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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進展及其初步效應:鄂、蘇、吉三省比較分析
這里根據農業資源稟賦、經濟發展階段以及農村產權制度和抵押制度改革情況等因素,選取先行開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的市縣進行調查,分析具體改革方案,評價改革的農村金融市場效應。
(一)案例地區資源稟賦和經濟發展情況根據人地比例、農地流轉比例、城鎮化率、農業經營模式以及改革模式這五個因素,兼顧農民收入、農業GDP占比等指標,選定湖北省武漢市、江蘇省東??h和吉林省梨樹縣作為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典型案例地區。從共同點來看,三個案例地區均位于我國糧食主產區內。表1展示了案例地區不同維度經濟指標的定量比較。第一,從人地比例來看,武漢市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075公頃,梨樹縣人均耕地面積最多,達到0.454公頃,后者是前者的6倍多。黃宗智認為,歷史上長江三角洲和英格蘭在人均農業土地和農場規模等方面的差異,不僅對農業,而且對農村手工業以及收入和消費各方面的“內卷”與發展,都起著至為關鍵的作用。[15]就我國農業所處發展階段而言,不同地區人地比例的懸殊帶來的是農地流轉比例、勞動力轉移甚至農業經營模式等方面的巨大差異。為實現農業規模經濟和提高收入,人地關系較為緊張的地區(如武漢市)通常農地流轉比例和勞動力轉移比例也較高,有利于形成由農業企業、合作社等占主導的產業化經營模式。第二,從經濟發展水平和階段來看,武漢市農業GDP占比僅為3.71%,達到發達工業化國家的水平,而東海和梨樹這兩個農業縣的農業GDP占比均較高,分別為18.14%和26.71%,高出我國平均水平(10.01%)。農業GDP占比的不同意味著農村勞動力轉移、農地流轉和規模農業的發展以及非農產業發展處于不同的階段。對表1中以上幾個指標的比較可以看出,農業GDP占比越低的地區,城鎮化水平越高,同時農地流轉比例也越高,農業GDP占比不到4%的武漢市超過一半的農地已流轉,農業占重要地位的梨樹縣農地流轉比例僅為14%。從各地主導農業經營模式來看,這里選取的三個地區農業經營模式涵蓋了當前我國農業經營的主要模式,分別是“公司+農戶”、“合作社+農戶”和家庭規模經營。武漢市主導的農業經營模式是“公司+農戶”,其主要運作形式是由于較為發達的非農產業吸納了近郊大量的農村勞動力,農村基層政府或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中農民閑置的土地流轉給農業企業,農業企業一方面向農民支付租金,同時以直接租種、轉租或者契約訂單等形式雇用部分農民。東??h農業經營則以“合作社+農戶”模式為主。梨樹縣是我國東北地區規模農業的代表,基于當地人少地多的稟賦特征,主要發展以家庭經營為主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實現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主導農業經營模式的差異有助于比較農村產權制度和抵押制度改革在不同地區產生的差別化效應。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聯合江蘇農村金融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于2013年7~8月分別對三個案例地區進行了實地調查,與相關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進行座談并搜集相關資料,了解當地農村產權制度和抵押制度改革的方案、進展和成效等情況。
(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方案與措施1.武漢市改革方案與措施武漢市最早于2006年開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林權的確權工作,2009年繼成都之后成立全國第二家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2011年以來加快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進程,并于2012年4月出臺農村產權制度試驗實施方案。其主要改革試驗內容包括:農村產權確權、登記和頒證,明晰農村產權關系;建立農村產權交易體系,活躍并規范農村產權交易;建立農村產權評估體系;創新農村產權資本化實現形式,如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創新農業和農村經營模式,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健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保障體系。其中,改革試驗的重點是農村產權確權、登記和頒證以及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農村產權確權為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等一系列改革奠定制度基礎。武漢市自2009年9月依托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農交所”)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武漢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流程如圖一所示。其主要流程是:根據已達成的流轉協議,農戶土地經營權經農交所流轉給農業企業;農業企業支付農戶土地租金;農交所向農業企業出具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村集體出具同意土地用作貸款抵押和再流轉的證明文件;評估機構對擬抵押土地經營權的價值進行評估;農業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金融機構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批;若貸款獲批,貸款人到農交所辦理抵押登記。