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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曉軍單位:中共甘肅省委黨校文史教研部
用水民約和水規是同一灌渠內各用戶共同遵守的規章制度。西北干旱內陸河區普遍制定用水民約和水規。如甘肅省山丹縣規定“因糧均水,因水均時,給為圖式,注明額糧原數,澆水定時。”還“俾編氓鱗次序灌”,即給農民編戶口,按次序灌溉,通過這些措施使得“爭端悉泯”。灌溉水的日常管理,清前期“州縣設‘水利通判’專管屯田及水利事宜”。晚清至民國初期有了新的發展,選專人司其職,普遍的作法是由各渠推舉德高望重、熱心水利的老人董理灌務,無衙署,分駐于各渠溝廟宇。這些管理人員又稱為“水利老人”(水老)或“水首”,有些縣稱之為“農官”或“渠董”。灌區設水利“總甲”、“小甲”,管理各地水利。
1924年民國政府機構改組,縣政府三科(后改建設科)負責管理水利事務。各渠“農官”改稱“水利”或“渠主”,總甲改稱“渠長”,各地也有不同的叫法。1943年各縣又成立“水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普遍由縣長兼任。具體的管理與分配,各地大同小異。在灌溉農業相對發達的張掖縣,水利委員會是半官方半民間的水資源管理機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渠系內紳士大戶充任。水利委員會以下,各渠系分別設有管理機構,老百姓稱之為“龍王廟”。渠系的主管叫“農官”或“龍官”,自稱“水利老農”,由其總管干渠事宜。水利管理工作分為兩部分,一是水利工程的修建或水利設施的維修,分設大掌柜、二掌柜、三掌柜具體負責。
二是灌溉管理,設渠主、號主、差家,管理若干閘口,負責把水分配到農田。張掖縣每個渠系的水利工程建設和維護由本渠系自行完成。大掌柜全面負責,二掌柜、三掌柜負責現場施工。引水工程、防洪工程、輸水工程,由全渠系進行。
各工(支渠)、號(斗渠)的灌溉工程,由各工、號自己承擔。工程一般分為春修、急修兩種,以春修為主。具體方法是在農歷二月初二(民間有二月二,龍抬頭之說)開工,春分完工并通水。開工之時,一般要在龍王廟舉行祭拜儀式。春修工程的內容,包括進水閘、攔河壩前及輸水渠道的清淤,引水工程和輸水渠的整修。在春分完工時,全灌區群眾參加開水儀式,給龍王燒香叩首,上貢祭品。急修工程是當引水工程被洪水沖毀,或輸水渠發生決口時,進行搶修的工程。每遇到這種情況,龍王廟的信差手持“雞毛傳書”,騎馬沿渠奔馳呼號,得此消息,參加搶修的群眾,即河夫,就必須以最快的速度趕赴工地,直到工程完工。
安西等地修渠上壩攤錢要糧,均由紳士鄉老決定,具體工作由政府建設科辦理。灌溉均按渠或號集中輪灌,由渠主、號主、差家分級負責。澆水時間普遍實行點香計時,不按土地畝數,而以所交公糧的數量為基準,計算點香的長度。公糧的數量有官府憑證,不能更改。若是某戶在前一年欠了公糧,當年就要相應地扣除所點之香。這種管理方法實現了水利管理與政府利益的一致與協調。在保證了政府稅收前提下,把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權交由村民自行管理。其他地方大同小異。安西縣則各渠產生渠主,各渠道產生水利、文書、方文、長夫等管理人員。民樂縣各渠仍設“總甲”。其職能基本一致。
皇渠與借水制度
