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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我國污染環境犯罪的態勢比較嚴峻,不僅破壞我國的生態安全,而且威脅國民的身體健康,阻礙經濟發展,是一個突出的非傳統安全問題。基于污染環境犯罪的特殊性,有必要分析偵查機關打擊該類犯罪的機制缺陷與現實困境。應依托國家總體安全觀,從行政與司法銜接、偵查主體專業化、調查取證科學化、鑒定機構配套化、刑罰體系完備化等方面入手,提升偵查機關打擊能力,完善懲治機制,走出懲治困境,以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的良序發展。
關鍵詞:非傳統安全;污染環境犯罪;懲治困境
全球化給人類帶來了“共享”文明進步的便利,也給人類帶來了“共擔”危機災難的可能。在德國社會學家貝克的“風險社會”及英國社會學家吉登斯的“現代高風險”語境中,人類正在經歷一個從“我餓”到“我怕”的歷史轉型。無論是全球生態危機還是全球認同危機,都使人類深陷于“生存性焦慮”和“本體不安全”之中[1]1。人們認識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與“安全”緊緊纏繞。經濟、社會、環境等非傳統安全問題帶來的“共同威脅”改變著各國的安全理由和安全環境,使得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把非傳統安全置于國家安全戰略的重要位置。在我國,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把“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確立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總體國家安全觀創設了這樣一個“安全之境”:安全是一種相互關聯的結構,因而既要重視國土安全,又要重視國民安全;安全是一種整合關系的場域,因而既要重視傳統安全,又要重視國民安全;安全是一種不可或缺的條件,因而既要重視發展問題,又要重視安全問題[1]72。污染環境犯罪不僅破壞我國的生態安全,而且威脅國民的身體健康,阻礙經濟發展,是一個突出的非傳統安全威脅。故而,應依托國家總體安全觀,限定懲治內容,框定懲治條件,構建配套制度,以保障國家安全的良序發展。
1態勢分析:污染環境犯罪對非傳統安全的挑戰
非傳統安全是相對于傳統安全而言的。傳統安全以“軍事安全”和“政治安全”為主體,非傳統安全則以“社會安全”和“人的安全”為核心,包括了經濟、社會、環境、文化、信息等更為寬泛的內容和領域[2]。環境污染破壞的生態安全、影響的人民安全與經濟安全都是非傳統安全的指涉領域,環境污染已經成為我國典型的非傳統安全問題。污染環境犯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后果嚴重的環境污染,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當前,我國污染環境犯罪的態勢依然嚴峻。
1.1污染環境犯罪對生態安全的破壞不同于以軍事安全為核心的傳統安全,國家生態安全屬于非傳統安全范疇,是指一國保有的可供本國生存和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其包括兩層含義:一是一國的土地、水、森林、礦物、資源系統及其多樣性等“自然資本”,可以支撐本國經濟持續發展;二是一國沒有因為生態環境惡化和資源短缺給社會帶來不利影響,沒有因生態環境問題引發區域動蕩和國際安全危機。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一直處于國家發展的核心位置,傳統的高能耗、高污染企業仍占較大比例。一方面,粗放型經濟的發展必然帶來一定程度的環境污染。當前我國的產業結構調整仍在進行中,遠未達到健康的生態環境要求。另一方面,地方官員的考核體系中,經濟發展依然是最重要的量化指標。為了自身的業績和前途,地方官員往往犧牲生態環境,把經濟發展作為首要目標。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構成了我國生態安全的一大挑戰。目前我國的大氣、土壤、水資源已經遭到嚴重的破壞。2015年,環境保護部對全國3219個接受監測和評估的水功能區進行調查,評估主體水功能區水質與其主體功能相符程度,發現只有43%的區域的水質達到了相應的級別要求。中國的河流水、地下水都因為環境污染而水質變差,且污染源主要來自工業企業、城市地區的污水排放及農村地區的非點源污染。根據國家環境公報2016年公布的數據來看,全國338個地級及以上城市中,只有84個城市的環境空氣質量達標,僅占全部城市數的24.9%。254個城市的環境空氣質量超標,占到了全部城市數的75.1%[3]。近幾年污染環境犯罪頻頻占據各大新聞頭條,如駭人聽聞的田建國污染環境案、劉祖清污染環境案、浙江匯德隆染化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等,這一系列震驚中國的污染環境犯罪案件讓我們意識到污染環境犯罪危害大、周期長、影響廣泛,直接破壞生態環境。
