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受刑人員人權狀況及化解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建國以來,我國在保障受刑人員人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許多有目共睹的成績。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和需要改進的地方。受刑人員非正常死亡案件時有發生;超時超量勞動已成受刑人員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牢頭獄霸”不時爆發斗毆事件;生產生活環境惡劣;受刑人員的學習生活甚至成為應付上級檢查的手段等。鑒于此,有必要對受刑人員人權問題作進一步探討。
一、受刑人員人權界定
(一)受刑人員人權內涵與構成
1、內涵
(1)定義。人權,是指每個人都享有或應該享有的權利。它在道德權利、普通權利和反抗權利這三種意義上使用的。[1]法律可以確認人權,也可以剝奪人權。受刑人員的人權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受刑人員人權是指所有具有罪犯身份的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其主體是生效的刑事判決定罪量刑且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包括被剝奪生命權的死刑犯、緩刑犯、以及被處罰金的財產刑等各種刑罰犯罪;狹義的受刑人員的人權是專指被判處自由刑并在監獄中服刑的罪犯所應當享有的權利。這里涉及的罪犯人權特權是指后者,即在監獄中受刑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
(2)基本內涵。其一,權利主體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即罪犯,通俗一點來說就是勞改犯,這是一種特殊人權,當權利主體處于罪犯這樣一種特殊條件下才有的人權。這與一般人權既有共性又有區別,受刑人被判刑入獄,可他依然是公民,但它又是“罪犯”這種特定身份的公民,其權利義務有以下特點:一是權利義務的不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行使。基于受刑人人身自由被依法剝奪,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受刑人的權利和義務。二是權利義務的特定性。受刑人是在監獄服刑法律關系的主體,介于這種特定的法律身份決定了他有屬于罪犯應當履行的特定權利和義務。[2]三是義務的刑事強制性。受刑人的義務是由刑事法律規范加以規定,國家刑事法律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其二,這里的罪犯人權是指罪犯應有的權利,它包括根據國內外相關規定,應當享有的權利。對于犯罪人權的廣泛定義,更有助于進一步擴大我國的罪犯人權保障。盡全力去保障受刑人的權利,也是對人權最根本的尊重與理解。通過此角度來研究罪犯人權問題,既可擴大對犯罪人權的保護,又不會影響對犯罪人的監管。
(二)受刑人員人權基本構成
1、生命權
《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生命權是受刑人最基本的人權。每個人公民生命權都是法律依法賦予的,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能以任何借口非法剝奪。生命權不可逆轉,生命權不可轉讓,也不可拋棄。生命權無高低貴賤之分。但因受刑人員人權的特殊性,生命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生命權是受刑人一項根本的人權,不僅維護受刑人生命安全,也成為受刑人享有有其它人權的前提和基礎。
2、健康權
健康權是公民維護和保證身體機能正常運轉的權利。受刑人健康權就是受刑人員享有保持生理機能正常運轉及其健康狀況不受侵犯的權利。受刑人員能夠有權享有基本的醫療待遇。受刑人員有權利通過合法渠道了解公民基本的健康知識,受刑人員應當能夠及時得到科學上可靠、醫學上適用、經濟上能夠負擔的基本醫療保障服務,不能因其為特殊主體就剝奪其獲得健康權的權利。
3、人格權
《監獄法》第十四條規定:“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人格權是人權的基本權利,人格權是維護公民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所必須具備的權利。人格權是受刑人員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基礎性權利。人格權分為具體人格權和抽象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多種多樣,例如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名稱權、人身自由權等。抽象人格權就是一般人格權,主要包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的一般人格利益。受刑人員由于被剝奪人身自由,因此受刑人員的人格權主要指人格尊嚴權。受刑人員的人格尊嚴就是受刑人員人格權的基本體現。
4、受教育權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權是指公民生來所享有并由國家保障實現接受教育的權利,受教育權是憲法確認和保障的一項基本人權。受刑人員同樣也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受刑人員接受的監獄教育主要包括:入監教育;個別教育;思想、文化、技術教育;監區文化建設;社會幫教;心理矯治;評選罪犯改造積極分子;出監教育等一系列的教育。通過教育改造受刑人員使得受刑人員感受到社會的溫暖,返回社會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