總結來看,上述貸款流程可概括為以“交易-鑒證-抵押”為核心的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模式。在以上流程中,農交所的功能主要是提供交易平臺和融資登記,并為抵押流轉提供鑒證,使得土地經營業主能夠使用其通過流轉獲得的經營權進行抵押。從理論上講,農交所的作用類似于德索托提出的“正規產權制度使得資產能夠互換并能夠保護交易”[16],因此,政府建立產權表達機制是農村資產價值發現和有效配置的基礎,也是農村資產抵押化重要的外部推動力量。在幾年改革試點的基礎上,武漢市農業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部于2012年11月聯合《武漢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操作指引》,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作了進一步規范。2.東海縣改革方案與措施東海縣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始于2010年7月的東海縣政府與當地金融機構開展“一權一房”抵(質)押貸款試點,其中,“一權”代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房”則代表農村住房。2012年5月,東海縣被確定為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村改革試驗聯系點和江蘇省農村改革試驗區,同時成立東??h農村產權交易所,作為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突破口,促進農村產權交易的市場化和規范化。從時間上來看,東海縣農村產權改革經歷了兩個不同的階段。第一階段,2010年11月,東海縣政府與中國人民銀行東海縣支行共同制定《關于開展農村“一權一房”抵(質)押貸款的試行意見》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登記管理和質押貸款辦法、住房抵押貸款辦法、集體土地住房抵押流轉處置辦法等4個配套管理辦法,嘗試為“一權一房”抵(質)押貸款提供制度保障。由于改革試點初期大范圍的農地、住房等資產確權工作滯后和產權交易平臺缺失,東??h組織鄉鎮規劃、國土、農經站、房管等多個部門共同參與“一權一房”抵(質)押貸款試點,對申請“一權一房”抵(質)押貸款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審核確權后,完善土地承包租賃合同,頒發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其中,農經站負責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和質押登記;房管部門負責辦理農村住房抵押登記辦理(代替他項權證登記)和監管管理工作。此外,對于申請“一權一房”抵(質)押貸款的農戶,還需由村委會對借款農戶家庭經濟狀況、經營項目、個人信用等情況進行審核,交鎮農經站復審,報金融機構備案后辦理貸款申請手續。這樣做的目的是利用村委會信息優勢,執行審核職能,降低金融機構和潛在借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盡量降低潛在的貸款違約風險。因此,這一階段東海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機制可以概括為“確權-頒證-審核-抵押”。但由于該方案涉及多個部門,對申請貸款農戶而言,手續過于復雜,交易成本較高。第二階段,2012年5月,東??h農村產權交易所成立,并出臺《東海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來規范農村產權交易,加快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同時,農地確權、頒證的覆蓋面也在不斷擴大。截至2012年12月,東??h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發證3.39萬戶,占全縣農戶總數的13.97%;宅基地使用權發證23.8萬戶,占全縣農戶總數的98%。在農村產權確權、頒證以及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等制度基礎構建完成之后,東??h借鑒武漢市農村產權抵押貸款“交易-鑒證-抵押”的模式,農村產權轉入方可憑借農村產權交易所出具交易鑒證書向銀行申請貸款。3.梨樹縣改革方案與措施梨樹縣是吉林省首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縣,于2012年8月啟動改革。梨樹縣的改革圍繞土地收益保證貸款展開,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允許農戶使用土地收益進行抵押,緩解其融資難的問題。梨樹農村土地收益權保證貸款同樣建立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和頒證的基礎上,但是,由于梨樹縣與武漢市、東??h的資源稟賦和農業經營模式存在較大的差異,梨樹縣的土地收益保證貸款對象主要限定為那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并正在從事土地耕種的農戶,而非通過流轉獲得經營權的農業企業等經營主體。同時,其抵押標的物是農戶土地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而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因而其在本質上屬于動產融資。