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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審計假設在整個審計理論結構中占據了重要的位置。審計假設作為審計理論的基礎解釋了審計為什么會產生;為什么要進行審計;為什么能進行審計以及審計的根本特征是什么等一系列問題。審計假設體系應由審計產生條件假設、審計必要性假設、審計可行性假設及審計可信性假設構成。
關鍵詞:產生條件假設;必要性假設;可行性假設;可信性假設
審計假設是指對審計領域中一些尚未確知或無法直接驗證的事物,根據客觀情況或發展趨勢所作的合乎邏輯的判斷或認定。它是構建審計理論結構的基石和要素,也是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自從莫茨和夏拉夫首次提出八條審計假設后,許多審計學者也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各自的見解。目前對審計假設體系應包含哪些方面的假設也尚未形成統一認識。
筆者認為,審計假設作為審計理論的基礎至少應能解釋:審計為什么會產生;為什么要進行審計;為什么能進行審計以及審計的根本特征是什么等一系列問題。此外,審計假設還應具有推理性,即由它還應能推導出審計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原則、方法和程序,以加深人們對審計的認識并能為審計工作提供指導。筆者認為,審計假設體系應包括下列四項基本假設:審計產生條件假設、審計必要性假設、審計可行性假設和審計可信性假設。
(一)審計產生條件———-經濟責任關系假設
該假設用以回答為什么會產生審計,即審計產生的條件。“經濟責任關系”即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它是指由于委托或受托經管資源財產而產生的受托人(經營管理者)對委托人或授權人(財產所有者)所應承擔的按特定要求經管資源財產并報告經管狀況的責任和義務。審計因受托經濟責任關系而產生,又因受托經濟責任關系而存在。在審計三方關系人中,被審計人對審計授權人承擔的責任關系是審計存在的基本前提。正因為存在受托經濟責任,才有必要弄清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客觀上就有必要進行經濟監督。受托責任的確認與解除必須由獨立的第三者來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充當這種第三者的人叫做審計人。他所實施的獨立的經濟監督和評價活動就是審計。
經濟責任關系假設揭示了審計最本質的的方面,反映了審計活動所處的社會經濟環境對審計最一般的客觀要求。同時經濟責任關系假設也是確立審計目標、審計概念、審計準則等理論要素的前提條件和基礎,經濟責任關系一旦發生變化和發展,審計目標、概念、準則也必然隨之變化發展。
(二)審計必要性———正當懷疑假設
該假設用以回答為什么要進行審計。所謂“正當懷疑”是指對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及反映這種情況的經濟信息,除非有明確的、絕對的證據,否則便沒有理由給予完全的信任。所以需要通過審計來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與確認。該假設明確了審計的直接動因和審計的目標,為審計提供了依據。
正當懷疑假設是針對受托經濟責任的普遍存在而提出的。由于經濟資源的有限性,受托者因自身能力局限或謀求局部利益而營私舞弊,可能發生不按委托人的意志經營、損害受托經濟資源的安全完整、侵犯委托人利益的事項,為避免和防范上述事項,才產生了委托超然獨立的第三者審查受托者履行情況的審計活動。從這一方面來講,審計活動的展開必然以對受托經濟責任過程及結果保持適當懷疑為前提。該假設明確了審計活動的性質、目標、作用。由該假設可推導出合理的職業謹慎等審計概念。
(三)審計可行性———可驗證假設
該假設用以回答審計為什么能夠進行。可驗證假設的基本涵義是指受托經濟責任履行過程和提交的說明其行為過程和結果的會計及相關經濟信息可以通過收集相關的審計證據,加以合理地驗證。審計要監督、評價和確認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必須從信息的驗證入手。而信息的驗證得以進行的前提是反映受托經濟責任履行過程及結果的經濟信息必須是客觀的;其次,存在判斷用來評價反映受托經濟責任履行過程及結果的經濟信息是否真實、合法、公允的標準;最后,審計人員應能在合理的時間、人力和費用范圍內取得足夠的證據并得出有效的結論。如果對審計對象無法進行檢查、驗證,審計的目的就無法達到。
可驗證假設是發展證據和證明理論的基礎,是在審計中應用概率論的前提。無此假設,審計工作的實施是困難的,甚至基本難以展開。該假設決定了審計工作的程序,收集證據性質、時間、范圍。由此假設可推導出審計標準、審計證據等基本審計概念,進而派生出相關性、充分性、及時性、重要性及直接、間接證據等概念。
(四)審計可信性———審計人員的的獨立性、勝任力和職業責任假設
該假設的基本含義是指審計人員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會盡職盡責工作,負起應有的審計責任,并且,他們的工作是在充分獨立、不受內外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的。審計的目的既在于驗證被審計人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它就首先應取得審計授權人、被審計人以及依據審計結果進行經濟決策的社會公眾等諸多方面的信任,失去這種信任,審計將不復存在。要保證審計的可信性,首先要使審計人員具有獨立性和勝任力,并承擔與其職業地位相稱的職業責任。
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征,是審計的靈魂所在。獨立是指審計人員完全獨立于經濟責任關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和相關的利益集團之外,在審計實施中能夠排除來自各方面的影響和干擾,保持地位上、精神上和操作上的獨立性,因而,其提出的審計結論是可依賴的。
審計人員的勝任力是指審計人員應具備執業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工作能力和職業道德,從而能夠勝任、完成所接受的審計業務。審計工作是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審計人員沒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是不能勝任的。審計工作要求獨立進行,而審計人員卻隨時面臨著不能獨立工作的利益誘惑或者各種形式的威脅,如果沒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就不能作出客觀公正的審計結論。
審計人員除應具備獨立性和勝任力外,還應承擔與其職業地位相稱的職業責任。一項職業在社會上的作用越大,地位越高,其責任也越大。審計人員只有承擔起與其職業地位相稱的職業責任,其審計工作的成果才能為社會所承認。
審計可信性假設明確了審計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如果審計人員不盡職盡責,就會失去執行審計業務的基礎,就會失信于社會,使自身陷入困境。它是公認審計準則、審計職業道德和審計法規中關于審計人員資格、審計職責和審計法律責任規定的基本依據。由審計可信性假設還可推導出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勝任力、專業判斷等重要的審計概念。
以上初步設想的四條審計假設,其中第
一、二條分別指出審計產生的基本的前提條件和直接原因,第三條是對審計客體和審計對象的設定,第四條則是對審計主體的設定。這四條審計假設都是以審計關系為基礎而提出的,并能由這四條假設推導出一系列有用的審計概念,但它們能否構成一個完整的審計假設體系,尚待理論和實踐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