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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結構
社會結構是指社會的分層、文化、組織和控制等。家庭暴力的救助模式隨社會結構的變化而變化。其中,家庭暴力救助模式與社會分層、社會組織和社會文化呈正比例關系,即社會分層越多,救助模式越多;文化越多元、組織越發達,救助模式越多樣化。救助模式與其他社會控制呈反比例關系,即其他社會控制(如倫理、道德、宗教等)越有效,救助模式就越少。從社會結構的角度看,傳統家庭暴力私力救助地位的弱化是社會分化與分層加劇、價值觀多元化、倫理道德失范及法律規范優先性的結果。
(一)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分層分層是社會生活的垂直方面,指生存條件的各種不平等的分配,即貧富程度、權勢程度的等級。這種等級差距是以分層的數量為依據的。家庭暴力救助模式的變化與社會分層成正比,即社會分層越多,對家庭暴力的態度越多元,家庭暴力救助的方式就越多。在以自然經濟為主導的傳統機械團結型社會共同體中,社會分工少而簡單,商品經濟不發達,城市化程度低,社會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依賴程度不高,人們的經濟地位差異較小,社會分層不明顯。由于人們的生產、生活及社會交往幾乎都局限在具有相同價值觀的家庭和相應的家族內部,個人對家庭、家族形成單向的依賴關系,私力救濟是家庭暴力救助的核心機制,而對公力救濟和社會救助的依賴程度較低。中國社會轉型期,社會分層與分化加劇。據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的《中國城市發展報告(4)——聚焦民生》顯示,我國城鄉收入差距比由1980年的2.49:1擴大至2010年的3.23:1,成為世界上城鄉收入差距最大的國家之一。由于不同社會分層的人們因其享有的社會資源和法律保護差異對家庭暴力救助方式有不同的取向,導致家庭暴力救助方式的多樣化。比如,更多高收入群體傾向以法律手段解決糾紛(約30%,低收入群體約13%);低收入群體更多地傾向通過政府渠道或私力救濟解決糾紛(約21%,高收入群體約12%);中等收入群體依據其受教育程度(教育程度高的人更多地將糾紛訴諸法律)及職業的不同(不同職業享有的社會資源不同)對糾紛解決方式取向各異,但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中產階級”更多地利用法律解決糾紛。
(二)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控制社會控制是指社會生活的規范方面,它規定不軌行為并對不軌行為作出反應。法本身是一種社會控制,即政府對其公民的社會控制,但倫理、道德、習俗、宗教等也是社會控制。法與其他社會控制手段之間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即當其他社會控制較少時,法就越多;當其他社會控制較多時,法就越少。在文化單一、價值觀趨同的機械團結型社會,倫理道德的規范作用大于法律制度規范。傳統的由家長、族長等尊長及鄰里、親屬等社會網絡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實施的私力救助具有倫理、道德和習俗等“活法”規范的支持,因而能夠獲得社會的廣泛認同。不僅如此,在人口流動小、人際關系密切的鄉土熟人社會,私力救助還具有便利、及時、低耗和高效等優勢,是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尤其是暴力實施過程中救助的有效機制,有助于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惡化,更好維護受害人權益。中國社會轉型期,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增強,婚姻家庭價值觀多元化,婚姻家庭穩定性降低,夫妻人身關系弱化,家庭成員間的關系淡化,倫理、道德與習俗等非法律控制手段對婚姻家庭的規范作用減弱,家庭暴力私力救濟的傳統優勢不斷喪失,法律相對于其他社會控制手段的優先地位得以確立。婚姻家庭觀念的多元化和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使得家庭暴力當事人更多地傾向于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以求得權利救濟的權威性、徹底性和強制性。婚姻倫理的自由化、婚姻形態的復雜化以及家庭結構的多樣化等使得家庭暴力的動因更趨復雜,形式更趨多樣,權利救濟的難度加大,傳統的私力救助難以適應權利救助的需要,依賴親情、友情、權力和人際關系的傳統私力救助逐步讓位于普遍性的、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行為規范。