在河西一些地方,如黑河中游的臨澤、高臺、鼎新,疏勒河中游的玉門、安西等縣還存在“皇渠”與“借水制度”,其實質體現的是朝廷、地方政府對流域內水資源配置的進一步調節,是分水制度的特殊表現形式。黑河流域接近下游的高臺縣、鼎新縣(現屬金塔縣)田多水少。清朝乾隆年間,為了使高臺的農田獲得較多的水量,以及補救鼎新在春耕時不致因缺水而無法播種,由朝廷專案規定從臨澤境內的黑河上開鑿一條支渠,經由臨澤農業中心地帶南端,遠離其他渠道,繞過縣城南郊直達高臺縣境,專供高臺農田補充灌溉之用。臨澤境內的田園,絕不允許利用該渠灌溉,如有盜用者,將受嚴厲處分。因為,清朝規定,凡高臺境內利用皇渠水流灌溉的田地,每年所繳納的田賦,全部撥充入皇宮內妃嬪購買脂粉費用。所以,這條水渠被命名為“皇渠”。
在鼎新與黑河上游各縣之間還存在借水制度。春耕缺水時節,向臨澤借水。具體方法是:“每年立夏日黎明寅時起,由臨澤縣府境內引用黑河水流灌溉的35條渠道進水口,全部封閉10天,至立夏后第11天的黎明寅時再予開放。使這10天中由張掖流向西北的黑河水量,得以集中經由高臺直注鼎新縣境。唯一不予封閉的‘皇渠’進水量也受限制,隨時在進水口加以調整,降低流量。“封渠之日,鼎新縣長必親至臨澤監視執行,然后赴高臺坐鎮,并委派出大批人員,在兩縣境內河渠所經之處,巡視監視,以防走漏。如發現居民有盜用河水行為,鼎新縣長有權直接拘捕,依照規定罰款懲處。”以上兩項制度,“雖然系清朝年代所創立,民國成立以后,以事關高臺與鼎新兩縣農民利益,未便廢止,故仍繼續依照原案辦理,且經甘肅省政府備案。”只是“‘皇渠’灌溉所征收的田賦,因民國已沒有皇帝的妃嬪,所謂脂粉費用就并入一般田賦之內了。”以上兩項制度是對分水制度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有效地保證了土地資源較多,卻處于河流下游的高臺、鼎新農田灌溉的基本用水。
灌溉水管理的依據———水規
西北干旱內陸河區農戶能否獲得灌溉水資源,關系到以個體為經營單位的農業生產的成敗,進而影響到國家的稅收。所以,灌溉水的終端配置實質上是涉及到公私雙方的經濟利益分配。鑒于這種情況,河西各縣普遍制定了水利規則———水規,成為灌區內公平公正分配灌溉水資源的依據。各縣水規條款不竟相同,但是基本精神、原則、目的和作用是一致的。分析研究水規,對于認識近代甘肅農村社會有重要的意義。
(一)灌溉水的分配方式
水規的基本原則是公平用水,目的體現在兼顧國家、民眾各自的利益。即“以規定水利平均灌溉,上裕國用,下利民生”,實現渠系內按季節“輪流澆灌”。①在水規中首先規定了水利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的職責、分工。近代河西水利事業實行縣政府和農民自行管理相結合的方法。如民國初的敦煌縣,由渠正、渠長、排水、水利等人組成農民管理水資源的組織系統。“縣府是10渠監察總機關,警察所兼補助協理之”。渠正負責指揮各渠渠長公平分水,維護灌溉秩序;由縣政府委任警佐為水利監察員,承縣知事之命,督飭渠正、渠長、排水、水利等人,按照規則協理一切水利事宜。如各渠發生違犯條規事情,就由監察員照章分別懲辦,其情節重大者,須呈明縣知事執行。
水規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分水和灌溉的具體規定,其特點在于明細和便于操作。敦煌縣水規規定每年立夏之日,由渠正、渠長、排水、水利等,請縣知事、警佐及水利監察會人員領兵役至黨河口黑山子分水。“渠正指揮掌天河之渠長丈量河口寬窄、水底深淺,合算尺寸,攤就寸數。按戶數多寡,平口長短,攤就寸數,公平分水。”10渠的渠長負責開放平口。灌溉之時,一般由下而上挨排挨澆,10渠澆水一次,至遲不得超過30日,周而復始,輪流灌溉。
在各地水規中規定的分水時間與水量有多種記數方法:一是點香制。即“按糧配水,點香計時”,用一天12個時辰定燃香尺寸。這種制度在河西各縣普遍采用。所點之香是用榆樹皮制作的一種條香,裝在特制密封的木匣內,每家每戶都有規定的點香尺寸。屆時,將盛香匣子帶到地頭,俟渠水進地為準,將香點燃,香燃盡無論是否澆完即關水口,輪給下一戶。由于這種方法較為公平,在河西流傳使用達百余年。
