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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的秘書屬于文職官員,其職級的分等自然也就遵循民國時期的官等法的規(guī)定。民國時期的官等有四:即特任、簡任、薦任和委任。民國時期的官等法沿自日本,日本的文官一向分為“就任”、“敕任”、“奏任”及“判任”四等。除親任官外.其他敕任官及奏任官共分九等。因此民國元年十月十六日北京政府公布了中央行政官官等法,把中央行政官分成若干等:除特任以外,共有九等,第
一、二等為簡任官,第
三、
四、五等為薦任官,第
六、
七、
八、九等為委任官。這就是“特任”、“簡任”、“薦任”、“委任’’等名詞最初正式見于中國的法令之中。這樣,民國第一個官等法就確定下來了。即使在袁世凱復辟帝制時期,“特任”、“簡任”等的分等法也依舊保留下來。國民政府時期繼續(xù)采用北京政府時期的官史分等原則,且又頒布文官官等條例,將官吏分為特等及一二三四各等,以特任官為特等,而以簡任、薦任、委任各官分配于一二三四等的相當級。在原則上,這種分等方法與民國元年的分等方法只足大同小異。后來,國民政府為了支付薪俸的需要,又把每個官等分成若下級,除特任外,簡任八級、薦任十二級、委任十六級,按等級的高低作為支付薪俸的標準。
秘書等級除特任以外,自簡任以下的各級各等,即有簡任秘書、薦任秘書和委任秘書。北洋政府時期,國務院秘書長為簡任,國務院秘書、僉事及各省政府、都督府的秘書長為薦任,國務院秘書廳主事為委任。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國民政府和五院各部及省政府各廳的秘書長均為簡任,秘書科長為薦任,其他秘書工作人員包括書記官、辦事員、一二三等科員等均為委任。市政府的秘書等級則根據(jù)院轄市和省轄市的不同而有所區(qū)別,院轄市的秘書長官稱秘書長為簡任,省轄市的秘書長官稱主任秘書為薦任,秘書機構中的其他科員則都為委任。縣政府及各局的秘書都是委任。由此可見,這一時期,隨著國民政府從中央到地方各級行政級別的變化,秘書的官階也依次為簡任、薦任和委任。而且,秘書作為政府中的文職官員,和政府其他官員一樣享有較高的官階,地位高,職權大。
民國時期對秘書同其他官吏一樣進行分等,盡管體現(xiàn)了當時秘書的特殊地位,但其帶來的弊病也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秘書分等在辦文時徒增手續(xù)、稽延時間,不利于提高辦事效率。秘書處在辦理文件時,因為秘書有等級之分,所以稿件也分初核、復核。如在國民政府的教育部、財政部、內(nèi)政部和審計部,一般都由薦任秘書先行分核文稿,再由簡任秘書總核余件分辦,而后才送部長次長核判。這樣,辦文手續(xù)冗繁且浪費時問,不利于提高辦事效率。
其次,這種分等易造成機構臃腫,經(jīng)費開支浩繁等不良現(xiàn)象。當時的大小官吏都希望官階越高越好,并竭力往上爬,秘書也是如此。所以在秘書機構中,長官的官階越高,機構中較低等級的秘書人員就越多,機構的編制就越大,而薪俸的支出也就越多。長此以往,造成機構臃腫,經(jīng)費開支浩繁的不良局面,這也可以說是國民黨統(tǒng)治時期,政治腐敗,國民經(jīng)濟入不敷出的原因之一。
再次,這種分等分級在實際中易出現(xiàn)混亂。因為這種分等不是職務上的分等,而是官階上的劃分,所以,簡任秘書與薦任秘書之間或者薦任秘書與委任秘書之間,并沒有嚴格的職務上的區(qū)別,同職務,又有簡任,又有薦任。同時為了支付薪俸又把每等分出多種不同的級別,這樣,同為簡任、薦任或委任秘書,其中卻又包含了多種職務性質(zhì)小同、地位高低懸殊的秘書人員。可見,這種分等分級在實際上作中顯得有些混亂,并沒有多少實在意義。考試大收集整理
令天,我國各級各類秘書人員的職級正是借鑒了古往今來各種體制的利弊,著重于提前效率、突出參謀助手職能,而作了科學合理的劃分與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