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中央蘇區財政監管體會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由贛南、閩西為主構成的中央蘇區是共產黨統一開展土地革命和武裝斗爭而逐步發展建成的根據地,是全國蘇維埃運動的中心區域。
一、中央蘇區財政的發展歷程
從我黨在中央蘇區局部執政時期的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的構成、方式及其變化來分析,中央蘇區財政可劃分成建立、統一財政前和統一財政后三個階段:
(一)建立階段(1929年1月至1929年6月)
中央蘇區財政的建立是承接了井岡山時期的財政模式,其主要特征:首先是在總結打茶陵的經驗基礎上,以“打土豪籌款子”等向剝削者奪取為主要財政收入來源。其次是土地革命促進生產發展,開始按糧食和茶油等農產品的百分比征收土地稅。三是建立軍需工業。四是在支出方面,軍隊內部實行經濟民主和供給制。紅軍剛到贛南之初,中央蘇區財政的建立初期基本上依此進行,只是在財政方面提出“累進稅法,最為適用;苛捐雜稅,掃除干凈”的政策,而當時根據地正在開辟,土地有待分配,工商業尚待恢復,未征收有關稅目。堅持了以前方供給后方,解決財政問題的方針。
(二)統一財政前階段(1929年7月至1931年11月)
隨著土地革命的深入和中央蘇區的鞏固,財政工作由邊作戰邊籌款為主,逐漸轉入多元化,如1930年3月25日,閩西第一次工農兵會議通過的《財政問題決議》要求“(甲)一切稅收以縣為單位,由縣政府統一征收,各區鄉政府機關經費,概由縣政府發給,肅清以前濫行收支的流弊。(乙)各縣政府機關經費,應按照規定等級制定預算,由縣政府匯集提出縣代表大會通過。”此后,雖然受立三路線干擾,財政工作受到影響,但總體說來,財政機關一方堅持以向剝削階級籌款為主,輔之以開征稅收,緊急戰時籌錢、籌糧、籌布等多渠道籌措收入。另一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節約等措施,如1931年11月17日江西省蘇維埃政府緊急通令秘字第一號《迅速集中經濟節約費用應對階級決戰》中規定了“(一)迅速集中現金六十萬元……(二)采取絕對統一辦法,各級政府必須將所存的現款數目立即報告……除留一個月辦公費外,不準扣留分文經濟。(三)節約雜費并盡量減少辦公費”等,為粉碎敵人一、二、三次“圍剿”提供了物質保障。
(三)統一財政后階段(1931年12月至1935年2月)
三次反“圍剿”戰爭勝利后,贛南閩西連成為一片,形成了面積五萬平方公里,人口超250萬的廣大區域,在此基礎上,在1931年11月7日成立了中央工農民主政府。1932年,財政部通過采取自上而下建立財政系統、統一稅收、統一收支、建立統一的會計制度、預決算制度和國庫制度等手段,完成了統一財政工作。此后,中央蘇區財政在、鄧子恢等同志的領導下,呈現出財政收入渠道多樣化,穩定的稅收收入占的比例逐步提高,收入總量迅速增大;而財政支出總量增大,支出渠道除剛性強的軍隊和政府工作人員支出外,還有一定規模的用于公益發展的彈性支出。
二、中央蘇區各階段財政監督的策略
(一)建立階段的財政監督的策略
財政監督是指財政機關憑借國家政治權力對涉及政府財政預算的單位和國有企業的有關事項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當時我黨是局部執政,且區域不太穩定,所處地區經濟較落后,中央蘇區建立階段由于財政規模小,收入主要渠道是“打土豪籌款子”,支出主要是剛性強的軍隊和政府工作人員支出。這種財政模式下,財政監督的主要注重以下環節:一是打土豪籌款子為主的收入環節的登記造冊、上報及處罰等相關制度。要做好分浮財的工作,即打土豪所得不能全由部隊拿走,還要將浮財分給群眾,使得群眾得到利益,調動農民進行土地革命的積極性。依賴毅的《教我們發動群眾》記載分浮財的工作要求按群眾人口數多少,嚴密組織,公開公平進行,并由有關機構或人員復核。二是在支出環節首先最為重要的是實施了供給制。在《井岡山的斗爭》有形象的描述:“從軍長到伙夫,除糧食外一律吃五分錢的伙食。發零用錢,兩角即一律兩角,四角即一律四角”,“士兵管理伙食,仍能從每日五分錢的油鹽柴菜錢中節余一點……”。這種供給制,是當時財政監督的良好基礎。其次,是嚴格財經紀律,厲行節約。早在井岡山時期,同志就親自制定了“三大紀律”中就明確規定“打土豪要歸公”,并在實際操作中還建立了登記造冊、上報及處罰等配套制度。節約方面,按規定晚上可點三根燈芯而只點一根燈芯,這類事情在當時不勝枚舉。值得一提的是政府的法令等還介紹節約的措施,如江西省蘇維埃政府緊急通令秘字第一號《迅速集中經濟節約費用應對階級決戰》中提出:寫標語不用紙,睡覺熄燈,信紙信套不用漂亮,使現金不外流;只發伙食費不發零用錢等等。