二是干溝濕輪制。即在規定的澆水日期內,不論有水或無水,也不管水大水小,均為一輪,如果澆到中間溝干了,第二輪水仍然從頭澆灌。
三是上輪下次和下輪上次制。即自渠首到渠尾或從渠尾到渠首依次澆灌。每從頭到尾或從尾到頭澆一次水為一輪。每輪的天數各地不同,有10天或15天的,也有8天至12天的。這一制度有永久定案的,也有臨時議定的,還有混合使用的。混合使用者即第一輪水若澆不完者,第二輪即為下輪上次,就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次序澆灌。
(二)對灌溉中違規行為的處罰
在水規中詳細制定了管理人員產生的辦法及承擔的責任。在敦煌縣的10渠水規中,規定設渠正2人,渠長15人,排水15人,水利無定額。渠正總理10渠水務,依照規定督率渠長、排長、水利等人勤勞服務。擔任渠正者必須具備曾任渠長、排水、地方水利監察委員會委員或辦理鄉公益3年以上閱歷。渠長任職必須是擔任過排水1年以上者。在水規中對擔任渠正、渠長、排水、水利等職務者,規定了嚴格的紀律。如賄賂公舉運動充任者;請托放水受人酬宴者;不遵時令混亂節段者;串通賣水翻板亂灌者;貽害渠防致傷人民生命財產者;藉章濫罰詐賦有據者;不服從長官依法命令者;縱容強梁防害水利者;才具庸劣不勤職務者;嗾眾澆水擾亂渠規者,凡觸犯其中之一,就要受到除名、拘役的懲罰。對渠正、渠長、排水、水利和渠戶按其職責還分別規定了約束條款。渠正若犯了以下條款中的任何一條就要受到罰薪記過處分。如派水不公致起交涉;約束不嚴紊亂秩序;視察不力惰慢戶位;失察所屬過犯而不舉發;手續未清擅離職守等。渠長、排水、水利等觸犯以下任何一條,將受到罰金或體罰。如扶同作弊不顧名義、包攬民夫貽誤渠工、私營平口損人利已、私收成規苛索鄉愚,本渠渠戶如有貽誤渠防,將水倒灌湖灘,波及官道民田,知情而不糾舉,失守平口放棄責任,視察不力渠脫壩倒,傳集渠戶逾限不到,托故禪護。
渠戶是整個渠系中水資源的終端用戶,也是最終利益的享有者。因此,在水規中對渠戶的規定最系統,也最嚴厲。在敦煌縣10渠水規中針對渠戶的條款多達15條。其中,若犯了以下規定,人要按律治罪,地則照數充公:反對渠規破壞水利者;聚眾要挾強霸灌溉者;當澆水吃緊之際有暗決渠堤,藉圖亂水,倡首混澆者;決水浸害他人建筑物或土地者;妨害水利致荒他人田畝者。若犯了以下規定,將所澆地畝全數充公:不遵守節段搶壩截澆者;不遵守時令重澆亂灌者;脫渠倒壩藉混亂澆者。若犯了以下規定則處以到拘役或罰金:凡不慎堤防將水流入灘道,妨害他人之田畝或道路者;應搭橋梁坐視不理,或毀害壅塞有礙交通者;挾持聚眾捏造人名,更換渠正、渠長、水利者;藉端毆詈渠正、渠長、排水者;不供給臨時經常各費者;不供支渠夫者;不聽從水利人員照章指揮,自行開渠灌溉者。按照以上規定,渠戶違犯了水規,重則喪失生產生活的依靠———土地,還要遭受牢獄之災。輕者也要受到拘禁和罰款。再以張掖為例,按水規的要求,有哪個工號欠了河夫,欠了柴草,就要閉哪個工號的口子。哪個人犯了水規,就要在他的腳踝上套上草繩順渠拉,拉的距離長短,視其錯誤的嚴重程度而定。在下游澆水時,上游有誰偷水,下游工號的號主、差家,帶人騎馬到上游,會同偷水工號的渠主或號主,通過騎馬踏毀偷澆者的莊稼,以示懲誡。
干旱內陸河區水管理的歷史審視與啟示
近代西北干旱內陸河地區灌溉水管理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全面而深遠,有效地擴大了人類生存的空間,增強了土地對人口的承載能力。其管理制度的設計及管理中的經驗教訓,都是寶貴的歷史遺產和財富,值得我們研究借鑒。
(一)用制度措施保征灌溉水管理的公平公正
