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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view of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standards ability Sichuan geologic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s lack, the corresponding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further perfected,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industry technical support unit, recommendations as soon as possible to carry out research, relevant standards to establish monitoring institution building, staffing and structure, funding and equipment support, business premises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security measures, policies, and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implementation efficiency, speed up the prevention of geological disasters “ten County construction pace", provide a solid guarantee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ur province the management of ge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geological disaster to a higher level, and actively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Key words: geological hazards; ge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 capacity building; Sichuan Province
中圖分類號:TU761
四川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形勢十分嚴峻,已成為制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切實加強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建設,提高技術支撐與服務能力,對提升各級政府地質環境管理決策水平,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現狀及存在問題
1.1 機構不健全、技術力量薄弱
根據已完成的縣(市)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成果,全省有174個縣(市、區)處于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目前,還有 90 個縣(市、區)尚未建立健全地質環境監測及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機構。同時,地質災害監測屬艱苦行業,加之政策、環境等因素,近年來,已建的各級地質環境監測站專業技術人才引進困難。特別是廣大基層專業技術隊伍力量更顯薄弱,嚴重影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一旦臨災,嚴重影響轄區內地質災害隱患的群測群防以及突發性地質災害預警預報及應急處置。
1.2 專業應急裝備欠缺
由于經費投入不足,我省已建的各級地質環境監測站在裝備設備上不能完全滿足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市(州)及縣(市、區)級基層站,地質災害監測預警、應急調查、應急搶險及應急處置能力明顯不足;加之地質災害本身一般發生在山區、峽谷地帶,交通、通訊困難,大部分基層監測站還普遍缺乏應急搶險救災車輛及裝備,不能滿足應急調查與處置快速、及時的要求,影響政府救災決策。
1.3 監測預警與應急管理系統不完善
目前,省內各部門、地區、行業之間的信息互通共享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網絡視頻通訊以及突發地質災害遠程應急會商系統建設等需進一步加強,地質環境管理信息化建設基本處于起步狀態,跟不上電子政務及信息化服務的步伐,地理信息系統、遙感和衛星應急通訊系統、無人機遙測等科技含量高、技術先進的手段還未能充分應用到實踐中,地質災害預警預報的精準度還有待大幅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現場快速反應、信息暢通,影響管理決策。
1.4 基礎理論、關鍵技術研究欠缺
受汶川特大地震及近年來極端氣候事件明顯增多的影響,傳統的地質災害調查、勘查、評價預測和防治措施已不能完全適應我省防災工作的需要,加強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應急管理基礎理論研究與成果轉化以及應急領域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技術的研究開發顯得十分迫切。
1.5 宣傳教育和社會參與不夠
受地方財力限制,各級政府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以及防災避險知識的宣傳普及、應急演練等方面的經費投入仍顯不足,廣大基層群眾,特別是偏遠山區群眾識災、防災、避災意識不強,自救、互救能力不足,亟待加強防災避險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普及,適時組織開展防災避險應急演練。
1.6 經費保障程度差
目前,各級地質環境監測站工作經費保障差別較大,尤其是市(州)及縣(市、區)級站,既有全額撥款、差額補助、自收自支的,甚至有近40%縣(市、區)級監測站未明確經費來源。同時,受地方財力所限,目前我省仍有大部分縣(市、區)級政府未落實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專項經費,基層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及應急處置工作保障度低,影響了防災減災工作成效。
2 對策與措施
根據震后我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建議緊緊抓住各級“十二五”規劃和發展的有利時期,積極穩妥地推進全省各級地質環境監測站能力建設步伐,同時,鼓勵經濟發達地區及有條件的地質災害高易發區政府提高監測站建設標準,力爭在“十二五”末基本形成體系完備、機構健全、規模適度、結構合理、裝備先進、反應及時、處置有力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技術支撐體系,提升我省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和水平,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2.1 完善機構、配齊隊伍
加強政策引導與扶持,健全各級地質環境監測機構,落實隊伍編制,抓緊專業技術人才引進,確保技術力量和水平,優化公平競爭及良性發展環境。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防災形勢,建議:省級監測站應不少于10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應不低于80%,高級技術人員應不少于20%,市(州)級站應不少于10人,專業技術人員應不低于80%,縣(市、區)級站應不低于3人。
2.2 加大經費投入和保障力度
保障經費來源、加大經費投入是確保我省各級地質環境監測站建設、提升地質災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損失的重要保障。各地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應列入各級人民政府的年度財政預算,并建立穩定的投入保障機制,鼓勵地質災害高易發區、經濟發達地區提高保障標準。
2.3 加強基地與裝備建設
重點加強省級和市(州)級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建設工作的資金支持力度,初步建成省、市(州)地質災害遠程應急會商系統以及視頻通訊平臺,逐步完善市(州)、縣(市、區)地質環境監測站辦公場地以及應急車輛、應急通訊、辦公設備的配置。
省級站在現有裝備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省級遠程應急會商指揮中心系統的建設,加快全省應急會商指揮系統網絡集成和無人遙測飛機裝備及技術人員培訓,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市(州)級站配備應急搶險車、衛星電話以及數碼攝像照相機、便攜式手提電腦和打印傳真機等應急裝備,并配備與省級站聯通的遠程應急會商系統以及單兵系統和應急動力保障設備;縣(市、區)級站配備應急調查車輛、衛星電話以及相應的應急裝備,同時保障必要地辦公場地、設備及網絡配置。
2.4 加強信息化建設
全省地質災害防治能力信息化建設主要包括基礎硬件、基礎軟件和基礎網絡建設,以電子政務、網絡數據中心、信息中心以及專業平臺建設為依托。各級監測站的信息建設應當適應政府信息化建設的要求,加強信息網絡硬件和軟件建設,努力提高各級監測站信息化服務水平。
2.5 加強人才培養與技能培訓
建議用一到兩年時間,完成一輪監測站在崗人員的專業技術及業務培訓。充分依靠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單位的專業優勢,利用宣傳培訓、應急演練等形式,切實加強地質災害易發區場鎮、學校、廠礦、聚居點及在建工程等人口集中地群眾識災、防災、避險知識的宣傳培訓。積極探索防災知識進課堂。
2.6 加強理論研究與技術攻關
積極爭取各級財政與社會資金投入,多渠道加大籌資力度,進一步加大對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基礎理論和關鍵技術的研究與開發,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積極的財稅政策,鼓勵和支持在應急領域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技術的研究開發。
3 結語
