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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法合并”內涵“兩法合并”是指以前我國針對內外資企業建立了兩套所得稅制度,其中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而對于我國內資企業則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而“兩法合并”就是將這兩套制度合并為一種制度,統一適用于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法。這就意味著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將不會作為一個獨立的稅種存在了。
(二“)兩法合并”對外資企業的影響“兩法合并”對涉外征稅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對于外資企業的影響上,但實際上這種影響對于一些大型外資企業而言并不是很大。這是由以下幾個因素決定的:首先,新稅法在外資企業中的執行,名義上外資企業的稅率在很大程度上有所下降,即由33%下降到了25%,大概降低了8個百分點,從而充分考慮了外資企業的稅負承受能力。其次,“兩法合并”中對于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有所擴大,其中高新技術企業與部分小型微利企業有稅率優惠政策。最后,由于中國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外資企業進駐我國市場,雖然稅收因素在吸引外商投資方面的作用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呈現出不斷下降的趨勢。據統計,每億元稅收優惠引進外資的數量。
二“、兩法合并”后涉外稅收管理的問題
(一)稅收制度中的某些政策不詳細“兩法合并”后,國家雖然明確了優惠稅率以及定期減免等方法,但是對于某些稅收內容的規定不夠詳細,某些項目缺乏詳細解釋,從而導致工作人員在執行新稅制的過程中產生工作誤差。
(二)管理部門存職責上劃分不明確一般情況下,涉外稅務管理部門主要是負責部分國際稅收特色項目以及涉外所得稅的管理。但是在“兩法合并”后,這一部門的職責與內資所得稅管理部門工作內容出現重疊現象,從而導致兩個部門在工作中容易出現職責不明、互相推諉等情況,這就嚴重影響了工作效率。尤其在一些交叉領域容易出現這種情況,比如稅前減免扣除項目審批等方面。
(三)外資企業虧損依然嚴重兩法合并”后依然無法改變我國外資企業虧損嚴重的現象,這一現象反映出了我國企業在財務核算上不規范。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表現:有些企業在進行財務核算的時候,根本不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正確核算,而是隨意增加企業支出費用項目;有些企業根據應納稅所得額對企業內部進行自我調節;有的企業采取轉讓定價的方式轉移企業獲得的利潤,從而降低企業本營繳納的稅款。
(四)對非增值稅納稅人與分支機構管理不當近幾年,第三產業的地位逐漸上升,外國投資商對于娛樂、餐飲以及房地產等方面的投入越來越多。因此,在非增值稅的管理上就容易出現一些問題。首先,由于非增值稅企業在財務核算上的方式比較特殊,同時這些企業也不采用國家稅務局的發票,因此,我國稅務局對這些企業就無法從源頭上進行控制。其次,由于某些企業采用隱瞞企業收入等方式進行隱蔽的偷稅漏稅行為,使企業的實際收入額與會計核算中的賬面數額不相吻合,從而加大了稅務管理部門對企業稅收管理的問題。非增值稅的管理難度加大,同時也就導致我們對稅務機構中的分支機構管理難度加大。由于企業所得稅一般是有總機構進行匯總繳納,因此某些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管理人員缺乏對本機構稅務管理的積極性,大多數稅務機構對企業稅務的審核僅僅是形式性的進行書面資料審核而已,不進行實地調查與評估,從而形成稅務機關對本地企業的稅務監管不力的情形。
三、增強涉外稅收征管的措施
(一)明確稅務管理部門的職責我們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第一,政府部門應頒布新稅制的補充規定。政府部門應該針對新稅制的規章制度,在進行某些空白區域的制度補充,從而確保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能夠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比如對于企業的抵免政策進行明確規定。第二,政府部門應針對新稅制進行舊文件的整理工作。新稅制實行后,對于原有的稅制法律效力以及使用情況,應該進行明確的規定,從而防止企業利用舊稅制來逃脫責任。[4]第三,政府應清楚劃分管理部門的職責。首先,針對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以及涉外稅收征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應該進行詳細劃分,尤其是對稅前扣除等交叉領域的職責應進行劃分,從而更好地發揮出兩個部門的功能;其次,針對涉外稅收管理部門應該盡量破除內、外資企業的界限,從而實現反避稅與“走出去”的統一管理。第四,稅務機關對企業稅務情況進行清查。首先,稅務機關應該對那些享受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做好稅收管理工作,這就意味著稅務機關既要對那些應該享受該政策的企業做到全部納入,同時應該對那些不該享受該政策的俄企業做到及時剔除。其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應該積極學習“兩法合并”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稅收優惠等政策上的變化,對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進行詳細登記與嚴格管理。
(二)提高涉外稅務的基礎管理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第一,涉外稅務在分類管理上要有效。稅務機關可以借鑒內資企業在財務上分類管理的經驗,并將有效的措施移植到涉外稅務的管理上。對于某些在非增值稅上核算不規范的外資企業進行嚴格的審查,從而使這些企業在納稅額上與企業的實際收入做到相吻合。第二,加強涉外稅務在分支機構上的管理。首先,稅務機關應該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所在地稅務機關在日常的稅務工作中,一旦發現分支機構在稅務上出現某些問題就應該要求這些企業直接繳納所欠稅款。其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該與分支機構建立密切的聯系,比如建立稅務機關內部數據交換機制,當總機構發現分支機構在稅務上出現問題的時候,分支機構有義務進行認真可查,同時總機構應該加強對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
(三)建立完善的涉外稅收征管體系稅務機關應該將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納稅評估、稅務審計以及反避稅等環節進行緊密的聯系,讓各個環節充分發揮其職能。具體來說,首先稅務機關對于涉外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應該定期進行認真的匯算清繳,然后稅務機關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將取得的涉外企業的各種數據以及企業申報的各種信息進行核對,并對其合理性進行有效評估,接下來稅務機關對核對中產生問題的部門進行嚴格的審計,最后稅務機關將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避稅企業移交稽查部門進行檢查。這幾個環節應該密切聯系,相輔相成,這樣才能使涉外稅務的工作更高效地完成。
(四)加強工作人員的稅務機制學習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第一,涉外稅收征管的領導者應該對新稅制進行積極的學習,熟練掌握新稅制的規章制度,同時應該加強企業會計制度的學習,不斷提高自己在財務上以及稅法上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第二,涉外稅收征管的領導者應該對自己的基層工作人員加大新稅制的宣傳力度,讓他們嚴格按照新稅制來處理工作,貫徹執行新稅制的一系列規定,同時要求工作人員向納稅人進行新稅制的講解,尤其是優惠政策以及稅前扣除等政策的講解。第三,由于涉外稅收工作的專業性比較強,因此在聘用工作人員的時候,稅務機關應該選用專業素養高的工作人員,同時,由于涉外稅務的一些工作部門需要工作經驗的長期積累,因此涉外稅務工作部門應該保證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盡量避免人員的流動。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兩法合并”后對我國進駐我國的外資企業產生了某些方面的影響,因此,在涉外稅務的征管上也就產生了一些變化。“兩法合并”后涉外稅務的征管中依然存在著某些方面的問題,但是我們也應采取一系列積極、有效的措施來應對,比如明確稅務管理部門的職責、提高涉外稅務的基礎管理、建立完善的涉外稅收征管體系以及加強工作人員的稅務機制學習等方面進行努力。這樣不僅能夠有效保證新稅制的順利實施,同時也能使新稅制更好地為我們的涉外稅務征管工作服務。
作者:劉新立 單位:鄒平縣外商投資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