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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8年美國先后宣布對中興和華為采取制裁措施,隨后又將多家中國實體列入“實體清單”,根本原因在于美國堅持“本國利益至上”,意圖維護其世界霸主地位。美國屢次通過其國內法案和行政命令單邊制裁外國實體的行為實質上是美國內法的域外適用,其在國際法領域中的合法性存在爭論。中方及中方企業可從經濟、法律和發展策略等方面出發,運用清單體系、主權平等和阻斷立法等措施予以反制。
關鍵詞:域外適用;中美關系;國際法;主權平等
2018年3月8日,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宣布對中國出口到美國的鋼鐵和金屬鋁產品加征額外關稅;4月3日,美公布根據“301調查”對中國向美國出口的產品加征關稅的清單(301調查是美國依據《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1~1310節的內容,對其他被認為在與美貿易中具有“不合理”做法的國家進行調查報復的行為),約計1300種商品,總價值約500億美元;隨后不久,美商務部宣布制裁中國著名電信設備企業中興通訊,禁止美國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向中興出售技術、部件和軟件等有關商品;2019年5月16日,美國將華為列入“實體清單”(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企業相當于被列入了“貿易黑名單”,美國供貨商與之貿易需經政府部門許可),并在之后一年內接連擴大“實體清單”中的中國企業范圍,先后將60多家中國公司和學術機構列入“實體清單”。美對中大手筆的經濟制裁引發世界關注。事實上,美長期對中國采取“一手合作,一手限制”的兩面政策,試圖從經濟、科技和軍事等多領域遏制中國的發展,特朗普政府只是將美國措施由幕后轉移到了臺前。美國為什么對華進行所謂經濟制裁?美國的“制裁法案”是否合法?中方該如何應對?
1 美國對華經濟制裁的原因分析
數年來,美國利用其先進技術、資金和技能掌控著全球經濟秩序,看似公平的跨國合作模式實際上具有層級性———少數領先國家掌握先進技術,多數國家通過低水平人工勞動獲取利益。而這些相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多數國家能夠實質性地推動經濟發展的途徑只有一個,那就是發展科技,進行創新,然而一旦美國感受到威脅,就會采取措施使其喪失與美爭奪利益的能力,一如日本半導體的隕落,美國先后數次針對華為采取制裁措施就是因為目前美國內沒有能夠與華為5G抗衡的通信設備制造商。無法使自己更好,那就讓對手更壞,這無疑是一場“零和博弈”。此外,種族歧視和肺炎疫情在美國引起了巨大的社會輿論,利用外部因素制造沖突轉移其尖銳的國內矛盾以緩和政府壓力也是美國的常用手段。歸根結底,美國采取多重手段攻擊中國的根本目的只有一個———維持其在國際經濟體系中的霸主地位,整合全球資源實現以美國為中心的資源配置,謀取利益最大化,進而保持其全球影響力。多重因素縱橫交疊,導致美國數次利用“實體清單”和行政命令制裁中國企業。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局限地從某一方面分析只能得到局限的結果,只有跳出既定框架從多方面對事件進行綜合分析才能觸及內核。
2 美國國內法域外適用的合法性質疑
(1)事件一 中興禁令事件。2017年3月22日,美國司法部以中興違反《伊朗制裁禁令》向伊朗出口美國管制的源產品為由對中興提起訴訟,中興支付11.9億美元罰款與美國達成和解協議,針對中興的出口禁止令被附條件暫緩;2018年4月16日,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聲明,因中興未及時處罰曾參與出口管制事件的員工并在提交的函件中作假,激活出口禁止令。
(2)事件二 華為事件。2019年5月16日,美國為了限制華為的生產研發,將華為列入“實體清單”致使其難以獲得有關源部件;2020年5月,美國商務部為了迫使臺積電停止向華為提供芯片,進一步扼制華為的發展宣布擬修改直接產品規則。此外,2018年加拿大警方逮捕在溫哥華等待轉機的華為高管孟晚舟,隨后,美國司法部以孟晚舟違反對伊朗的交易與出口管制禁令為由將其起訴,并通過官方途徑向加拿大政府提出引渡孟晚舟的請求。以上事件涉及的“實體清單”和“制裁禁令”是美國諸多經濟制裁措施中的常用手段,其利用美國國內法案或行政命令為依據突破一國管轄權對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進行制裁,而制裁的實際運行以美國國內法的域外適用為基礎,此前已有學者就長臂管轄、域外適用、域外管轄的概念與區別展開論述,本文便不再贅述,而從域外適用的合法性著手討論。域外適用是一國利用國內法審判與本國有關聯的涉外案件的過程。所謂“域外”一般指超越一國國境界線的地域,但也有學者將其理解為“法域”外,也就是法律適用的地域,以美國為例,美國各州有各自的法律,這些法律只能在制定州內發生效力,所以美國的一個州就是一個法域。實際上,地域與法域并不是相沖突的兩個概念,地域可以是由多個法域組成的,而且在以上兩個事件中,美國制裁的中國企業既不在美國境內,也不在美國各州的法域內,因而此處將“地域”和“法域”相等同也不會對案件分析產生實際影響。“國內法域外適用本質是國家主權權力的擴張與延伸,其以域外管轄為基礎和前提,與管轄權行使具有密切關聯。”管轄權可以分為立法管轄權、司法管轄權和執法管轄權。立法管轄權是指一國制定國內法用以規范特定的人、物、行為的權力,如美國制定《伊朗制裁法案》便是立法管轄權的表現;司法管轄權是一國通過司法機關將其本國法律落實到人或事的權力。美國以孟晚舟違反了美國內法案為由申請引渡孟晚舟便是司法管轄權的體現;同理,華為被列入“實體清單”以及美國對中興提起訴訟同樣屬于司法管轄權。