梨樹縣改革試點的基本思路是農戶將其承包的三分之二的土地(剩余三分之一的土地留作口糧田)在未來一定期限內的收益權轉讓給物權融資公司,再由物權融資公司為農戶貸款進行保證,從而解決因抵押不足引起的融資難的問題。梨樹縣農村土地收益保證貸款的具體流程如圖二(下頁)所示,主要環節包括:申請貸款的農戶(轉讓人)與受讓人(物權融資公司)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農戶和物權融資公司同時到鄉鎮農經站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鄉鎮農經站向物權公司出具轉讓證明書;物權融資公司向金融機構出具承諾函,承諾為借農戶承擔保證責任,在違約時與農戶共同償還本息,農戶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貸款;若農戶按時償還金融機構貸款,物權融資公司與農戶達成的土地流轉合同自動解除;若農民沒有按時償還金融機構貸款,物權融資公司將獲得的農民土地經營權另行發包,將發包獲得的款項歸還金融機構,待新的承包人承包期限屆滿后,土地承包經營權再退還給原土地承包人。顯然,在梨樹縣農村土地收益保證貸款模式中,物權融資公司(梨樹縣政府成立并由縣金融辦主管)承擔重要的作用,既起到土地流轉的契約化作用,還對農戶的貸款進行擔保,此外還能保證農戶依然是土地承包人和經營人,可有效規避實踐中可能面臨的相關法律風險。
(三)改革的農村金融市場效應表2展示了上述三個案例地區自改革試點以來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市場發展情況的面上統計數據(僅包括農村土地產權抵押貸款)?;诒?的初步比較分析可發現以下現象和特征:第一,從貸款規模來看,武漢市和梨樹縣兩地貸款交易較活躍,貸款規模增長迅速,其中,武漢市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規模最大,累計貸款金額9.68億元,梨樹縣土地收益保證貸款筆數累計達到4467筆,貸款規模1.67億元。相比之下,東??h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規模較小,交易不活躍,僅有5筆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累計貸款金額32萬元。第二,從平均單筆貸款規模來看,武漢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平均單筆貸款額度達到722.18萬元,東海縣和梨樹縣平均單筆貸款規模均低于10萬元,可見地區間差異較大,武漢市單筆貸款最高金額甚至高達5500萬元。第三,從各地土地經營權(收益權)的抵押價值來看,武漢市和東??h平均土地年租金(分別為8250元/公頃和6000元/公頃)低于梨樹縣(15000元/公頃),但是由于武漢市土地流轉期限較長,因此武漢市每公頃土地抵押價值高達59295元,東??h土地流轉以短期(1~3年)為主,土地抵押價值最低,僅為7800元①。第四,關于貸款利率,武漢農村商業銀行的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利率行基準利率上浮10%左右,平均貸款利率為8%(低于信用貸款利率),同時武漢市政府規定,在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辦理農村產權(土地經營權等)抵押貸款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種養大戶享受政府的最高50萬元的利率補貼①;東海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利率參照當地農村信用社房地產抵押貸款執行,年利率為10.77%,低于一般農戶貸款利率;梨樹縣農村土地收益保證貸款利率約為7.8%(基準利率上浮約30%),同樣低于當地農村金融機構平均貸款利率(約為12%)。綜合來看,案例地區政府均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降低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利率,使其低于農村金融市場平均貸款利率②。對于以上現象和特征,可從貸款規模和利率等方面作出解釋:第一,不同改革試點地區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規模的差異與地區農業發展階段和農業經營模式的不同密切相關,農業經營規模化③和產業化程度越高的地區,農地產權的抵押價值較高,產權制度改革帶來的信貸市場供給效應越顯著。以武漢市為例,武漢市自改革試點以來累積貸款筆數為134筆,平均單筆貸款金額為722.18萬元,貸款主體中農業企業占較大比重,農業企業以其流轉獲得的規?;恋亟洜I權作為抵押物(平均每筆貸款抵押土地面積為121.794公頃)。就金融機構而言,隨著單筆抵押土地規模增加,其接受土地經營權的意愿逐步增強,因為規?;霓r地經營權在提高自身抵押價值的同時,也有利于降低金融機構的交易成本。武漢市土地經營權抵押價值較高與其非農產業發展水平較高、土地流轉的期限較長等因素亦有關。相比之下,盡管梨樹縣土地流轉并不活躍,但是人地關系較為寬松,家庭經營規模較大,同時當地耕地收益較高,因而其抵押價值也較高。與武漢市“數量較少、單筆規模較大”相反的是,梨樹縣土地收益保證貸款“數量較多、單筆規模較小”,因而累積貸款規模也達到1.67億元。但是,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土地收益保證貸款由物權融資公司進行擔保,標準化程度較高,盡管較為分散且單筆規模較小,實際交易成本卻并不高。而人地關系較為緊張且以家庭小規模經營為主的東??h,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市場處于停滯發展階段,僅有5筆貸款交易,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其家庭經營土地規模較小,流轉市場不活躍,導致土地抵押價值較小,金融機構的供給意愿不足。第二,現有產權改革試點能否有效解決或者規避相關法律風險,也直接影響到金融機構的農村產權抵押貸款供給意愿。