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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有關企業:
近期媒體相繼報道,廣州市鞋廠、箱包廠發生30多名務工人員1,2—二氯乙烷中毒事件,并已造成4人死亡。中毒人員均從事與膠水直接接觸的流水線作業。此前,河北、浙江等地制鞋、箱包加工企業發生過笨中毒事件,導致多人傷亡。為深刻吸取兄弟省職業病危害事故教訓,防止類似事件在我省發生,現就加強制鞋、箱包加工企業毒物危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充分認識制鞋、箱包加工企業毒物危害的嚴重性和加強防治工作的必要性
制鞋、箱包加工多為勞動密集型企業,許多制鞋、箱包加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有毒粘膠劑(膠水)、噴光劑、有機溶劑和有毒顏料,工作場所存在苯、甲苯、二甲苯、1,2-二氯乙烷、正已烷、甲醛等多種化學毒物危害。如防護不當,這些毒物可通過呼吸道、皮膚等進入體內,對神經系統、呼吸系統、造血系統等造成嚴重損害,引起中毒甚至死亡。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深刻認識鞋廠、箱包廠毒物危害的嚴重性和加強防治工作的必要性,切實增強做好防治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鞋廠、箱包廠毒物危害防治工作力度,切實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
迅速組織開展調查摸底,突出抓好危害防治重點環節
各級安監部門要迅速組織開展制鞋、箱包加工企業調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轄區內企業數量、規模、接毒人員及分布等情況,并于2012年3月底之前將《制鞋、箱包加工企業職業衛生基本情況調查表》(見附件)報送省安監局職業健康處。同時,要組織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機構對其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全面了解企業職業病危害狀況,采取有針對性的防治措施。
在制鞋、箱包加工企業毒物危害防治工作中,要重點抓住對粘膠劑的源頭控制,禁止使用無廠名、無廠址、無合格證的“三無”高毒粘膠劑。同時,要改進生產工藝,用低毒取代高毒、無毒取代有毒粘膠劑,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和控制毒物危害。
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切實加強企業職業衛生管理
各相關企業要認真執行《職業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規定,嚴格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切實加強職業衛生管理。一要設立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具有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的專兼職管理人員,落實防治責任;二要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三要按照國家規定每年至少委托具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一次工作場所毒物危害因素檢測,確保工作場所空氣中毒物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四要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五要在有毒崗位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載明毒物種類、危害后果以及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六要在有毒崗位設置通風排毒裝置,同時為有毒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正確佩戴使用;七要加強員工培訓,提高接觸有毒物質人員的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八要組織有毒作業人員按規定進行職業健康體檢,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并健全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認真履行部門監管職責,嚴厲查處職業衛生違法行為
各級安監部門要認真履行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賦予的職責,切實加強對制鞋、箱包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主體責任。一要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確保毒物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把好市場準入和源頭管理關;二要督促和指導職業病危害嚴重企業進行通風防毒設施技術改造,提升毒物危害防治水平,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毒物危害;三要加大對制鞋、箱包加工企業的監督檢查執法力度,對在檢查中發現的毒物危害防治措施不落實、未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有毒場所無防護設施或防護設施達不到防護要求、不為有毒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不組織有毒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以及工作場所毒物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因毒物危害防治不力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加強與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會等部門的協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進制鞋、箱包加工企業毒危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