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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積極探索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新機制,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省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土地集約利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決定在全區開展節約集約用地百日整治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黨中央、國務院加強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以及國土資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貫徹保增長、保發展、保紅線的方針,始終把節約集約用地、保護耕地作為土地管理的首要目標,扎實推進全區節約集約用地的理念、思路、機制、制度、方式和方法,在保障和促進全區經濟社會發展中走出一條耕地保護嚴、建設占地少、用地效率高的科學發展道路。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節約集約用地百日整治行動,進一步促進全區用地方式根本轉變,全面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努力創建“全國節約集約用地模范區”;力爭使我區節約集約用地達到考核指標的要求,探索并形成節約集約用地體制、機制和切合我區實際的長效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地的各項制度和措施,落實共同監管責任,樹立一批用地節約集約型企業,發揮典型示范作用,加強清查清理,確保整治行動取得實效,為全區創建“全國節約集約用地模范區”奠定基礎。
三、主要任務
從現在起到今年10月底,開展對征而未用、存量、閑置、低效利用土地百日整治行動,確保城區、經濟開發區盤活土地1500畝、每個鄉鎮盤活土地30至50畝,全區盤活土地2000畝以上。同時,進一步加大土地執法監管力度,實現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立案率100%、查處率100%、結案率95%以上,確保全年違法占用耕地量不超過100畝,且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在8%以內。
四、實施步驟
(一)全面調查階段(8月20日前完成)
根據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全面開展征而未用及存量、閑置、低效利用土地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的有關要求,對2007-2010年間我區征而未用土地、存量土地、閑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進行全面的調查梳理,逐宗登記,建立臺帳,并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進行標注。各鄉鎮和經濟開發區要按照國土部門下發的表格進行填報,并在8月18前報區國土分局,8月20日前由國土分局匯總后上報區政府。
(二)制定處置方案階段(8月21日——9月20日)
各鄉鎮及經濟開發區對照調查結果,對本轄區內征而未用土地、存量土地、閑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按以下要求制定處置方案。
1、對閑置土地的處置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或土地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滿2年未動工開發;自劃撥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2年未使用,且非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關行為造成閑置土地的;經區政府研究確定后報請市政府批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或土地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自劃撥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1年未使用的,按土地出讓金總額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閑置費。土地閑置費自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土地閑置之日起繳納,逾期繳納土地閑置費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的,由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對低效利用土地的處置
(1)工業項目建設單位未達到出讓合同約定或省、市規定的投資總額、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要求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單位下達限期追加投資通知書。同時,國土資源部門按實際的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收取建設單位相當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2)建設用地單位因自身原因減小項目投資規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閑,自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時間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時間起,滿1年的,按閑置土地標準繳納土地閑置費,對于空閑土地滿2年以上且未追加投資,具備分割條件并能重新用于開發建設的,經區政府研究確定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與建設用地單位簽定出讓合同補償協議,收回相應部分的土地使用權。
(3)建設用地單位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的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以及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1日,應支付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總額0.2‰的違約金。
(4)對工業項目用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低于出讓金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綠地率、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出讓合同約定標準的,建設用地單位應支付相當于宗地出讓價款總額0.2‰的違約金,并按出讓合同約定的限期整改。
(5)對建設用地單位開工建設后非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連續中止建設6個月或工業用地項目房屋竣工后6個月未投產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單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自整改通知書下達之日起6個月仍未動工建設或投產的,按閑置土地處置。
(6)對企業無實力、產出效益低、無發展潛力的工業項目,應動員搬遷或轉產或收回土地,供其它項目使用,對停產1年以上,難以繼續生產或轉產企業的用地,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工藝技術落后的項目,由國土資源部門上報區政府確定后,報請市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其補償按“退二進三”企業土地收購方式進行補償。
(7)鼓勵低效利用的土地向實力強、投入產出率高的企業轉讓或出租,其轉讓條件可在出讓合同約定基礎上適當放寬。對上述轉讓的土地,國土資源部門免收土地交易等費用。
3、對征而未用、存量土地的處置
按照地塊的實際情況,結合規劃用途,由區政府研究確定對征而未用、存量土地的處置方法。對農村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地處偏僻且不符合規劃用途,無法利用的可列入城鄉掛鉤拆遷地塊進行復墾。
(三)落實處置方案階段(9月21日——10月20日)
各鄉鎮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制定的處置方案經區政府或市政府批準后,相關部門認真組織落實,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切實有效地加以整改。
(四)考核總結階段(10月21日——10月31日)
各單位全面總結節約集約用地百日整治行動工作開展情況、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問題,并形成書面報告報區政府。
五、工作要求
1.成立組織,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節約集約用地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指導全區節約集約用地和百日整治行動工作;同時,各鄉鎮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也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精心組織實施,及時總結和推廣節約集用地百日整治行動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典型經驗,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認真研究并提出解決辦法;區國土分局要成立專門的工作機構,切實做好業務指導。
2.提高認識,增強工作主動性。各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各有關部門要把思想統一到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工作上來,充分認識到開展節約集約用地百日整治行動工作,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行動,也是促進經濟社會突破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需要,更是我區創建“全國節約集約用地模范區”的重要措施,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視,工作上落實,措施上跟進,使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的觀念深入人心。
3.加強部門聯動,建立節約集約用地工作共同責任機制。區節約集約用地工作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加快構建國土資源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協調解決節約集約用地百日整治行動中的突出問題。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同時發動社會廣泛參與,形成合力,增強土地管理參與宏觀調控的有效性和針對性。要以本次活動為契機,逐步形成適合我區實際的用地指標體系,建立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新機制。
4.加強宣傳引導,構建良好的社會氛圍。切實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百日整治行動工作的宣傳,引導群眾關注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在全社會形成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共識,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宣傳,并將其作為各級干部培訓的重要內容,不斷提高全社會特別是各級干部的國土資源憂患意識,切實把節約集約用地貫穿到具體工作中去,形成全區土地利用人人講節約,事事求集約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