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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中省郴駐資各單位,各規模以上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郴政辦發〔2012〕21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現就加強我市社會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征繳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
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工作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與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相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協調配合,建立擴面征繳整體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確保社會保險應保盡保。宣傳部門應開設專題欄目,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宣傳力度,全面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紀守法和自我維權意識,營造人人參保的社會氛圍。
二、切實履行工作職責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研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切實履行社會保險綜合管理職能,加強督促指導與綜合協調,依法加大擴面和申報核定力度,加強與各職能部門的聯系,共同建立擴面征繳整體聯動工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的規定,積極探索五險統一擴面征繳的工作模式。進一步加大“五險合一”工作隊伍建設力度,充實人員,加強力量,強化措施,認真履職。凡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的險種必須全部參加,職工工資總額的申報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應當繳費人數和繳費申報基數,逐步實現“五險合一”統一征繳。
(二)工商、地稅、民政部門在用人單位辦理工商、稅務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團登記時,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及時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在開展相關證照年檢時應當督促未參保的單位按規定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及時向人社部門提供用人單位登記注冊、用工人數等相關資料信息,有關單位在開展相關證照年檢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設立窗口,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相關事宜。
(三)住建部門在辦理建筑企業施工資質年檢時,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出示社會保險登記和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憑證,頒發和審驗《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必須嚴格把關,查驗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資料。財政部門應強化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管理,不斷加大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并協助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入庫工作。
(四)審計部門應將被審計單位是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作為審計的重要內容。
(五)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加強對違反社會保險法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力度,督促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三、加強社會保險登記
(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工商、稅務等部門提供的單位登記年檢信息,充實社會保險參保登記信息數據庫。
(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三)工商、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相關單位提供的信息,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四、加強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預算管理
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對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將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列入部門預算,參保單位應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五、強化行政監督執法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參保和申報繳費的專項稽核、監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轉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面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二篇
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市各社保經辦機構:
為貫徹落實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對2007年社保基金使用情況實行目標責任管理的通知》,切實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確保各項基金安全完整,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社保基金監管責任。社保基金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社保基金目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社保基金安全負總責,分管領導負領導責任,社保基金監管機構負責具體監管工作。目標任務要逐級落實到各有關單位,并加強督促檢查。各社保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費征收政策,嚴防社保基金在源頭上流失,做到應收盡收。加強對社會保險待遇支付工作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虛報冒領現象。嚴禁違紀違規使用社保基金,確保不發生截留、擠占和挪用各項社保基金問題,確保轄區內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凡發生違規違紀的一律不能評優。
二、繼續開展全市社保基金專項檢查。以各項社保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為主線,從社會保險費征繳、入庫、支出、結余等資金流轉各環節,對貫徹執行各項社保基金管理法律、法規,各項社保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區縣勞動保障局要組織對社保基金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市里將組織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
三、認真整改各項審計及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區縣對審計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切實落實整改工作,尚未糾正的要抓緊整改。對于推諉搪塞、整改不力的地區,市局將向市政府報告并予以通報。
四、切實落實基金要情通報制度。發生要情的地區應在發現要情5個工作日內將初步情況上報至市局基金監督科,重大要情應同時報送省廳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各地要認真落實社保基金定期報告制度,按季報送各項基金使用管理情況和財務報表(統一用經辦機構季報表式),并對基金安全進行分析,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及時整改。報告在季后15日內報送市局,未發生違規情況的地區,實行零報告制度。
五、進一步健全社保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按照勞動保障部和省廳的統一要求,建立健全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和優化基金經辦業務流程,建立基金管理和經辦各環節彼此銜接、互相制衡的內控體系、內外結合的監督體系和基金監管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強化經辦機構內部稽核工作,堵塞管理漏洞。
六、認真落實部門監管責任。按照省勞動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社保基金協同監管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區縣要建立社保基金協同監管工作機制和部門責任追究制度,成立由六部門成員共同組成的社保基金協同監管指導小組,并積極開展工作,定期通報基金管理情況。要圍繞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57次常務會議精神,按照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審計廳、省監察廳和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6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社保基金協同監管工作的意見》要求,牢固樹立法紀觀念、組織觀念和社保基金是生命線、高壓線的意識,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管措施,確保社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