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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審計獨立性審計委托模式審計業經營模式審計公司組織形式
摘要:本文以影響審計獨立性的最關鍵的三種基礎性制度因素——審計委托模式、審計業經營模式和審計公司財產組織形式為分析框架,系統地梳理了近十年內國內外學術界關于審計市場信用危機形成機制及其解決對策的研究成果,并對這些理論成果作了簡要評析以及未來需要進一步研究方向作了展望。國內外學術界對造成審計獨立性風險陛,及其審計市場信任危機形成的機理等進行了較為廣泛地研究,形成了富有啟發性的研究成果。
近年發達和新興的資本市場上不斷出現的公司財務欺詐(AccountingFraud)案例(Enron、Xerox、Woridc0m、0west、Sunbeam、Parmalat;銀廣廈和紅光實業等),由于都存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不具公信力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和嚴重失真審計報告而導致審計失敗(AuditFailures)。現代審計制度設計的宗旨就是為了防止公司財務欺詐而作的制度性安排,其生命力是審計的獨立性。
一、引言
隨著一些審計公司卷人公司財務欺詐案并因此而倒閉,從而動搖了社會公眾和投資者對會計信息、審計公司的公信力乃至于對整個審計市場的信任,侵蝕了資本市場投資秩序的基礎,從而引發了審計市場的信用危機。由于審計信用危機,各國紛紛加強了對審計市場的監管體制改革,但國內外學術界關于審計市場信用危機形成機制、如何監管的討論遠未停止。學術界對審計市場信用危機研究的共同指向就是審計獨立性風險性越來越大。按WattsandZimmerman(1983)的定義,所謂審計獨立性,是指審計師能揭示已經發現具有重大違規造假財務報告的可能性。
二、審計信用危機評析
(一)審計委托契約模式、審計獨立性風險與委托機制重構審計公司作為資本市場上的一種金融中介機構,即經紀人中介機構,其主要功能就是向投資者出售真實會計信息,以供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它是解決投資者和公司實際控制人(如控股股東或管理者)之間問題的有效方式之一(多德,2004)。因此,當審計獨立性風險性越來越大時,國內外學術界無疑開始重新審視現代審計委托契約模式內在缺陷,并寄希望從中找到重構審計獨立性的對策(馮均科,2002;朱星文,2005;蔣堯明和鄭佳軍,2005)。從契約關系上講,審計公司作為鑒定財務信息真假的金融中介機構,接受所有者的委托對被審計對象進行財務審計。所以,審計市場的合理的、均衡的穩定審計契約關系模式應該是,審計公司接受投資者審計需求,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審計,供投資者進一步投資決策參考,并向投資者收取相應的審計費用。
(二)審計業經營模式、審計獨立性風險與監管機制重構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原“五大”審計公司為代表的現代審計業經營模式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勢就是走向審計業務(AuditServices)與非審計業務(Non—AuditServices,NAS)(如會計、簿記服務,稅收服務和管理咨詢服務)相結合的混業經營,并且利潤高、風險相對較低的非審計業務收入在審計公司總收入中的比重越來越大。為被審計對象提供非審計業務成為一些大的審計公司利潤的主要增長點和價值追求。1993年,整個審計業只有31%的收入來自非審計業務,但到了1999,國際原“五大”審計公司的非審計業務收入均超過審計業務收人。如普華只有40%的業務收入來自審計業務,其余收入大都來自管理咨詢、稅收咨詢等非審計業務(葉少琴和劉峰,2005)無疑,非審計業務(NAS)擴大了審計的規模經濟效應和知識溢出效應(KnowledgeSpillerover),但非審計業務(NAS)給審計獨立性帶來的可能負效應是造成社會公眾和投資者不信任審計獨立性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當然也引起了管理層越來越多的憂慮。關于非審計業務是否損害了審計獨立性,以及審計業是否應該混業經營還是分業經營的論戰再次進入學術界的研究視野。但學術界關于非審計業務與審計獨立性關系的研究仍未形成一致結論。新晨
(三)審計公司法律組織形式、審計獨立性風險與賠償機制重構長期以來金融經濟學家堅信,基于市場的約束機制(如聲譽機制和集體訴訟機制)能有效地促使審計公司保持自己的獨立性。針對我國資本市場審計失敗案例研究,發現基于市場制約機制并不健全,效果并不顯著。近年來盡管對審計違規處罰力度不斷加大,但審計合謀欺詐現象并未因此減少,特別是目前我國審計公司以有限責任組織為主的狀況下,即使啟動民事責任一給違規的審計公司一定的經濟處罰,也不會對審計公司或審計師過去違規所獲得收益產生太大的影響,并且這種罰款力度遠遠小于其違規所獲得收益的強度,特別是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對其懲罰的上限只是審計公司的凈資產,這并不影響審計公司從審計欺詐中已經獲得收益(李潔和劉桂良,2007)。從總體情況看,在我國實行合伙制的審計公司要比有限責任審計公司謹慎,目前發現的在上市公司審計中造假的審計公司基本上都是有限責任審計公司。
三、總結
本文主要從三個維度:即審計委托契約模式、審計業經營模式和審計公司法律組織形式上分別梳理與簡要評析了近十年內國內外學術界關于審計市場信用危機的內在原因及其制度彌合的理論成果。認為從這三個維度探索近十年內關于審計獨立性研究成果具有較強理論意義。當獨立性只是審計業一種核心價值追求與生存之本,并不是一種必然行為時,這三個方面任何缺陷都會成為審計業內在的反獨立性的不利因素,即這三方面任何裂縫都會成為滋生審計業道德風險的溫床,使審計喪失客觀性(Objectivity)與公正性(Integrity),因而引發社會公眾和投資者對審計業的不信任。因此,維持審計獨立性,只有從這三個方面進行綜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