近代西北干旱區水資源的開發與管理,基本體現出對各利益方的公平公正。以河西為代表的西北干旱內陸河區,上下游之間的分水制度,灌區內以“水規”為基礎制定的灌溉方法,對協調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起著積極的作用。據1949年統計,人均生產糧食221.2公斤,這與分水制度有效地保證農田灌溉是分不開的。灌溉水資源配置,表面看是河流或灌渠上游與下游之間的矛盾,本質上反映的是獲得的水量的多少與時間的優劣。制定分水制度與“水規”的目的就是解決這些問題,實現渠內社會的穩定和生產生活的正常延續。如“水規”總的精神是用水公平,水務管理人員要認真負責地為各渠戶服務,協調和解決各種問題。渠戶要嚴格遵守“水規”的約束,一旦違犯所付出的代價十分高昂。可見,水規是以懲誡為主。在維護公正公平的同時,還保護了有限的水資源。對實現灌溉農業的長遠發展,穩定社會秩序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充分體現了河西人民在解決復雜重大問題上的睿智。
建國以來,隨著干旱內陸河區水資源開發的加劇,出現了土地嚴重的荒漠化。為解決這一問題,國務院要求新疆的塔里木河和河西的黑河向下游分水,解決生態退化問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分布了《塔里木河流域“四源一干”地表水水量分配方案》、水利部制定了《黑河干流水量調度管理辦法》。其基本精神就是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解決流域內上中下游之間水資源的合理配置,為推進當地經濟、社會、生態的發展發揮根本保障作用。目前,西北干旱內陸河地區人口不斷增加,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環境的承載壓力持續加大。如何通過制度設計實現水資源科學有效管理,是當務之急,也是能否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就全國水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定以下四條“紅線”:一是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二是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三是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和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紅線;四是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為實現上述“紅線”目標,采取了“四項制度”,即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這對于構建當代西北內陸河流域水資原管理制度,實現流域內上、中、下游之間,經濟、社會、生態各個方面科學、公正用水,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二)地方政府基本職責就是保護好水源,維護群眾的水利權益
