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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省市駐宜各單位:
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妥善處理好我縣房地產歷史遺留問題,確保房地產業各項稅費入庫,促進房地產業規范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遺留問題中土地登記發證的處理意見》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違法違規行為集中整治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處理范圍
(一)時間范圍。2009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的縣城區房地產違法違規行為,包括無審批手續、少批多建、少批多占、批低建高、擅自提高容積率、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整治對象。未辦理用地、規劃、建設、人防、房產等手續或者手續不全,且未對城市規劃造成嚴重影響、無安全隱患、無產權糾紛的房屋(具體指私人建房、集資合伙建房、土地置換個體開發建房、無資質房地產開發或掛靠他人資質開發建房)。
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動工的項目,以及土地權屬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是注冊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列入此次整治處理范圍。
二、整治處理期限
整治申報受理期到2013年9月30日截止。此期限是指整治處罰處理期限(即業主申報、縣整治辦受理的期限),部門(單位)審批辦證服務不受此期限限制,應為縣整治辦受理、處理的案件辦好相關手續。
三、土地審批問題的處理
(一)在玉溪鎮普化寺社區、南京洞社區、四方井社區、城北社區轄管范圍內占地建房或少批多占的,在符合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土地利用數據庫體現為建設用地的,都以國有存量建設用地進行審批,經縣整治辦依法處罰(30元/㎡)并補交土地出讓金后,縣國土資源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理土地手續。
社區管轄范圍內的土地不能證明為建設用地的,需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轉建設用地手續。社區管轄范圍內的土地不能證明為國有土地性質的,均應辦理土地征收手續(本通知第三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二)在村委會轄區內的土地上建房,屬本村村民自建自住、無房產銷售行為的,經縣整治辦依法處罰(30元/㎡)后,在符合村民個人建房條件的前提下,縣國土資源局在15個工作日內直接審批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手續。
(三)在村委會轄區或社區轄區內的土地上建房,有劃撥、出讓手續但少批多占的,對超出原批準用地面積10%以內且能夠證明為國有建設用地,符合規劃要求的,經縣整治辦依法處罰(30元/㎡)并補繳土地出讓金后,先由城鄉規劃部門補辦用地規劃手續,明確規劃指標,再由國土資源部門注銷原批準文件,在15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四)在村委會轄區內或社區轄區內土地上建房,無國土資源部門審批手續且業主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房屋銷售行為、超出原審批面積10%以上的,統一由縣整治辦提交縣國土資源局整理好報批所需資料,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用地報批,批準文件下達后,由縣國土資源局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五)對超容積率問題的處理
1.對原已取得劃撥、出讓手續但少批多占面積在10%以內,且原規劃手續或土地出讓合同明確規定容積率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容積率的按允許建筑樓層6層進行核定;少批多占面積在10%以上的,由城鄉規劃部門補辦規劃手續,重新核定容積率。
2.對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的,由城鄉規劃部門核定規劃條件,按規劃條件核定容積率。
3.按上述核定容積率超建部分應補繳土地價款的,應補繳土地價款按規定計算。土地出讓金繳入專庫,專用票據由縣房地產稅費一體化征收辦提供給縣整治辦。
(六)以2010年基準地價進行修正計算土地手續相關費用,已建房屋的土地不再進行評估和招拍掛。用地管理費按土地價款的1%征收,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16元/㎡,開墾費15-24元/㎡,水利建設資金1.6元/㎡,權屬調查、交易服務、成果利用、工本費等土地登記發證費按178元/戶收取。
(七)原已辦理用地規劃許可或國土使用證但少批多占土地的,在符合規劃要求的前提下,超面積30㎡以內不再補辦用地規劃手續,憑老證件及縣整治辦處理決定和工作聯系函直接辦理土地審批手續。
四、規劃問題的處理
(一)規劃審查要及時、快捷。7個工作日內對縣整治辦呈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作出審查結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及縣政府批準的詳細規劃范圍內的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辦理,對一般影響的建筑可適當放寬要求,憑縣整治辦處理決定和工作聯系函在5個工作日內補辦用地許可手續(要確定建設規模和容積率)、工程許可手續。
(二)2008年8月31日前建成的,對超出原規劃建筑面積部分按10元/㎡予以處罰;2008年9月1日以后建成的,對超出原規劃建筑面積部分按15元/㎡予以處罰;超過規劃用地紅線但不擠占公共設施、綠地的,對超出原規劃紅線部分建筑面積按50元/㎡予以處罰;超規劃紅線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限期拆除;未辦理規劃許可的按超面積標準進行處罰。
五、建筑施工問題的處理
(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建成完工但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按建筑面積處以10元/㎡的罰款;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的工程,按建筑面積處以15元/㎡的罰款;2008年9月1日以后建成完工但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按當年規費標準追繳相關規費,住建部門按規劃要求為其補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對2002年以前建設規劃未分家但業主已辦理規劃許可證(蓋縣建設局公章)的工程,超規劃許可面積的只處罰、不再補辦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不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不再進行房屋竣工驗收,由業主承諾房屋安全質量和使用安全責任,憑國土使用證、老規劃許可證和縣整治辦處理文件直接辦理房產手續。