根據現行《擔保法》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物權法》則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因此,在我國現行的農地制度法律框架下,農村土地承包權作為物權依然不允許抵押④。對于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地區的金融機構而言,即使地方政府制定相關文件允許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抵押,金融機構也不愿意接受,因為一旦發生違約和糾紛,地方政府出臺的文件是不能對抗《物權法》的,因而收回并變賣違約農戶土地的威脅不可置信。從案例地區抵(質)押產權類型來看,武漢市是以農業企業通過流轉獲得的土地經營權作為抵押,梨樹縣是以農戶自身土地預期收益權作為擔保,而實際對土地進行占有并使用收益的都是原土地承包人。因此,武漢市與梨樹縣的改革試點方案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或規避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因而金融機構的產權抵押貸款供給意愿較強,短短幾年的試點分別實現貸款規模9.68億元和1.67億元。相比之下,東??h直接試點以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貸款質押,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在試點中,金融機構貸款供給意愿明顯較低。第三,關于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利率,理論上講,金融機構通過提供(低利率、高抵押物)和(高利率、低抵押物)的貸款組合合同,可以將低風險和高風險借款人進行分離,這是銀行利用抵押物來克服信息不對稱和降低信貸風險的理論機制。[17]如上所述,案例地區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利率均低于當地農村金融市場平均利率,這似乎與理論預期是一致的,即銀行通過提供(低利率、高抵押物)的貸款合同,甄別出低風險借款人,因此,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的作用體現為既提高了金融機構貸款合同的靈活性,又降低了農業企業和農戶的貸款利率。當然,從實際情況來看,這種低利率并不完全是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而是受到地方政府部分干預或者補貼,其主要目的一方面是提高農業企業和農戶參與改革的需求,另一方面,通過對農業企業和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的利率補貼,提高其預期收益,降低其利率成本和風險,有利于鼓勵金融機構參與,同時也類似于一種收入補貼。長期而言,這樣的利率補貼可能存在市場扭曲,會降低資金配置效率,因而未來政府可將補貼資金用于充實風險補償基金或者建立相應的擔保機制,降低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的風險?;谏鲜龇治隹傻玫饺缦陆Y論:第一,案例地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對農村金融市場已產生一定的影響,主要體現在農村金融機構信貸供給增加,對提升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獲取能力和緩解其融資約束亦有正向影響。第二,短期來看,各類農業經營主體貸款成本有一定程度降低,但是未來能否持續降低則取決于地方政府補貼方式、農村流轉和規?;洜I水平等因素。因此,案例地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影響表現為增加農村信貸供給和降低貸款利率,且這種效應在不同地區仍有差異,與農業發展階段、農業經營模式以及改革模式等因素密切相關。但是由于現階段能夠搜集到的以面上統計數據為主,金融市場效應的確切大小仍有待更多微觀調查數據的檢驗,因此對于以上結論,這里持一定的謹慎態度。此外,在調研中也了解到,金融機構發放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可能并不僅僅是基于可抵押的農地經營權(或收益權),可能仍需要貸款主體提供其他形式的擔?;蛘叩盅簛砜刂骑L險,因此,農地經營權(或收益權)究竟能起多大的作用也有待進一步的研究檢驗。
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面臨的主要問題
由于案例地區處于改革試點階段,仍面臨著一些問題,這些問題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可能會影響改革進程的推進和改革成效的發揮。
(一)農地確權進程緩慢和農地流轉市場不健全明晰產權是新一輪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也是產權交易和抵押的前提。在改革過程中,農地確權既要面臨大量的歷史遺留和現實問題,例如不少地區歷經多輪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化更迭引起的承包經營權屬混亂的問題,又要面臨新型城鎮化和工業化過程中地方政府農地確權的顧慮和動力不足的問題,因此部分地區農地確權進程較為緩慢。同時,對于現階段改革較為重要的是能夠明確界定土地集體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這三種不同產權的主體。一些地區為排除法律風險,通過在制度上探索和創新,嘗試構建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離的新型農地制度。但是大多數地區仍未真正做到將“三權”進行分離,尤其是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缺乏對經營權及其法律地位的界定,使得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面臨較大的法律和政策風險。