執法管轄權是一國主管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美國激活針對中興的禁止令的行為就是執法管轄權的體現。是否具有管轄權是判斷國內法域外適用合法性的關鍵。國際法規定一國可基于屬地原則、屬人原則、普遍管轄原則和保護性原則取得管轄權,在實踐中還有國家通過效果原則等取得管轄權。多樣的管轄權連接因素沖擊了傳統的屬地管轄,加之國際法是各國實踐習慣的結果,這就導致國際法不能對尚未發生的情況做出超前規定,而且各連接因素適用并無位階之分,這致使取得管轄權的邊界模糊,規則復雜,有很大的辯論空間。在實踐中,美國一方面通過國內立法排除某些國際法的適用,利用“國際禮讓”原則縮減自身國際義務;另一方面又保留充足的自由裁量權,從國家利益出發擴大國內法域外適用的范圍,造成管轄權和主權的擴張。美國還創立了所謂“自平衡”機制,通過三權分立體制由美國法院扮演“公平的裁決者”形象,意圖取代“要求———回應———妥協”這一國際法域外適用的權威來源,實際上這一“自平衡”機制并不可行。首先,出于“美國利益至上”和國際責任感的缺失,美國會最大限度地擴大自身利益范圍。其次,美國法院基于“國家本位”和美國“當事人”的身份難以跳出案件“大義滅親”,出于自身和美聯邦政府的雙重壓力法院的判決不會觸及美實質利益。最后,美國“自告自裁”的涉外審判結果不能令外國實體信服。真正公平的裁判者應承擔國際責任,著眼于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顯然,美國無法勝任這一角色,并且三權分立的“自平衡”機制造成了一個惡性循環的閉環,若按照此邏輯處理涉外案件,只會使美國的管轄權無限擴張,國際沖突不可避免。
3 中國政府及企業對策
正如上文所言,美對中的制裁不是單純的經濟事務,而是多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為保障我國國家主權利益和國際市場秩序,中國也需從多方面予以回應。首先,建立清單體系,完善清單制度。在經濟方面美國作為“實體清單”制度的獨創者數次以《國家緊急狀態法》等法案為依據運用清單制度對多個外國實體予以經濟制裁,與之對應,我國也可通過建立清單體系,對不遵守市場秩序和出于政治惡意而單方面違反與我國企業簽訂的合同的外國實體予以針對性的反制。其次,堅持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國內法域外適用不可避免地會涉及雙方甚至多方的主權權力問題,為了維護國際社會的穩定、實現法律的尊嚴,一國國內法的域外適用需在遵守國際法和國際條約等協議的基礎上實現。國際法規定,如果一國的存在受到另一國家的威脅,則該國可以針對威脅國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并對威脅國實施制裁,然而據白宮的行政命令統計,歷史上美國曾58次引用《國際緊急狀態經濟權力法案》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其中大多數情況是對特定主體進行單邊制裁,這一行為違反了國際法規定,極易沖擊別國管轄權,包括我國在內的受影響國家,應從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出發,堅持從國家主權平等、不干涉內政的基本原則出發,在維護本國合法權益的同時兼顧國際社會利益。雖然國際法對國內法域外適用沒有成文規定,但國際法的形成本身就是各國交流、協商的過程。在國際矛盾的處理過程中,各國可以提出貼合國際法的解決方案,在與對方國的協商過程中進行修改,積極推廣落實,遵循國際造法“要求———回應———妥協”過程使其成為習慣國際法,具有國際法效力。再次,建立包括阻斷立法在內的完整審查體系也是重要措施之一。國際社會是一個利益相關的整體,一國的發展不應以對另一國的蠶食為代價。和平是各國博弈的結果。針對美國不合理的國內法域外適用,我國可以建立包括阻斷立法在內的完整審查體系,打破美國“自平衡”機制對國際話語權的壟斷。我們需要轉被動為主動,運用審查機制判斷外國國內法域外適用的合理性,若違背國際法和我國法律規定則該域外適用不具有效力。循著發現問題、提出問題,繼而解決問題的完整路徑,我們不難想到各國際法主體常用的爭端解決方式———談判。政府間的談判就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之一。由于企業在被制裁的背景下幾乎無談判資格,加之企業與政府在實力、話語權等方面的不對等使得企業只能在“談判”中不斷做出不合理的讓步,二者間難以達成實質意義上的公平談判;而政府間談判是基于平等地位進行的,政府可以通過協商達成針對特定事件的協議或者簽署雙邊國際條約。
最后,企業作為涉外事件的主體,也可提前采取措施應對外國的惡意制裁。美國制裁措施的司法邏輯是有跡可循的,在“阿爾斯通”事件中,美國先對阿爾斯通提起調查或訴訟,繼而追究企業高管的個人責任,以此為之后的不平等協商制造條件。中興事件、華為事件與阿爾斯通事件也有相似之處,在中興事件中,美國先以中興違反《伊朗制裁禁令》為由對中興提起訴訟,隨后要求中興處理有關高管,中興最后以“巨額罰款+美國合規官”的代價換回禁令解除;華為目前仍在頑強應對美國制裁,發展面臨巨大挑戰。這些事件為各企業提供了先例,各企業可借鑒有關事件經驗避開美國陷阱,同時各企業應意識到,科學技術仍是當今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應重視自身創新力,做到核心技術靠自己,核心生產靠自家,只有這樣才能有國際競爭的底氣。受疫情和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影響,世界經濟體系遭受巨大沖擊,在此環境下各企業應調整發展戰略,著眼于“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維持企業發展。
作者:于方容 王敏 單位:德州學院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