(三)家庭暴力救助與社會文化文化可以用來解釋社會生活,亦可以用以解釋法律。“文化的量因社會環境的不同而變化。在文化稀少之處,法律也少;而在文化豐富之處,法律亦繁多。文化越多,法律也越多:法律的變化與文化成正比。”文化量的這種變化體現在不同文化以及同一文化的不同社會類型與不同地區之間:整體而言,分工協作型社會的文化多于機械團結型社會的文化,城市的文化多于鄉村,開放地區的文化多于封閉地區的文化等,如深圳是個外來人口構成的不同價值理念融合的開放式城市,其文化多于臨近的以本土人口占絕對優勢及價值觀趨同的封閉性城市汕頭。⑩文化的單一與多元、封閉與開放、傳統與現代等不僅決定著人們的行為,亦決定著行為的規范和規范的調整效果。多元文化國家或地區和單一文化國家或地區對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同,救助機制也存在顯著差異。多元文化的兼容并蓄與寬容使多元價值并存與互動,家庭成員的個人價值得到尊重,個人與家庭、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的利益通過法律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得到規范。當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受到侵犯時,受害人更傾向于尋求法律救助,即公力救濟。在單一文化背景下,當個人利益與家庭、家族利益發生沖突時,犧牲個人利益,維護家庭、家族利益是當然的選擇。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序,重教育勸導、輕溝通協商,重家庭整體利益、輕家庭成員個體利益的家庭暴力私力救助方式,依據家庭人、家族人等文化傳承對個人的約束而干預家庭暴力的實踐,具有堅實的家中心主義價值觀基礎。
二、轉型中國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的重構
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的法社會學分析表明,不同社會類型中的人們和不同社會結構中的群體對家庭暴力的態度不同,其家庭暴力的救助機制也存在差異。中國正處于由傳統至現代的轉型過程中,其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不同于西方,因此家庭暴力救助機制的設置不宜照搬西方經驗,無論是立法保護、司法救助,還是行政救濟均不例外。過度超前的立法只能是“紙上法”,不可能取得預期的調整效果。而超越社會集體意識的司法和行政救助不僅會造成司法和行政資源的浪費,也無法實質上救濟受害人。另一方面,轉型期中國雖然還不是一個法治的國家,但其正在朝著民主、法治和人權的方向演進。傳統的家庭暴力私力救助機制已不能夠滿足當下社會家庭暴力救助的需要。基于中國社會轉型期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的特征,構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會救助協同的多元化家庭暴力救助機制,有助于強化家庭暴力的預防和家庭暴力實施過程中的救助,提升家庭暴力救助的效果,更有效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
(一)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功能的再生
地方自治組織以其近民、便民、及時和高效等優勢在化解家事糾紛,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組織與治理社會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并曾一度成為解決家事糾紛的主要方式。自治組織的上述功能除了回應國家政權建設中的社會治理問題外,還與前社會轉型期中國高度統一的意識形態、單一的文化與所有制結構、單一的組織形式與利益主體密切相關,具有其發揮作用的土壤。隨著中國社會由傳統至現代的轉型,原有的地域和單位組織結構發生了解體和功能轉換,自治組織制度設計和運行機制的時代局限性使其無法滿足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需要,其干預家庭暴力面臨的人(自治組織成員的數量和整體素質與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需要不匹配)、財(家庭暴力救助經費與自治組織成員的付出及作用不匹配)、物(救助設施與家庭暴力救助所需要的食宿安排和隔離措施等不匹配)壓力劇增,影響了自治組織干預家庭暴力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和家庭暴力干預的效果。基于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實際需要,通過政策支持、經費保障和人力重組,強化地方自治組織在家庭暴力預防和救助中的作用,重新煥發其家庭暴力救助的活力,不僅是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現實需要,亦是弘揚自治組織優秀文化傳統,善用本土資源,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的理性選擇。
1.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物質保障。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物質保障應明確為政府責任,物質保障的范圍包括自治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工作經費、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培訓費用、激勵金、救助金等。物質保障的經費來源可采取國家財政支持和社會籌集資金相結合的方式設立家庭暴力救助專項經費;應建立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經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體系,對救助經費實行歸口管理,統一劃撥。通過專項經費加大對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投入,在重點保障家庭暴力救助必需的工作經費和補貼經費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環境、設施和辦公條件,完善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工作激勵機制、人身保險和救助機制。對因從事家庭暴力救助工作致傷致殘,無論其生活是否發生困難,當地人民政府均應提供必要和充分的醫療和生活救助。
