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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風險的涵義
關于審計風險的涵義,《國際審計準則》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事實上錯誤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那種風險;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于存在重大錯誤的財務報表未能適當發表他的意見的風險;而我國《獨立審計準則》認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誤報,而審計人員審計后發表不恰當的審計風險的可能性。
以上三個定義雖然對誤報的界定范圍有所不同,但對審計風險基本涵義的表述是一致的,即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存有重大錯報和漏報的財務報表,審計后卻認為該重大錯報和漏報并不存在,從而發表與事實不符的審計意見的風險。因此,審計風險主要由兩方面風險構成:一是財務報表本身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二是審計人員審計后表示該報表并不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論文百事通由此可見,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和主觀努力的結合,客觀存在可以通過主觀努力去調節,但主觀努力又受成本效益原則的約束。
二、審計風險的三種表現形式
(一)評估審計風險。評估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接受某審計項目后,在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采用一定的審計手段,評估該項目可能存在的審計風險。評估審計風險主要與被審計單位本身的各方面情況有關。被審計單位的規模越大、經營性質越復雜、內部控制越弱、管理當局的可信賴程度越低,則評估審計風險也就越高。評估審計風險是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錯報和漏報的可能性,是客觀的存在,它不受審計人員的影響和控制。
(二)可接受審計風險。可接受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準備承擔或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可接受審計風險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控制:第一,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越強,可接受審計風險也就越高。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則主要取決于事務所的規模、經濟實力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能力等。第二,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情況。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使用者素質越高、范圍越廣,對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利用程度越高,可接受審計風險就越低。第三,行業之間的競爭情況。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競爭越激烈,可接受審計風險也就越低。
(三)終極審計風險。終極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所實際形成或審計人員實際承擔的審計風險。終極審計風險主要與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情況有關。審計程序設計和執行得越好,終極審計風險就越低。終極審計風險在數量關系上、理論上應與可接受審計風險一致,但實際上,它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可接受審計風險。因為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受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某些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因此,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過程中,應盡量按計劃規范操作,以使終極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審計風險范圍內。
簡而言之,評估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可接受審計風險是主觀確定的,而終極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和主觀努力的結果。因此,審計人員在決定是否承接某一審計項目時,可以將評估審計風險與可接受審計風險進行比較,然后根據成本效益原則決定取舍。
三、審計風險的基本特征
(一)審計風險的客觀性。現代審計的重要特征,就是采用抽樣審計的方法,從總體樣本特性推斷總體特性,而樣本特性與總體特性或多或少有一點誤差,這種誤差可以控制,但一般難以消除。因此,不論是統計抽樣還是判斷抽樣,若根據樣本審查結果來推斷總體,總會產生一定程度的誤差,即審計人員要承擔一定程度的做出錯誤審計結論的風險。因此,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
(二)審計風險的普遍性。審計風險不僅客觀存在,而且普遍地存在于審計活動的每一個環節中,有什么樣的審計活動,就有與之相適應的審計風險,并會最終影響總的審計風險。審計人員選擇客戶時存在聘約風險;制定計劃時有計劃不充分風險;搜集證據時有證據不足或不夠有力的風險;進行審計抽樣時有樣本數量和抽樣方法引起的抽樣風險;編寫審計報告有措辭不當的風險等。從每一個具體風險看,也是由多因素組成,其中既有客戶自身方面的因素,也有來自審計人員方面的因素,包括審計方法使用不當、確定證據數量不足、執行審計業務中缺乏應有的職業謹慎等。因此,審計風險具有普遍性,它存在于審計過程的每一個環節,任何一個環節的審計失誤,都會增加最終審計風險。
(三)審計風險的潛在性。審計風險的存在是必然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審計風險都會導致審計責任。如果審計人員雖然發生了偏離客觀事實的行為,但沒有造成不良后果,沒有引起相應的審計責任,那么這種風險只停留在潛在階段,而沒有轉化為實在的風險。
(四)審計風險的可控性。雖然審計風險客觀而又普遍的存在,但不是說審計風險無法控制,審計人員可以通過各種有效手段來降低審計風險。審計風險的三個要素中,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是審計人員可以進行評估,但不能控制,只有檢查風險是可以控制的。在審計業務執行過程中,審計人員預先設定的較低的可接受的總體審計風險水平可以通過控制檢查風險達到。
四、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
(一)客觀原因
