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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快速發展以及在農村經濟中活動的日趨活躍,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主體,與其相適應的信用體系建設相對緩慢,嚴重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一)相關立法建設步伐滯后,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體系建設無法可依。
我國的征信體系建設起步較晚,征信立法工作也進展緩慢。目前,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沒有一項法律或法規為征信業務活動或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據,特別是近年來快速發展起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一個特殊的經濟主體,其信用活動和信用體系建設更是無法可依。2007年國家頒布實施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濟主體地位,這為進一步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促進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掃清了制度障礙。然而,由于該法未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建、經營活動等過程中的信用行為做出創新性規定,致使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級評價、信用信息共享和管理等問題無法明確,使參與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各方職責不清,甚至是相互推諉,嚴重影響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進程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二)政府主導推動作用不足,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進展緩慢。
近年來,人民銀行各基層機構緊緊依靠地方政府,組織各涉農金融機構在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地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有序開展,也取得了積極的成效,對當地農村經濟活動提供了較強的信用支持。但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涉及的領域和部門較多,無法僅依靠幾個部門來完成,此項工作的系統性和復雜性決定了地方政府在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主導地位,而目前地方黨政部門對此項工作的重視程度和投入規模都不夠,在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中缺乏系統性和可持續發展理念,沒有系統性、長遠性規劃,特別是對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具有實質推動作用的關鍵性工作,地方政府主導推動作用明顯不足。這就導致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所涉及的相關部門無法統一思想認識,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進展緩慢,特別是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這種快速發展的新型農村經濟組織來說,相應信用體系建設更無法及時配套跟進。
(三)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缺位,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活動無所適從。
隨著農業生產方式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體系建設成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中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內容,而現有的農村信用體系基本上是以農戶為主線,開展了農戶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鄉(鎮)、信用村、信用戶的信用等級評價工作,而沒有把當前快速發展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這個新興農村經濟主體納入到農村信用體系的征信主體范圍,使農民專業合作社處于征信真空,在信用活動中無所適從,從而嚴重制約了其籌融資活動和經濟交易行為。同時,現有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沒有全局性建設規劃,基本上由農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機構獨立開展,這就難免導致建設工作的片面性,信用體系建設和征信對象選擇都以農村信用社自身利益和業務發展需要為基本原則,由于沒有充分認識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對促進自身農村金融業務發展的重要作用,因此征信對象仍然是以農戶為主,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其它經濟組織很少,而且征集和積累的征信主體相關信息僅限農村信用社內部掌握,其他機構和經濟主體既難以共享又難以認可。這種片面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使農民專業合作社被排除在農村信用體系之外。
(四)信用短缺的剛性約束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身信用建設的瓶頸。
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目前處于起步階段,信用活動較少,信用信息的不對稱程度較高,加之初創時期經營模式不規范、管理粗放等因素影響,形成了自身信用短缺,直接制約著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信用短缺的主要表現為:第一,信用程度受自身建設拖累。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目前運行機制不完善、財務管理能力差等原因,為了自身利益,財務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財務信息失真的風險較高,導致信用程度會受到自身建設的拖累。第二,逃廢債務的高風險使信用短缺程度被放大。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缺少必要的金融知識和信用意識,當其財務狀況不佳、信用觀念不強時,它們逃廢債務的風險會較高,而其信用短缺程度因這種高風險被相對放大。第三,運行管理模式不完善使信用程度大打折扣。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監管體制不完善,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管理模式不規范,資金來源、流向無法有效監控,財務報表數據真實性低,使其信用程度被大打折扣。信用短缺加大了資金供需雙方交易的信息成本,并且這種信用短缺是剛性的,道德風險加大,也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身信用建設的瓶頸因素。
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體系建設的幾點建議
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體系建設,可以有效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能力,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的培育,使其自身信用建設和外部信用環境建設形成良性循環,進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體系建設可以促進整個農村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進一步推動現代農業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
(一)加快農村信用法律體系建設,為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律體系建設滯后是當前征信工作的最大掣肘因素,因此,加快征信立法建設是當前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當務之急。應進一步加快征信立法建設,明確信息征集主體,規范信息征集及使用行為和范圍,為信息征集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通過農村征信的法律、法規和行為標準的建立,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責任,使其信息的征集、管理、信用等級的評價和失信行為的懲戒有法可依,以解決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征信主體確定、信用行為監督和信用等級評價等相關問題,進而推動農村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
(二)完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把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到農村信用體系之中。
地方政府應充分認識到農村信用體系在推動區域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對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視程度并不斷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制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全局性長遠規劃和工作機制,積極發揮政府的主導推動作用,協調和推動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共同維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明確各方職責,形成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和完善的整體工作思路,把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興農村經濟組織及時納入到農村信用體系之中,并逐步將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和完善工作推向深入。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體系建設可以借鑒農村信用社對農戶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的做法,先由農業銀行負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信用等級評價等工作,然后在條件成熟時,在地方政府的主導推動下實現與農村信用社等涉農金融機構共享整個農村信用體系征信主體的信用信息,逐步建成比較完善的與區域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農村信用體系。
(三)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身建設,提高信用能力。
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身建設是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環節,是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信息真實性和可信度的可靠保證。只有不斷加強自身建設,農民專業合作社才能逐步提高信用能力,克服信用短缺的約束,在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中受益。一是規范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并切實落到實處,這既可以促進經營效率的提高,又可以增加信息透明度,減少不對稱性。規范的制度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保障,也是信用建設和提升信用能力的必要選擇。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擴大資本積累和改善有效資產的同時,還應確立以穩定、擴大現金流為中心的經營管理方式,減少債務拖欠,加快資金周轉,保證現金流量的穩定、持續和不斷擴大。三是培養和樹立信用風險意識,加強內部信用風險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信用管理要以增強風險防范能力、強化約束監督、促進誠信守法為目標,建立客戶和成員的信用檔案管理、分析評估和風險警示制度,有效化解經營風險,從而提升整體信用水平。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要規范自身行為,在生產經營、合同履行、數據統計等環節加強自律,不斷改善自身的社會信用形象。
作者:劉義梅劉景榮單位:中國人民銀行綏化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