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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網絡言論自由權及其限制
楊某在網上對時事發表評論意見,結果因為涉謠而被刑拘。難道他不是在行使網絡言論自由權?網絡言論自由權的限制又有哪些?
(一)言論自由權和網絡言論自由權言論自由權作為現代民主社會公民的基本自由權,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發表言論以及與聽取他人陳述意見而不受他人的干涉、約束或者懲罰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確認言論自由權為一項人權。世界上許多國家將言論自由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載入憲法,我國《憲法》第35條和第41條亦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在信息時代,網絡成為人們行使言論自由權的巨大空間,此種情況下就產生了網絡言論自由權。
(二)網絡言論自由權的限制近年來,網上言論自由權為公民在監督政府工作、反對官員腐敗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媒體人羅昌平在微博上實名舉報原國家能源局局長并致使其下臺就是典型的例子。在另一方面,網絡言論自由權的過度行使會導致對公民隱私權、名譽權等個人權利的侵犯,大批的色情、暴力甚至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充斥網絡也會危及整個社會秩序,同時對于司法公正也可能導致“輿論審判”的負面影響。孟德斯鳩曾說過,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人也有同樣的權利。④網絡言論自由權也并非絕對的,它的法律邊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網絡言論不得侵犯他人權益,如侮辱誹謗他人、剽竊他人作品等;二是網絡言論不得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如宣揚色情、暴力或是制造謠言破壞社會穩定等。
(三)楊某的網上發言是否超過了法律界限根據當地警方通報,楊某的“罪行”主要是9月14日在網上發表諸如“看來不游行是不行了”的言論并被大量轉發,導致當地社會秩序失穩。而實際上,圍觀者在9月14日10時左右就已經陸續聚集到了KTV門口,在12時31分,楊某才在QQ空間新的“說說”再次質疑警方,并在后來宣稱“看來不游行是不行了”,警方無法證明群眾聚集與楊某網上發言存在必然關聯。筆者認為,盡管楊某的言論顯得偏激,可能存在虛假的成分,但這至多屬于批評不當,應屬學校及家庭教育范疇的問題。雖然他的言論中有部分涉謠,被大量轉發不利于當地社會穩定,超過了網絡言論自由權的限度,但不應提升到涉嫌犯罪的高度。警方依據網絡謠言司法解釋對楊某進行刑事拘留,是在壓制他的言論自由,對他的基本人權造成了嚴重的侵犯。
二、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法律保護
楊某在北京上學七年后為了能順利參加中考返回原籍就讀,上課期間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拘,在被無罪釋放返校一個多月后在上早自習期間被告知不能繼續就讀。這幾件事都涉及到一個重大問題,即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保護的問題。
(一)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法律規定受教育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和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它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礎,實際中的享受主體主要是未成年人。從憲法方面看,受教育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條約中都得到明確規定,很多國家也紛紛將受教育權納入憲法。我國實行義務教育制,憲法明確規定受教育權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除《憲法》的綱領性規定外,國家還制定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為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提供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
(二)楊某受教育權遭受的侵害及其原因分析楊某初三之前在北京上學7年,為了一次中考轉學,這是嚴格的戶籍制度導致教育資源分配不平等的典型例子。《經濟學人》雜志曾形容“中國戶籍制度是中國版的南非種族隔離制度。”⑤城鄉戶籍的差異存在超過60種的社會福利,其中包括醫療、養老、住房、教育等方面,這實質上嚴重違背了憲法關于公民平等的精神。刑事立案意味著訴訟的開始,雖然訴訟程序的進行必然會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權利造成限制,但應當盡量消除或減少對其他固有權利的限制。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訴訟法》規定要嚴格適用強制措施,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為了追求效率,不顧楊某正在上課接受教育而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極其不恰當的。在返校一個多月后,楊某在上早自習期間被告知被退學,這對楊某受教育權的侵犯表現得更加明顯,主要原因涉及學校的獨立性問題。在我國,大部分學校的經費、人事都是政府在掌控,這就導致學校嚴重依附于政府。本案中,社會輿論是偏向于楊某的,學校面臨的壓力主要是來自政府,楊某的事情曝光后得到民眾的聲援,引起當地的官場震蕩,政府不愿讓楊某好過。幸虧網友“發力”,引起甘肅省教育廳介入,楊某才得以繼續上學。
三、網絡謠言司法解釋的違憲性及公安機關適用的違法性
作為法律秩序的維護者,“兩高”和公安機關不能任由謊言充斥網絡以免對社會造成危害,打擊網絡謠傳是必要的。然而,網絡謠言司法解釋存在的違憲性和公安機關加以適用的違法性是值得討論的。
(一)網絡謠言司法解釋的違憲性由于“司法解釋”的倉促和技術的先天不足,以及對于網絡事物評價標準的模糊性,很容易讓司法者造成執行上的混亂,也讓很多人對其合憲性產生了質疑。在“兩高”公布網絡謠言司法解釋的當天下午,北京律師徐燦就向全國人大寄出了合法性審查建議書。“‘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即可被歸罪,那么,這無疑將成為打擊報復的利器”,徐燦在建議書中寫到。⑥根據《憲法》、《立法法》及相關規定,不論法律、法規,還是規章、司法解釋,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在出臺或修改前,其草案要先公之于眾,讓民眾充分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網絡謠言司法解釋未經過公開討論后,次日即宣告生效,違背了立法公開的基本原則。同時,根據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員會通過的《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之規定,涉及適用法律界限及補充法律的權力,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兩高”只能在具體適用法律的方式方法上做出解釋,不能涉及實體性問題。但網絡謠言司法解釋涉及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這種實體問題,有越權和擴大解釋的嫌疑,也沒有充分保證刑法的謙抑性。
(二)公安機關適用的違法性盡管警方在聲明中言之鑿鑿,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轉發500次以上”是對誹謗罪而非尋釁滋事罪“情節嚴重”規定的標準,警方依此對楊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在適用上明顯張冠李戴。作為一名初中生,楊某涉世未深,在網絡空間言辭無忌,但是言論既已發出,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對于楊某,應該以批評教育為主,而不能動輒加之以威、動之以刑,以尋釁滋事立案偵查,著實過重。在進行偵查時,警方沒有嚴格依法辦案,侵犯了楊某的受教育權、人身自由權等憲法性權利,極大地傷害了楊某的人格尊嚴。警方只有誠心正意地嚴格依法辦案,不濫用網絡謠言司法解釋,才能保證在法律適用上做到不輕不重、不偏不倚,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四、結語
信息時代,在網絡上正當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權,是公民應有的基本素養,而不以公權壓制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權力部門應恪守的政治倫理,這都是憲法的應有之義。具體到本案,楊某應保持理智,不該在網上發表偏激的言論。“兩高”必須嚴格依授權進行司法解釋,警方要謹慎采取強制措施,政府機關不能向校方施加壓力讓楊某退學。另外,媒體也應遵守客觀真實的職業準則,及時報道,讓民眾充分地行使知情權和監督權。這樣,大家知法、守法、用法,互不侵犯、各守其職,才能為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貢獻自己應有的力量。
作者:何富單位:西北工業大學人文經法學院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