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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論叢雜志》2014年第三期
英國農業生產力的發展、土地市場的發展,以及毛紡織業的發展,成為圈地高潮出現的真正動力。積極圈占土地的人口囊括了農村社會眾多階層,有世俗貴族、鄉紳、修道院院長,還有不斷擴大經營規模新型資本主義租地農場主,也有富裕的自由農參與其中。這個時期的私人圈地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通過協議進行的大規模的土地圈占行為,進行圈地的主要是貴族和租地農場主;一種是小塊土地的圈占,這種圈地通常是土地所有者之間通過協議進行的圈地,圈占面積從1英畝到5英畝、10英畝或者20英畝不等,甚至更多,呈現出一個緩慢的漸進過程。自由農圈地大多屬于這一類型的圈地[3](pp.11-12)。世俗貴族地主是該階段最主要的圈地者[4](p.5)。其次是租地農場主,這一點在農業發達的伯克郡和牛津郡表現尤其明顯。在封建莊園內,土地屬于莊園領主所有,莊園主把自營地之外的土地分租給各種佃農耕種。對于租地農場主而言,圈地實際上是通過一種特殊方式擴大租地面積。他們在得到領主“許可”的前提下,驅逐小農,圈占其土地,把各家各戶分散經營的小農租地變成自己集中經營的大片租地,提高了耕作效率,從而增加了租金,使莊園領主獲利更多。因此,租地農場主的圈地往往得到貴族地主的支持。由于被對貴族和租地農場主等大土地所有者的圈地的過分關注所掩蓋,自由農在圈地運動中的作用顯得極不起眼。幸運的是,現代西方研究圈地的學者對都鐸時期的圈地運動進行了全面研究,雖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分歧,但在很多問題上已經取得共識。由于他們的貢獻,我們不再因為全體大地主成為試圖從農耕轉向養羊的全體佃農的潛在敵人,而把圈地運動當做一場歷史災難。它是一個自然的、漸進的發展過程,時而多時而少,有一種發展趨勢,圈地是為了更好的生產而不是純粹為了畜牧。
此外,圈地顯然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圈占已經耕種的敞田,另一種是圈占迄今還未耕種的林地、荒地和沼澤地。對圈地方法和本質的理解,比以前更加到位。一是圈地大多數不是強制執行,而是自愿進行。在領主和佃農簽訂協議后,大量自愿的圈地開始了,最初有一人然后其他人也主動進行。二是小塊地圈占更加著名:人們與領主或鄰居為一小塊公田簽訂合同,或沒有簽約就直接圈占;侵吞荒地或森林邊界的小塊地;或為了一條狹窄的條形地把自己的地界標志向國王的公路移動幾英尺。騎士和紳士不采用上述蠶食的方法,它是非常適合已經習慣于為小塊地爭吵的小農的需要和作風的一種方法。自由農的地位、氣質和野心都適合采用這種圈地,他們是小塊土地圈占者中的絕大多數。
岡納的研究表明,至伊麗莎白時代剛剛開始時一些郡的圈地已經非常完善[6](p.179)。其中,自由農在圈地中的作用至關重要。從1485年到1517年間,僅伯克一個郡的自耕農圈地總面積就達841英畝,占全郡圈地面積的12.17%,參與圈地的自由農人數占該郡圈地總人數的16.15%;白金漢郡自耕農圈地面積1275英畝,占全郡圈地總面積13.91%,參與圈地的自耕農人數占全郡圈地總人數25.22%,;沃里克郡自耕農圈地人數占全郡圈地總人數的30.61%,該郡自耕農圈占土地1022英畝,占全郡圈地總面積13.3%。17世紀,自耕農人數大約占英格蘭總人口的今17%,而他們擁有的土地面積約為全國土地總面積的25%—33%。坎貝爾法發現整個16世紀圈地在英格蘭所有地方都有不同程度的發展。圈地活動比較普遍的各郡四季法庭檔案以及更高級別法庭圈地案例檔案表明,富裕的自由農也是圈地和侵吞土地的積極參與者[4](pp.88-89)。都鐸時期自由農的圈地主要是在經濟和市場的推動下,本著對各方有利的原則,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協議,和平進行的。例如,1548年,靠近威爾特郡瓦登的一份莊園法庭文書記錄了一個關于自由農圈地的協議。自由農亨利•朗與一些佃農簽訂了土地圈占協議:農場主亨利•郎有權圈占屬于這些佃農的14英畝土地,該地塊位于阿爾默德米爾的弗隆;條件是亨利•郎拿出其位于朗蘭德和耶特的另外14英畝土地交給其他佃農圈占。