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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BOT電站項目屬于BOT性質,由外國獨立發電商(IndependentPowerProducer,IPP)負責全部建設工作,運營25年后電廠交還越南政府。項目將新建4臺300MW亞臨界燃煤循環流化床鍋爐和2套600MW的汽輪發電機組,通過兩回220kV線路并入越南國家電力公司(ElectricityofVietnam,EVN)的電網。項目位于越南京門地區的一個工業園內,已由越南工貿部(MinistryofIndustryandTrade,MOIT)批準,取得了項目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土地使用、電力系統接入等批復。此外,越南政府提供了電費支付擔保、越南盾的兌換擔保、25年長期購售電合同(PowerPurchaseAgreement,PPA)和煤炭供應合同,并提供稅收和土地優惠政策。通過國際招投標,投資方選定了一家中資工程公司作為EPC承包商。
2越南BOT電站項目風險管理
針對越南BOT電站項目,投資方在開發階段即對可能面臨的風險進行了全面的識別和分析評估,作為項目決策和后續實施的依據,同時也為項目的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本文對如何進行風險緩解和轉移進行了總結,以供后續項目參考借鑒。
2.1國家風險
國家風險是海外投資項目最重大的風險來源,企業在投資前需要審慎評估考量。經濟學人智庫(EconomistIntelligenceUnit,EIU)的國家信用評級是使用最廣泛的商業評級結果之一,其國家風險模型(CountryRiskModel)覆蓋了144個國家。120多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從2006年3月起使用新模型。根據EIU的評級結果,越南的國家風險等級相當高,為CCC級,這個級別的定義為“償還債務的能力和承諾值得懷疑”。
2.1.1政治風險越南政治風險評估為B級。越南執政黨維持著牢固的權力,確保了高度的政治穩定。領導層擁護市場化改革,但改革步伐緩慢,2011年國會大選后的新一屆領導層的改革力度仍有待觀察。
2.1.2經濟結構風險越南經濟結構風險評估為CCC級。自1986年實行革新開放以來,越南已取得了堅實的經濟發展,據世界銀行的報告,過去10年越南GDP增長率達7.2%,僅次于中國,居全球第二。但人均收入還是相對較低,2010年人均GDP為1162美元,其中南海油氣收入占30%,海產品為第二大外匯來源。這限制了政府發行以盾計價的債券,也提高了舉債成本。
2.1.3主權風險越南主權風險評估為CCC級,短期內會持續。可能發行更多以美元計價的國際債券,即使舉債成本高昂。雖然負債率已相當高,越南政府不能履行還款義務的風險很低。
2.1.4貨幣風險越南貨幣風險評估為CCC級。對中間產品和生產資料的依賴性造成了近年來巨額的貿易逆差,加上不斷上升的通貨膨脹,支撐了對美元的強勁需求,這使越南盾受到巨大壓力,迫使越南國家銀行在近幾年中實施了4次匯率貶值,最近一次是2011年2月,越南盾一次性貶值9.3%。政府近期對黃金貿易的控制將減少以盾計價的貴金屬投機活動,希望以此穩定貨幣體系和外匯市場。
2.1.5銀行部門風險越南銀行部門風險評估為CCC級,來源于不確定的貨幣政策和政府可能用來管理國內信貸增長的貨幣工具。越南政府持有所有大型銀行的股份,這意味著如果這些銀行受到壓力,政府將提供財政支持,限制了存款擠兌的可能性。