近代河西灌溉水的管理充分說明政府的職責就在于保護好水資源,維護轄區內群眾灌溉用水的權益。上游在于能否保證有充足的灌溉用水;下游在于能否將水如期如數分來。這些問題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攸關。河西各縣歷來重視祁連山水源涵養林的保護,視其為生命之源。分水時節,各縣縣長都要親臨監督。1926年安西縣長李芹友赴玉門監督分水,查出玉門私開分水口八道。他立即將水口填堵,保證“各渠之水,暢流交通,嚴禁玉門侵占安西水利”,使安西“人民安心畎畝矣”。
鼎新縣“在河水流抵縣城郊外灌溉渠道時,縣民必懸紅掛彩,并燃放鞭炮慶賀。縣長由高臺返縣時也大受居民歡迎,恭維備至,不管政績如何缺失,終能獲得民眾諒解”。“不幸遇到氣候干旱,水源不豐,以致無法借到充沛水量,使播種耕作遭受影響,可能造成秋收荒歉的危機時,縣民便會認為縣長德薄福淺,才會為他們帶來厄運。因此,大家對他們的父母官都沒有好感,甚且處處采取不合作態度,制造糾紛,增添麻煩,使縣長難安于位。”在該縣“曾有一位縣長因借不到大量灌溉用水,受不了民眾的埋怨和奚落,被迫辭官”。
由此可見,水在河西居民心目中的重要性了。這種職責甚至延伸到地方士紳。由于金塔縣分水訴求不能得到公允解決,1922年群眾推選鄉紳趙積壽先后5次駕畜車赴蘭州請愿,他“千里迢迢向省府各方奔走呼吁,哀訴民瘼”,“懇請省府解決與酒泉的灌溉糾紛”,一時傳為佳話。
自1939年起又有鄉紳趙德貴連續4年乘馬車赴蘭州向省政府告狀,要求解決分水問題。目前,國務院頒布《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規定了“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這就使地方人民政府在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方面的職責將更加具體、科學和明確。
(三)增加灌溉水量、開發水源是解決干旱區供水矛盾的根本出路
以分水制度和“水規”為內容的干旱區水資源管理利用體系,只是在用水矛盾尖銳化的背景下,解決現實問題的一種選擇。而要從根本上解決干旱區水資源的供求矛盾,必須增加區域內水資源總量,解決資源性缺水問題。如果水資源嚴重短缺,利益方的各種矛盾就無法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如果沒有水資源的開發,何談水資源的管理和使用。總之,只有將水資源的管理與開發相結合,增加流域內水資源的總量,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因缺水而引發的社會矛盾,保持群眾生產生活的持續。以酒泉、金塔為例,兩縣共同利用討賴河水灌溉。但酒泉地處討賴河上游,用水方便。金塔縣則位于討賴河下游,地多水少,農忙季節水資源供不應求。
為協調兩縣用水矛盾,清、民國年間多次制定和修改分水制度,但群眾之間積怨頗深,斗毆興訟、累年連月,人命官司屢見不鮮。清末史料中曾記載:“金塔縣金西壩破營子村(現營泉村)農民陳某去酒泉洪水壩偷水,被酒泉看壩人發現后活活打死,引發金塔人的強烈抗議,告到道臺衙門涉訟多次,終未解決糾紛,從此兩縣年年為水澆田而持械相斗”。后經省府派員調查協商,召開“商水大會”,宣布了分水方案。由于水資源總量有限,該方案在實踐中難以執行。所以,酒泉“到了兩縣分水時期,糾集民夫,各執器械,伏于各渠道要口處阻攔金塔農民封閉渠口,并以拋石頭、磚頭、舞鐵銑,亂行毆打……次年再去分水,雖有駐兵協調,但酒泉處于上游,水又被酒泉人夜晚堵截,步步掣肘,金塔方面奈何不得。”這種情況還出現在金塔與高臺爭奪黑河的灌溉用水。群眾為了爭水陷入無休止的爭斗,甚至付出生命財產代價,不利于地方建設,造成社會動蕩。面對有限的水資源,如何開源節流就為政府和群眾所思所慮。
1938年7月,“酒泉縣長凌子惟、金塔縣長趙宗普聯合提出‘利用科學方法、蓄置水量,節制使用,以利耕耘’的建議”得到上級重視。