2.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人力資源保障。當下村委會和居委會的人員結構仍然存在“兩低一高”(文化程度低、綜合素質低、年齡偏高)的情況,這與轉型期家庭暴力救助對救助者專業素質的要求不相適應。轉型期家庭暴力的救助不僅要求救助者具有責任感和服務意識,還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識和豐富的調解經驗和技巧。因此,通過人事、編制、財政等多元化措施,加強自治組織隊伍建設,通過管理創新建立長效的培訓與管理機制,建立公開、公平和公正的自治組織工作者選拔、考核和激勵機制,對自治組織工作人員實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推進自治組織工作者的專業化,提升其干預家庭暴力的能力。
3.明確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職責和內容。自治組織處于家庭暴力救助的最前沿,在家庭暴力救助,尤其是家庭暴力實施過程中的救助具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動、及時干預有助于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惡化,能有效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自治組織家庭暴力救助的功能主要包括:第一,調查、了解所在社區家庭結構、家庭環境、家庭成員關系,特別是婦女、兒童生存狀況等,做好家庭暴力預防工作。第二,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的宣傳和教育工作。自治組織可通過村民大會、居民大會、社區媒體宣傳及家庭走訪等方式宣傳家庭暴力的后果、家庭暴力的預防和救濟途徑,營造反對家庭暴力的大環境。第三,及時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對所獲悉的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自治組織應當第一時間進行干預,化解、勸阻、調處家庭暴力糾紛,轉移處于危境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對有需要的受害人提供庇護、食宿或為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其他救助提供幫助。
4.強化新型社區的家庭暴力救助功能。城鎮化是中國社會轉型的重要標志之一,也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使家庭、家族和單位的社會職能外移,形成了不同地理、經濟和文化的新型社區。社區在家庭暴力救助中起著愈益重要的作用。據天津市社區調查事務所對和平區新興街的調查,居民在社會事務方面對于社區的依賴已超過對自己工作單位的依賴,50.9%的居民希望通過社區來幫助解決就業問題,76.2%的居民希望社區幫助解決家庭糾紛和鄰里糾紛,58.5%的居民希望通過社區幫助來避免家庭意外和不幸事故。因此,如何通過制度創新,發揮以物業小區為代表的新型社區在家庭暴力救助中的作用是家庭暴力救助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地帶。
(二)完善家庭暴力公力救助制度體系
公力救助是現代社會家庭暴力救助的主渠道。西方國家通過反家庭暴力法,構建了由政府主導、政策支持、立法保障、司法救濟、行政干預和社會參與的制度體系,形成了立法、司法、執法、行政和社會聯動的完整救助機制,有效地預防和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基于轉型期中國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的特征,在繼承和弘揚傳統救助機制的基礎上,借鑒、吸收和改良域外經驗,完善家庭暴力公力救助制度體系,強化家庭暴力救助的國家責任,明確各職能部門家庭暴力救助的職責,為家庭暴力的預防和救助提供制度保障,是當下我國家庭暴力救助的基礎和前置性工作。
