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規范土地儲備管理實施通知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控制土地儲備主體和范圍
為防范土地儲備融資風險,避免多頭儲備,全區保留經開區、新區、平湖公司、區土地收購儲備中心4個儲備機構。
各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包括國有存量土地儲備(開發整治性儲備)、已依法批準征收但正在實施或尚未實施安置補償的土地儲備以及集體土地的控制性儲備。已列入危舊房、城中村、棚戶區等舊城改造計劃并經市政府批準列入改造范圍的項目,可納入開發整治性儲備范疇。對學校等事業單位以及國有工礦企業需搬遷的,應由土地儲備機構優先收購儲備。
二、明確土地儲備機構的職責
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一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中長期重大項目開發的需求,科學合理制定土地儲備整治計劃,有序推進儲備土地開發整治。二是根據城市規劃實施進程,做好擬出讓宗地周邊配套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為儲備土地供應奠定基礎。三是對新增建設用地和存量國有建設用地,要分別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積極協助做好有關信訪穩定工作。四是嚴格按照土地招拍掛出讓競買須知的要求,明確交地時間、交地狀態、整治狀況、成本收取時間、價款和違約責任。
三、嚴格土地儲備審批管理
各儲備機構儲備土地面積小于20公頃(含20公頃)的,由區政府審批。儲備土地面積超過20公頃的,由區政府進行初審并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核,然后報請市政府審批。
(二)嚴格土地儲備審批條件
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辦理土地儲備審批須提供以下審批要件:一是擬儲備土地的用地性質、類別、抵押、查封等情況。二是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儲備紅線范圍和儲備土地的規劃指標條件。開發整治性儲備土地的審批,除必備要件外,還須提供與原土地使用權人達成的儲備協議和權屬證明,且儲備土地時按土地房屋權屬范圍進行儲備。控制性儲備土地的審批須提供市領導批示、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等有關依據,以及項目資金及土地儲備資金平衡可行性報告。
(三)實行儲備土地登記核準制度
1.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辦理土地儲備登記須提供以下審批要件:一是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是有批準權限機關核發的土地儲備批文。三是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儲備紅線范圍和儲備土地的規劃指標條件。屬開發整治性儲備的還應提供征收批準文件。對依法收回或收購的土地進行儲備的,還應提交原使用權人的土地權屬證書或土地權屬證書注銷證明。納入控制性儲備的集體儲備土地,核發專用的《集體土地儲備證書》,其余儲備土地核發《市房地產權證》。
2.從2012年1月1日起,各土地儲備機構擬申請辦理儲備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由區國土資源局受理并完成登記審核、繕證后,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上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查核準。
3.集體儲備土地不得辦理抵押登記,國有儲備土地不得為第三方設定抵押擔保。
(四)強化儲備土地批后監管
凡儲備主體變更以及儲備土地需進行置換或者變更的,應報原批準機構批準。對于土地儲備主體隸屬于國家部門管理的,還需有同級國資管理部門的意見。對儲備土地控規進行編制或修改的,須報市政府同意后,由區政府進行審批或修改。對于市級土地儲備機構儲備的土地,不得擅自處置。
四、規范土地儲備整治開發行為
(一)加快儲備土地征收和拆遷補償進程
堅持“誰儲備、誰整治”的原則,各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快實施征收補償工作。對農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按照程序對其進行征(轉)用,并對農民進行補償安置。對城市房屋拆遷,在實施開發性整治時,必須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土地儲備機構可以作為舊城區改建項目申請人,持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征收項目所需資金和安置房建設情況等相關資料,向區征收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征收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確定。
(二)確保土地供應,及時變更登記
1.各儲備機構應列出供地時序,在儲備土地開發整治和城市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完畢后,適時供應。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按不同性質分別采取劃撥和出讓方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涉及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報區政府批準后,交區公共資源綜合交易中心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2.儲備土地完成整治并經依法供應后,土地儲備機構應及時申請土地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未辦理儲備土地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不能新辦理土地供應后的權屬登記手續。分批供應土地申請變更登記的,應提交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剩余土地的紅線范圍和規劃指標條件。剩余土地規劃用途為綠化、市政道路等公益性用途的,在證書上對規劃用途進行備注。
3.儲備土地用于市政基礎設施或公益設施用地建設,土地儲備機構應及時申請辦理劃撥供地手續,并申請對原核發的土地儲備證書進行注銷登記。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由區國土資源局依職權進行公告注銷(尚設有抵押權的除外)。
五、加強對土地儲備機構的指導和監管
區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各儲備機構科學合理做好土地儲備中長期規劃的指導,嚴格監控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整治、供應、抵押各環節的運作程序,并按要求定期將土地儲備審批及登記情況上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確保依法高效利用土地。
區財政局要加強對各儲備機構融資情況的監測、統計工作。建立健全資金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的財務審核和會計核算,指導各儲備機構的整合工作,保障土地儲備資金規范、合理、有效使用。
區城鄉建委要做好擬儲備地塊的規劃編制工作,負責明確擬儲備地塊的紅線范圍及規劃指標條件,負責儲備土地的規劃監管。
區審計局要不定期對各儲備機構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以及儲備土地的出讓情況進行審計,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建立規范的地方舉債融資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潛在風險,提出科學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區監察局要強化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土地儲備管理政策的嚴肅性。對擅自擴大儲備范圍、違反儲備用地政策、違規辦理儲備土地權屬證書的、違規受理儲備土地抵押貸款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涉嫌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