在農地流轉方面,由于資源稟賦以及經濟發展階段的差異,不同地區農地流轉市場發育程度差異也較大。包宗順等(2009)基于江蘇的調查顯示,經濟發達的蘇南地區農地流轉面積比例高出欠發達的蘇北地區近3倍。農地流轉市場不健全一方面影響農地抵押價值的實現,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在現行農地制度下,即使抵押農戶發生違約,金融機構也無法收回集體所有的抵押農地,而在村集體范圍內二次流轉違約農戶抵押土地也將面臨處置難題。原因是村集體內部農戶難以接受鄰居被沒收的土地,而外來人購買土地也難以被村集體中其他人接納。而當“不歸還貸款,就收回并變賣土地”的威脅不可置信,農戶則可能采用策略性行為故意不歸還貸款[18],這反過來會影響到金融機構對農地抵押價值的評估。實際上,這與越南等國家農地確權和抵押改革面臨的情況類似,盡管越南農戶已經獲得政府頒發的土地證并允許用于抵押,但是如果貸款農戶發生違約而無法贖回其農地權利,金融機構也難以真正沒收其土地,更多的是依靠傳統的社會制裁機制,譬如違約者將遭受社會排斥、名譽損失或家庭婚姻市場競爭力降低等方式對違約者進行懲罰。[19]對于農業企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若以其通過流轉獲得的農地經營權作為抵押物,發生違約之后,其經營權二次流轉同樣將面臨較高的處置成本,尤其是在農地流轉市場不健全的地區,因而也會影響農地的抵押價值。對于該問題,武漢市的做法是建立抵押物場內二次流轉機制,當貸款到期無法償還時,依托農交所將抵押的土地經營權進行公開再流轉變現,這種方式或許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處置成本。
(二)農戶參與積極性不高及其利益保障機制不完善一些研究發現,低收入和缺乏完善社會保障機制的地區,農地通常被用作社會保障網,取消那些違約農戶抵押土地的回贖權將會剝奪其基本的謀生手段,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不可能向農戶發放農地抵押貸款,同時農戶也會通過風險配給的方式主動退出信貸市場。[20]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仍不完善,在不少地方,土地產權抵押貸款直接觸及農戶最重要的資產,若農戶無法承受失地風險,必然主動放棄申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在調查中也了解到,部分農戶參與土地流轉抵押的積極性不高,不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使將土地進行拋荒等粗放經營也不愿用于流轉抵押。此外,現行改革對農戶利益保障機制也不盡完善。譬如,農業企業參與農業經營比例較高的地區主要是采取“企業+農戶”或者“企業+村委會+農戶”,即由企業和農戶直接簽訂流轉協議或者經由村委會將農戶的分散土地“整體打包”之后與農業企業簽訂流轉協議,隨后由農業企業負責土地的具體經營。當農業企業以其流轉獲得的土地經營權作為抵押申請貸款或流轉土地的租金逐年上漲,若農戶不知情,在發生風險時農戶利益有可能受到損害。為保障農民利益,武漢市在先行試點地區采取“農業企業+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戶”的模式,農業企業與土地股份合作社簽訂土地流轉協議,由農交所進行鑒證,農業企業以農業基礎設施、農機具等資產入股并負責土地的具體經營,村集體和農戶以土地折算入股,二者股份占51%以上,部分社員還可以進入企業務工。在利益分配方面,農業企業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約定,提取企業一定比例的經營性收入,采取“保底租金+年終分紅”的形式按股分紅,同時規定土地不納入清算范圍。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主要作用是一方面保障農戶對相關權屬的合法權益,規范產權流轉交易,提高農戶談判能力;另一方面,經由產權交易市場流轉以及采取“保底租金+年終分紅”的分紅形式有助于實現農村產權的合理交易價格,有效保障農民利益并提高其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
(三)風險防范和風險補償機制存在缺陷,影響金融機構的參與意愿為降低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改革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自然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法律和政策風險等),各案例地區均嘗試建立相關的風險防范和補償機制,不過大多存在一定的問題。武漢的主要做法是,第一,政府設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對金融機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損失給予適當補償。但是,目前武漢市風險補償資金規模僅為3000萬元,相比于其9.68億元的貸款規模而言,風險補償資金的作用有限。第二,政府鼓勵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參與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建立農村信貸與農業擔保、農業保險相結合的銀?;訖C制,還指定專業保險機構對農村產權貸款抵押物進行強制保險。由于銀?;訖C制涉及擔保和保險機構的參與意愿,其具體成效仍有待檢驗。東??h目前應對農村產權質押貸款違約的主要措施是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組織對質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拍賣,拍賣所得優先償還信用社貸款本息,余款退還權利人,但由于該措施在法律上的依據并不充分,其可行性仍存疑。