1.2污染環境犯罪對人民健康的危害總體國家安全觀是“以人民安全為宗旨”。有毒、有害物質被不法企業或個人大量排放到空氣、河流、土壤中,不僅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安全,還直接危害人民的身體健康,影響人民安居樂業,侵害國家總體安全觀中的人民安全。環境污染對人民健康的影響往往呈現多源頭排放、多介質污染、多途徑暴露等特征。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帶來了環境污染,各種污染物可通過呼吸、飲食等途徑進入人體,對健康造成危害。但由于環境污染對健康的損害具有滯后性,污染物從排放到進入人體,最后造成健康危害,可能需要幾年、十幾年甚至更長時間,因此很多時候人們的直觀感受不強。然而,一些健康危害一旦造成,后果卻不可逆轉,如血鉛對兒童的危害,一旦造成智力損傷,將很難恢復。此外,局部地區也存在環境污染帶來的人民健康風險問題。根據2011~2012年中國人群環境暴露行為模式調查與研究,我國居民暴露于現代和傳統雙重的環境健康風險壓力之中,現階段傳統型環境健康風險仍占主導地位。由于歷史原因,我國有1.1億居民住宅周邊1千米范圍內有石化、煉焦、火力發電等重點排污企業,1.4億居民住宅周邊50米范圍內有交通干道,59億居民在室內直接使用固體燃料做飯,4.7億居民在室內直接使用固體燃料取暖,2.8億居民使用不安全飲用水。城市居民暴露于傳統和現代型風險的人數比例為1∶1,農村居民暴露于傳統和現代型風險的人數比例為8∶1。傳統型污染暴露主要受經濟發展程度制約,現代型污染暴露主要與地區規劃、產業布局有關。由于歷史原因,個別地方已經受到大量有毒、有害且不可降解的有機物、重金屬污染,這些歷史遺留污染源的危害根深蒂固,短期內根本無法消除。一些環境與健康事件由此而生,以重金屬尤其是鉛污染問題最為突出[4]。
1.3污染環境犯罪對經濟安全的阻礙在總體國家安全觀中,經濟安全是基礎。經濟安全是指一國維護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實力處于不受根本威脅的狀態和能力,具體體現為一國保障其經濟主權獨立、經濟發展所需資源有效供給、經濟體系獨立未定運行、整體經濟福利不受惡意侵害和非可抗力損害的狀態和能力[5]。不斷提升的經濟實力助推我國經濟水平提高,可經濟快速發展時期的環境污染問題卻在影響總體國家安全觀中的經濟安全。環境污染包括了空氣污染、水污染、森林銳減和樹木砍伐、物種滅絕、噪音污染等,隨著這些污染的日益嚴重,尤其是污染環境犯罪中大量有機污染物和難分解的物質流入到江河中,造成不同程度的水資源污染,也導致了江河的富營養化趨勢越來越嚴重,這些違反自然常規的活動不僅給企業增加了處理的成本,同時也破壞了環境和資源的平衡,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影響巨大。社會需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治理,每年所消耗在環境污染上的資金和人力逐年增加,當增加的比例越快時,對經濟發展的社會影響就會越大。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著手治理環境污染,并且每年都在環境保護項目上加大投資力度,但效果并不顯著,我國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環境在不斷惡化。從投資力度上來看,在近5個“五年計劃”中,我國對環境污染治理的投資占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逐步增加,環境污染治理投資從“六五”的166.2億元逐漸增加到“十五”的8395.1億元,增長了近50多倍,環境污染治理的投資占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也由0.51%提高到1.18%,每年有超過5%的國民生產總值因用在環境污染治理上而損失[6]。盡管如此,污染環境所帶來的經濟效益遠遠超出治理費用。另有數據表明,我國每年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約540億美元,環境生態導致的自然災害和治理成本約占整個國民經濟總產值的5%。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污染環境犯罪導致出現大量的環境污染問題,嚴重地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
2理性評價:污染環境犯罪的懲治困境
2.1行政與刑事治理銜接不到位污染環境犯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環境權及其他相關環境法益。由此可知,構成污染環境罪犯的前提是必須違反了我國有關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行政評價作為污染環境犯罪的前置程序是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最鮮明的特點,因此,處理好行政評價與刑事違法的先后關系是污染環境犯罪研究的首要前提。
2.1.1案件移交通道阻塞雖然我國多次出臺相關文件并提出了要加強協作,但從執法、司法實踐來看,針對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行政與刑事治理的銜接仍然存在問題。首先,缺少硬性執行標準。目前指導污染環境犯罪治理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大多是政策性、方向性文件,可操作性偏弱,工作落實單純靠上級機關的宣傳推動。其次,缺乏常態移送機制。大多數地方雖然制定了指導性文件,也建立并運行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但缺乏常態化的溝通和事務性工作的對接,各部門溝通聯系不夠緊密,難以共同發揮深入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維護生態安全的作用。
