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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以后,國際人權繼第一、二代人權之后,進入了以環境權、發展權等新興人權為標志的第三代人權的新階段。隨著該概念的出現和發展,新的主體在國際法上出現,即全人類和后代人。“地球義務對國際社會的每一位成員都有約束力。國際條約越來越多地把人類作為國際法的正當的主體。”羅馬俱樂部在20世紀60年代末首先提出“全球問題”這個概念,而全球環境問題是最典型的一個全球問題。“代際公平”理論最早由美國國際法學者愛蒂絲•布朗•魏伊絲提出。代際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已在很多國際條約中得到直接或間接的認可。比如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第一原則就明確指出:保持有品質的環境是為了人類能走合乎基本人權(自由、平等、適當生活條件)和人類尊嚴的生活;第八原則明確揭示經濟發展主要為保證及改善人類生活品質;第十三原則論及改善人類環境是為了人類的利益。1987年《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也指出,所謂“持續發展”就是要滿足現代人的需要,并且不損害未來人的需要。對于前代人留下來的東西,當代人都有權來了解和受益,也應當繼續保存,使下一代也能接觸到隔代遺留下來的東西。未出生的后代人的權利是代際公平的一個源頭,人類作為擁有理性和無比智慧的高級生物,在任何時候都不可以做危害子孫后代的事情,就如同在任何時候不會做危害我們自己子女的事情一樣。如果我們過分侵犯自然,讓大自然因我們的行為而遍體鱗傷的話,那么在將來我們的子孫后代就會承受許多難以預料的后果。毋庸置疑,我們的任何行為都是一個“因”,它必定會在將來的某一天產生一個“果”。盡管我們并不清楚將來的人類和現在的我們是否都關心同樣的問題,是否都具有相同的價值觀,但有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即后代在基本生態環境等方面和我們具有相同的利益。
二、我國后代人權利保護之法律化途徑
(一)建立和完善后代人作為環境法主體的新型制度。后代人所享有的環境權內容已經基本確定,接下來我們需面對的問題是后代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這就是必須解決的后代人在具體法律關系中缺位的問題。后代人尚未出生,不具有意思表示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但這并不是后代人無法取得法律主體資格的理由。由法理學相關理論可知,法律主體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離,并不一定要同時產生和存在。比如民法中白癡、嬰兒、精神病患者等法律主體沒有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但法律為實現和延伸他們的權利,為他們設定了監護制度和制度。基于此可以大膽地設想,若將制度借鑒到環境法中來,為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設定法定人來實現和延伸他們的權利,應該也是可行的且具有很強的操作性。關鍵問題是,由誰來擔任后代人的人?在這個問題上,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將環保組織作為后代人的法定人;二是“后代人團體擬人說”中的觀點,即將政府作為后代人團體的法定人,認為這樣可以為政府管理環境和公眾參與環境管理提供理論依據。但筆者認為政府既是社會管理者又是公共資源的所有者,如果再賦予其后代人環境資源人的身份,極有可能會導致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之間的沖突。因此后代人的法定人主要應由環保組織擔任,且只有那些不直接從事有關環境資源經營性活動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環境保護組織才能充當后代人的法定人。對此可以建立資格認證、考評制度,通過立法來規定后代人法定人的資格、條件和遴選辦法等。根據民法和民事訴訟法上的法定人理論,法定人即是相應訴訟法上的法定人。在環境資源法定中,作為抽象主體的后代人同樣也可以通過自己的法定人來體現其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可以在有關的環境資源程序法中,規定后代人的法定人可以對污染破壞環境資源者提起控告、申訴、訴訟;即環境資源訴訟法上的制度與環境資源實體法上的制度相適應,實體法上的法定人就是相應訴訟法上的法定人。
(二)設立代際補償制度。代際補償是指當代人與后代人共同地享有地球資源與生態環境,當代人對環境資源的利用不能妨礙、透支后代人對環境資源的利用,建立有限資源在不同代際間的合理分配與補償機制。可持續發展思想強調在當代人受益的情況下,不得降低后代人的生活水平。但是,怎樣才能確保后代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當代人呢?即如何才能實現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的代際公平呢?物質要素的產出依賴于生產要素的投入,所謂代際公平是指后代人繼承的生產要素在總量上至少不應該少于當代人現在所擁有的。這就要求實行當代人對后代人進行補償的制度。基于此,從代際公平的角度,提出“代際補償”這一概念。具體而言就是指,當代人在消耗一種資源的同時,如若能對被消耗的資源進行補償,后代人就能擁有和當代人同樣的發展潛力、或者這種潛力得到保障。
三、結語
社會價值觀決定資源開發方向,可持續發展和保護全球環境涉及到好幾代人甚至是全人類的利益。因此不建立當代人對未來的責任,不培養當代人健康和諧的代際倫理價值觀,不重視保護后代人的權利和利益、切實踐行對后代人的義務,就無法從根源上解決環境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也不可能真正實現分配正義和代際公平。
作者:羅飛馬永雙單位:浙江農林大學法政學院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