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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室內空氣污染已經成為危害人類健康的重量級“隱形殺手”,多數市民對室內污染的來源和控制方法的認知尚存在較大局限性,缺少防護意識,其健康危害不容忽視。本文擬從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的角度淺談室內空氣污染防治,闡述其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對策建議,以推進污染治理法治保障研究。
關鍵詞:室內空氣;污染治理;法治保障
1室內空氣污染定義及危害
室內空氣污染主要就是室內進入大量空氣污染物,超出了室內環境的自身凈化能力,導致空氣質量明顯下降,從而威脅人的身體健康。所謂室內實際上就是住宅居室的內部環境,但是其廣義上包括室內公共場所和室內辦公場所。在室內空氣污染中,最突出的就是室內裝修污染,這是一種新出現的環境污染,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于房屋裝修的需求愈甚,所以也就所衍生出了這種新型的污染,簡言之,就是由于裝修所造成的室內環境污染,造成這種污染的原因主要是人們在室內裝修時利用了不合格的裝修材料,又采用了不合理的設計所致。
2室內空氣污染防治存在問題
2.1污染來源多樣
2.1.1 化學污染
主要由于室內裝飾,所使用的人造板材、油漆、涂料、粘合劑等所造成的。其中,污染物主要有甲醛、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化學污染物質。
2.1.2 物理污染
來源于塵埃和花粉等懸浮粒子。目前,哮喘病、過敏、慢性支氣管炎、肺炎等病癥,都與這些污染物密切相關。
2.1.3 生物污染
主要是指微生物污染,即霉、細菌、病毒、塵螨、各種人類過敏源。室內的空氣中,所出現的生物污染物是間接性的,主要來源于地墊和軟墊等各種家具,以及裝修時的衛生死角,空調等。
2.1.4 放射性污染
主要就是室內電器所釋放的低頻輻射,以及地基、磚瓦、水泥、混凝土等所釋放的氡和衰變子體。在室內所使用的電視、電腦等電器,也會產生電磁波,其無形、無色、無味,長期存儲在人類居住的環境中,在超出安全轄射量的時候,會導致人體平衡的微弱電磁場被嚴重破壞,從而引發疾病。不同的污染源有不同的監測部門、監管部門,室內空氣污染事件往往是綜合因素造成的,有累計效果,前期很難明顯看出是哪一類污染來源造成的,給事件處置帶來很大的難度。
2.2規范標準多樣
目前關于室內空氣污染方面,國家已公布的標準主要有以下三類:一類是建設部門所頒布的相關規范,即《關于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的通知》,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將民用建筑工程根據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不同要求進行劃分,即Ⅰ類和Ⅱ類民用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須與規范要求相符。另外,民用建筑工程在驗收的時候,應詳細檢測室內環境的污染物濃度。此外,要明確禁止投入使用室內環境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二類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衛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2002年11月19日的《室內空氣質量標準》,該項標準已于2003年3月1日實施。三類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頒布的《室內裝飾空氣有害物質限量標準》等一共包含十項強制的國家標準。各項標準和規范,各有側重,有著不同的評價范圍、檢測項目和檢測限值,各標準間是相互沖突和矛盾的,而且存在一定的不足,室內空氣污染是由各種因素綜合作用所造成的,即人為因素、自然因素、氣候因素等等。另外,室內的通風條件還直接影響著監測工作的開展。從制定時間上來看,這些標準大多數是21世紀初制定的,與中國快速發展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
2.3法律法規界定模糊
目前,有關規定室內空氣污染防治的規定散見于法律法規當中,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部法律法規:其一,《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國家保護生活環境以及室內空氣污染防治等,即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并有效防止污染與各項公害。國家保護生活環境,主要體現在憲法的室內環境保護規定以及室內空氣污染治理原則。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污染環境,導致他人損害的,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其中,明確指出:導致環境污染危害的,必須采取措施將其危害及時排除,并給予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一定的賠償。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明確指出,在產品質量與環境污染等方面,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即由于產品的質量不合格,導致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生產者和銷售者應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另外,運輸人員和儲存人員也需要負一定的責任,生產者和銷售者可以要求運輸人員和儲存人員進行賠償。而且,違反國家環境保護,防止污染相關規定,導致他人受到損害的,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就法律規范而言,只是單純規定了環境保護或污染防治等,并沒有詳細的量化指標,也沒有針對室內空氣污染、空氣保護等方面的明確規定。從司法實踐上看,室內空氣污染有時具有累積性、時間追溯、污染源分析等特點,從而引發的問題也不容忽視。其中在法律適用方面,主要以產品責任為主,沒有及時認定環境侵權責任。盡管有的當事人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是按照相關法律作為依據加以處理,幾乎不會根據關于環境侵權責任去認定,從而導致原告舉證的責任明顯增加,經常會由于證據不充分、損害結果和加害行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導致原告不能獲得補償。
3室內空氣污染防治對策建議:
3.1進行課題研究,尋找科學對策面對室內空氣污染日趨嚴重的形勢,開展針對性的科學研究,找到室內空氣重點污染物健康危害控制技術,減低室內空氣污染對人群的危害。
3.2制定統一的室內空氣污染防治法
根據室內空氣污染的實際情況以及既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科學制定室內環境污染防治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其中,室內污染的有效防治應明確規定:制定的目的和任務、基本原則、制度、法律責任等問題。這樣一來,才能夠促使既有的室內空氣污染防治法規在高層法律的引導下,實現整個室內空氣污染規范的協調與統一。
3.3制定統一的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在不同的適用過程中,不同的標準應實現協調統一,防治由于標準尤其是限量不同,導致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結果不一致??梢赃M一步完善和優化現行標準,促使其更加全面和多元化,將其作為一項基本標準,促使其他的規范與其保持一致。其他的標準可以根據室內空氣污染的實際情況和污染源,采取具有針對性的、行之有效的采樣量與檢測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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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正偉;徐淼升;黃海軍;吳永杭 單位: 金華市環科環境技術有限公司 金華市環境監測中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