(二)統一財政前階段財政監督的策略
進入這個階段,中央蘇區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反“圍剿”的需要,財政規模不斷擴大,財政收入渠道及其結構發生了變化,收入環節的監督除了上述的“打土豪籌款子”的登記造冊、上報及處罰等制度和分浮財的工作外,一是增加了稅收方面的日常監督,這個階段盡管沒有完善的監督機制,但在具體操作方面本階段中后期就已初步形成了以行政監督為主、輔之以群眾監督的內部監督,對外監督的方法也日益成熟和多樣化。二是財政收支監督的技術及手段有所完善。如“打土豪籌款子”以外的財政收入上報的程序更完善,登記名稱更細、更完整;有的地方財政支岀建立了預決算制度,有的地方各項財政支岀的會計科目也更合理。三是整體監督不到位。1932年9月13日《財政人民委員部訓令(財字第六號)———目前各級財政部的中心工作》指出:“過去各級政府一般忽視財政工作,收支沒有預算,稅收制度沒有建立,各處亂打土豪,貪污浪費,會計糊涂”。
(三)統一財政后監督的策略
我黨在中央蘇區執政成立中央政府前,各級政府財政自收自支,造成了不少問題,1930年11月20日《江西省蘇維埃通告———籌集資金,準備給養節省經費爭取階級決戰最后勝利》記載了江西蘇區“各級政府對于財政總無整個計劃與節約,以致時常發生經濟恐慌,濫行開支的現象”。1932年12月11日《紅色中華》第43期刊登的《福建省蘇區報告》指出:“過去福建財政,非常混亂,都是各自為政,各縣、鄉財政收入與支出沒有統一的支配與統計”。1931年《中共蘇區中央局》通告第十號,要求“財政須絕對統一”。在、鄧子恢等同志的領導下,1932年,財政部通過采取自上而下建立財政系統、統一稅收、統一收支、建立統一的會計制度、預決算制度和國庫制度等手段,完成了統一財政工作。統一財政后,中央蘇區政府出臺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暫行財政條例》(以下簡稱財政條例)等系列政令、訓令,財政收入渠道增多,規模擴大,支出也量大面廣,財政監督方法與手段必須改變,本階段財政監督更加完善:
首先是建立了系列的規章制度。
第一是建立預決算制度。財政條例規定,“凡中央財政部各直接下一級財政機關(各省政府財政部、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之總經理部)應于每月二十五日以前,造報其下月預算,送交中央財政部審查批準,其各級財政機關應于每月二十五日以前造報其下月預算送交上一級財政機關以便審查,綜合造報。”財政預決算制度得以完善。
第二是統一稅收。1931年11月28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頒布暫行稅則的決議》。同年,主席等簽發了《暫行稅則》。該稅則共5章22條,規定了稅的種類,并確定了各稅種的稅率和征收辦法,從而第一次統一了中央蘇區所轄范圍的稅收種類和政策。中央財政部還了系列訓令,統一了稅收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是建立了統一的會計制度。中央財政人民委員部第12號訓令《統一會計制度》,其主要措施有:“把收錢的、管錢的、領錢的、支配的四個機關分開,不再混在一起”;“各級收入與開支都分別劃分,各成系統”;“確定會計科目,把各項收入及開支節目規定一定名稱,與一定范圍,使收付款有條有理,一目了然,而且得以彼此相較,相互對照”;“規定預決算規則,實行預決算制度,無預決算制度者不給錢,自中央到鄉政府,必須按照規定時日嚴格執行,使會計按月結算”;“統一簿記單據”;“要規定交代章程,以防止交卸接管中間的舞弊與損失”。
