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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金融服務環境有效改善。為徹底解決農民取款難問題,使農民足不出村便可享受到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近年來藁城市各金融機構努力做好農村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工作。農業銀行啟動了“春天行動”,以當地具有一定規模的農資配送站、百貨家電超市、農副產品批發店等為依托,加大“智付通”的布放力度;農村信用聯社加大“農信村村通”宣傳力度,選取具有一定實力、信譽良好的商戶布放E-POS;郵政儲蓄銀行按照“循序漸進,先試點后鋪開”的工作思路,結合“新農保”的發放開展助農取款機的宣傳,同時針對農村居民喜歡用折、不愿用卡的習慣,配備了既能刷卡、又能刷折的一體機,受到農村居民的歡迎。截至2012年6月末,累計建立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344個,涉及行政村195個,占全市行政村的81.6%;發放銀行卡65.7萬張,安裝ATM機82臺,布放POS機385臺、轉賬電話6285部,發展特約商戶1587戶,農村金融服務環境有效改善。
2.涉農貸款穩步增長,支農效果顯現。截至2012年6月末,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52.66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88億元,占貸款比重的66.76%。其中農戶貸款余額15.63億元;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余額36.91億元,分別占總貸款的19.81%、46.79%。
3.農業信貸需求旺盛,但貸款滿足率低,缺口較大。一是通過對藁城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調查發現,132家龍頭企業中僅有14家企業獲得貸款4.62億元。118家龍頭企業主要以加工、養殖、營銷農副產品為主,企業資產規模小,產品附加值低,抵押擔保不足。而金融機構信貸抵押主要看固定資產,龍頭企業貸款難,很大程度難在沒有足夠的抵押物。再加上各金融機構的評級授信系統由主管行統一制定,沒有專門針對農業企業特點的評級授信和審批體系,這些定量或定性的評級授信條款成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難以逾越的門檻。二是從對農戶調查情況看,目前藁城市一般農戶資金需求額在1萬元左右,種養殖業大戶的資金需求一般在5萬元~15萬元之間,鄉鎮私營企業資金需求在30萬元~100萬元左右,其他方面資金需求在1萬元~30萬元之間不等。在整個資金需求中,主要用于生產周轉的短期資金需求較為普遍,其次是建房、消費、購買農機、助學等資金需求占較小的比例。從資金滿足程度來看,除農發行政策性收購資金能得到較大滿足外,其他各類資金需求滿足率普遍較低,滿足率較高的“小額農貸”,由于金額有限,發揮作用不大。
金融支持“三農”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金融支農體系不完備。一是金融支農定位、機制的不完備,弱化了金融支農作用的發揮。由于國有商業銀行對縣域分支機構進行了整合、撤并,并集中上收了信貸資金的審批權限,造成縣域分支機構僅有小額質押貸款權限和額度較小的個人消費貸款權限,其支持縣域經濟特別是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得不到發揮。二是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缺位,金融支持力度不夠。藁城市農村企業80%都分布在鄉鎮,近年來,農村金融機構網點不斷收縮,目前全市僅剩下農村信用社和部分鄉鎮農行分理處,使得農村企業在開戶、結算、提現等方面的服務都極不方便。同時,唯一覆蓋鄉鎮的農村信用社在改革中也面臨功能邊緣化的困境,其商業化目標經營取向和管理體制變更以及自身資金實力的不濟都制約著縣域農村企業的深度支持。三是農業發展銀行盡管其業務功能由糧食購銷企業貸款擴展到可以向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但受其信貸資金來源(不能吸收儲蓄存款,靠上借資金發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的限制,其支農作用受到了影響;而作為金融支農主體的農村信用社,盡管在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及再貼現的扶持下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農村信用社資金支持渠道不順暢,其支農實力大打折扣。