綜合以上五個方面的評級結果,越南的國家風險為CCC級。經過研究和分析,越南的國家風險評級雖然不佳,但外商投資仍然很高,這預示了市場對該國強勁發展趨勢的認同,一定程度上可減輕這一風險。《為評定國家信用等級的機構評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季刊《金融與發展》1997年第1期)一文指出:“在沒有新信息的情況下,評級結果事實上將長期保持不變?!边@恰好解釋了評級結果存在滯后性,而市場是先知先覺的。除參考EIU評級結果外,投資方也可利用海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機會進行風險控制。2012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改委)公布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于投資1億美元以上的非資源類項目,以及前往敏感地區投資的項目,需報國家發改委進行核準。這一舉措將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企業進行國家風險的控制。投資方可通過設定高投資收益率來篩選投資項目,以控制國家風險,同時體現風險承擔的價值。
2.2項目風險
2.2.1融資風險項目要求的融資完成日期為投資許可證頒發后的16個月,如未完成,項目終止。中方作為項目參股方,在股權協議中明確,在投資許可證頒發后的8個月內從中國獲得借款承諾書;如屆時無法進行融資,則控股方有權終止合作,中方可收回前期已投入的所有資金。越南正在進行大量的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多個IPP項目。在資金供應有限情況下,市場利率會上浮。PPA合同電價公式允許對利率進行調整,按融資完成日的利率替換PPA簽訂時的利率,但設置了一個封頂值。如實際利率遠超過封頂值,使項目投資收益率低于中方要求,則可按項目融資失敗來處理。
2.2.2通貨膨脹風險越南2010年、2011年CPI分別為8.7%和9.1%,預期2012~2015年將會下降到平均7.3%左右。通貨膨脹將潛在增加電廠的建設成本和與設備有關的成本,EPC合同是固定總價合同,因此EPC承包商將承擔通貨膨脹引起的價格風險。通貨膨脹也將增加電廠將來的運營和維修成本,根據PPA合同,電價中的運營和維修成本與美國CPI和越南CPI掛鉤,即可通過電價調整來覆蓋CPI的影響。
2.2.3貨幣兌換和匯率風險在越南的外國直接投資都面臨同樣的問題,即外幣的可用性和可兌換性,以及投資收入的價值和保值。因EPC承包商為中資公司,合同約定以人民幣進行付款,轉移了建設期大部分的匯率風險。對于運營期,PPA合同規定電價以美元計價,由EVN用盾支付,政府擔保可兌換為美元。匯率風險轉換為美元和人民幣的兌換率波動,可考慮進行外匯匯率套期保值,減少電費收入的損失。
2.2.4法律變化風險法律變化可能對電廠工期產生影響,如電網編碼的改變會要求電廠電力接入系統進行改造;法律變化可能對財務產生影響,如稅收、會計制度、外國投資法等發生變更。BOT合同規定,任何法律改變引起的不利影響將由MOIT進行補償。
2.2.5行業改制風險越南電力行業存在改制可能性,建立一個有競價的發電、批發、零售市場以替代現有系統。如果改制發生,IPP的地位可能改變。考慮到越南目前電力供應短缺的狀況,中期不可能建立競價發電市場。且BOT合同或PPA合同中沒有做過此類規定,到時可按合同變更進行談判,要求補償。
2.2.6工期風險PPA規定了項目建設工期:1號機組48個月,2號機組54個月,如工期延誤,電站項目須向MOIT進行賠償。為了分清各方的責任,首先在PPA合同中定義了工期的起算日為開工日,開工日為項目融資完成日或場地交付日這兩者中的后發生者。對于場地交付風險,BOT合同規定:越南省人民委員會需確保場地平整工作的進行以達到交付條件。對于施工過程中,由于EVN接入系統設施未準備好而引起的工期延誤,項目不承擔損害賠償,相反可以要求MOIT補償工期延遲直接導致的合理的額外成本,包括項目因融資文件產生的成本;此外,如電廠已可調試,項目還有權收取容量電費。對于因EPC施工問題引起的工期延誤,在EPC合同中規定的工期罰款為此提供了足夠的罰款額可以彌補損害賠償;如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根據BOT合同,運行期限將扣減保險賠款后的凈值進行延期。