第四是建立了審計制度。從1931年11月按《地方蘇維埃政府的暫行組織條例》規定,開始建立財政審查制度。到1932年8月,人民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的《財政部暫行組織綱要》,在財政人民委員部之下暫設審計處,實行財審合一。再到1933年9月15日,人民委員會第49次會議決定,成立審計委員會,實行獨立審計制。蘇維埃共和國政府還決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紅軍內部設立審計委員會和稽查員,審計委員會的稽查員歸各級政府直接領導,不受財政部門的制約,有權監督檢查各項收支的執行情況。方式是國庫或分庫按照支票票面金額付款后,每月終將支票匯交中央政府由稽查員同各機關月終決算表對照核銷。審計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大大加強了財政監督,在1933年12月至1934年4月間中央蘇區查處的許多貪污浪費腐敗案件,都是中央審計委員會通過審計有關賬目發現和揭露出來的。第五是建立國庫制度。國庫掌管國家一切款項的收入,保管與支出事宜。
1932年12月中央人民委員會通過的《國庫暫行條例》規定:“國家稅收及一切收入之款,概須交納國庫支分金庫,無論任何收款機關不得埋藏不繳,違者以貪污舞弊論罪”國庫只憑國庫管理局所發支票(發款通知書)付款,無支票者不得支付。條例還規定:國庫統由中央財政部國庫管理局負責管理,其金庫由國家銀行??偨饚煸O在總行,分金庫設在分行,支金庫設于支行。未設立分支行的省縣,由總庫指定專人組織國庫分支庫,附設省縣財政部內,但不受省縣財政部的支配。國庫金庫可以隨意盤查,由中央財政部和工農檢查部可協同派人執行。
其次是加強組織領導,規定各級財政系統及領導關系。1931年12月29日《人民委員會訓令(統一財政、編制預決算制度)財字第2號》規定了組織體系及領導關系和各級職責:“根據以上的財政系統表,以后各級財政機關,應由上而下的去指揮和監督各該下級機關的財政,各該下級財政機關自接到該上級財政機關之命令和辦法后應迅速的執行。同時,各該下級機關一方面應經常檢閱自己所執行的工作程度如何,另一方面應由下而上的按月向上級作報告,尤其是有些關于財政上的新財源,更應隨時報告于上級財政機關,以便增加其新收入。各該財政機關,一方面是有一個國家財政上的總系統,另一方面同樣地要受各該政府之行政負責人員和軍事機關負責人員的命令和指揮,對于每月之預算和決算以及向該上級機關之負責人員之批準和署名蓋章方為有效。”根據上述訓令,各級及紅軍總政治部也頒布了相關訓令以貫徹執行,如江西省擴大的第二次全體執委會關于財政問題決議案規定了省、縣、區財政部的人員設置及相關崗位職責。
最后是嚴格財經紀律。中國共產黨建黨早期沒有全面執政,法律體系很不完善,因此紀律成為調整紅軍內部及執政區域內的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關系的工具。早在井岡山時期,同志親自制定的“三大紀律六項注意”中明確規定:“打土豪要歸公”,并有可行的操作程序,不僅紅軍官兵要這樣做,地方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及赤衛隊、暴動隊也是這樣執行的。在中央蘇區,同志號召開展反對貪污和浪費的斗爭,指示人民委員會建立審計委員會,并依據“一蘇大”頒布的財政條例,規定了嚴格的財政紀律。1932年7月7日《紅色中華》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第十四號)———關于戰爭動員與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總經理部軍團或軍的經理處各師軍需處后方工作》中指出:“對蘇維埃中貪污腐化分子,各級政府一經查出,必須給予嚴厲的紀律上的制裁,誰要隱瞞,庇護和放松對這種分子的檢查與揭發,誰也要同樣受到革命的斥責”各省及各縣也有相關規定,如1932年7月《中共萬載中心縣委第二次常委擴大會———接受省委參戰計劃的實際辦法》中規定:“各級黨部及一切機關的財政,絕對按月要有預算決算,否則以經濟手續或貪污嫌疑論罪”。
總之,中央蘇區統一財政后,以建立一系列的規章制度為基礎,加強組織領導,規定各級財政系統及領導關系為前提,以嚴格財經紀律為保障建立了多維的財政監督體系。這種財政監督體系不僅狠狠地打擊了貪污和浪費的現象,也從經濟上保證了中央蘇區革命戰爭及各級政府運作的需要。
三、中央蘇區財政監督的基本經驗