綜上所述,加強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防治能力建設,切實提高各級地質環境監測站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建設水平,是完善我省地質環境管理體系,確保各級政府提高地質環境管理工作決策水平和效率的先決條件。通過對四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以及各級地質環境監測站能力建設現狀的分析,結合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地質環境管理工作的實際,提出了加強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建設的對策及措施建議。
參考文獻
1 肖常貴.進一步加強基層地質災害防治能力的建議[J].浙江國土資源.2012(01)
(一)統一規劃,科學部署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
為統籌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我們開展了地質環境問題調查,摸清了全市地質環境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并用近三年的時間先后修編完成了《焦作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6~2015年)》、《焦作市資源枯竭型城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重點工程三年實施方案(2010~2012年)》、《綠色生態焦作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三年行動規劃(2012~2014年)》、《焦作市礦山復綠行動實施方案(2013~2015年)》等規劃文件。文件規劃了近期和遠期治理目標,提出了地質環境整治與城市功能完善、旅游發展、礦業開發、土地綜合利用相結合的“一體化”綜合整治的全新理念。我市通過建設游園、主題公園、經濟林、高產田等方式,賦予地質環境治理區不同的功能與價值。
(二)落實資金,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提供保障
一是積極爭取全國資源枯竭型城市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資金。自2010年以來,我市共爭取資金2.9億元。二是積極爭取全省兩權價款地質環境項目治理資金。近年來,我市共爭取省財政支持資金8000余萬元。三是認真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使用制度,積極督促礦山企業繳存并及時使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
(三)創新治理機制,發揮治理資金綜合效能
一是堅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完善城市功能相結合,因地制宜實施項目。二是堅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整治、解決耕地灌溉條件、改善耕地質量、增加農民收入相結合。三是堅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旅游發展、恢復生態和改善環境相結合。四是堅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相結合。
(四)精心組織,打造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示范工程
一是制定工作實施方案。每年年初對當年度擬實施的地質環境項目進行詳細安排部署,明確責任人、責任單位、完成時限。二是健全組織領導機制。焦作市政府高度重視,成立了由主管市長任組長,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紀檢委、市國土資源局等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焦作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領導小組。各縣(市)區政府也成立了相應的工作機構,組織協調項目實施工作。三是組建市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辦公室,抽調專人負責。發現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及時協調處理,確保各項地質環境治理工程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著力打造精品工程、樣板工程、放心工程。
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措施到位
一是高度重視隱患的排查工作。每年于汛前和汛期多次組織各縣(市、區)對全市范圍內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拉網式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點制定應急預案和防治方案,并按照地質災害點的基本特征、威脅對象,明確防范責任單位,實行目標責任管理。二是對全市地質災害群測群防人員網絡系統定期進行更新完善,健全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災隊伍。三是每年都與市氣象局、省地質環境監測院簽訂技術服務協議,在主汛期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四是在全市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演練工作,提高地質災害隱患點廣大群眾對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能力。
三、地質遺跡保護工作成效明顯
一是強化地質遺跡資源保護工作。我們組織專家對轄區內重要地質遺跡進行調查和安全評估,對地質遺跡的危險地段實施了工程保護。二是積極推進地質遺跡保護項目實施。2010年批復的1160萬元中國云臺山世界地質公園典型地質遺跡保護項目基本完工。三是注重培訓與信息交流。對各園區300余名管理者及導游員進行科普,通過課堂講解和野外實地講解培訓,導游員對地質旅游講解水平有了大幅提高,更好地發揮了科普宣傳員的作用。四是加強地質公園建設管理,實現統一宣傳、信息共享、互惠互利,促進各園區協調發展。
四、地質環境監測工作更加規范
廣東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環境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地質資源,防治地質災害,保障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和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質環境,是指人類活動所涉及的各種巖體、土體、地下水、礦藏以及地質遺跡等地質要素的總和。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是指由自然產生或者人為誘發的對環境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
本條例所稱地質遺跡,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長地質歷史時期,由各種內外動力地質作用,形成、發展并遺留下來的不可再生的地質自然遺產。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責任制,并將地質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質環境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交通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等應當符合地質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有關規定,安排地質災害調查、預防和治理經費,并納入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二章 地質環境監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和地質環境保護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并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監測網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質環境監測工作,鼓勵、扶持地質環境監測的科學研究,逐步提高地質環境監測水平。
第八條
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對地質災害、地質遺跡以及有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施工現場實施監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九條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動態監測,并將觀測資料和監測結果報告所在地地質環境監測機構。
開采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的,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水位、水量、水溫、水質進行長期觀測,將觀測資料和監測結果報告所在地地質環境監測機構。
第十條
實行地質災害防治預報制度。地質災害預報由當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壞用于地質災害監測的場地、設施和標志。確需占用或者移動監測場地、設施和標志的,必須征得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同意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章 地質災害防治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方針。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布,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邊界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在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地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巡查。在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區域周圍,設立警示標志和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