(二)農村信貸資金供給渠道狹窄。受信貸資金審批權限的制約,縣域國有商業銀行逐漸演化成為上級行的“吸儲器”,對農村信貸資金的供給除了人民銀行的支農再貸款及再貼現外沒有其他渠道,使得農村資金被大量抽走。截至2012年6月末,全市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工行存貸比20.25%、農行存貸比42.72%、中行存貸比僅為3.61%、建行存貸比12.91%。農村信貸資金供給渠道狹窄和資金大量外流并存,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和巨大資金需求形成強烈反差。
(三)金融經營理念、經營方式和金融產品滯后。一是藁城市8家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標準仍是傳統的抵押貸款、擔保貸款,甚至只要求用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抵押,而農村企業通常只有少量的有效資產來做抵押或質押,無法提供銀行需要的足夠的擔保,與金融機構的信貸往來失之交臂。二是除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外,其余7家金融機構貸款審批權均集中在上級行,企業貸款程序均是“企業申請—基層行初步調查—向上級行申報評級授信—企業用信申請—辦理抵押手續—申請上級行審批”,經過層層申報、調查、審批、批復,貸款審批時間至少一個月以上,而農業企業對流動資金需求季節性強,資金需求量大,金融機構在信貸審批過程中的審慎性原則與農業企業資金需求“短、頻、快”相矛盾,嚴重制約了農業企業的發展壯大。
(四)農業保險體系缺位加劇了農村金融供給緊張狀況。農業保險是穩定農業生產、保障經營者利益的有力手段,有利于改善農業和經營主體的經濟地位,便于其獲得貸款,引導農業金融資本的流入。但由于農業保險回報率低,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規依據,實行商業化經營的保險公司不愿意開辦農業保險,已有的農業保險業務也日趨萎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機構對農業、農村企業的信貸風險加劇了農村金融供給緊張狀況。
金融支持“三農”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窗口指導”,引導資金向“三農”傾斜。一是基層人行要引導各金融機構認真落實國家貨幣政策,優化信貸結構,重點加強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支持力度;配合和引導地方政府每年對金融機構信貸支持情況給予獎勵,激勵金融機構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二是拓寬金融服務領域。各金融機構要主動走進市場,走進客戶,主動營銷。通過舉辦銀企洽談會、中小企業“金融超市”宣傳等形式,聽取農村企業意見及建議,了解貸款需求情況,力爭達成長期合作意向。
(二)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一是創新擔保形式,積極采取動產抵押、倉單質押、權益質押等擔保方式,解決農村企業貸款擔保難題。探索用生長期或收獲期農作物抵押貸款的辦法,允許企業以原材料、產成品等動產抵押,推廣期貨倉單、進出口環節倉單以及其他倉儲機構出具的物權倉單質押的做法,加快實行保單質押、土地出租、入股權益質押等擔保形式。二是推動農業發展銀行對農村企業的支持范圍,對一些從事糧、棉、油加工營銷的龍頭企業都納入其信貸范圍,更好地發揮政策性金融對農業產業化的扶持作用。三是對河北省重點龍頭企業在基層機構開戶的,金融機構應給予基層機構較為靈活的信貸發放和管理權限,并在資金調度上予以必要支持。四是擴大對農村龍頭企業的信用貸款。金融機構可在信譽評價和建立貸款檔案制度的基礎上,對資信狀況好、資產實力強、發展潛力大的龍頭企業,核定信用額度,用于企業收購及基地農戶簽訂農產品合同。
(三)積極探索建立分散的農村金融風險機制。一是由地方政府和各級部門共同出資,建立小額農貸擔保基金,用于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補償,同時對部分小額農貸項目提供擔保。二是在農戶聯保的基礎上,建立專門為“三農”服務的貸款擔保中介機構,增強金融機構對“三農”貸款的信心。三是對農戶小額信貸形成的虧損,國家給予部分財政貼息,出臺一定優惠政策,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提高其風險承受和處置能力。四是對助學貸款給予政策扶持。助學貸款扶持政策應涵蓋包括中、小學生在內的所有助學貸款,并將此作為實施農村人才戰略,支持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舉措。
作者:周洪英單位:中國人民銀行藁城市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