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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境審計的本質。環境審計本質主要存在三種觀點,即檢查論、評價鑒證論和經濟監督論。檢查論認為,環境審計本質是對各類環境信息的檢查;評價鑒證論認為,環境審計是傳統審計的一種延伸,與傳統審計一樣,本質是種鑒證活動;經濟監督論更側重于環境審計的監督作用,認為其是對環境責任受托履行情況的監督。但也有學者提出不同觀點,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環境審計本質是一種共同治理活動。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檢查論過于側重審計的過程、經濟監督論又過于強調審計的作用。從環境審計與審計的關系中就可看出,環境審計是審計在新領域的應用,因而環境審計和審計同宗同源,其本質應該是一致的。因此,鑒于環境審計本質的指導與制約作用,環境審計在我國水污染治理中的本質是通過對水污染治理活動的監控,對受托流域水污染治理責任履行情況的一種鑒證。
2.環境審計的主體。目前我國的審計體系包括審計機關、內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三個部分,因而在我國水污染治理中需要考慮的審計主體還是傳統審計的三個主體。從三個方面論證了政府審計在環境審計中應占主導地位:在我國環保資金來源及用途方面,環保項目作為公益性項目,其資金的最大投入者為國家,國家最有需求且最有責任對其進行審計;在審計的權威性方面,國家審計機關的權威性最高;在審計主體力量方面,國家審計機關有足夠的能力吸納相關技術人才實施環境審計。企業內部審計是企業水污染審計的內部動力,最了解本企業的水污染治理情況,最具能力發現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法。注冊會計師作為獨立審計的第三方,相對目前的政府環境審計與企業自發開展的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最強,其發表的環境審計報告公信力最強。由于我國環境審計的開展起步較晚,因此目前在我國水污染治理中開展環境審計應以政府審計為主,并逐步推行內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
3.環境審計的客體。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客體的選擇上應依據具體的審計目標和相關標準規定進行分析,具體可從環境治理項目審計和生態恢復效果審計兩個方面進行審計。另外由于環保政策對于環境保護效果起到重要的作用,環保政策主要包括環境管理措施、綠色信貸等金融政策、環保技術創新政策和環境會計政策等,因而環保政策的實施情況也應作為審計客體的重要部分。基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在我國水污染治理中環境審計客體的選擇應主要包括水污染治理項目、生態恢復效果及環保政策的實施情況。
4.環境審計的目標。政府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應包括確保現行政策的執行并揭示違規行為,促進完善環境保護管理監督體系和落實環保措施,從有效性和充分性兩個層面評價環境管理系統,促進環保資金的有效合理使用;內部審計的具體目標主要是監督和評價企業的受托環境責任及其履行狀況的公允性、合規性和效益性;民間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主要包括評價環境報告的合規性,企業環境管理系統的效率,環境活動的效果并對被審單位環境責任的履行情況發表意見。目前環境審計的主體主要是政府審計部門,全國范圍內針對環境審計的民間審計尚未發展起來,企業內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并非適用所有的審計對象,因而現階段應首先對政府審計目標進行界定。因此水污染治理審計中政府審計的具體目標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制定:反映流域的環境治理狀況;揭示企業水污染治理責任的履行情況,特別是重污染企業的治理責任履行情況;水污染治理相關資金收取、運用情況及水污染治理項目實施效果;政府水污染監管體系和政策的有效性和落實情況。
二、我國水污染治理中環境審計的程序和方式
1.環境審計的程序。在我國水污染治理中開展環境審計,其審計程序基本上可以遵循傳統的審計程序,其過程主要分為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和審計報告這三個階段。在環境審計程序的設計上應該特別注意環境審計小組成員的組成和審計對象的確定,在出具審計報告之前審計小組還應對企業前次審計的整改情況開展的后續審計進行復核,這有利于促進相關部門履行水污染治理責任。
2.環境審計的方式。基于水污染的區域性、復雜性和累積性等特點,水污染治理項目中環境審計方式的選擇應結合審計客體的不同特點采取周期性審計或者周期內跟蹤審計,也可以將這兩種審計方式相結合。周期性審計就是根據我國各流域水污染治理計劃的具體執行周期,對水污染治理工程的完成情況開展事后審計。周期內跟蹤審計即在前一審計的基礎上,跟蹤審計水污染治理情況,評估生態功能的恢復情況,對水污染治理的經濟活動進行事中審計,以發揮環境審計免疫功能在水污染治理中的作用。
三、我國水污染治理中的環境審計報告內容及形式
環境審計報告是環境審計的階段性成果,在有效披露環境審計結果的同時也接受著來自社會公眾的監督。對水污染治理情況進行審計而得到的環境審計報告應重點披露如下內容:在政府環境審計層面,環境審計報告內容應包括:環境管理措施執行情況、污染治理項目工程管理、污染治理項目資金管理、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污染治理效果;在企業內部環境審計層面,環境審計報告內容應包括:水環境相關指標、企業法律執行力度、水污染治理制度的制定實施情況等。在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報告形式方面,水污染治理信息完整性要求全文披露,不得對環境風險和問責信息進行過濾,信息的可理解性則要求區分不同層次的使用者,分別采用適合他們需求的報告語言與格式,滿足民眾多元化的信息需求。考慮到環境審計在政府審計工作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水污染治理的環境審計報告也應積極探索創新模式。從宏觀角度來看,實行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專報制度,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以專報的形式上報相關政府部門,從微觀角度來看,通過審計發現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有效的建議,有助于改善水資源的保護和治理。
作者:唐洋何琪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南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