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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利用施放氣球渲染慶典氣氛、開展廣告宣傳等活動不斷增多,因非法施放氣球造成氣球爆炸傷人和氣球脫飄升空影響航空飛行安全的事件也呈上升趨勢。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及航空飛行安全,根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施放氣球管理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施放氣球管理工作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廣泛宣傳。本通知所稱氣球包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是指無動力驅動、無人操縱、輕于空氣、總質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氣物體;系留氣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體上、直徑大于1.8米或者體積容量大于3.2立方米、輕于空氣的充氣物體)。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施放氣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廣泛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遵守氣球施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和設備,提高應急處置反應能力,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航空飛行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從事施放氣球活動時,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氣球施放單位必須具有宜昌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頒發的《施放氣球資質證》。凡需在我市開展施放氣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施放前必須到市行政服務中心氣象行政審批“窗口”申報(施放無人駕駛自由飛艇或氣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氣球至少提前3天辦理審批手續),由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的施放氣球單位施放,由取得《施放氣球資格證》的作業人員進行操作。未經市氣象部門行政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施放氣球活動。凡未經批準擅自施放氣球、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慶典活動、委托無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施放氣球的,由市氣象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施放氣球活動必須在批準的范圍內進行,施放氣球單位和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必須嚴格執行專人值守的規定,一旦出現氣球爆炸、意外脫離或非正常運行等事故,應立即停止施放活動,并及時向市氣象、公安、安監等有關部門報告,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處理。對違反氣球施放規定導致爆炸、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航空飛行安全等嚴重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三、加強協作,完善機制。市氣象部門負責管理全市范圍內的施放氣球活動。市氣象、公安、安監、城管、工商、消防等部門要嚴格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和《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工作程序和應急預案,將施放氣球活動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管理軌道;要針對氣球施放過程中審批、監督和違法行為查處等各個環節,加強協作、相互配合,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和聯合檢查機制,確保管理、監督和檢查不出現空白。市文化體育旅游部門要加強對演藝行業的管理,督促從事施放氣球業務的單位依法辦理《施放氣球資質證》及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