1939年省政府派人前往酒泉、金塔調查水案后,提出開源節流需要下游采取三項“補救”措施,即利用泉水等地下水;蓄集洪水;防止渠道滲漏。上游采取三項“整理”措施,即改造渠道防止跑水泄水;處罰過度灌溉;紅水河上新建渠道,保證水流暢通。1940年代后期,在討賴河上建成鴛鴦池水庫,在高臺修建了馬尾湖水庫,大大增強了金塔灌區的水源供給,僅鴛鴦池水庫就蓄水1200萬M3,保灌面積7萬余畝。這才基本上解決了金塔縣與酒泉縣的用水糾紛。可見,通過節約用水,修建水庫,開發灌溉水源帶來的經濟、社會與生態影響非同一般。
當前,西北干旱內陸河區水資源嚴重不足,區域內的水資源開發已致極限。基于這一現狀,在建設節水型社會的同時,讓惠及西北內陸干旱區的南水北調西線工程早日開工,是從根本上解決當地的資源性缺水根本出路。
(四)灌溉水的開發與管理拓展人類生存空間并成為維系社會的紐帶
城市與城鄉鎮聚落是人地協調適應的產物,是人類利用改造自然程度的綜合標志。西北干旱內陸河區人口的分布,城鎮村落的形成深受自然環境的影響,基本上以河渠和綠洲為載體,呈稀疏的點狀分布。“凡有河渠之處,人煙稠密,村落櫛比,垂楊拂水,麥秀遍地,為河西精華之所萃”。
可見,灌溉水的開發與管理使荒漠變成綠洲,營造了城鎮鄉村必需的生態環境,拓寬了人類生存的空間。久而久之,對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態產生全方位的影響,成為維系社會的紐帶,由河西地名特點就可以窺見一斑。河西許多地名與水利有關。張掖許多鄉鎮村寨用“閘”或“號”命名,高臺縣除用“號”外,又用“壩”來命名。在安西縣和敦煌縣用“工”來命名。①由此可見,一條灌渠就是一根紐帶,將該區域內的群眾連結成一個利益共同體,形成鄉鎮、村社,構架了區域內群眾生產生活不可脫離的社會,由于同用一渠水,公眾的利益高度一致,使他們在語言、生活習慣、禁忌風俗,甚至思想意識方面都有趨同性,由此形成了干旱地區典型的區域文化特征。西北干旱內陸河區灌溉水的開發利用效果,需要動態地考慮全流域的利益。農田灌溉給人類帶來豐厚的回報,同時也對生態環境產生強烈的干擾。由于“干旱區強烈的蒸發作用使得地下水不斷從潛水面上升到土壤包氣帶,水分的運移帶動了鹽分在土壤中的移動和累積。
”所以,灌溉方法欠科學就會造成土壤次生鹽漬化。受科學文化知識的局限,西北地區“因人民只知灌溉而不知排水,使土地咸化,致不能生產的,如安西的白王渠,及疏勒河流之布隆吉城,本來都是肥田沃野,現在則一片荒漠。”
在內陸河上修建水庫,往往攔截整個河流,出現徑流斷流,這會造成下游地區的荒漠化。這方面的教育非常深刻。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的目標,人與自然的和諧不但是和諧社會的根本要素,也是實現其他和諧的物質條件。以內陸河水系為單元,將公平公正利用水資源做為構建和諧社會的突出口,將保護內陸河的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為出發點,就能在當地逐步建立以水為紐帶,和諧相處的新型社會關系,防止因盲目過度開發水資源而破壞環境。
(五)水務管理權被士紳階層壟斷并與神權結合,加重了人民的負擔
受時代的局限,甘肅的水務管理在制度設計和具體實踐中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果政治清明、社會穩定,當政者個人品質好,在一定程度上會減輕其危害。如果政治黑暗、社會動蕩、吏治腐敗,國家對社會控制能力下降,其中的弊端就十分明現。
