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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績效審計的實踐中,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同時也出現了很多問題,下面具體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議。
(一)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還存在著很多問題
首先,理論研究及其成果缺乏系統性。多數學者還只是注重于對績效審計某一方面的研究,如經營審計、管理審計,而沒有把績效審計作為一個整體加以研究。僅從一個角度或者側重于某一方面進行研究,就可能造成各個理論要素之間的不協調、理論研究的不連貫以及理論成果的不系統。而且研究的廣度、力度、深度不夠,從現有的成果看,就事論事的多,對方法、手段、目的等研究較少,且大多是在常規審計理論之前冠以“績效”二字,再加入一些財務管理方法、經濟活動方法等。
對此,我們應深入研究,學習和掌握績效審計的總體要求和細節部分,以取得富有見地、積極有用的理論成果。同時,應當堅持理論與實際相聯系,規范與實證相結合,感性與理性相統一,以改進充實研究方法,進而保證和提高理論成果的水平和質量。
其次,研究力量及其后勁不足。對政府審計和內部審計而言,績效審計應是其未來的重要領域和發展方向之一。通常,理論研究應當適當超出或齊頭并進,否則會影響實踐的發展。目前,理論界重視會計而輕視審計的傾向,已經嚴重影響到審計的發展,最終會影響到會計的發展。對此,我們認為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并著力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尤其是高等院校及審計界要共同努力創造條件,培養和培訓一批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隊伍,以充實現有及后備研究力量。
再次,研究方向存在“偏科”、“挑食”現象。目前,大多數的研究是關于企業經濟效益的審計問題,其他類型的績效審計研究比較少見。從目前的現實角度看,探索研究及推廣實施績效審計宜以政府審計為主,但從長遠的發展觀點看,內部審計應擔任更重要的角色。我們認為,目前多數的理論研究僅停留在政府審計所從事的績效審計上,這是不夠的。還應積極推動并大力加強關于內部審計和民間審計如何從事績效審計的理論探索。內部審計協會和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充分發揮其組織推動研究的積極作用,以使各類審計組織的績效審計工作齊頭并進,均衡發展。
(二)對績效審計缺乏正確的認識
由于法制觀念等諸多的影響,自覺接受監督的觀念不強,對績效審計的認識差距大,有人認為,績效審計是一種高深的、與目前的財務收支審計千差萬別的審計工作,實施績效審計的難度很大,或者認為開展績效審計的條件尚未具備,目前不適宜開展績效審計。有些人則抱著無所謂的態度,認為績效審計就是作些分析,搞一些服務。由于我國民主法制建設滯后,對粗放型的發展模式見怪不怪,人們對績效審計的關注不普遍,意識不強,以績效為核心的經濟運行與社會發展機制尚未建立起來,一些審計機關對如何開展績效審計感到模糊,對績效審計的目標、內容等方面一知半解,對績效審計路子怎么走很不明晰。而審計人員面臨新的任務,容易產生畏懼的情緒,怕目前掌握的知識無法勝任績效審計工作等,這些都是對績效審計認識不到位、不準確的表現,會影響績效審計的推行,影響績效審計的質量和效果。這就要求我們首先解決思想問題,要明確常規的審計與績效審計是一個有機聯系、發展遞進的過程,績效審計不是高不可攀的,不能過于神秘化。
(三)開展績效審計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規范
1.實施績效審計缺少具體的法律法規依據。我國現行的審計法規,《審計法》只是總則中對績效審計作出總括式的規定,而其他審計法規中對績效審計涉及的內容也比較少,有的是針對財務收支及效益方面的審計作出規定,也只略提一兩句。目前為止,沒有一部專門針對績效審計的法規。開展績效審計缺乏充分、具體的法律依據,大大增加了審計風險,應在《審計法》或相關法律、法規中對績效審計法律地位,職能范圍,審計內容,審計的規程,審計的移送處理,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在績效審計中具體權利和義務,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只有這樣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政府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為績效審計的開展提供有利的法律環境。
2.開展績效審計缺乏相應的規范指導。目前,在審計署制定頒布的眾多的具體準則、實施辦法中,尚未有諸如績效審計準則(或實施辦法)之類的審計規范。在績效審計實施的程序、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審計取證、審計結論的質量要求和控制,以及審計成果的運用等方面缺乏規范和指導,使開展績效審計工作存在一定隨意性、降低了績效審計質量。
(四)一些社會經濟因素制約了績效審計的發展
1.當前我國法制處于不斷健全和完善的階段,整個經濟社會的管理水平不高,財經領域中弄虛作假、擠占挪用、貪污腐敗等違法違規情況比較普遍,在某些領域還比較嚴重。查錯糾弊、懲治腐敗、促進規范和管理仍然是審計機關的首要任務。這既是政府和人民對審計工作的期待和要求,也是現階段審計工作服務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目前的行政事業績效審計還應以揭露問題為主,重點揭露管理不善、決策失誤、擅自決策所造成的嚴重損失浪費和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發現大案要案的線索。這在審計目標上制約了財務審計向績效審計的轉變。
2.目前我國的審計體制是行政型審計監督體制,實施審計的主體實際上僅是政府下的一個機關。把審計放在行政框架內,由于審計機關的人財物等權利均由地方政府掌管,不可避免地影響了審計監督的獨立性。目前縣市財政體制改革仍然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中,政府管理經濟的“越位”問題尚未得到有效的解決,一些屬于競爭性的投資項目或專項支出項目,仍是由政府決策、實施和管理。而這些項目往往又是績效審計重點,審計人員不可回避對政府決策、實施和管理情況進行評價。現在實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審計的有黨的組織部門、有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由于沒有法律上的明文規定,出現了政黨不分、政企不分,職責不明,多頭委托,審計機關窮于應付的情況。
3.會計信息失真是我國經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無論財政收支審計還是績效審計的結論都是建立在真實的會計數據之上,沒有真實會計數據為基礎的績效審計猶如無源之水。為此,審計機關在開展績效審計中,不得不把大量的精力放在會計信息真實性審查上,這在審計力量上制約了績效審計的開展。當前會計及經濟信息不真實,重大違法違規、業績虛假等問題都比較普遍,有的還比較嚴重,管理不善乃至混亂的現象極為普遍,權利失控、權利尋租和權利創租的情況屢見不鮮。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導致政府職能低、成本高,而且使經濟和社會公共資源配置失當、管理失度、利用度低。
這就要求在進行績效審計中要務實,在制度和體制上花工夫,真正形成獨立、公共、透明、有效和責任追究的審計體制,在政府對資源配置、管理、利用方面是否合理、有效、科學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劃分政企職責,避免出現責任不清、職責不明、目標不定位的情況。并且要突破過去的審計模式,在制度層面上對績效審計予以規范,并且從預算編制、申報、執行和監督等全過程跟進,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監督機制。
(五)審計結果的運用上存在著很大的困難
1.從目前財政收支審計的審計結果落實情況來看,除了強制性的審計決定得到較好的執行外,涉及糾正錯誤、健全制度、加強管理方面的審計意見落實效果不佳,甚至有的審計單位只作表面文章,敷衍了事。
2.目前除了審計署和個別省市初步實施了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外,大部分地方審計機關尚未建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即使對外公布審計結果,公布的形式也較為單一,依靠社會輿論方面的力量促進審計結果落實仍然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