5、勞動權
《監獄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勞動權,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能夠獲得參加社會勞動和領取相應報酬的權利。生存權建立在勞動權基礎上,沒有勞動權,生存權也就沒有了保障。我國對受刑人員勞動存在著鮮明的強制性。受刑人員只要符合條件就必須勞動,拒絕勞動將會受到有關機關的制裁或懲罰,這表明勞動是受刑人員必須和應盡的義務。盡管這很大程度上是盡義務,但是通過一定技能培訓,使受刑人員在從事勞動過程中掌握基本生存本領,使他們出獄后能夠自給自足,不至于因生活困難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二、受刑人員人權現狀分析
(一)生命健康權受威脅
以“躲貓貓”為名,毆打、施暴,致使一個還有4天就要結婚的李蕎明在看守所離奇身亡,心臟病成為監獄搪塞其家屬追責的擋箭牌。在監獄中同樣存在著類似“躲貓貓”的事件。加之監管員對受刑人員濫用警戒具、打罵、體罰、侮辱受刑人員現象時有發生。許多受刑人員的家人害怕受刑人員遭遇不公正待遇,每次探監都來監獄“打點”,以便求得安好待遇。在受刑人員親屬中普遍存在“談獄色變”,每當聽到監獄傳來非正常死亡的消息,受刑人員親屬都感到惶恐,生怕自己的家人也會遭此劫難。監獄仿佛是煉獄,沒有銅墻鐵壁般身體,沒有堅韌不拔毅力,似乎很難平安釋放回家。
(二)勞動未得到尊重
首先,生產勞動超時。雖然《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但由于我國對監獄財政投入不足,監獄經費不能足額到位,產生了“以監養監”的格局。受刑人員每天白天八小時正常工作,晚上加班成了家常便飯,甚至節假日加班也是常有之事。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刑人員勞動強度加大,勢必會影響受刑人員的正常休息。其次,工作環境惡劣,監獄物防、安防、技防落后。生產車間沒有防寒降暑物品,教育室、學習室改造成生產車間這些都是受刑人員工作環境的真實寫照。最后,工資報酬無保障。雖然受刑人員與普通勞動群眾之間不可能實現“同工同酬”,但即使是“酌情給付報酬”也常常被無視。
(三)人格尊嚴遭遇踐踏
與監管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監管與被監管關系,潛意識的形成了上下級的關系,下級對上級的指示言聽計從,在受刑人員心理產生自卑的心理,人格尊嚴顯得格外脆弱,也十分敏感。事實上,在人格尊嚴上監管人員和受刑人員是平等的,并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監管人員存在著對待受刑人員耐心不夠的現象,對受刑人員大呼小叫,隨意侮辱受刑人員。部分受刑人員存在宗教信仰,應當得到應有尊重,監管人員不但置之不理,甚至故意嘲笑譏諷。一些正常的宗教活動,如受刑人在個人休息期間禱告、默誦經文、宗教人士訪問等宗教活動常遭褻瀆。
(四)衣食住行條件差
衣,監獄根據規定,統一著裝,一般情況下不能領取新件,除非破損到一定程度;受刑人員出現生理特殊情況需要換洗衣服,由于獄服有限,可能造成換洗不便。食,監獄的食堂存在衛生條件惡劣,伙食條件差的現象。監獄食堂為了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以次充好,致使部分受刑人員食不飽,營養跟不上。住,普遍監獄都存在住宿空間狹窄,衛生條件惡劣的情況。根據全國監獄住宿水平,監獄里的受刑人員人均居住面積不應低于3平方米,可實際上每人平均居住不足3平方米。行,孕婦需要定期檢查,某些重病受刑人員需要及時保外就醫。受刑人員一些合理的請求有可能得不到滿足,或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理,因此受刑人員的人權就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個別監管人員存在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按照規定安排受刑人員與其親屬會見的現象。
(五)受教育權實現難
一是受刑人員的教育師資力量不夠,監管主要負責人擔當教育主要負責人。師資力量的匱乏,不能完全杜絕文化程度高的受刑人員充當教員這種現象;這對受刑人員的學習,監獄的監管都產生不利影響。二是學習和監管在法律上規定是分開履行的,但在實踐中卻很難分離出來。三是受刑人員用的書本、教學用具很有限,受刑人員的教育經費不充裕,造成部分受刑人員無書可讀。四是勞動時間過長,影響了受刑人員的受教育權實現。由于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短缺,實踐中,受刑人員受教育權很難得到保證。
三、受刑人員人權保障構想
(一)國家層面
1、完善立法
盡管《憲法》、《監獄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給予了受刑人員保護,但由于規定過于粗獷,實踐中,實施起來出現折扣。如《監獄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并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因為沒有規定具有數額或發放標準,受刑人員的工資報酬根本得不到保障。因此,建議法律法規對受刑人員的保護其細節作進一步的規定,如勞動報酬按照正常工資的三分之二支付,不能使用實物、貨品抵用工資等。對于侵犯受刑人員的生命權、人格尊嚴權、受教育權等一系列行為給予明確的問責形式和懲罰手段。只有不斷改進立法,我國受刑人員的人權保障才會得到進一步提高。