1.水務管理基本上被士紳地主壟斷,普通群眾難以參與,無權監督。敦煌縣根據水規,渠正由6隅農長聯名公呈縣署委任之,實質上被官紳把持。排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才能擔任,“家道殷實者;在本渠有田地半戶以上者;本渠坊會首鄉望素孚者”。擔任渠長的前提是“充當水排一年以上者”。總之,不是本地富戶,根本不可擔任渠長、排水等職務。從事水務管理工作享有豐厚的報酬。在敦煌,渠正年支薪洋420元,渠長每人240元,排水每人70元。
這些開支包括水渠雜費,均從渠戶身上征收。可見,從事水務管理,能夠給個人帶來豐厚的經濟利益,這使得一些人千方百計地謀取這一職務。當時就有人痛斥:“此輩近年來,皆由賄賂得充任,為縣長之爪牙,作威作福,勒收地畝捐,剝削本鄉百姓,許為第一等病民之劣紳,洵不為誣。”臨澤縣一些惡霸地主,籍權勢長期擔任一渠的“渠主”或“渠長”,他們不修渠,不上壩,不納水糧,甚至借機攤派,中飽私囊,逐漸成為當地的惡霸。平川三壩渠渠長劉維恒,利用職務之便,霸水灌林,積怨甚多,因民憤極大,1949年臨澤解放后被人民政權以法鎮壓。
2.水規制度受到地主士紳的操縱,影響實施的公平與公正。灌溉農田時,各分水口專管點香之人多由地主富戶充任。水規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公正,要求“嚴格遵守”。但是,有些人在點香計水過程中玩弄計謀,吃虧者多是貧苦百姓。如所點之香有干、濕、粗、細以及榆面香、硝藥香之分;點燃后香頭有迎風、背風之分;還有用夾底香盒,在低層加溫以烘炙上層香。甚至有偷掐香頭、刮去香的硬皮等行為發生。借此就可以人為調控燃香速度。懾于他們的權勢,群眾稱“點香之人”為“活龍王”。在點香之際,他們大肆勒索敲詐,農民澆水必須給他們送肉、送飯、送酒、送煙,甚至直接送錢等。否則對澆水時間百般克扣,極為苛刻。除此之外,巡水的差甲等還將水偷賣給上游富戶,在酒泉賣一寸香的常年水可得1.2斗(約225KG)小麥。有些地方除白天澆水點香外,晚上又澆所謂的“亂水”,又稱“放炮水”或“半夜水”,極大地侵害了灌區內其他成員的利益。
3.水務管理權與神權結合,加重了渠戶的負擔,助長了封建迷信泛濫。西北干旱區群眾盼水心切,傳統習慣與缺乏科學的精神,使對自然的崇拜逐漸異化成封建迷信思想。張掖一帶把水資源管理機構———水利委員會稱為“龍王廟”,這種人“神”共職的現象,在客觀上加重了人民的負擔。龍王廟內,右邊是官房院,正殿供龍王爺,東西廂房是龍官和各職能人員住的地方,左院是“夫莊子”,即河夫住的地方。每到春修開始,龍王廟內的職能人員就要率河夫迎接龍官,此時炮銃齊鳴,熱鬧非凡。龍官到大殿拜龍王,焚香上供,縻費甚多。到了春風輸水時,全灌區男女老幼又要到龍宮給龍王爺燒香叩首,獻上喜饃饃和“提糖點心”。
渠戶們為這些繁瑣荒誕的儀式承擔了很多額外負擔。在臨澤各渠為祈求風調雨順,建有各自的“龍神廟”,每到春秋二季,都要花費大量錢財祭祀酬謝龍神。在此風最盛行的蓼泉鄉,每年農歷二月初二日,要唱戲3天,并請一堂道士(8人以上)上表行香大做道場。屆時分水的牽頭人都要去“龍神廟”進香,并供上布施。負責全渠水利的“總甲”(渠主)要在“龍神廟”內擺“四碗一盤”的飯菜表示酬謝,吃罷還要給每人帶回約1斤重的“油散子”,供其全家享用。到5、6月份用水的高峰季節,又要請巫婆神漢在渠口及各支渠口跳神,祈禱吉祥。“名曰祭‘龍王’,實為濟‘農官’”,僅臨澤縣每年為此消費糧食多達5300公斤。酒泉討賴河每年舉行“分水大典”,僅酬神演戲、大擺酒筵,所屬的七個壩所攤費用就高達2785KG糧食。凡此種種花銷,最終全部落在渠戶身上。
這種現象說明,水做為一種資源,甚至是一種商品,在構建科學管理水資源的體制制度過程中,必須要有配套的監督機制做保障,以此防范水資源管理中的各種腐敗或其他問題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