這一協議實際上是該農場主和其他佃農之間的一份土地置換協議。該協議的合法性得到領主的認可。中世紀英國慣例規定,任何人交換土地,只需在下次召開的莊園法庭登記即可[7](p.47)。據此慣例,1589年約克郡布雷德福荒原上所有佃戶聚集在一起,完全一致地達成一項圈地協議[8](p.179)。當然,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為擴大自己的耕地,一些自由農對土地的蠶食侵占近乎瘋狂,甚至不惜違反法律。例如,1572年艾塞克斯自由農威廉•索爾(WilliamSorell)因為“在女王公路開了三個口”被起訴[9];艾塞克斯一個自由農喬治•桑普森“因為在王室公路上開了一個橫穿公路的口子”遭指控[10];約克郡自由農克里斯托弗•格林因為“犁了王室公路”被指控[11];赫特福德自由農威廉•鮑爾漢姆(WilliamBore-ham)“因為在公路上栽木桿和木樁圈地”被指控[12]。類似案例在法庭案卷中較多,涉案富裕自由農明顯多于其他階層的人。
總體而言,自由農通常是不受同代人和大多數后世作者非難的土地蠶食者。小規模圈占土地通常比向牧場的轉化更有利于農耕的事實,也有助于自由農逃避大量對圈地者的譴責和責難。例如,在德文的羅伯特•弗斯(RobertFurse)為子孫準備的檔案中,他說他的祖先是這樣的人:“有少量財產,然而他們逐漸積累……沿著這條道路前進……我們通過這些方法有了更多的財產、信譽和名譽。”[13](p.170)這是伊麗莎白時期一個約曼的簡單敘述,卻概括了許多人的故事。然而,有時富裕的自由農圈地的規模也是很大。例如,1566年,德文郡的自由農約曼巴納德•拉克斯頓(BarnardLuxton)花400鎊買下了“晚期屬于哈特蘭(Hartland)修道院的阿伯薩姆(Abbotsham)莊園”[14](p.702)。1589年,肯特的一份契約說明,多佛的紳士約翰•艾德禮“放棄自己124英畝土地、3處宅院、果園和其他附屬物現在和將來的權利給已經占有這塊地的古德斯通(odnestone)的約曼約翰•里查德。”一份600英鎊的合同表明,同一個約曼在早些年艾德禮家族另一個成員那里買了超過200英畝的土地[15](p.12)。如此大規模圈占土地的自由農已完全不同于普通的自由農民,他們多為精明能干、善于持家的富裕農民的上層。這些人在從傳統農業向資本主義農業轉變的過程中,善于把握機遇,積累財富,成為農業生產領域的佼佼者。他們在社會轉型中,迅速抹掉了舊式農民的印記,直接控制了生產和交換,以及地方行政司法的基本環節,形成了全新的經營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及新的品質和觀念,他們適應了市場需要,善于經營自己的農場,最終發展成為一個全新的社會階層———資本主義農場主。
都鐸時期,英國富裕自由農圈占土地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圈占公共土地;二購買或租賃土地;三通過協議進行土地置換。圈占公共土地,包括侵占公路和侵占公共權利的圈地以及圈占尚未開發的土地(林地、荒地和沼澤等)的圈地。除前文提及的自由農侵占公路的事例外,類似事例還有許多。例如,艾塞克斯富裕自由農民馬泰•福德漢姆(MatthewFordham)在1566年大約圈占了30英畝土地,這些地被描述為斯坦威(Stanway)“公有地的一大部分”[4](p.95);1566年艾塞克斯的自耕農富爾漢圈占了斯金姆耶的20英畝公地[16](p.37)。對公共土地的圈占比較常見的是對未利用土地的圈占,像這種圈地不僅不會招致反對,而且受到領主的歡迎,尤其是森林、荒地或沼澤地的圈占,因為他們以前在這些土地上很少或根本沒有收入,現在則可以收取土地租金。蘭開夏郡羅森戴爾(Rossendale)整個地區的發展都是靠圈占王室森林。亨利七世森林砍伐令后,共同體的擴張很快就開始了,這里圈地的小所有者數量急劇增加,以至到17世紀該地大土地所有者圈地的只占少數。小土地所有者的產生和延續是16世紀晚期和17世紀早期該地區發展中是最重要的事實。英格蘭公地在1500年占全部土地的1/3,1600年則大大縮減[17](pp.1009-1036)。都鐸時期,自由小農大量侵占公共土地的現象的大量出現,從根本上說是由于莊園制度已經解體,個體私人財產權利意識不斷強化的具體體現。第二種方式購買或租賃土地,包括少數富裕自由農大規模買進土地和多數自由小農進行的小規模購買或租賃土地。大規模購買主要包括購買修道院土地和王室土地,以及一些莊園,屬于少數富裕自由農民上層行為。
