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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落實《人民防空法》、《省<人民防空法>辦法》,不斷加大防空地下室建設力度,促進了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但是,漏建防空地下室和漏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現象仍然存在,嚴重影響了我市人民防空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為了進一步加強防空地下室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防空地下室建設工作。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當今城市建設的發展方向,是充分利用國土資源和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手段,是《人民防空法》的明確要求。在當前國家統一大業和發展安全面臨諸多挑戰和潛在威脅的情況下,加強防空地下室建設,是對人民、對未來負責任的具體體現。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重要意義,大力支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為其正常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開展執法活動創造條件。
二、履行義務,依法建設防空地下室和繳納易地建設費。凡在中心城區新建民用建筑(包括各類居民小區、省級開發區、單位規劃區、危舊房改造、經濟適用房開發、安居工程等)都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確因情況特殊,不適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易地建設,并依照有關規定向人防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具體標準、易地建設費的征收標準、免建防空地下室和減免易地建設費的具體條件,目前按照價費〔〕206號文件執行,待新的《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出臺以后,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上級規定以外需要減免易地建設費的,須報經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減免。凡應建防空地下室而沒有建設的,除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之外,人防部門可以按上級有關規定酌情處以罰款;對不愿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又拒絕繳納易地建設費的,人防部門要依法立案查處,必要時,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易地建設費是人民防空建設的專項經費,是國防經費的補充,由人防主管部門嚴格按照規定收取,專門用于人防工程建設。易地建設費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調用、調控、挪用、借用和截留。
三、密切配合,嚴格防空地下室建設的審批管理。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市政府有關部門在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時,必須先查驗人防部門的批準文件。建設單位要把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費列入項目預算,凡應建防空地下室而沒有建設計劃或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未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建委不得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四、加強管理,努力提高防空地下室工程質量。防空地下室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質量標準組織設計和施工。承擔防空地下室設計的單位,必須具有甲級或乙級工程勘察設計資格證書和人防專業設計資格證書。防空地下室設計文件(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圖),必須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經審查合格后發給《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批批準通知書》。防空地下室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施工。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技術規范、規程和各項管理規定,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施工,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市人防部門要加強對防空地下室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切實開展質量認定,核發《防空地下室建設質量等級證書》。防空地下室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將防空地下室的檔案資料移交給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存檔,不得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