2、提高監獄監管人員素質
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提高監獄監管人員門檻。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統一招考,通過對心理、體能等一系列測試提高門檻,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錄用,淘汰存在偏見、道德低下、法律知識欠缺不適合擔任監管職位的人員。[3]第二,對監管人員實行定期考核,定期學習制度。定期對監管人員實行考核,對于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受刑人員的管理,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及應用。第三,對于嚴重失職的人員或多次犯錯的監管人員采取調離監管職位的處罰。受刑人員人格尊嚴權也是公民應當享受的權利,只有在尊重他們應有人權的時候,他們才能更好的接受勞動改造,悔過自新。
3、加強駐監監督
在實踐中,檢察監督存在一定問題,例如說監督滯后、監督手段缺乏剛性。部分監獄違法行為發生后,檢察監管機關不聞不問,甚至出現有人反映情況,遭到被舉報人打擊報復。部分駐監檢察部門買通監獄監管人員行賄受賄。監管職責純屬應付工作,法律賦予駐監檢察部門檢察職能,認真履行監督職能才能更好地維護受刑人員的人權。駐監檢察部門依法提出的糾正違法意見,相關部門和相關人員應當認真執行。對于執行不力的個人和部門,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4、實行監企分開
2008年我國開始進行監企分開試點,在試點的過程中出現很多問題。上海監獄改制之初,俞忠明被任命為上海申岳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他同時也是上海市監獄管理局的副局長。監獄的生產計劃由企業定,而企業的決策又由監獄的黨委班子定。此循環模式就造成了形式上的監企分開,可實質上監企并無分開。監企改革的核心就是原監獄企業從監獄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獨立的企業,企業負責人不屬于監獄的管理人員。[4]企業獨立自主經營,企業盈虧與監獄沒有任何關系,企業的經營需符合《勞動法》相關規定。監獄由國家統一財政撥款,監獄不得干涉企業的經營決策,不得強迫受刑人員勞動,加班。
(二)監獄自身
1、建立醫療保障體系
我國監獄系統形成了由省級監獄醫院、市級監獄醫院和監區醫務室組成的三級醫療體系。三級醫療體系的形成進一步的保障了受刑人員的生命權,對受刑人員進行及時、有效的身體及心理救治。對因為失職導致受刑人員耽誤治療,失去生命的監管人員,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受刑人員有病不醫、有病亂醫的現象要嚴查,并處分相關監管人員。為受刑人員購買醫療保險,建立受刑人員大病醫療救助制度,真正意義上解決受刑人員看病難的問題。
2、保障受刑人員受教育權
建立受刑人員教育制度,保障受刑人員受教育權利。第一,對受刑人員實現因材施教。對受刑人員教育實現科學化、個別化和社會化。采取勞逸結合的教學作息時間,以便受刑人員更好地接受教育。第二,加強受刑人員的法律知識,使其知法,懂法,守法。每周進行4小時的法律講堂,宣揚社會主義法治,加強受刑人員的法治素養,強化其道德準則。第三,利用社會資源,分別聘請各類老師對受刑人員進行課程學習,使其能夠順利完成學業,拿到相關文憑,為出獄返回社會打下基礎。
3、改善受刑人員待遇
監獄是改造受刑人員的地方,因此營造一個良好的改造環境對受刑人員的改造必不可少。從監獄的住宿條件來說,監獄應當滿足最基本的住房條件,滿足人均3平方米的居住面積,室內通風、透光、清潔、保暖,有必要的防暑降溫物品,及防御措施。從監獄的生活衛生方面來說,要保證受刑人員吃得飽,吃得凈,均衡運營,合理膳食。[5]從受刑人員的被服方面來看,要保證受刑人員穿暖、睡暖,被服相統一,定期發放相關物品,如特殊需要應當按照實際情況予以照顧。對于受刑人員的勞動改造環境,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做好防護措施,對于不符合生產的企業應當改善企業環境。不能單一考慮企業的經濟效率,要在增長經濟效率的同時,加強受刑人員的勞動技能培訓,使之在刑滿釋放回歸社會有謀生的本領。對于受刑人員的工資,應當足月、酌情發放,以便加強受刑人員勞動改造積極性。
(三)社會層面
1、減少對受刑人員社會歧視
受刑人員是一個特殊的公民群體,國家希望受刑人員在勞動教養之后,回歸社會不再發生社會危害性。然而,許多公民也包括許多單位,在了解受刑人員的真實身份后,均對他們避而遠之。甚至有公民對受刑人員進行人身攻擊,受刑人員的家人也很可能受到牽連,他們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受刑人員在一定情況下是相對的弱勢群體,對于受刑人員我們應當多一份關心、多一份愛心、多一絲溫暖,社會則多一份和諧。
2、予受刑人員更多寬容
我們應當懷著包容的心接納受人員,人非圣賢孰能無過,我們應當給予受刑人員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我們的社會不能接納受刑人員,受刑人員有可能因為社會的排除,以至于他們無法繼續正常生活,繼而導致犯罪的發生,這是我們不愿看到的。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我們生活在一個和諧的大家庭,受刑人員需要家人、朋友,更需要社會的接納,只有大家庭和睦,社會才能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