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開展鍋爐整治工作的通知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整治依據
根據《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節約能源法》、《消防法》、《省節約能源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依法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鍋爐專項整治工作。
二、整治對象
(一)存有嚴重事故隱患的在用鍋爐;
(二)禁燃區范圍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
(三)非法使用的“土鍋爐”;
(四)不符合區域集中供熱規劃要求,在城市禁燃區內的鍋爐;
(五)開發區、化工集中區、工業集中區范圍內的鍋爐。
三、整治目標
(一)在用鍋爐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要求;
(二)取締發現的“土鍋爐”;
(三)在政發〔〕184號文件規定時限內禁燃范圍內不再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在禁燃區范圍內推廣使用集中供熱、熱水直供,允許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五)在禁燃區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鍋爐的項目,年6月底前關閉淘汰1噸以下高污染燃料鍋爐,年底前關閉淘汰4噸以下高污染燃料鍋爐。自年1月1日起4噸以下鍋爐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凡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鍋爐停止使用,改為集中供熱,暫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管,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予以關停。
四、整治步驟
鍋爐專項整治工作分為調查摸底、宣傳發動、集中整治與驗收總結四個階段,年12月31日前結束。
(一)調查摸底。對轄區范圍內所有鍋爐進行檢查登記,掌握準確數據,保障整治工作扎實推進。在檢查登記過程中,發現“土鍋爐”要立即予以取締,發現在用鍋爐有嚴重事故隱患時要立即督促業主整改。
(二)宣傳發動。市及各縣(市、區)政府禁燃區劃定范圍,鍋爐專項整治辦公室和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要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充分發揮輿論引導作用,對正面典型加強宣傳,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鍋爐予以曝光,在社會上形成整治氛圍。
(三)集中整治。按照政府通告限定的時限,依據普查摸底情況,督促業主整改鍋爐事故隱患,引導禁燃區范圍內的鍋爐業主自行拆除或改造鍋爐,改用清潔能源。對鍋爐事故隱患逾期未改正或情節嚴重的,立即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對拒不拆除或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鍋爐以及在禁燃區違法新建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強制拆除、關停意見,需要強制拆除的,由縣(市、區)政府、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四)驗收總結。由鍋爐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對各縣(市、區)鍋爐專項整治情況進行驗收總結。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全市鍋爐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制定方案、研究政策、協調組織、動員部署、督促檢查和考核驗收。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組長,市安監局、市環保局、質監局、市經貿委分管領導為副組長。成員由市公安、消防、工商、規劃、建設、物價等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組成。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質監局,錢悅華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各相關部門明確職能處室負責人為整治辦公室工作聯絡員。各縣(市、區)和市開發區也要成立相應領導小組,具體負責開展本轄區內的鍋爐專項整治工作。
(二)明確工作責任。環保部門負責依據法律法規,劃定市區禁燃區,并制定禁燃區鍋爐整治方案,依法查處未經環保許可和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鍋爐。質監部門負責對非法安裝、無證使用、未定期檢驗的在用鍋爐的依法查處,對禁燃區內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從政府限定的時限之日起不予許可、不予檢驗、不準使用。對需要強制拆除的“土鍋爐”和禁燃區內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提供拆除技術指導。消防部門負責對鍋爐使用單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下發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并跟蹤督查,對逾期仍未整改的依法進行處罰。物價部門負責核對、協調供熱供汽價格,加強供熱供汽價格監管。規劃、建設部門嚴格控制新建鍋爐房的規劃、建設審批,查處并督促整改現有不符合規劃、建設要求的鍋爐房。公安部門負責維護取締“土鍋爐”和禁燃區內需淘汰及強制拆除鍋爐的現場整治秩序,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對拒不整改仍然使用鍋爐并阻撓取締工作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保障整治工作順利進行。市質監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市區鍋爐的普查摸底工作,并開展聯合執法和取締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鍋爐的專項整治工作。
(三)加強輿論引導。要將宣傳發動貫穿在整治工作的全過程,加強輿論引導,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整治工作對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街道社區要將整治工作宣傳到每一個鍋爐業主,引導業主配合整治,廣泛動員市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