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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證劵法》和《公司法》是資本市場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國于2006年元旦實施新的《證劵法》和《公司法》,對于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我國,兩法的實施無疑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大有毗益,我國的資本市場起步晚,經驗不足,資本法律保障體系有待完善,兩法的實施使資本市場的改革和發展有了法律依據,有利于投資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持市場的活力,有利于資本市場的正常協調發展。
關鍵詞:
證劵法;公司法;資本市場;影響分析
一、引言
在改革開放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如何發揮資本市場對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是我們今后研究和發展的主要方向,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要積極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國務院提出了明確的資本市場發展指導方針和目標,全面規劃了我國的資本市場,兩部法律的修訂工作,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對于提高上市公司的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大有幫助,資本安全得到保障,有利于擴寬市場融資渠道,促進市場發展。
二、《證劵法》和《公司法》的實施背景
由于我國特殊的經濟情況,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我國剛剛開始改革開放,無論是經濟條件還是政治法律條件還很落后,不能夠滿足于當時經濟發展的要求,在新的經濟環境背景下,需要制定出相關法令來維護市場秩序正常。我國第一部《公司法》于上世紀九四年建軍節施行,《證劵法》開始實施時是東南亞金融風暴正強的時期,那時候人民幣還不能直接兌換外幣使用,但是金融危機給東南亞國家帶來的經濟損失給我們帶來的經驗教訓是十分深刻的,有了這樣的先例,如何防范金融危機變成資本市場最刻不容緩的工作,新的《證劵法》和《公司法》的修訂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三、新《證劵法》實施的意義和影響
(一)保薦人制度的意義和影響上市公司的有序運轉需要有相當完備的股票發行和管理系統,以便于公司的資本正常運作,新的《證劵法》先后通過三次審定,在二零零六年元旦開始實施,在新的《證劵法》法中增加了新的保薦人制度,股票的發行者在申請股票公開發行之前,或者是申請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證券,可以轉化為股票的債券等,都需要找好有條件的保薦人,保薦人的責任是審查上市企業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在企業上市之后也要做好相關的工作,需要誠實有責任心,認真完成自己的工作,這一法令的實施有利于凈化股票市場,避免有混水摸魚的現象發生,可以保障進入市場的股票在發行初期得以穩健發展,依照國際的行業規定,上市公司的工作運轉必須正常規范,另一方面,對于買進股票的投資人來說,這一法令的實施也大大增強了資本的安全性。
(二)退市機制的意義和影響很多上市公司因為經驗不足,公司體系不夠完善,在經營過程中缺乏恰當的管理,在上市最初的一段時間還能夠維持風光的場面,但在一段時間后,股票價格一路下跌,價格十分慘淡,有些公司已經債臺高筑,但是股票在市場上依舊交易,這樣不僅會損害到股東利益,也會造成其他上市公司的融資困難,長此以往,不利于資本市場秩序的穩定。完善退市機制是穩定資本市場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同時完善的退市機制也標志著一個證劵市場的發展走向成熟,退市機制的推行也使得投資風險概念在人們心中更加清楚明確,在買進股票時斟酌對比,選擇更為優秀和更具有發展潛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對于那些實力不強甚至是劣質的公司必然敬而遠之,這樣也可以推動上市公司的發展,在競爭激烈的股票市場中,上市公司必須加強自身的工作效率,提高公司質量,贏得公司股票在市場競爭中更大的價值,提升公司的利潤和資本。
(三)證券誠實法的意義和影響在《證劵法》第二章第二十條中規定了上市公司和證劵機構以及其工作人員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這一規定有效加強了對股票和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資本市場的公眾透明度增強,社會監督的渠道拓寬,可以有效的解決證券交易市場上信息虛假的問題,第二章第二十五條規定有效的維護了投資者的利益,使得投資環境相對來說更加公允,特別是對于一些中小投資者來說,在投資股票時知情權的問題尤為重要。
四、新《公司法》實施的意義和影響
新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成立的要求,簡化了公司建立程序,對于大部分創業者而言,資金問題無疑是最大的難題,新的公司法在降低公司注冊資本的同時,規定注冊資本可以分期付清,緩解了創業者在創業初期的資金壓力,此外允許一人創立公司,法人結構的治理得到進一步完善,公司監督機制的完善有利于調整企業的發展,優化公司結構,為建立現代高端型企業奠定基礎。
五、結語
綜上所述,《證劵法》和《公司法》對各行各業的影響在兩法實施后日益顯現,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解決上市公司的綜合實力評估問題還值得我們研究,而不僅是單從公司的財務方面入手進行評估,通過搜集更加完善的數據和指標開展工作,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完善資本法制建設。
[參考文獻]
[1]劉俊海.建議<公司法>與<證券法>聯動修改[J].法學論壇,2013,04:5-14.
[2]劉燕.公司法資本制度改革的邏輯與路徑———基于商業實踐視角的觀察[J].法學研究,2014,05:32-56.
[3]劉俊海.建議<公司法>與<證券法>及三套外商投資企業法聯動修改[J].法律適用,2013,12:2-13.
作者:王芳 單位:長春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