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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地產企業的發展與政府政策有著密切聯系,近幾年來房地產企業因受國家宏觀調控的影響,資金鏈斷裂,陷入經營困境而破產。從大多數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可以看出,商業貸款是絕大多數企業取得融資的首選方式,銀行往往是房地產破產重整企業最大的債權人,在資本密集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由其如此。妥善的處置銀行債權是管理人處理破產問題的首要工作。本文通過研究房地產企業破產重整中的各類銀行債權,探討管理人的應對措施,以期為日后處置工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破產;銀行債權;管理人
相對于其他行業企業來說房地產企業重整是一項更加復雜的工程,需要平衡各個主體的利用,如建筑工程承包人、抵押權人、債務人、債權人等。房地產破產重整能夠有利于妥善安置職工,最大限度保障債權人利益,化解社會穩定問題。因此,對房地產破產重整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當前形勢下部分房地產企業因資金鏈斷裂等原因導致的樓盤項目停工爛尾及深陷破產困境的現象已屢見不鮮,如何在法律與政策框架下挽救房地產企業,使房地產企業走上破產重整道路,是政府、企業及相關利益方的共同期盼。然而,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對于銀行的債權定位為非優先受償債權,企業破產重整造成的銀行債權損失現象非常突出。對此,銀行也采取了各種措施來應對威脅銀行債權的不良因素,化解銀行債權風險。管理人作為破產重整案件的執行機構應識別并妥善處置各類銀行債權。
一、經過法院裁決以物抵債但未實際交付的債權
經過法院裁決以物抵債的銀行債權,在實務中大致有兩種原因導致未能實際交付。其一,因以物抵債的標的物為在建工程而未達到交付條件導致的未能交付;其二,以物抵債的標的物已建設完畢達到交付條件,而因缺乏預售許可等資質導致的未能交付。第一種情況,雖法院已做出以物抵債裁決,但由于物權尚未形成而履行不能,標的物仍應作為債務人財產參與分配,管理人應通知銀行就法院裁定破產重整時,標的物的評估價值為標的額申報債權。筆者認為,該債權的性質屬于優先債權,應在重整計劃中保證100%的清償。第二種情況,標的物已達到交付條件,在法院裁決生效時,標的物物權已發生轉移。此時標的物不應作為債務人財產參與分配。
二、經過法院裁決但未執行完畢的金錢債權
經過法院裁決但未執行完畢的銀行債權,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9條的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解除,執行程序中止。管理人應通知銀行就裁決書上的標的額申報債權。
三、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但尚未終結的金錢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0、21條的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民事訴訟應當移交破產受理法院繼續進行。管理人應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或仲裁,并通知銀行申報債權。
四、未進入法律程序,但設置了擔保物權的金錢債權
設置了擔保物權的金錢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也稱別除權,是不依破產程序,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個別的、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的設立時間必須成立于破產宣告以前。管理人應通知銀行進行債權申報,并審查擔保物權的設立時間。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擔保債權數額時,超過部分應歸破產財產,納入債務人財產進行分配,債權人的債權大于擔保財產的價值時,優先受償后未能清償的部分,可以作為破產債權,依照破產程序受償。
五、未進入法律程序,但設置了保證的金錢債權設置了保證
的銀行債權,管理人應通知銀行申報債權。銀行此時往往向有履行能力的保證人要求履行保證責任。若銀行債權超出保證人履行的保證責任范圍的,超出部分銀行還可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保證人履行了保證責任的,管理人應通知保證人就其履行的保證責任申報債權。房地產破產重整中債權結構復雜,法律關系多樣、債權金額大、審核甄別難度高、協調困難,在重整中必然會遇到各類問題。在資本密集型的房地產企業破產重整中,銀行往往是房地產破產重整企業最大的債權人,銀行對于重整計劃的表決往往是影響所在表決組是否通過的主要因素。管理人在破產重整程序中,應與銀行保持溝通,確保管理人勤勉盡職的履行職務,科學合理的促成重整計劃通過,爭取各方利益最大化,實現共贏的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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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正茂 單位:湖南瀟湘破產清算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