2.1.2地方政府從中掣肘經濟的高速發展一般都會以犧牲環境作為前提,懲治污染環境犯罪勢必會引起經濟發展速度的下滑,而這恰恰是很多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的[7]。尤其是一些以重工業作為經濟支柱、稅收主要來源的地方,治理污染環境犯罪會嚴重影響地方財政收入,因而出現行政干預司法活動,處理結果可能只是少量的罰款或者簡單的警告,避免走司法程序。另外,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布極不均衡。2015年浙江省一審共審結污染環境罪案件492起,超過全國污染環境罪案件總數量的三分之一。此外,河北省一審共審結污染環境罪案件263起,山東省一審共審結污染環境罪案件164起。浙江、河北、山東這3個省份關于污染環境罪案件的判決、裁定的數量之和約占全國總量的70%。相反的是,新疆、青海、西藏、內蒙古、海南、吉林、北京等地關于污染環境罪案件的一審審結案件數量為零。但數據只是表面現象,其背后更深層次的原因是經濟發達地方對污染環境犯罪的管控較為嚴格,而落后的中西部或東北部地區,由于針對污染環境犯罪的管理較為寬松,從而造成無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假象。
2.1.3司法機關重視程度不夠污染環境犯罪是過失犯罪,在確定是否構成刑事案件時比一般故意犯罪案件困難,且該罪法定刑最高也只有7年,加之污染環境犯罪由于其對身體健康的危害往往具有長期潛伏性和隱蔽性,對生態的破壞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才會被發現,因此偵查機關對污染環境犯罪的重視程度不足,在日常工作中不主動去發現和預防犯罪,甚至在案發后不立案、不偵查,導致污染環境犯罪的被審理和被處罰案件數量比實際發案數量少[8]。由于證明污染環境犯罪充滿困難,其犯罪的因果關系之間的證明難度高,要查清污染源頭和污染過程十分復雜。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為避免結案困難,常常選擇不予立案、不偵查、不起訴,導致一些可能觸犯污染環境罪的違法行為不了了之。
2.2偵查主體專業性不足
2.2.1缺乏專業的偵查人員發達國家為了治理污染環境犯罪,都先后建立了環保警察制度。而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環保意識覺醒較晚,關于環保警察制度,僅在部分省市以試點方式進行,因此,我國環保警察制度的建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活動與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不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在偵查過程中十分依賴相關專業知識,由于污染環境犯罪與自然環境息息相關,在偵查過程中要用到大量物理、化學及環境科學方面的知識,欠缺相關專業知識的偵查人員在其收到環境評價報告、行政機關移送的有關材料后,可能出現看不懂的情況,偵查工作無從展開,調查取證時無從下手,嚴重影響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
2.2.2缺乏專業的監測設備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強調信息化偵查的今天,如何將現代科學技術與偵查有機結合是重中之重,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更是如此,傳統的偵查設備在偵查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時難以勝任,污染環境犯罪的偵查從始至終都需要一系列專業的設備輔助偵查。尤其在對環境監測、調查取證、樣本檢測、因果關系分析方面都很依賴專業設備、儀器。
2.3調查取證困難重
重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刑事訴訟強調以審判為中心,審判活動各個環節都需要證據支撐,因此,在污染環境犯罪中證據的獲取和固定顯得至關重要[9]。但污染環境犯罪屬于專業技術領域范疇,偵查過程中證據的獲取和固定面臨著諸多問題。
2.3.1難以及時獲取時效性證據污染環境犯罪案件中,行政機關除了移送案卷材料之外,也會附帶移送相關證據材料,而行政機關對相關的司法程序不夠了解,可能出現移交證據的程序、時間、方式不符合有關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偵查機關發現證據不足或者證據存在瑕疵并需要補充偵查或者重新獲取證據時,部分關于定罪量刑的核心證據有可能遭到損毀,甚至滅失,給偵查活動帶來難以挽回的損失,違背迅速、及時原則。
