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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本質和成因
從社會學的角度看,農村現代化進程中的環境問題是中國社會長期存在的二元社會結構的產物。所謂“二元社會結構”,是指在整個社會結構體系里,明顯并存著比較現代化的和相對非現代化的兩種社會形態,這是發展中國家現代化的一般特征。在中國,由于長期存在的分割城鄉的戶籍制度以及“剪刀差”經濟發展戰略,二元社會結構的表現更為突出。在二元社會結構下,農村的環境保護長期受到忽視,環保政策、環保機構、環保人員以及環保基礎設施均供給不足。現代化進程中污染問題的加重,一方面是由于發展方式不當:過于注重經濟目標,因此在農業集約化生產、鄉鎮企業發展之初基本不考慮環境約束;另一方面是由于經濟與社會未能協調發展:社會發展落后于經濟增長,而農村包括基礎設施、管理體系等在內的公共服務供給不足、供給制度缺失,導致農村極易“小污成大污”和“小污成大害”。
具體來說,可以將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成因總結為以下四方面。
由于重視程度不夠,加之農村現代化的特點以及農村環境污染的特點,導致目前的環境管理體系及農技推廣體系難以應對污染問題。
我國的農村現代化進程有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工業優先增長和依托工業的現代化農業快速發展,二是居民在空間分布上迅速集中。
工業優先增長和依托工業的現代化農業快速發展,使農村的產業結構從自然和諧型轉變成自然危害型,農村原有的具有強大環境自凈能力的自然循環被破壞;居民集中使得原本可以自然消納的生活污染物因超出環境自凈能力成害。
不僅如此,農村的各類環境污染也呈現出與城市污染迥異的特點。以農業生產導致的面源污染為例,其具有三個明顯的特點:一是排放主體的分散性和隱蔽性。與點源污染的集中性相反,面源污染具有分散性的特征,它隨流域內土地利用狀況、地形地貌、水文特征、氣候、天氣等的不同而具有空間異質性和時間上的不均勻性。二是隨機性和不確定性。例如,農作物的生產會受到自然的影響(天氣等),因為降雨量的大小和密度、溫度、濕度的變化會直接影響化學制品(農藥、化肥等)對水體的污染情況。三是不易監測性。這是指對面源污染的管理存在成本過高,只能對受害地監測,很難監控排污源等情況。
我國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點源污染防治上的,對農村污染及其特點重視不夠,加之農村環境治理體系的發展滯后于農村現代化進程,導致其在解決農村環境問題上不僅力量薄弱而且適用性不強。目前,我國的農村環境管理體系呈現以下特點:環境立法缺位、農村環境管理機構匱乏、環境保護職責權限分割并與污染的性質不匹配、基本沒有形成環境監測和統計工作體系。我國目前的諸多環境法規,如《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對農村環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體困難考慮不夠。例如,目前對污染物排放實行的總量控制制度只對點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對解決面源污染問題的意義不大;對諸多小型企業的污染監控,也由于成本過高而難以實現。而未建立農業和農村自然資源核算制度。資源家底不清,對自然這樣的利用動態缺乏真實的了解,不能不是我國生態環境趨于惡化的一個基本原因。
另外,農業技術的選擇缺乏環境政策制約機制,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幾乎失效: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農業技術服務體系改革是以減少農技推廣經費和鼓勵自我創收為特點的。由于得不到足夠的財政撥款,農技推廣系統不得不從事與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以獲取收入,包括賣化肥和農藥等。由于激勵不相容,導致一些推廣人員對指導農民提高農藥和化肥使用效率缺乏積極性,以致化肥、農藥不合理施用情況一直在加劇。
財政渠道的資金來源不夠,導致污染治理不力。
必須注意到,城鄉分治戰略使城市和農村間存在著嚴重的不公平現象。具體到環保領域,主要指城鄉地區在獲取資源、利益與承擔環保責任上嚴重不協調。長期以來,中國污染防治投資幾乎全部投到工業和城市。城市環境污染向農村擴散,而農村從財政渠道卻幾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能力建設資金,也難以申請到用于專項治理的排污費。由于農村土地等資源產權關系不明晰,致使農村的環境資源具有一定的“公共屬性”,造成幾乎沒有有效的經濟手段,對農業生產中社會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的部分給予一定補償,對社會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的部分收取一定費用,實際上鼓勵了農村居民采用掠奪式生產方式。2003年后執行的新的排污費制度在集中使用上仍然沒有考慮農村污染的治理。
由于環境保護尤其農村環境保護本身是一項公共事業,屬于責任主體難以判別或責任主體太多、公益性很強、沒有投資回報或投資回報率較小的領域,對社會資金缺乏吸引力,政府必須發揮主導投資作用。盡管國際上各種市場化的實踐很活躍,但沒有哪個國家的政府不發揮主導投資責任和作用。由于政府缺位,導致在農村聚居點的污染治理設施建設上存在一種悖論:根據亞當?斯密的“市場大小決定分工”理論,可以推出“市場大小決定具有公共物品屬性的基礎設施市場化建設和運營的最小規模”。農村聚居點和小城鎮由于單體市場規模小,其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難以進行市場化運作,因而必須依賴財政資金。而鄉鎮和村一級行政組織普遍財源不夠,連應付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都不夠,更難以估計污染治理基礎設施。這種悖論造成了農村聚居點污染日趨嚴重并將繼續嚴重。新晨
扶持措施不力,導致農村污染治理的市場化機制難以建立。
我國對城市和規模以上的工業企業污染治理,制定了許多優惠政策:如排污費返還使用,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時征地低價或無償、運行中免稅免排污費,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還可以申請用財政資金對貸款貼息等。而對農村各類環境污染治理,卻沒有類似政策。由于農村污染治理的資金本來就匱乏,建立收費機制困難,又缺少扶持政策,導致農村污染治理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市場機制難以建立。
治理模式不適,導致農村污染治理效率不高
農村的三類環境污染,套用解決城市污染和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污染的主要手段——末端治理——都存在技術、經濟障礙。除了面源污染難以收集污染物外,其他類污染用末端治理常會出現既治不起,也治不凈的情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污染治理由于其污染排放的集中性、污染物相對的單一性和企業經營相對的大規模等特點,末端治理方法在多數情況下是適用的甚至惟一的。而農村的生活污染、鄉鎮企業污染以及集約化畜禽養殖場污染,采用末端治理則會因為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的最小經濟規模限制以及高折舊率限制而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