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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會計核算體系和財稅體制相分離,所以無論該企業是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哪一個,都需要依據稅收規定進行納稅前的調整。那么二者在進行納稅調整上的差異就體現了選擇哪種會計制度的交易費用的大小。在上述基礎上,把新《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從納稅調整角度進行分析對比,得出小企業適用新《小企業會計準則》符合交易費用理論原則,同時也是在充分考慮稅法要求強化小企業的會計核算這一前提而設計的,符合國家對小企業加強稅收征管的需要。
關鍵詞:小企業會計制度;納稅調整差異分析
由于我國會計體系與稅收體系相分離的財稅體制模式決定,無論是基本的會計準則,還是一般或是特殊的會計制度,都與我國稅收體制存在較大差異。從而,導致絕大多數類型的企業在稅收繳納,特別是所得稅繳納時都要遵照稅法的要求進行納稅前的調整。符合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小企業,可以選擇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也可以選擇《企業會計準則》。但是無論是選擇執行上述二者中的哪一個,企業都面臨納稅調整的問題。但由于適用會計制度的不同,面臨的納稅調整事項必然存在一定的差異。因而就此層面上來說,《小企業會計準則》相對于《企業會計準則》在納稅調整上的差異,恰恰能夠體現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所產生交易費用的大小。
一、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納稅差異分析
在新《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簡化的成本法是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的方法。在持有長期股權期間,按照本期應當所獲得的金額把被投資單位本期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投資收益。該規定中沒有明確或要求區分該利潤分配是在投資前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利潤還是投資后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利潤分配。新《小企業會計準則》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規定,處置價款扣除成本和相關稅費后的凈額作為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的投資收益。如果長期股權投資的被投資企業出現破產解散、財務狀況嚴重惡化并且已經超過三年停止經營以及投資期屆滿等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在實際發生損失時把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損失。會計處理為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企業會計準則》中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理方式與稅法的規定差異較大。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包含了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方法。特別是在權益法下涉及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以及投資損益的確認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的核算等內容。另外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方法改變的時候還涉及轉換確認的問題。和稅法中的長期股權投資相比,《小企業會計準則》則不涉及以上差異。
二、資產跌價或減值準備金核算的納稅差異分析
對于資產跌價或減值準備,新《小企業會計準則》相對原《小企業會計準則》作了更為簡化的處理。原《小企業會計準則》是僅對存貨和應收款項等計提減值準備,不要求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長期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新《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則直接規定小企業資產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企業會計準則》則規定企業的資產發生跌價或者減值時可以計提資產跌價準備或者減值準備。企業會計準則還規定計提資產跌價或減值準備之后需要把接下來每期需要計提的折舊或者攤銷的金額進行調整。有些資產比如存貨、持有至到期投資及貸款和應收款項還存在將來資產價值回升準備金轉回等問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明確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時,以下支出不得扣除: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以及國家稅收法規固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由此可見,企業會計準則中對資產跌價或減值準備金進行計提能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財務狀況,符合會計的計量原則。新小企業會計準則不計提資產跌價或減值準備符合成本效益原則。顯然,《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與稅法中的規定差異較大;新《小企業會計準則》關于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與稅法中的規定不存在差異,因而選擇實行小企業會計準則不存在納稅調整問題。
三、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量的納稅差異分析
根據新《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等確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照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確定入賬價值。其中,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合同期間,承租人根據合同應該支付的租金但是不包括或有租金、承租人擔保的余值和第三方擔保的余值。相較《企業會計準則》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算方法而言,小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計量規定實際上是作了簡化,直接把涉及未來年度的現金流量折現及其相關的主觀判斷部分略過,用合同中約定和相關稅費進行替代。我國現行稅法中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計稅基礎。由此可見,稅法中的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量方法與新《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價方法完全一致,因而實行新《小企業會計準則》不存在納稅調整差異。
四、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的納稅差異分析
新《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其相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按照各自的實際情況合理選擇確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主要可以選擇的折舊方法有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限平均法等。而我國現行稅法中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計算的折舊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從上面可以看出,企業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折舊計提方法比較多,企業可以根據各自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從而實現更加真實反映企業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但是同時也伴隨著只要選擇的不是直線法就需要進行較大的納稅調整。新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只規定了一種計提辦法,而這種計提方法是最基礎的,同時也和稅法中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所得稅稅前抵扣方法一致,成本效益原則下一定程度上反映企業經營狀況同時也達到了消除納稅調整差異和提高納稅效率的作用。小企業生產型生物資產也是采用和固定資產一樣的折舊方法,即年限平均法也就是直線法計提折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綜合狀況按照各自的實際情況合理選擇確定其折舊方法。主要可以選擇的折舊方法包括產量法、工作量法和年限平均法等。從上述比較可見,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可選擇的具體折舊方法較多,如果企業采用的不是年限平均法就需要進行納稅調整。而小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的計提折舊方法單一,且與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法對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稅前扣除的規定一致,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五、無形資產攤銷的納稅差異分析
新《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無形資產應當在其使用壽命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小企業不可能可靠估計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小企業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按照年限平均法合理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計算;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顯然,無論企業會計準則還是小企業會計準則對于使用壽命確定的無形資產都是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法一致。但是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兩者的攤銷處理方法差別很大。企業會計準則中是對這類無形資產不作攤銷;小企業會計準則是和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一致,均按照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由此可見,相比較《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無形資產攤銷不存在納稅調整差異。從以上五個方面的納稅差異分析,顯然《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現行稅法稅前扣除規定基本趨于一致,比《企業會計準則》納稅差異小的多,當然也意味著其納稅調整費用比較低。另一方面,小企業還有另外一種納稅費用較低的選擇就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由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適用稅率確定應納稅額。核定征收主要用于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規模企業。核定征收容易引起納稅人和征稅部門之間的矛盾,因為應納稅所得額不是根據企業實際的經濟事項進行核算及納稅調整得出的,更多的是依靠征稅部門的主觀判斷和推斷,因此準確性和納稅效率都有限。因此對小企業制定并嚴格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不僅可以擴大稅務部門對小企業實施查賬征收的范圍,而且也能讓小企業低成本高效率準確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達到提高小企業納稅效率的目的。綜上所述,小企業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之一是政府稅務部門,具體來說就是國家稅務機關、海關等。從總體上看,我國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對經濟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是在充分考慮稅法要求強化小企業的會計核算這一前提而設計的,符合國家對小企業加強稅收征管的需要。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官網,財會[2011]17號.
[2]財政部會計司.小企業會計準則釋義.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
[3]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官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
[4]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官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28號.
作者:萬亮 單位:上海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