2.3.2證據獲取和固定困難污染環境犯罪偵查中證據的獲取和固定的難度遠高于一般刑事案件,主要原因有以下3點:第一,證據具有隱蔽性。犯罪嫌疑人排污方式極其隱蔽,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無論是線索的發現,還是證據的收集都會面臨極大的挑戰。第二,證據易滅失。污染環境犯罪案件中,很多證據容易消失,難以及時獲取,如一些氣體或容易揮發的液體。污染物往往都存在于大氣中,傳統的現場勘驗很難發現和固定這類證據,更不能通過逆向推理推導出污染物最開始的面貌,如犯罪嫌疑人將排污管道直接通向河流,案發時,液體早已流入流動性很強的江河湖海,偵查人員無法獲取相關證據。第三,證據易改變。犯罪嫌疑人有充分時間改變排污現狀,通過將管道臨時改造、污物轉移等手段偽造現場,令偵查人員難以發現和固定證據。2.3.3證據數量要求較大偵查人員在偵查污染環境犯罪過程中,順序一般都是發現了污染結果后再確定污染源,最后確定犯罪嫌疑人。在這一系列證明過程中,由于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的間接性使得其整個證明過程難于普通刑事犯罪,因此,想要證明整個過程之間有因果關系,就需要大量的證據且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要想證明排污行為與最后的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需要證明這個因果關系鏈條中的每個細小的環節。要證明這些問題,需要偵查人員收集大量的證據,難度很大。
2.3.4缺乏配套的鑒定機構在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活動中,最重要的環節就是收集、固定各種證據以證明存在污染行為、危害結果及兩者之間確實存在因果關系。偵查人員并非“萬能”,他們只需要掌握如何提取樣本及如何固定和保全相關證據就能在拿到樣本后再去專業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最后形成鑒定意見。但我國目前尚無有關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業鑒定機構。當前鑒定機構并不能滿足日益增多的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需求,且少數有能力鑒定的機構積壓案件多,鑒定周期長,嚴重影響了訴訟效率,浪費訴訟資源。盡管2013年6月18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這個規定存在諸多適用方面的問題。一是這些規定需要有關部門配合,而當前審核認定工作缺乏統一的標準和條件,有關部門并未同時出臺對此解釋進行細化的可執行的有關標準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二是部分鑒定機構已經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并不需要再通過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審核這一繁瑣程序,不利于節約訴訟成本。三是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從樣品的采集、分析處理都是在審核者未參與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有必要由審核者提供相應的保證書,若違反規定則應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四是在跨地區的環境污染案件中,多個地區環境監測機構都具備相應資格時,無具體規定應由哪個環保部門認可,缺乏具體的操作指導,可行性較低。
2.4刑罰體系存在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關于污染環境罪的處罰規定如下: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從該條文中可以看出以下問題:
2.4.1財產刑存在缺陷目前《刑法》中污染環境罪的處罰方式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罰金,關于自由刑的規定有拘役和有期徒刑,而關于財產刑的規定只有罰金。首先,財產刑有沒收財產和罰金兩種,污染環境犯罪的處罰方式中只有罰金,缺失了對沒收財產的規定。其次,即便法條中設計了罰金刑,但對于罰金的數額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違背了罪刑法定的明確性要求,且沒有提出確定罰金數額所依據的標準,導致在實踐中難以操作。2.4.2處罰方式單一由于污染環境犯罪的手段具有隱蔽性和長期性,當前在發現犯罪和偵查取證上還存在諸多困難,從主觀和客觀上都造成了犯罪分子的僥幸心理。從犯罪預防和有效遏制污染環境犯罪的目的來看,對污染環境犯罪僅設置自由刑和財產刑過于單一。在利益的權衡之下,大多數人在完成刑罰后仍會選擇回歸自己本來的行業,繼續對人們賴以生存的環境造成污染,現有法律缺少資格刑的設置,應當設定一定的門檻降低犯罪分子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如相應的禁止令等。
3基本思路:完善污染環境犯罪治理體系
3.1發揮聯動優勢,強化銜接配合大力打擊污染環境犯罪就得做好開頭工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銜接和配合直接影響偵查活動的效率及質量。細化銜接部分的操作規定,規范程序性條款,明確案件移送轉移的標準和確立案件移送的時間才能形成合力,懲治污染環境犯罪。