1.推進家庭暴力救助立法工作。家庭暴力的預防救助是一項系統復雜的工作,需要多方參與和多部門協作,必須通過立法明確各方和各部門的職責,形成完整有效的運作機制。目前我國尚無家庭暴力救助的專門立法,有關家庭暴力救助的規定散見于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部門法,系統性不夠、可操作性不強,家庭暴力救助存在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情形,致使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助,比如受害人取證難,家庭暴力的事前預防和實施過程中的救助措施匱乏,各救助主體職責不明確、銜接不暢,社會參與不夠,對受害人的救助不徹底以及缺乏對受害人的安全保護措施等等。鑒于此,我國應加快推進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進程。家庭暴力立法要堅持國際性和民族性的統一、文化傳承和創新的統一、前瞻性和現實性的統一,強化立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實證調查和研究,發現轉型期家庭暴力的動因、特征,針對常發性重點和要點問題,尋求切合實際的救濟措施,通過立法予以規范。就國際性和民族性的統一問題,中國的社會類型和社會結構不同于西方,因此對西方家庭暴力救助制度的借鑒應注重改良和創新,使之符合國情。就家庭暴力救助文化傳承和創新的統一而言,應弘揚私力救濟和社會網絡救濟的優良傳統,通過文化創新賦予傳統救助機制以現代品質,構建完整的私力救助、社會救助和公力救助制度體系。家庭暴力立法還應當堅持前瞻性和現實性的統一,避免不切實際的過度超前立法和消極的滯后立法。
2.完善家庭暴力司法救助機制。司法救助是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最終救濟方式。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家庭暴力司法救濟途徑主要有請求離婚及損害賠償,提起自訴,追究施暴者刑事責任等,司法救濟存在事前預防不夠、事中救濟不力、事后救濟效果不明顯等缺陷,宜從下述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完善家庭暴力侵權責任制度,強化施暴者的法律責任,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提供有效保障。第二,改革家庭暴力起訴制度。健全家庭暴力公訴制度,彌補自訴制度之不足,更有效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受害人的權益。第三,重置家庭暴力證據規則。目前,家庭暴力案件適用的是普通民事案件的證據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不利于保護受害人權益,應基于家庭暴力的多樣性和隱蔽性特征,設立家庭暴力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第四,明確家庭暴力案件的審理原則。家庭暴力案件的審理原則主要包括:不公開審理原則;職權探知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等。第五,創新和發展家庭暴力司法救助機制,如照護令、監督令、人身保護令等。
3.設置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救助專門機構。地方政府應設立專門的家庭暴力救助機構,專事研究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統籌規劃、協調監督和引導落實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工作。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根據地方實際,制定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規劃。第二,組織實施家庭暴力預防與救助規劃。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救助專門機構應當發揮宣傳、引導和組織作用,推進基層組織、志愿組織和新型社區的家庭暴力預防和救助工作。第三,評估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的實際需要,為有需要的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經濟援助、食宿安排,為處于危險中的受害人提供庇護等。第四,對處于地方自治組織、志愿組織、社會福利機構等照護下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進行回訪、檢查、管理、監督和調整。
4.構建家庭暴力救助通道。家庭暴力救助通道,是指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救助期間及被救助之后,各有關救助保護主體依據職責分工,為受救助者提供庇護、食宿、心理疏導、咨詢建議、回歸安置、回訪等一體化救助服務計劃,確保受救助人完滿回歸,實現家庭暴力救助標本兼治之目的。對于家庭暴力糾紛,不能簡單地勸說了事,而應當根據具體情形,或對施暴者采取強制措施,或對當事人實施有效隔離,或為受害人提供庇護、食宿、心理疏導,或為受害人尋求其他救濟(如司法、行政救濟)提供咨詢建議,或為需要治療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經濟援助,或對回歸安置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進行回訪等。家庭暴力救助通道計劃是一項系統復雜的工程,需要各救助保護機構依據職責分工,協同行動,做好各救助環節的銜接,暢通救助渠道,提升救助效率,保證救助效果。
作者:熊金才單位:汕頭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