梨樹縣的做法首先是內嵌風險控制機制,農戶僅可以其承包的三分之二土地的收益權用于貸款保證,即使農戶土地因違約而被二次流轉,仍有三分之一的土地作為口糧田保障其基本生活,農地的保障網功能依然發揮作用。其次是政府建立惠農保障基金,通過物權融資公司發揮風險補償的作用,農戶違約后先由物權融資公司惠農保障基金代償給金融機構,再將農戶土地二次流轉所得補充惠農保障基金??赡艽嬖诘膯栴}是土地收益權能否順利及時二次流轉,如果土地二次流轉存在一定時滯,政府出資的惠農保障基金需承擔大量的代償責任,過度集中的風險可能超出惠農保障基金的覆蓋能力。因此政府需不斷擴大惠農保障基金的規?;蛘呓⑵鹞餀嗳谫Y公司和金融機構的風險共擔機制。因此,案例地區的風險防范和風險補償機制均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農業自然風險較大,大量的農村產權通過抵押進入流轉市場,若出現區域性自然風險,將會給金融機構帶來較大損失以及較高的抵押物處置成本,影響金融機構的參與意愿,這也是農村產權抵押貸款主要是地方性金融機構參與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主要結論及對策建議
基于現有文獻和一些國家的改革情況來看,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金融市場效應并不具有普遍性。這里基于我國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特殊階段,對鄂、蘇、吉三省先行開展農村產權制度和抵押制度改革試點的地區進行調查,初步評價改革及其農村金融市場效應。研究結果表明:第一,案例地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對農村金融市場有一定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信貸供給增加、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獲取能力提高以及貸款成本降低。但是對于以上結論持謹慎態度,金融市場效應具體大小仍有待更多微觀數據的檢驗。第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金融市場效應存在明顯的地區差異。農業經營規模化和產業化程度越高、農地流轉市場越活躍的地區,改革的農村金融市場效應越顯著。同時,不同的改革模式(包括允許抵押產權類型、貸款人利益保障機制以及風險防范和補償機制等)及其潛在風險大?。òㄗ匀伙L險、信用風險以及法律和政策風險)對金融機構供給意愿有重要影響。基于以上結論以及當前改革試點面臨的主要問題,提出如下建議:第一,加快農地確權進程,規范農地流轉市場,推動農地制度創新。農地確權是交易流轉和抵押的前提,現階段全國范圍內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工作已基本完成,下一步政府計劃在5年內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和頒證等基礎性工作。對于農地流轉,各級政府應建立相關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和平臺,在公開交易的基礎上,建立農村產權交易的價格發現機制,規范農村產權交易,提高產權交易的效率。規范而活躍的農地流轉市場對于提高農地抵押價值和促進農地金融發展至關重要。此外還需推動農地制度創新,探索農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離的農地制度以及“三權”各自所屬主體和法律地位,賦予農民穩定的承包權和靈活的經營權,為農地規范流轉和農地金融發展排除法律障礙。第二,政府應在完善包括農民利益保障機制、風險防范和風險補償機制等配套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廣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試點范圍。一是逐步建立地方政府、村集體、土地流轉經營者和農戶合理分擔的失地農民保障制度,以及農地承包經營權退出和補償機制,降低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提高農戶參與改革的意愿。在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初期,尤其是在農地二次流轉市場不活躍的情況下,政府應設立財政出資的風險補償基金或成立農業擔保公司,防范可能的風險,提高金融機構參與改革的意愿。應當堅持政府對風險的補償能力與金融機構放貸規模相匹配的原則。隨著改革試點日趨成熟,政府應逐步退出,減少對利率、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干預,集中于完善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另外,政府的改革應盡可能規避相關的法律風險,承包權作為物權在法律上依然不允許抵押,即使金融機構想取消農戶承包權的回贖權也無法實施,因此應將金融創新集中在農地經營權(或者收益權)上,實現既能緩解農村融資難,也不威脅農戶承包權。第三,從案例地區試點成效的比較來看,應謹慎選擇和擴大農村產權和抵押制度改革試點范圍,需綜合考慮試點地區的資源稟賦、經濟發展階段以及農業規?;彤a業化水平等因素?,F階段在一些以家庭小規模分散經營為主、非農產業欠發達的地區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可能難以取得相應的效果。此外,應重視先行改革試點地區的經驗和制度創新,成熟之后可加以推廣,譬如,武漢市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保障農戶利益、提高農戶談判能力以及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的作用,吉林省梨利縣土地收益保證貸款模式中內嵌的風險控制機制等。
作者:劉俊杰 張龍耀 單位: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