3.1.1環保行政機關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具有較強的時效性,證據容易滅失,如果行政機關在案件證據齊全、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時再選擇移送,往往會令偵查機關錯過偵查階段的黃金時間。因此,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行為明顯涉嫌污染環境罪的,應當第一時間與公安機關聯絡。同時,公安機關收到有關線索后,不能被動地等待環保行政機關的調查結果,應當將當前被動的偵查模式進行轉變,提早介入該案,采取恰當的偵查措施[10]。除此之外,還需從機制層面推進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的無縫銜接,建立健全針對污染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銜接的長效工作機制,建立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機制、雙向案件咨詢制度、聯合調查機制、重案要案進行聯合掛牌督辦制度和橫向加縱向高度信息共享機制,打造與時俱進的污染環境治理信息化平臺。
3.1.2同案材料合理交接與處置偵查機關在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案件相關證據物品(如排污設備等)已被環保行政機關查封扣押的情況,為了節省偵查時間,提高辦案效率,針對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同案物品的移交也應該做到迅速、及時,在公安機關將立案通知反饋給環保行政機關時,環保行政機關應該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對涉案物品進行交接,避免物證的消失、損毀。針對時效性強、容易滅失的證據,應盡快通知偵查機關,與偵查機關配合,及時獲取這些易損毀的證據,并采取科學可行的方式合理保存。針對有毒有害物質,環保部門應果斷采取臨時措施,及時通知偵查機關,防止危害后果加重。針對環保部門無權處理或難以處理的物品,應及時通知偵查機關,必要時可以通報當地政府或者上級部門,由當地政府或上級部門決定如何采取措施。
3.2構建環保警察制度
縱觀國外環境歷史,各國都先后讓環保警察來應對日益復雜的污染環境犯罪。細看各國的環保警察,無論在環境領域還是偵查領域,甚至法學領域都有著非常豐富的專業知識,配備高度現代化的科學技術裝備,在高度契合的法律、法規制度內從事專門針對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活動。反觀我國,僅依靠環保部門和偵查部門難以滿足治理污染環境犯罪的迫切要求,需要打造一支“精銳之師”來應對污染環境犯罪案件。
3.2.1由點到面逐步推行環保警察制度結合我國當下國情,直接構建獨立的環保警察制度可能不太現實,但可以在部分地區公安機關內部以試點的方式設立環保警察支隊,同時借調環保部門有關污染環境案件調查的專業人員、聘請具有環境知識的專業人士。待該試點取得良好的反饋,再通過立法逐步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環保警察制度[11]。通過這樣的布局構建專業化的環保警察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偵查隊伍的戰斗力,將原來分散在公安機關和環保機關的有關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專業人員凝聚起來,合并成一個新的部門,提升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偵查人員的執行力,通過靈活的組織形式——環保警察中既有偵查人員,又有環保部門具有相關技術的人員,將專業人員納入偵查隊伍中,通力合作、發揮聯動優勢,遇到問題果斷處置、及時增援,對環境污染嚴重地區、重點行業加強布控,實時監督,主動調查或偵查,掌握第一手線索和情報。
3.2.2適時更新環保警察專業設備環保警察在面對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時想要事半功倍,就必須結合現代科學技術設備。偵查活動中最難的往往是污染源的認定。為了解決這一難題,目前世界各國在監測大氣和水體的污染源時,開始陸續使用“污染源解析技術”。如在大氣污染源的解析技術中,主要通過光學的活電子顯微技術和應用受體模型方法來識別大氣顆粒物的來源,再通過各種計算技術與方法(如富集因子法、化學元素平衡法、聚類分析法、因子分析法、主成分分析、目標變換因子分析等多變量分析法與類型識別技術等),來獲得某觀測點的大氣顆粒物的貢獻率(即貢獻量的大小,也成為分擔率)[12]。在偵查過程中需要物理、化學、生物方面的高新設備進行輔助偵查,并且需要聘請一批專業的技術人員針對設備的使用對環保警察進行培訓。
3.3重視證據的獲取和固定
3.3.1取證要及時偵查機關一旦發現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爭取第一時間前往案發地收集線索、固定證據,如果條件允許,需當場進行相關檢測,確定污染物的性質、具體含量及濃度等,防止日后相關證據的自然消失或人為毀滅。對于有毒、有害物質,應該及時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污染后果更加嚴重。需將有毒、有害物質分類收集并貼上醒目的標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3.3.2注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的收集數字化時代的今天,工廠的運行都依靠機器操作,因此,在電腦中或機器程序中潛藏著大量的污染環境犯罪證據,偵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要重視此類證據的收集和固定,確保收集的電子數據、視聽資料可靠、真實且完整。
