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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自2008年6月首批4家小額貸款公司掛牌成立以來,青海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迅猛。截至2012年5月末,青海省共有小額貸款公司29家,新增貸款金額19.67億元,貸款余額22.15億元,較年初增長76.2%。小額貸款公司具有擔保方式靈活、貸款手續簡捷的特點,在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彌補正規金融缺口,緩解農業產業化項目、個體工商戶資金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有力支持了中小企業和“三農”經濟的發展。
青海省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運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潛在風險
(一)相關政策法規缺失,從事金融業務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雖然近些年,全國各地都出臺了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管理辦法,但上層政策法規缺失,使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運行與《商業銀行法》的某些內容存在一定矛盾,導致其開展業務無法可依。同時,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游離在金融監管體系之外,一旦形成不良貸款,不能通過相關法律來維權,可能采取過激手段強行收回貸款,容易引發社會安全問題,影響轄區金融穩定。
(二)外部監管流于形式,未發揮監管實效
一是青海省地方政府部門負責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審批準入、日常監管、政策制定、風險處置等工作,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管理者與監管者的界限。現實中,青海省地方政府部門更多偏重于對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政策制定,在風險監測分析、監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真空。二是銀監會分支機構目前未對小額貸款公司違規行為進行實時跟蹤監測和查處。三是由于缺乏相應法律法規支持,基層央行在開展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監測預警、接入征信管理系統等方面存在一定難度。
(三)貸款利率普遍較高,實體經濟負擔過重
按相關規定,小額信貸利率可以在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4倍之間,由借貸雙方自由協商確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水平并沒有綜合考慮當地農戶或企業的盈利水平、貸款方式、風險大小等方面的因素,青海省大部分小額貸款公司的短期貸款利率已達到基準利率的4倍。在目前原材料漲價、企業成本較高、盈利能力下降的情況下,過高的貸款利率使中小企業和農戶承擔了過重的貸款利息,與小額貸款公司惠及小微企業、“三農”的服務宗旨明顯相悖。
(四)機構數量快速擴張,可持續發展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
2012年,青海省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擴張速度不斷加快,融資性擔保公司數量較年初增長30.77%,小額貸款公司較年初增長61.11%,典當行較年初增長73.68%。機構數量的快速增長,增加了實體經濟的融資總量,但可持續發展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是融資性擔保公司平均放大倍數為2倍左右,遠低于監管層規定的放大倍數為10倍的上限;1/3以上的擔保公司注冊資本在2000萬元以下,抗風險能力較差。二是青海省小額貸款公司投入“三農”的貸款金額僅占其貸款總額的5.54%,支持力度較小,且貸款額度相對較大,與“小額、分散”的信貸投放原則相背離,影響其發展。三是典當行經營業務單一,社會認知度不高,融資能力有限。
(五)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風險
不斷暴露近來發生的一系列金融案件或糾紛中,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身影頻頻出現,內蒙古多家小額貸款公司違規經營,鄭州一些投資擔保公司非法集資,新鄉市某典當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部分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內控機制薄弱,經營偏離主業,參與非法騙貸、高利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活動,在個別地區已經引起了群體性事件。在監管總體薄弱的情況下,隨著具有融資功能的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其業務與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聯系更加密切,風險傳導的渠道將更加復雜,加大了風險監測與管理難度,在實體經濟或者金融市場出現大幅波動時,對金融穩定將形成新的壓力。
(六)易形成風險積聚,影響轄區金融穩定與安全
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完全市場、商業化運作,部分資金不可避免投向房地產等國家產業政策限制行業,對金融體系穩健性和宏觀調控有效性的影響不容忽視。從青海轄區看,青海省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規模不大,但近幾年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擴張較快,參與主體眾多,其資金與傳統銀行體系和實體經濟高度關聯,在當前宏觀經濟金融環境和民間融資利率高企的情況下,擔保、典當、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與銀行存貸款及其表外業務、房地產市場、民間融資甚至非法集資等之間的業務交叉越來越多,風險容易通過資金鏈或擔保鏈向銀行體系傳導,對轄區金融穩定有一定的影響。
相關政策建議
(一)完善監管體系,形成監管合力
一是科學規劃,嚴格審批與管理,制定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實施細則和監測制度,引導和規范民間資金、企業閑置資金合理有序流動。二是定期對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檢查,密切關注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營及風險狀況,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規經營的,依法嚴厲懲處。三是建立由省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局、財政廳等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信息資源共享和政策措施互動,形成監管合力。
(二)加大政策支持,促進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健康發展
一是盡快出臺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其金融機構地位及主管部門,更好地引導規范民間借貸,打擊非法高利貸,引導民間資本向合法渠道流動。二是積極引導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考慮將經營業績突出、社會效益良好的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轉制為村鎮銀行。三是通過財政資金引導、稅收優惠政策等手段引導小額貸款公司按照規定明確市場定位和業務發展方向,促其減少違規經營行為,降低風險隱患。
(三)加強風險監測,提高風險防范水平
盡快建立全省統一的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監測制度,密切跟蹤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存貸款及表外業務、房地產市場、民間融資的業務交叉和風險傳導,明確量化的判定指標,科學評估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脆弱性,采取風險提示、風險預警、高管約談等方式,把握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風險溢出途徑和效應以及對地方金融穩定的潛在影響,確保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健康持續發展。同時,制定風險處置預案,防止風險通過資金鏈、擔保鏈擴散蔓延,使局部風險演化為區域性風險乃至系統性風險。
(四)拓寬融資渠道,創新擔保方式
一是加大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的力度,為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開辟綠色通道,加快授信貸款投放進度。二是擔保公司在做好以企業房產、土地等原有擔保物擔保的同時,積極探索協議抵押、商標抵押、庫存抵押等新型擔保方式,為更多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緩解企業資金需求的緊張局面。三是探索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投資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渠道。四是借鑒國外經驗,嘗試在同一個典當行開展除典當外的擔保、寄售、拍賣等混業經營業務。
作者:劉淑萍單位: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