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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信托公司風險事件時有爆出,疫情爆發以來,四川信托TOT產品爆雷、多家信托公司卷入金凰珠寶假黃金質押等事件,皆對信托行業及信托公司產生了一定負面影響,也對信托業高質量發展提出了新的挑戰。本文通過分析行業現狀中的審計力量及其作用,指出當前面臨的不足,并為未來提出優化建議,以期能更好助力行業行穩致遠。
[關鍵詞]信托業;發展;審計
一、當前行業發展現狀
梳理自1979年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成立至今,四十多年來,信托業歷經六次整頓,目前維持著68家信托公司的行業格局。作為僅次于銀行業的第二大金融業態,據中國信托業協會數據,截至2021年二季度末,信托資產規模為20.64萬億元,是我國資產管理板塊中重要的一員。但同時據中國信托業協會的數據,截至2021年3月末,信托行業風險資產規模為6431.03億元,比2019年末增加660.56億元。具體就信托公司而言,近年來風險事件頻發。2020年4月30日,安信信托披露2019年年報,顯示凈利潤為-39.94億元,其后上海銀保監局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20〕4號)顯示安信信托共計31個項目涉及違規,兩年多時間里,安信信托經歷行業黑馬到黑天鵝的轉折。此后又有四川信托TOT項目大規模延期,需變賣總部大樓等資產償還投資人本益;金凰珠寶向多家信托公司質押黃金融資百億之后面臨違約,事涉多家信托公司。此外,隨著近年來泰禾、華夏幸福等房地產企業出現流動性風險,使部分信托公司的風險進一步暴露,風險項目數量及總體金額仍有上漲之勢。其實,在2020年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就書面約談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對信托業務年報審計風險進行了提示,其中主要包括對相關金融工具估值及減值、相關結構化主體的合并及信托報酬的計提和確認等方面的提示。2020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了2020年第2號工作論文《系統性金融風險溢出效應研究》,其中提到“非銀金融機構抵御風險能力較弱,應注重對信托、金控等非銀金融機構風險監控”。2020年6月,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關于開展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的通知》,其中對于信托公司明確把宏觀政策執行、公司治理、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融資類信托業務、非金融子公司管理、經營管理、創新業務等七類作為“回頭看”的工作要點。2020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更是首次對信托業以專題形式呈現,指出“信托業風險暴露加快,存在外溢可能”。
二、當前信托行業中的審計角色
以上種種,說明無論是監管機構還是專業服務機構均關注到信托業當前面臨的風險點,而有效化解上述風險,審計力量的作用不可忽視,但以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為代表的審計力量在當前信托公司審計中仍有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國家審計在業務范圍廣度上仍需拓展
目前68家信托公司里,國務院、國資委控股17家,財政部控股7家,地方國企控股10家,省屬國企控股16家,民企和實控人不明確的共18家。其中,國有資本占主體地位的信托公司多為大型國有企業的子公司,很少單獨作為主體接受國家審計的審計監督,往往是作為子公司的身份接受監督,這就使得國家審計在信托行業的覆蓋面尚顯不足,在信托行業的審計時間、人力資源配置等方面略顯單薄。
(二)社會審計在業務深度方面尚需深化
根據資料顯示,由于目前信托業上市公司寥寥,其中A股上市信托公司兩家分別為安信信托和陜國投信托,港股上市信托公司為山東信托,另有江蘇信托、昆侖信托等6家信托公司間接上市,其余大部分信托公司均無緣上市,這就使得在信息披露方面,大部分信托公司不受證監會、交易所等信息披露規定的要求,僅需按照銀保監會等相應監管要求,對部分信息予以披露。因此大部分信托公司在利用注冊會計師工作方面,多在項目盡調階段或者年度報告審計階段,當前的社會審計也大多是從公司經營的總體層面進行審計,對公司經營業績等情況進行核實分析,具體到微觀信托項目的審計涉及甚少。比如,注冊會計師較少對集合資金信托運行期間進行專項審計,而這類項目往往涉及較多的投資者和較大金額,社會影響大,再加上投資者往往接觸不到具體資金使用及受托人盡責的后端資料,無法詳細了解項目運行情況,從而導致投資者與信托公司發生糾紛時,難以認定信托公司的履責情況,亦不利于行業“買者自負,賣者盡責”氛圍的形成。
(三)內部審計在資源配置等方面仍顯不足
對于信托公司內部審計,首先,由于其自身獨立性問題,尤其是在治理結構不完善、內部人控制的公司里,很難獨立發揮監督作用,在信托公司面臨重大風險事件時往往也無法起到示警作用。其次,由于信托公司內審部門受規模所限,在應對傳統監管部門要求的開展如反洗錢、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專項審計的基礎上,往往還需開展公司內部相關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從而使得能夠真正配置在信托項目上的資源相較于信托公司的業務規模來說往往顯得較為有限,若再考慮需異地出差進行現場審計的話,審計資源配置就更顯得捉襟見肘了。
三、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審計建議
(一)更好發揮國家審計的政策實施監督作用
首先,應繼續加強對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擴大信托公司審計的覆蓋面,更好地履行憲法、審計法等法律法規賦予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貢獻更大的審計力量。具體而言可以拓寬審計廣度,穩步推進國資信托公司審計全覆蓋,真正做到摸清國資信托公司家底,理清當前風險資產類型及體量。在治已病的同時,也要防未病。要積極揭示國資信托公司發展過程中的風險隱患,及早識別問題,對履行出資人義務的部門及監管部門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更好助力信托業高質量發展。其次,應持續關注信托公司國家重大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比如,2020年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提出的引導金融機構進一步向企業合理讓利的政策指引,加上之前一貫的“房住不炒”政策、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等政策,這些均應成為國家審計在信托行業的持續關注點。