日前,在《在紀念中央革命根據地創建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80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強調指出:中央蘇區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建立,“已經成為我們黨的歷史和近代中國革命斗爭歷史非常重要的一頁,是一部豐富生動的教科書,廣大干部和黨員應該不斷從中得到教益,受到啟迪,獲得力量?!必斦O督是確保財政正常運行,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果,提升其為國家政權服務能力的重要途徑。研究中央蘇區時期的財政監督,至少可以總結出以下基本經驗,為完善我國現代財政監督提供有益的參考:
第一,財政監督的方法、手段應隨當時財政收支規模、結構等條件變化而變化。中央蘇區建立階段,紅軍及其政府的財政收入主要依靠向剝削者奪取的方法取得,規模較少,而財政支出不僅規模較小,支出渠道主要采用供給制以用于戰爭和紅軍及其所控制的政府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可彈性調度的財政資金少,因而財政監督的方法比較簡單,手段比較單一。隨著中央蘇區的經濟發展和統一財政,一方面不僅收入渠道增多,稅收的大幅度增長使財政收入更加穩定,而且規模也擴大了很多。另一方面,隨著財政支出規模不斷增大,支出渠道也不斷增多,可自由調度的財政資金也多。這個階段,中央蘇區財政監督的方法更完善,手段更加多樣。2011年,我國財政收支均超過10萬億元,財政收入監督主要是稅收征管的監督,而財政支出則因其公共性,點多面廣,“死角”很多,監督難度加大,因而新形勢下財政監督方法、手段的完善是財政監督面臨重大課題。
第二,完善的相關制度是做好財政監督工作的基礎。中央蘇區自建立至1931年11月統一財政前,由于條塊分割,交通不便,各自為政,各項制度難以統一完善,隨著中央蘇區的成片連通和中央政府的成立,統一完善會計、國庫、預(決)算制度不僅有可能性,而且也有必要性。而面對現行巨額的財政收支規模,繁雜的支出渠道及財政支出的公共性,沒有完善配套的制度,要做好財政監督是難以想象的,“開著寶馬領低保”就是一個例證,與其中相關制度的缺失不無關系。
第三,完善財政及其監督機構、配備具有勝任能力的專業人員是搞好財政監督的必要前提。中央蘇區自建立至1931年11月統一財政前,雖然有供給制及諸如士兵委員會進行的相關監督,但沒有建立專職的監督機構和配備具有勝任能力的專業人員。統一財政后,不僅建立了國庫等制度,還建立和完善了專門的審計制度,配備了相應的專業人員。目前,我黨是在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發展不平衡的國家全面執政,由于各地政府的執行力不同,建立“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監督機制非常必要,配備的專業人員不僅應當具有專業勝任能力,還應恪守相關的職業道德,以防原則被“購買”,致使財政監督機制低效乃至失效。
第四,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是做好財政監督的關鍵。自中央蘇區建立以來,等同志在法律體制不夠健全的情況下,不僅制定了通俗易懂、簡潔明了但行之有效的各項紀律包括財經紀律,而且執行嚴格,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1934年4月5日《紅色中華》刊登的《中央審計委員會稽核瑞金經濟開支的總結》記載:瑞金“檢舉貪污浪費,追繳貪污款子達六千多元……”。我黨全面執政幾十年,財經紀律已相當完善,但執行中出現了不少財政資金失效乃至無效,諸如九江長江段的“豆腐渣工程”乃至荊州長江段的“紙上工程”事件可見一斑,產生的原因與有關財政監管環節不到位不無關系。
最后,相關專業技術的進步是必不可少的。中央蘇區建立初期,財政監督的使用的專業技術如檢查賬務,至1931年11月統一財政前,專業技術的方法逐漸成熟,檢舉、詢問的方法開始應用,統一財政后隨著審計制度建立及完善,財政監督方法逐漸成熟,檢舉、詢問廣泛應用,而且應用重新計算、觀察等方法。如今,計算機的普遍使用及銀行結算的多樣化,財政支出渠道及形式的多元化,財政監督的專業技術應與之相適應而提升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