3.3.3聽取專家意見在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遇到棘手的問題,難以下結論,或者現場勘查難以展開、證據難以收集和固定時,可以聘請有關環境污染方面的專家進行輔助偵查,進行環境檢測,出具相關意見,最后與鑒定意見結合使用。
3.3.4合法取證在偵查人員取證過程中,必須采取合法的手段,防止因違法取得的證據在日后訴訟活動中被依法排除。現在大多數執法機關都配置了執法記錄儀,偵查人員在收集和固定證據時,盡量全程錄音、錄像,確保程序合法,切勿急功近利,違反程序。
3.4完善環境污染司法鑒定制度
污染環境犯罪偵查難的一個主要原因是鑒定制度的不完善,完善環境污染司法鑒定制度是解決污染環境犯罪證據問題的核心。
3.4.1確立統一的鑒定標準無論是單一的污染環境事故經濟損失評估,還是影響范圍更大、破壞性更強、數量更多的一般性環境污染損害事件的評估與鑒定,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技術方法體系及配套的環境污染損害風險等級評定細則。因此,我國亟須制定一套有關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鑒定制度,完善有關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鑒定體系。相關鑒定制度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環境保護等部門聯合制定。可在技術條件成熟的公安機關偵查部門內部先行進行試點工作,然后逐步啟動環境損害評估和鑒定工作,為打擊污染環境犯罪提供強有力的證據支撐。
3.4.2增加鑒定機構數量,降低鑒定費用,提高鑒定效率現有具有環境污染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太少,導致大量案件堆積,鑒定效率低下,價格高昂且缺乏競爭力。制定環境損害評估鑒定制度后,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環境損害評估鑒定技術、工作、制度和法律體系,為鑒定機構的建立提供保障,并設立嚴格的鑒定研究機構準入條件,建立中立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在鑒定機構的數量逐漸增加以后,競爭壓力必定會導致鑒定費用的降低,從而打破壟斷局面,同時有效的提高鑒定效率[13]。
3.5完善刑罰體系
為了維護生態安全,懲治污染環境犯罪,需要配套的刑罰體系發揮強制和預防作用。
3.5.1完善財產刑的規定鑒于罰金數額標準的模糊性,應細化污染環境犯罪中有關罰金的規定,盡量完善裁量標準。對于污染環境犯罪,應綜合依據各種犯罪情節進行裁量,包括犯罪的主觀惡性、犯罪的方法手段、犯罪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犯罪行為給犯罪主體帶來的經濟收益等,可量化的應進行量化執行,以提高罰金刑的適當性和可操作性。此外,對于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可增加沒收財產的附加刑。一方面能夠達到與罪刑相適應的目的,發揮刑罰的懲罰功能,另一方面能夠達到犯罪預防的功能。
3.5.2增加資格刑等附加刑基于污染環境犯罪的特點,筆者認為在污染環境犯罪的刑罰體系中可加入資格刑,如除了對排放含放射性廢物的犯罪主體處以自由刑和財產刑外,可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從事化工行業,剝奪其從業資格,使其失去污染行為的機會。資格刑的設置能夠降低犯罪分子再犯的可能性,與刑罰的社會一般預防功能相契合,因此在污染環境犯罪中增加資格刑有利于更有效的預防和治理污染環境犯罪。
4結語
環境污染破壞生態環境,威脅國民的身體健康,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是當前我國一個突出的內源性非傳統安全威脅。這種非傳統威脅源于國內,其誘發因素往往是國內各種矛盾長期積聚而沒有得到及時發現、疏導或妥善解決,應對不當或處置過度。內源性非傳統安全問題的治理需要通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整合應對能力,特別需要政府與社會力量的共同參與和聯動[1]74。在報告中指出,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重點之一就是要著力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治,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因此,深刻認識環境污染對非傳統安全的威脅,突破懲治過程中的現有困境,有效懲治污染環境犯罪,不僅能維護和保障生態安全,而且契合人民安全需求,有助于總體國家安全目標的實現。
作者:劉瑩;楊明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