第十五條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工程建設、采礦、伐木、開墾、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棄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擅自批準前款規定活動的,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撤消其批準文件。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用地時,提供相應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承擔,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建設誘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危險性;
(三)綜合評估結論及建議采取的措施。
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應當真實、客觀,并對評估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格和資質證書。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和資質證書。
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的單位承接項目任務,應當到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登記備案手續。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竣工后,應當有當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
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實行監理制度。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必須由具有地質災害防治監理資質的機構承擔。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合同規定,獨立、公正履行監理職責。
第十九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臨時性的地下或者地表巖土挖掘作業,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的,應當設立地面變形觀測點,并制定防治地面變形和塌陷的措施。
第二十條
在危險斜坡或者大于五米松散土層構筑二級(含二級)以上永久性建筑物的,必須將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納入設計書同時設計。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沒有竣工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采礦權人應當將地質環境治理作為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的必要內容,并作為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合同書的必備條款。采礦權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治理責任的,由礦山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費用由采礦權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開采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防止過量開采造成污染或者地面沉降。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地質災害發生后,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險救災及災害監測和調查。
第二十四條
地質災害的成因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勘查認定。
自然形成的地質災害,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治理。
人為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治理。誘發的單位或者個人無法組織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治理,治理費用由誘發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四章 地質遺跡保護
第二十五條
下列地質遺跡應當予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非法挖掘、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一)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地質構造、地質剖面、人類史前古生物化石分布區;
(二)有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奇特地質地貌景觀;
(三)具有特殊學科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巖石、礦物、寶玉石及其典型產地;
(四)具有獨特醫療、保健作用或者科學研究價值的溫泉、礦泉、泥泉;
(五)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典型地質災害遺跡;
(六)需要保護的其他地質遺跡。
前款所列的地質遺跡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設立標志。
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壓覆、破壞地質遺跡。
第二十六條
地質遺跡類型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尚未建立保護區的,由地質遺跡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十七條
開發利用地質遺跡進行參觀、旅游活動應當按照“積極保護、合理開發”的原則,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防止地質遺跡被破壞和污染,并繳納地質遺跡使用費。
地質遺跡使用費應當專項用于地質遺跡保護和管理,其征收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拒絕向有關地質環境監測機構提供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監測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交監測資料;逾期不補交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占用或者破壞用于地質災害監測的場地、設施和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進行工程建設、采礦、伐木、開墾、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棄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誘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評估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評估結論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評估資格核準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相應資格和資質而擅自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者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監理單位、監理人員在監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防治工程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監理資格核準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過量開采造成嚴重污染、地面沉降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人為誘發地質災害的責任者不履行治理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除責令其承擔全部治理費用外,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非法挖掘、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質遺跡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地質遺跡被破壞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造成地質遺跡被破壞或者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止經營,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地質災害預報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公布地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危險區,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邊界設立明顯警示標志的;未按規定巡查或者設立警示標志和采取避險措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批準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進行可能誘發地質災害活動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發包給沒有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格的單位的;
(五)對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造成地質遺跡被破壞或者污染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地震災害的防御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