2.2.7建設成本風險越南BOT電站項目與一家聲譽良好的中資工程公司簽訂了固定總價的EPC合同,并附有詳細嚴謹的技術規范書。除因業主方簽發變更令,提出合同之外的要求,EPC承包商須承擔施工過程中的超支部分。如變更是應EVN或MOIT的要求進行的,項目可根據BOT合同要求給予成本補償。項目制定了詳細的業主費用預算并采取最佳的成本控制措施,預算包括了預備費,以應付不可預見情況。同時,業主方和EPC承包商都將購買必要的保險,如運輸保險、建安一切險、第三方責任險和預期利潤損失險等,以減緩可能遭遇的不可抗力對項目的影響。
2.2.8性能風險為了滿足PPA合同規定的出力和熱耗值,及保證項目的投資收益率,EPC合同也做了相應的要求,如不能滿足,性能削弱損害賠償將足夠彌補項目的收益下降,EPC承包商將用履約保函和質保金擔保。表1是各合同和財務評價中使用的出力和熱耗指標比較表。受既有合同的限制,只能在財務評價中考慮5%左右的熱耗偏差。顯然,更好的做法是在PPA合同值上加一定的裕度后作為EPC合同值。考慮到國產設備的出力裕度,以及主要設備4~5年的大修可恢復機組性能,出力指標未調整。
2.2.9運行成本風險運行成本中與通貨膨脹和煤價相關的部分已通過PPA合同進行規避,但如遭遇勞動力短缺、易耗品價格上漲,則成本將取決于市場情況,這部分非燃料成本大概占經營成本的20%。預算的運行成本根據當時的市場詢價和項目運行經驗進行估計確定,考慮一定的費用裕度。
2.2.10煤炭供應風險與越南國家煤炭和礦業集團簽訂了25年長期煤炭供應合同,規定不能足量供煤時,項目有權購買當地或外國其他煤源。項目建設了一個煤碼頭,方便海外采購,但進口煤須經MOIT批準。這樣的安排保證了煤炭供應的連續性,煤炭的采購成本根據PPA合同將轉移給EVN。
2.2.11收入風險收入風險來源于調度量和電費支付。項目為基本負荷電廠,年利用時數預計6500小時。PPA合同電價分為容量電價和能量電價,容量電價按確定的機組容量為基礎進行計算,貸款本金和利息、固定成本和股東回報支付的大部分來源于容量電價,故低調度量風險的影響得以緩解。EVN是國有的公用事業單位,也是越南唯一的電力輸配公司,通過越南政府對BOT合同的擔保,EVN的電費支付風險也得以緩解
2.2.12關鍵協議違約風險因越南方面的違約事件而終止關鍵協議,如終止PPA合同,將導致電廠停運。BOT合同規定MOIT將負責購買電廠,購買價格包括未償還貸款和相關成本、投資方的注入資本金和6.25年的預期收益。因項目的違約事件而終止,MOIT沒有義務但有權購買電廠,如果行使購買權,購買價格包括未償還貸款和相關成本以及投資方的注入資本金。如果MOIT決定不購買電廠,項目可將電廠及所有相關權利、利益轉讓給第三方。非政府不可抗力如持續超過180天,導致電廠停運,MOIT有責任購買電廠,購買價格包括未償還貸款和相關成本以及投資方的注入資本金。
2.2.13環保風險電廠運行需滿足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否則電廠的運行能力和生存都將受到極大影響,并被認為是違約。EPC合同的技術協議將按批復意見作出規定,各項合同協議也考慮了電廠運行期環保排放的影響,例如,在土地租用協議和BOT合同中規定了10年后200hm2的2號灰池用地。
3結語
隨著國內電力投資市場的日漸飽和,中國企業走向海外的腳步日益加快,尤其是東南亞和非洲等一些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市場。進入這些國家時,風險管理是投資前必做的功課。而國內企業對風險管理更多的是著眼于項目本身的風險,對國家風險意識不夠。本文研究了海外投資項目在開發階段的全面風險管理,基于越南BOT電站項目實例,進行了風險管理的實踐和總結。國家風險不能轉移,如在可容忍的程度范圍內,可在投資收益率的設定上體現風險的價值;項目風險則可通過合同條款、保險、套期保值等手段進行轉移或減緩。希望這些經驗為國內同行開拓海外市場提供一些參考和借鑒。
作者:顧繼先單位:亞能咨詢(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