1、審計范圍拓寬。審計是因受托責任而產生,并隨著受托責任的發展而發展。近年來,受托責任的內涵不斷擴大,受托責任的內容也擴展到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審計范圍也在不斷拓寬,審計提供服務的領域從財務報表的驗證和財務咨詢擴展到環境審計、質量審計、風險評估等業務。審計服務范圍的拓寬給審計職業界帶來了風險和壓力。這是因為,審計職業界適應社會要求拓寬業務范圍所從事的這些本不熟悉的審計業務,會引起包括審計執業水平、審計效果評價、審計期望差距等在內的一系列問題,從而給審計職業界帶來新的挑戰。
2、審計責任的擴大和期望差距的存在。所謂期望差距是指審計職業界對本身的認識與公眾對審計職業界的認識上的差距。長期以來,審計職業界一直堅持認為,按照審計準則去執行審計業務就履行了其應盡的職責,并把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區分開來,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就是審計人員的審計責任。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期望不僅僅是審計人員依據審計準則就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信息提出審計意見,而且還要求審計人員能夠查出被審計單位的所有舞弊和錯誤。審計職業界和社會公眾對于審計責任的理解不同產生了期望差距。社會公眾對審計人員審計結果的過高期望,與審計人員實際審驗能力之間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
3、被審計單位外部和內部的經營背景。經濟環境、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特點、內部控制制度的強弱、技術發展趨勢、管理人員素質和品質等因素都會對企業經營風險產生影響,從而影響審計風險。
(二)主觀原因
1、審計人員專業能力不強。審計人員是審計實施的主體,其專業素質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審計風險的發生。從實際情況來看,相當一部分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業務能力和經驗未能達到應有的水平,加上后續教育的力度不足,使審計風險管理與控制缺乏內在的保障。
2、審計人員責任心不強和職業道德水平不高。民間審計是一種專門技術服務,審計人員有責任計劃自己的審查工作,以查出可能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差錯行為,同時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應運用應有的技術和職業關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是很重要的。極個別審計單位和審計人員為了自身的利益,違背職業道德,置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于不顧,讓虛假盈利預測報告過關,甚至協同企業作假、出具虛假審核報告。
3、審計方法存在缺陷。現代審計廣泛采用抽樣技術,即根據總體中部分樣本的特征來推斷總體的特征,因此審計的結果必然帶有一定的誤差。另外,受審計成本效益的制約,審計人員往往會舍棄一些對審計意見形成影響不大卻費時費力的審計程序,這種取舍審計程序有可能會導致審計意見失實。審計人員對所運用的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進行選擇需要以接受一定的審計風險為前提。
五、對防范審計風險的幾點建議
審計是一種綜合監督,審計風險的形成因素復雜多樣,并且交替、并存發生。對審計風險的控制,必須是綜合性的。根據審計風險的成因及存在環節,提出幾點有效防范審計風險的對策。
(一)明確界定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會計責任是指企業對其應編制的會計報表負責,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審計責任是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及出具審計報告等應負的責任。合理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對于防范審計風險非常重要。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應根據《審計法》等有關規定,在審計報告中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或對報告反映內容進行限制,以避免被轉嫁的審計風險。
(二)強化審計質量控制
1、全面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只有造就一批同審計工作相適應,具有一定思想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的審計人員,才能有效地防范風險。例如,為了提高審計人員的政策水平和職業道德修養,事務所應定期舉行政策法規,特別是新稅制、新財會制度以及新近出臺的經濟法規的學習討論,制定事務所人員遵循的道德標準和考核、獎懲的辦法,以規范和約束其行為。再有,為了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能和理論水平,可以定期進行專業技能和專業理論的再教育,并定期進行考核和研討,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等規范進行崗位培訓等。新晨
2、確保審計作業質量。控制好審計工作的質量,重點要抓好以下環節的控制點:首先,事前要正確處理好審計風險與重要性概念及證據收集的關系,根據其三者存在的特定關系和重要性原則,正確運用審計風險模型,分析影響因素,準確有效地估計審計風險,確定審計方法,編制實施計劃;其次,事中階段控制要使審查計劃安排與委托單位要求相符,并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計劃,以增強審計工作的時效性和效果性。同時,要編制高質量的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必須與被審單位交換意見且應由專人負責審定。
(三)提高CPA的獨立性,使其能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進行分析判斷。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應主要從兩方面去解決。一是在宏觀上,必須保持審計組織地位的獨立性,國家審計機關要擺脫政府某些領導者的干預,社會審計組織則要擺脫單位或掛靠主管部門的影響;二是在各個審計組織內部,要采取措施,確保上崗人員的獨立性。
(四)健全各級內控制度。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各項審計規范,是降低審計風險的首要保證,不徇私情、公正執法。同時,還應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建立自己的質量控制制度,以此為事務所全體審計人員遵循專業標準提供合理的保證。這包括合理運用全面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以保證所有的審計工作均遵照獨立審計準則執行;合理運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程序,以保證審計項目工作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