(三)房屋安全鑒定要按建房年代適用規范進行,以安全大局為重。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必須整改排除,對不影響房屋主體安全的可適當放寬標準,房屋安全鑒定費用按15元/㎡收取(業主可自行選擇鑒定機構),需委托市級鑒定的按20元/㎡收取。鑒定工作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需委托市級鑒定的應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證明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六、計稅價格的處理
(一)多層磚混結構建筑(7層及以下)的建筑安裝營業稅按建設年度確定最低計稅(費)價格,2009~2010年為550元/㎡,2007~2008年為450元/㎡,2006年及以前年度為350元/㎡。
(二)高層磚混結構建筑(8層及以上)及框架結構建筑的建筑稅費按建設年度確定最低計稅(費)價格,2009~2010年為650元/㎡,2007~2008年為600元/㎡,2006年以前年度為500元/㎡。
(三)房屋銷售營業稅計稅問題。銷售營業稅的計稅價格以實際銷售價格為準,沒有實際銷售價格的以地稅機關核定的為準,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標準如下:2009~2010年住宅銷售價格為1100~1300元/㎡;2007~2008年住宅銷售價格為900~1000元/㎡;2006年度住宅銷售價為800~900元/㎡;2005年度的住宅銷售價為600~700元/㎡;2003~2004年度為500~600元/㎡;2002年以前的為400元/㎡,門面價格根據地理位置分別按住房價格的2~4倍計算。
七、房產管理問題的處理
(一)無房地產開發資質或掛靠他人資質開發、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分別按建筑面積處以3元/㎡的罰款;對未經綜合驗收即交付使用的房地產項目,對建設單位按房屋造價的1%進行處罰;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白蟻預防的,按建筑面積處以1元/㎡的罰款;房產辦證規費私房按8元/㎡、商品房按12元/㎡、車庫(倉庫)按20~40元/㎡、門面按40~60元/㎡收取。
(二)房產測繪要及時迅速,測繪圖紙和測繪面積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產權登記(總證)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八、人防設施建設管理問題處理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含拆舊建新、加層等)未按規定辦理地下防空設施審批手續,1996年12月31日以前的免予處罰;1997年1月1日~2006年6月30日的,按總建筑面積2元/㎡的標準征收防空地下室異地建設費;2006年7月1日以后的,按現行規費標準(15元/㎡)征收防空地下室異地建設費,縣人防部門為其補辦相關手續。
九、處理(處罰)起始時間的界定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建、房產、人防等部門辦理了審批手續的房地產建設,以辦理手續的時間為準;沒有審批手續的,以工程實際建房日期為準,建房年限的確認以部門(單位)的相關證明文書為準。
十、歷史處理(決定)的效力問題
縣委、縣政府有會議紀要或領導有明確批示的,以及原行政執法部門有書面處理決定或繳費發票的,秉著尊重歷史的原則,繼續承認其有效性,不再追究。但有偷稅漏稅和欠繳土地出讓金行為的,應按相關規定依法追繳。
十一、嚴格執行收費政策的問題
嚴格執行房地產歷史遺留問題處罰收費政策,由縣整治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集中處罰(執行一事不再罰原則)、集中收費,統一到縣財政局領取罰沒票據和一般繳款書,統一上繳財政,然后由部門(單位)辦理相關手續,除房產、規劃、國土測量測繪和房屋安全鑒定可收取中介服務費以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另行處罰和收費。
十二、部門返成及縣整治辦工作經費問題
整治收入全額上繳財政,稅收不提成,土地出讓金按5%提取工作經費給縣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建、人防部門按各單位整治收入50%返成,房產按60%返成,玉溪鎮按整治收入的10%返成。縣整治辦工作經費按每月7.5萬元由財政包干撥付,直至證件辦理完畢、解散機構為止。返成和劃撥工作經費從2012年6月1日起按原返成撥付渠道執行。
十三、工作要求
(一)調整領導小組成員。對縣城區房地產違法違規行為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進行調整,由縣委副書記、縣長任組長,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縣委常委、縣政府副縣長,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任常務副組長,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縣政協副主席,縣政府黨組成員、副處級干部代競任副組長,縣公安局局長、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縣財政局局長、縣監察局局長、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縣住建局局長、縣廣播電影電視局局長、縣城鄉規劃局局長、縣房產局局長、縣城管局局長、縣人防辦主、縣地稅局局長、郴電國際宜章分公司經理、縣自來水公司經理、玉溪鎮人民政府鎮長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住建局(縣質安站辦公樓三、四樓),由代競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員從相關單位抽調。
(二)加強督查督辦。各相關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對違法違規建筑歷史遺留問題,要根據特事特辦、能簡則簡的原則,按規定時限辦結(各單位內部辦事環節、辦事流程由各單位自行完成),堅決杜絕我行我素、推諉拖延。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縣紀委效能監察室對工作情況,特別是對辦理證件等手續情況要及時進行督查督辦。縣整治辦一定要依法依規、勤政廉潔、公正公平、優質高效處理房地產歷史遺留問題。工作人員徇私瀆職的,一律從嚴查處,確保房地產歷史遺留問題依法依規處理到位。
(三)統一建立案卷和臺賬。房地產每個歷史遺留案件都要形成獨自的卷宗,將相關法律文書、證件、票據等按規定進行歸檔,做到有法可依、執行有據、程序規范、手續完備、有檔可查。集中處理工作結束后,由縣整治辦對集中補辦手續的遺留問題分類歸檔、統一審查、統一向各職能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四)明確政策適用界限。集中補辦手續時間截止后,將解散縣城區房地產違法違規行為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機構和縣整治辦辦事機構,此次適用的相關優惠政策也同時停止,各職能部門不得再以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名義補辦相關手續。凡超過規定期限的,由各部門分別按規定程序審批,并嚴格執行現行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違法違規的將依法從嚴處罰。
十四、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到集中整治工作結束為止,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二)本通知由縣整治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