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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翻譯的價值構成
翻譯的價值也具有元價值的一般內涵,即主體的需要和客體的屬性。先談價值主體的需要。構成翻譯價值的主體只能是人,因為人是原文本或目標文本的需要者、創造者、享用者和評價者。縱觀中西翻譯史,每一次重大的翻譯活動都是源于特定環境、特定歷史條件下的人的需要,翻譯產生的成果又以自身的價值屬性滿足了人的需要,從而產生了相應的價值。例如,19世紀末的甲午中日戰爭把災難深重的中華民族再次推到了生死存亡的危急關頭,清政府的一批有識之士逐漸意識到洋務運動根本改變不了中國人的命運,只有從政治體制上進行變革中國才有出路。于是,譯介、宣傳西方民主政治思想便成了當時有識之士的強烈需求。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嚴復翻譯了英國生物學家赫胥黎的《天演論》。該譯作的問世引起了巨大的社會反響,成為維新運動的重要思想武器,使愛國青年熱血沸騰,教育和啟迪了幾代中國人,產生了巨大的社會、歷史和文化價值。維新派領袖康有為見此譯稿后,發出“眼中未見有此等人”的贊嘆,稱嚴復“譯《天演論》為中國西學第一者也”(見《與張之洞書》)。同樣,在中國歷史上產生過深遠的社會、歷史、文化影響的佛經翻譯也都是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下源于價值主體的需要而產生的。再談價值客體的屬性。從哲學上講,構成價值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人,但構成翻譯價值的客體卻只能是物,因為翻譯是用一種語言把另一種語言所表達的內容、形式和風格,忠實、形象、藝術地再現出來的實踐活動,翻譯的結果是以翻譯的產品(譯作)形式出現的。
具有某種屬性的客觀事物只有在滿足了主體的某種需要時,這種客觀事物的價值才會表現出來。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各種物質的屬性也是多方面的,因而可以滿足人們不同的需要,產生不同的價值。作為客體的譯作,其價值就是對主體的需要的滿足,換言之,就是譯作能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主體,滿足整個社會的物質文化需要。例如,馬丁•路德本《圣經》被譽為“第一部民眾的《圣經》”,它不僅“對德國人的生活和宗教發生了深遠的影響,而且創造了為民眾所接受的文學語言形式,對德國語言的統一和發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可見,路德本《圣經》滿足了當時社會群體在生活、宗教和語言等各個方面的需要,產生了深遠的社會、歷史和文化價值。倘若路德本《圣經》不具備上述屬性,可能將長期處于無人問津的“休眠”狀態,其價值也就無法體現出來。因此,主體的需要和客體的屬性是構成翻譯價值的兩個因素。翻譯價值存在于主客體相互作用時客體對主體的作用和影響中,主體對客體的作用并不是價值,只有客體滿足了主體的需要,才具有價值。客體能夠滿足主體的需要,對主體有積極意義,產生的就是正價值;客體不能夠滿足主體的需要,對主體起消極作用,產生的就是負價值。從廣義上來說,價值包括正價值和負價值,但一般所說的價值是指客體對主體具有積極意義的正價值。無論是正價值還是負價值,都離不開主體的需要,都不能脫離人的創造、評價等活動。簡言之,主體對客體的需要是價值產生的前提,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屬性是價值形成的基礎。翻譯價值的兩個構成要素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二者是辯證統一、缺一不可的。
二、翻譯的價值本質
價值是揭示外部事物對于滿足人的需要的意義關系的范疇,是指具有特定屬性的客體對于主體需要的意義。主客體的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相互聯系、相互統一是價值的存在和表現形式。從價值的定義來看,價值首先是一個關系范疇,表達的是一種主客體之間需要和滿足的對應關系;其次,價值又是一個屬性范疇,價值客體具有自身的特點和屬性。翻譯的價值,也是一對關系范疇和屬性范疇的統一。許鈞先生把翻譯的具體價值歸結為翻譯的社會價值、文化價值、語言價值、創造價值和歷史價值等五個方面,但是并沒有明確地闡釋翻譯的價值本質。事實上,翻譯的價值也具有一般意義上的元價值的本質屬性和特點,即主觀性和客觀性的統一、社會性和歷史性的統一、相對性和絕對性的統一、一元性和多元性的統一。那么,究竟何為翻譯的價值本質?這還得從元價值的本質進行考量。哲學上關于價值的本質有多種說法,如“抽象說”“意義說”“關系說”“情感說”“效用說”等等。
