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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國土資源廳對省地質災害易發程度的劃分,我區被列為地質災害易發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5號)要求,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的各類建設項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階段或項目立項前,都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凡不按規定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審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不得批準供地、用地,發展改革部門不得辦理立項審批或備案手續,規劃和建設部門不得辦理規劃建設手續。因此,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直相關部門、各項目(城市開發)業主要充分認識到做好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不僅是國家的一項政策要求,同時也是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具體體現,必須高度重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并將評估工作落實到位。
二、加強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凡屬于建設用地必須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未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國土、經委、發改委、規劃和建設等職能部門,不得通過其建設用地預審或審批。此前未作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已辦理了相關手續的應當由相關部門督促其限期完善評估工作,否則由各職能部門收回有關預審或審批手續。
1.屬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在建設用地單位申請建設用地預審時,必須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2.屬城鎮批次建設用地的,在規劃時應對整個規劃區進行場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該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不再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但城鎮建設規劃區未進行場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對靠山、沿河、高截坡、高填方等地帶的用地,在建設用地批準前,必須由開發業主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3.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包括農房)的,對靠山、沿河、高截坡、高填方等地帶的用地,在建設用地批準前,必須由用地單位(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4.農房建設用地的,各鄉鎮在規劃農房建設用地時,必須要對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排查,規避將其農房用地規劃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域的靠山、沿河、高填方等處。無法規避的必須由建房者委托有資質的地質災害評估單位進行評估,根據專家評估意見整改驗收后才能辦理農村建房手續。
三、嚴格堅持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制度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由建設用地申請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由建設用地申請單位或評估單位自行邀請專家對評估單位所提交的評估報告進行評審,出具專家評審意見,填寫《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備案登記表》,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建設用地申請單位在申請預審或申請用地時須將已經審查備案的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備案登記表》和專家審查意見及建設用地報件材料一同報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分級進行,根據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與建設項目重要性劃分為三級。一級評估由獲得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地質災害勘查甲級資質證書的勘查單位進行;二級評估由獲得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地質災害勘查甲、乙級資質證書的勘查單位進行;三級評估由獲得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地質災害勘查甲、乙級以及由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丙級資質證書的勘查單位進行。對承擔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單位實行資質審查認證制度。嚴禁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勘查單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四、嚴格堅持責任追究制度
地質災害防范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對地質災害防范負總責,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納入重要工作內容;國土部門負責搞好技術指導和管理審查工作,發改委、經委、規劃和建設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抓好地質災害防范工作,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違反以上規定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相關經辦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堅決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