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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革
日本近現代審計制度確立于明治維新時期。1869年,日本財政部設置了負責會計檢查工作的監查司(后改稱檢查局).此后,其審計體制經歷了三次較大的變化:一是,1880年,將原設在財政部的檢查局更名為會計檢查院,直屬總理大臣,獨立于財政部;二是,l889年,將會計檢查院直屬天皇;三是,根據1947年的會計檢查院法,會計檢查院獨立,不再隸屬天皇。該體制一直延續至今。
(二)會計檢查院的法律地位
日本會計檢查院法規定:“會計檢查院對于內閣,具有獨立的地位。”國務大臣對此進行說明時稱:會計檢查院不屬于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具有特別的地位。
會計檢查院的獨立地位主要表現在:(1)人事權相對獨立。會計檢查院法規定,會計檢查官的提名須經兩院同意,由內閣任命,并須得到天皇的認證。會計檢查官在任期內非因法定特殊事由不得免職。(2)規則制定權。會計檢查院法規定,會計檢查院在沒有內閣政令依據的情況下,可以獨立制定會計檢查院規則,各部門必須遵守。會計檢查院制定的規則包括會計檢查院法施行規則、會計檢查院審查規則、計算證明規則等。(3)根據1997年新修訂的會計檢查院法第30條的規定,國會可以要求會計檢查院對特定事項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直接報告國會。(4)財政法有專門條款對會計檢查院的經費予以保障。但是,在實踐中,會計檢查院的獨立地位只是相對的,主要表現在:(1)會計檢查院的財政決算會計檢查報告要報首相,由首相提交國會。首相不能修改財政決算會計檢查報告,但可就其中的一些事項向國會提出“辯明書”、作出說明。(2)會計檢查院的檢查官由首相提名。雖然要經過國會同意后首相才能任命會計檢查官,但國會從未否決過首相提名的檢查官人選。(3)會計檢查院的工作人員實行公務員制,與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一樣,按照公務員法規定的考試錄用、晉升等制度執行。
按照日本憲法和地方自治法的規定,日本實行地方自治。中央審計機關對地方審計機關無領導權,但可以與地方審計機關進行業務交流,對地方審計人員進行培訓。
(三)會計檢查職責和報告制度
根據日本憲法、會計檢查院法的規定,會計檢查院的主要職責是依據憲法對國家財政收支的決算進行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確認國家收支的決算;此外,也可以進行法律規定的會計檢查,如依法對國家出資占50%以上份額的企業進行會計檢查,對國家出資占50%以下份額的企業必要時也可以進行會計檢查。會計檢查有明確的要求,即財政收支的正確性、合規性、經濟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依據日本會計檢查院法、財政法、會計法、國有財產法、物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各被檢查單位應當將有關財政預算執行的資料、會計計算證明資料、有關重要事項和例外處理事項、簽訂的重要合同、發生的經濟犯罪等事項報告會計檢查院。在每一財政年度末,財務省匯總部門決算后編制國家財政決算并呈送首相,首相將財政決算報告交會計檢查院審查。會計檢查院審查后,將決算會計檢查報告連同財政決算一并送首相,由其提交國會。國會參眾兩院對首相提交的決算會計檢查報告進行審議,并作出決議。決算會計檢查報告在送首相的同時還向新聞界公布,報告中與被檢查單位有關的內容也送相應的各被檢查單位,由其自行糾正。會計檢查院將各單位自糾情況和改善情況于下一年度匯總后向國會報告。
(四)會計檢查院的組成及其決策模式
日本會計檢查院由檢查官會議和事務總局組成。
檢查官會議是會計檢查院的領導、決策機構。檢查官會議由3名檢查官組成,并由他們推舉其中1人,報首相任命后擔任院長。按照慣例,3名檢查官分別是財務省的代表、國會事務局的代表和會計檢查院事務總長(目前,國會已削弱財務省權力,財務省不再派代表出任檢查官,新的檢查官產生機制尚不明確)會計檢查院決策時,不采取首長負責制,3名檢查官地位平等,重大問題經過充分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可以采用表決方式決定(實踐中尚未出現用表決方式作出決定的情形).事務總局為執行機構,下設5個業務局具體執行會計檢查工作。
根據日本地方自治法的規定,地方設立監察委員會負責會計檢查工作。監察委員由地方行政長官征得地方議會同意后任命,地方監察委員會也實行類似合議制的決策方式。
(五)審計機關的經費保障
日本財政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國會、法院和會計檢查院是3個特殊的預算單位,其支出由國家財政予以保障;財務省和內閣要削減會計檢查院提出的部門預算,必須征得會計檢查院院長同意。會計檢查院按照工作需要編制其部門預算,送財務省列入國家預算,內閣和財務省一般不予以削減(其他部門的預算則由財務省和內閣確定);如果財務省確實無法保證會計檢查院經費預算時,應當向會計檢查院院長說明并協商;雙方協商后,如就經費問題仍有爭議時,則提交國會決定(實踐中尚未出現此類現象).