價值的本質屬于價值哲學中的本體論研究。研究翻譯價值的本質,應還原翻譯價值的本來面目,從翻譯價值產生的前提和形成的基礎來探究翻譯的價值本質。在翻譯實踐中,翻譯的價值源于主客體的相互作用,主體對客體的作用是翻譯價值產生的前提(即主體的能動性),客體對主體的作用是翻譯價值形成的基礎(即客體的效用性或有用性),二者是辯證統一、缺一不可的。從這一維度來看,翻譯的價值本質就是主體的能動性和客體的效用性的統一,即主客體的二重性本質。翻譯系統內的主客體關系,首先表現為主體1(譯者、委托人、贊助人等)和客體1(原文本)的關系,其次表現為主體2(讀者、評價者等)和客體2(目標文本)的關系,這兩對關系是有機統一的。在第一對關系中,客體1必須具有一定的有用性,而且這種有用性是先在的,也就是在翻譯行為發生之前就是客觀存在的。在這種關系中,客體1相對于主體1而言產生的價值只是潛在的價值而非翻譯的現實價值,換言之,這種潛在的價值具有轉化成現實價值的可能性。在現實價值產生之前,具有潛在價值的客體1也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客體,而是被動的、過渡的客體,這時客體1有待于轉化成新的客體(客體2)。正是客體1先在的效用性激發了主體1再創造的需要,從而進入到第二對關系;主體1通過主觀創造(即翻譯實踐)產生的客體2又以自身的效用性作用于新的主體(主體2),從而產生翻譯的現實價值。需要指出的是,在這兩對關系中,主體1和主體2有交叉、重疊的可能性。圖示如下:關于價值的本質,王玉樑教授認為,主客體相互作用是價值的基礎,在主客體相互作用中,主體作用于客體(主體客體化),生成新的價值客體,這是價值創造的過程;在主體作用于客體的同時,客體也反作用于主體(客體主體化),即客體對主體產生一定的作用和影響,對主體產生一定的效應,使客體為主體服務,這是價值實現的過程。既然價值是主客體相互作用的產物,而且二者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那么價值的本質也應具有二重性的本質特征。
綜上所述,翻譯價值的一般本質是現實的人與滿足其某種需要的客體的屬性之間的一種關系。主體的需要是價值產生的前提,離開主體的需要,即使客體具有某種客觀屬性,也產生不了現實的價值;客體的屬性是價值產生的基礎,只有當客體自身的屬性對主體的需要產生某種效應或作用,成為人們興趣、目的追求的對象時,才能產生現實的價值。因此,翻譯的價值具有主體的能動性和客體的效用性的二重性價值本質。同時,翻譯的價值又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外界事物的客觀屬性對主體所發生的效用以及主體對其的評價。所以,翻譯的價值又具有主觀性、客觀性、社會性、歷史性等價值屬性。
三、翻譯的價值評價
翻譯的價值是標志著主客體關系的一對范疇,即客體屬性對主體的作用以及主體對客體的評價。所以,任何一部譯作的價值,從本質上說應包含兩個相互聯系的方面:一是客體的存在對主體的效用;二是主體對客體有用性的評價。價值評價是價值哲學體系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價值評價就其本質而言仍是一種認識活動。王良銘認為,“價值評價是主體依據自身的需要和目的對客體的屬性進行評價的意識活動,是主體對客體屬性與主體需要之間價值關系的評判。”朱志君認為,“價值評價是價值主體對客體屬性能否和在多大程度上滿足自身需要的一種肯定或否定的判斷。”翻譯的價值評價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評價目的對翻譯的價值進行評價首先要明確評價的目的,正如馮平所言,“評價目的的確立在評價活動中所具有的至關重要的作用,表現在它制約著價值主體、評價視角、評價視域和評價標準的確立,從而制約著整個評價活動。”翻譯價值評價的目的是對譯文是非、好壞、真假、美丑等進行區分和界定,評判客體對于主體的效用及其大小(即有無價值及價值大小),以便進一步認識、改造和利用客體。這里翻譯價值的評價有別于翻譯質量的評價,翻譯質量評價主要是對譯文的內容、形式、功能等進行評估。
(二)評價對象翻譯的價值評價不只是簡單地反映客體(譯文)本身,而是反映主體的需要與客體的屬性之間的價值關系。換言之,反映的是客觀事物本身的屬性、結構、規律與主體的目的、興趣、需要、利益的關系。李連科指出,價值評價實際上是客體與主體需要的關系在意識中的反映,是對價值的主觀判斷、情感體驗和意志保證及其綜合。可見,價值關系作為翻譯價值的評價對象滲透了主體的情感、需要、目的和意志等因素,因而不同于客體本身的內在屬性、存在狀態、相互關系和發展過程,而是在一定的主客體關系中,以主體的需要和目的為尺度,隨著主體本身的變化而變化的一種價值關系評判。翻譯的價值評價通過價值關系中主體與客體之間相互作用的客觀實際以及主體本身的主觀性、創造性、選擇性等主觀性特征的變化方式表現出來。
(三)評價尺度任何價值評價都要遵循一定的標準,這個標準就是評價尺度,是衡量和判斷事物的依據。那么,究竟何為評價的尺度?鐘克釗認為,“評價是以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主體需要作為尺度的。”鄭慶林認為,“一個客體能夠滿足主體的需要,它就有價值;能夠滿足主體的特定需要,就有特定的價值。所以,主體的需要就成為客體有無價值、有何價值的衡量尺度。”這種以主體的需要作為衡量價值的尺度,我們稱它為“內在尺度”或“主體尺度”,依據的是目的性原則。此外,價值評價標準還應符合規律性,即價值評價與客體的本質和規律相符合。這種以是否符合客體自身的本質和規律來衡量價值的尺度,我們稱之為“外在尺度”或“客體尺度”,依據的是規律性原則。翻譯的價值評價必須符合翻譯活動的客觀規律,這樣的價值評價才更加客觀、公正。所以,滿足主體的需要和目的是價值評價的前提,尊重客體的本質和規律是價值評價的基礎,二者有機統一、不可偏廢。
四、結語
通過從哲學層面對翻譯的價值存在進行本體論反思與探究發現,翻譯的價值同樣具有哲學意義上的元價值的一般屬性。從翻譯的價值構成來看,翻譯的價值是由主體的需要和客體的屬性構成的,主體的需要是價值產生的前提,客體的屬性是價值的載體,也是價值形成的基礎。翻譯的價值,是一種關系范疇和屬性范疇的統一,翻譯的價值本質也應從二者的統一中進行把握,即具有主體的能動性和客體的效用性的二重性價值本質。因此,對翻譯的價值評價也要堅持兩把尺度(內在尺度和外在尺度),一方面,要看評價是否符合主體合理的需要和目的;另一方面,要看評價是否符合客體自身的本質和規律,這樣的價值評價才更具客觀性和公正性。
作者:胡庭樹單位:淮陰工學院外國語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