具體而言,上述政策審計之間可以形成聯動效應,如從信托公司端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端聯動審計,可有助于切實摸清地方政府負債規模。在審計銀行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等行業時,也可以聯動審計與銀行存在銀信合作的信托公司等,真正做到從資金來源端的穿透審計、資金運用端的追溯審計,及時發現違規情況。同時也應多關注通過向地產產業鏈相關企業、關聯方或施工方發放貸款等形式繞“監管”,將資金實際用于房地產開發等違規行為,切實落實好中央“房住不炒”等的政策初衷。在2021年3月的國新辦新聞會上,中國人民銀行黨委書記、中國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曾直言“房地產是金融體系最大灰犀牛”,而房地產相關的業務對于信托公司無論是受托規模還是利潤貢獻方面均舉足輕重,做好相關業務的審計,也是更好防范“灰犀牛”的題中應有之義。最后,創新工作機制,暢通途徑,加強對信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監督。2020年12月,審計署印發了《內部審計統計調查制度》,其中明確指出,統計的調查對象和統計范圍是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等依法納入審計機關監督范圍的單位。統計內容包括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實施的審計項目及查出問題金額、發現問題數量及整改情況等。作為國有金融機構的重要組成,國有信托公司自然也在此范圍。因此,國家審計機關應繼續加強對國有信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監督指導,積極用好內部審計統計調查和資料報送機制,暢通審計發現問題上報路徑,避免內部審計信息孤島的產生。同時,審計機關還應加強對內部審計結果的運用,建立內部審計監督檢查機制,通過對統計匯總的相關問題日常監督,結合具體情況對項目或公司開展延伸審計,實施精準監督、開展專項檢查,從而提升對國有信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監督指導力度及成效,使得信托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在完善內部控制建設、防范風險等方面進一步做出實績。
(二)充分發揮好社會審計的專業監督作用
注冊會計師行業作為市場經濟監督體系重要的制度安排,自改革開放以來恢復重建已四十余年,行業發展成就有目共睹,在服務信托業轉型發展中也應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首先,可以考慮將社會審計引入相關信托產品的專項審計中去,利用專業化的力量,拓寬監管的覆蓋面,做好監管的輔助,更好助力實現動態監管。尤其是在對以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為代表的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資管產品上,引入注冊會計師對其定期進行審計,對于項目的盡職調查情況及期后管理情況進行重點審計,對其中涉及資金使用、抵質押物等的狀態、估值等進行動態追蹤,對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的履職盡責等方面重點予以關注,切實防患未然。其次,考慮到雖然行業轉型過程中標品信托規模日漸增長,但信托與公募基金、銀行理財等其他資管產品相比,標準化程度仍然較低,金融資產較多,沒有活躍的市場報價,伴隨著金融監管的持續加強、行業政策尤其是房地產融資政策等的收緊,在營收及利潤等方面為達成目標,金融資產減值的計提等方面成為了某些信托公司盈余管理的操作點。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對相關信托公司減值準備計提問題上應更加謹慎,應持續關注信托公司風險資產分類不準確及相應的減值準備計提不準確的問題,尤其對資金池業務的識別及通過資金池承接不良資產的情形予以重點關注,對于可能的風險損失,及時建議計提信托資產減值準備或計提預計負債,公允反映信托公司經營狀況。
(三)發揮好內部審計的風險防范作用
2020年9月,國資委印發了《關于深化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其中指出“對重點金融子企業和信托、債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金融業務每年至少開展1次專項審計,切實防止風險交叉傳導”。意見的實施表明從國資委層面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更加重視,加大對國資委旗下信托公司專項審計的頻率,對于提高行業風險防范能力有著極強的指導意義。首先,建議在國有信托公司中加快建立總審計師制度,以總審計師為紐帶,深化監督管理部門與信托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聯系溝通,同時加強對內部審計部門的專業性指導,增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權威性。其次,信托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繼續關注產品自設計—發行—后期管理等階段全生命流程的審計,切實防患未然。比如,在產品設計階段,應繼續關注交易對手方的資質、財務狀況及相應抵質押物品的真實性等;在發行階段,要重點關注投資者的狀況,在反洗錢等方面做好工作,避免信托公司出現合規性風險;在項目后期管理階段,需持續關注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等,如是否被挪用、項目資金投入所涉及的工程進度情況,是否存在進度低于預期等情況。對于項目抵質押物價值也要進行動態追蹤評估,保證項目安全性。同時積極關注項目交易對手的財務狀況尤其是受疫情、汛情等影響,許多交易對手如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臺等信托業務重點領域營收及現金流情況受影響較大,存續項目的潛在風險可能會提升,需及時關注預警。最后,大數據時代,內部審計的信息化水平及數據分析能力的提升也愈加重要。在當前信托業轉型的關口,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房地產公司等傳統交易對手的依賴逐漸下降的同時,新型業務也必會發展壯大,對新行業及新業務的數據收集、整合、分析,對于研判信托項目中的風險也顯得尤為重要。此外,由于疫情的影響,使得許多信托公司的現場審計難以全面開展,這也對內部審計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只有通過國家審計、社會審計與內部審計的共同作用,多層次發力,才能更早發現信托公司經營中的問題,更好應對可能面臨的風險,減少像蘿卜章、假黃金之類對投資人造成的傷害,重樹投資者信心,更好發展主動管理類業務,更好助力行業真正打破剛性兌付,積極促進信托業轉型發展,回歸信托本源。
作者:馬亞慧 劉栓 單位:英大長安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中節能工程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