二、韓國的審計體制
(一)沿革
韓國歷史上沿襲我國封建社會的監察御史制度。1948年擺脫日本統治后,曾設立了相互獨立的審計院和監察委員會。由于審計和監察工作十分密切,為了提高工作效率,1963年,韓國開始實行審計與監察合一的體制。根據《第三共和國憲法》和《監查院法》的規定,韓國合并審計院和監察委員會,設立監查院,主要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決算的會計檢查、對法律規定的特定社會團體的會計檢查和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職務監察。該體制一直延續至今。
(二)監查院的組成及其決策模式
韓國憲法和監查院法規定,監查院直接隸屬總統,院長由總統征得國會同意后任命,監查院由監查委員會和事務總局組成,監查委員會是決策機構,事務總局是執行機構。依據憲法和監查院法,監查委員可以設5—11人(監查院院長是當然的委員).目前,監查委員會由院長和6名監查委員組成。監查委員會采取合議制的決策方式,體現了公正重于效率的原則:凡重大問題都要經監查委員討論,達成一致;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實際中尚未發生過此類情況),則通過表決方式形成決議。
(三)會計檢查的對象和范圍
韓國監查院法將會計檢查的對象和范圍明確分為兩類:一類是監查院法第22條規定的必要的檢查對象和事項,包括國家或者地方自治團體的會計,韓國銀行和國家或者地方自治團體出資占l/2以上份額的其他企業的會計,法律規定應當進行會計檢查的社會團體的會計等。現在,這類單位約38700余個;另一類是監查院法第23條規定的選擇的檢查對象和事項,如對國家或者地方自治團體出資只占較小份額的團體的會計檢查等。現在,這類單位約29300多個。
(四)審計報告
韓國財政體制與日本有所不同。企劃預算院負責編制財政預算,財政經濟部負責預算執行和財政決算,監查院負責財政收支決算審計。每個財政年度末,財政經濟部匯總各部門決算后編制中央財政決算報告,經政府國務會議審定后由總統交韓國監查院審計。監查院審計完畢后,將決算審計報告(含年度內開展的公務員職務監察報告,下同)分別向總統和國會報告。監查院財政決算審計報告經國會預算決算特別委員會初審后由國會審議,審議結果送政府和監查院。
(五)監查院的經費保障
韓國預算會計法第29條規定:國會、最高法院、憲法法院、監查院、中央選舉委員會為獨立預算部門,如削減上述部門提出的年度支出預算數額,政府國務會議須征得上述部門負責人的同意。企劃預
算院將韓國監查院提出的經費預算列入國家財政預算,經政府國務會議、總統審核后報國會批準。政府和企劃預算院削減監查院經費預算的情況尚未發生過。
三、兩點啟示
(一)審計體制改革要與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循序漸進,逐漸完善
從日、韓歷史發展看,審計體制的每次改革都與其國內政治經濟體制的重大變革相適應。日本1889年將會計檢查院直屬天皇,是在確立天皇制政治體制的背景下作出的改革;1947年確立現行的會計檢查院體制,是在二戰后政治體制由天皇制改為三權分立制的重大變革情況下作出的。韓國1948年設立審計院,是擺脫日本統治后重建國內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1963年合并審計院和監察委員會,實行隸屬總統的監審合一的審計體制,是全斗煥總統推行政府主導的經濟發展政策下的經濟重建和高速發展時期,全面加強對政府監督的背景下進行的。我國的經濟體制仍處于改革過程之中,審計工作中出現的被審計單位不提供資料、不配合審計工作、不執行審計決定,會計信息失真,有關單位和個人干涉審計工作,審計經費不到位等現象,不僅僅與現行審計體制有關,也不是改革審計體制本身就能夠解決的。改革現行審計體制,需要與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相適應,循序漸進、逐漸完善。
(二)審計信息化建設要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近年來,日、韓兩國審計機關都非常重視審計信息化建設。日本已開始將各中央預算單位的電子數據集中到國家會計信息中心,該中心已開發出一套功能強大的網絡信息系統,直接與各預算單位、財務省和會計檢查院連接,會計檢查院據此可實現審計工作的電子化和網絡化。這一工作預計2003年完成。韓國財政經濟部也建立了全國財政信息系統,該系統中財政收支的一般信息全部向監查院公開,重要信息應監查院的要求可以隨時通過網絡提供。該系統已經投入試運行,并將于2003年全面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