例如,1576年,東馬靈(EastMalling)一個富裕自由農休•康福德(HughCornford)和子羅伯特以563英鎊6先令8便士購買了蘇塞克斯林菲爾德(Lynfield)鄉紳弗朗西斯•查洛納(FrancisChalloner)及其兒子的土地[18]。1588年,蘇塞克斯沃爾德倫(Waldron)的富裕自由農約翰•弗克納(JohnFawkener)以500英鎊買下了蒙塔古(Montague)子爵安東尼•布朗的沃爾德隆(Waldron)莊園[19]。毫無疑問,能夠有如此財力進行大規模購買和租賃土地的富裕農民,已非普通農民,他們應該是新興的資本主義農場主階層。而大多數自由小農財力有限,資金不足,無力一次購買大量的土地,只能被迫購買任何能買到的小塊土地以擴大土地,如前文所述,這種購買從1英畝、5英畝、10英畝到20英畝不等。諾福克的里查德?楊的土地包括21塊,其中只有3塊略微超過3英畝。21塊中只有6塊是繼承的。其余由楊購買的15塊都在2英畝以下。這些土地顯然大多數是從不同的所有者手中買來的。薩福克的約翰•喬德斯頓在1615年的遺囑中提到他的11英畝半的公簿持有地分為13塊[5](p.100)。自由小農小規模圈占土地雖然不為人所關注,其作用卻也不容忽視。格拉斯通過對漢普郡一個村莊的研究得出結論,從16世紀開始古老的小塊地在南克勞利(Crawley)和北克勞利都消失了[20](p.99)。托尼論證了其他地區也發生了同樣的變化[21](pp.61-62)。
第三種方式是通過協議在生產者之間進行的土地置換。在通過圈占、購買和租佃增加了土地之后,農民還面臨一個土地合并的問題。土地合并無疑是為了提高耕作效率。對土地聯合的渴望刺激了土地買賣的同時,在自由農中普遍存在交換分散的地塊使它們連在一起,以提高耕作效率的做法。如果在兩塊或更多的田里或在一塊田的條田里A的土地和B的土地相鄰,交換會對雙方都有利。如果他們都有和C的土地搭界的地,C就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做法讓其他人和A和B交換土地,以便使自己的土地能連在一起。現存檔案中有大量這種交換的契約,證明了這種合并方法的盛行。大法官法庭(Chancery)的一個案例提到,北安普頓郡自由農民尼古拉斯•杰克遜“為了更便利于自己耕種”進行了一次交換。自由農約翰•索普和林肯郡的鄉紳丹尼爾•哈比(DanielHarbye)“為了更好地耕種他們的幾塊繼承地”,在1602年進行了土地交換。契約表明索普的土地分散在幾塊田地里,其中有許多地分散在兩小塊地中。另外,他還用那些地和荒地上的公共權利換取了一塊未圈地。沃里克郡兩個自由農約翰•查塔克(JohnChattock)和約翰•奈特(JohnKnight)在一次交易中以一英畝半換取一英畝半土地,一塊在公地上,另一塊是最近圈占的土地;但從和他們別的土地的關系看,交易對雙方都有利。諾福克一個自由農和一個紳士之間彼此各用5英畝1陸德互相交換,其中一塊是公簿持有地,一塊是自由持有地。1576年,北安普頓郡自由農羅伯特•雅克(RobertYack)和鄉紳約翰•伊薩姆(JohnIsham)之間的一份交換契約表明,伊薩姆拿出自己土地中的19塊換雅克的45塊地。他們兩人還交換了一英畝半和一陸德大小的另外幾小塊土地[4](pp.100-101)。通過自由農民的租約和買賣契約、債券和抵押、交換契約和圈地協議和法庭檔案,我們了解了都鐸時期英國富裕自由農在圈地運動中的表現,該階層在生存有了保障之后,為了牟取利潤,不惜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機會擴大自己的財富,但又沒有足夠的財力進行大規模投資和冒險,于是就出現了漸進的土地擴張活動。他們實際上成為了野心勃勃的小投資者,其中不乏成功者,富裕農民上層中的成功者在擴大自己土地財產的同時,采用了新的雇傭經濟,面向市場生產,成為新型生產方式的開創者,在經濟轉型和社會轉型的變革中發揮了骨干和主力軍的作用,成為了一個嶄新階級———資產階級的前身。但在激烈的土地投資冒險競爭中自由小農無疑是最易被淘汰的。在圈地中,大量的自由農淪為工業雇用工人和農業雇用工人,甚至是流浪者,已廣為人知。靠圈地發家晉升為更高的等級或資產階級農場主的自由農,數量畢竟非常有限。
作者:李彥雄單位:安陽師范學院歷史與文博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