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論綠色消費促進法律制度完善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模式造成環境破壞與資源的浪費,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出現了巨大矛盾。而綠色消費制度成為了解決問題的重要手段。當前我國綠色消費制度的法治不健全,執法水平不高,缺乏相應的保障制度,使得綠色消費制度在我國難以施行。我國亟待完善綠色消費促進立法,提高執法水平,建立合理的保障制度,以促進綠色消費制度的有序推進。
關鍵詞:綠色消費制度;促進型立法;激勵機制;信息優勢
1研究背景
近些年來,我國經濟迅猛發展,資源消耗迅速,環境污染問題也越來越嚴重。為了應對這一狀況,綠色消費概念應運而生。自黨的十八大以來,提出“五位一體”的格局,將生態文明建設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地位,而綠色消費則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手段,綠色消費對于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的推動作用[1]。20世紀90年代,綠色消費進入中國理論界的視野,相比于西方發達國家,我國的綠色消費觀念普及范圍小,綠色消費模式單一,制約著綠色消費制度的推進,嚴重影響了我國生態文明建設[2]。因此,完善我國綠色消費促進法律制度勢在必行。
2相關概念釋義
經濟學上的消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消費指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狹義上的消費僅指生活消費。[3]本研究所指的消費是廣義的消費,既包括生產消費,也包括生活消費。綠色消費的定義有很多,其中百科詞條的定義為:綠色消費是指從滿足生態需求出發,以有益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為基本內涵,符合人的健康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各種消費行為和消費方式的統稱。促進型立法是近些年來新興的一種立法模式,其關鍵在于促進,而非強制。與其相對應的是管理型立法。促進型立法更加注重的是公眾參與,弱化政府的管理職能,政府扮演更多的是服務者的角色,內容上不是很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嚴格對等。綠色消費的實現更多是依靠市場來發揮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而政府主要的作用則是指引、服務和規范的作用。比如《循環經濟促進法》與《清潔生產促進法》[4],在立法模式上屬于促進型立法,鑒于綠色消費是一種消費模式,國家進行立法的目的只是進行引導與規范,鼓勵公民綠色消費。顯然促進型立法模式更適合綠色消費領域立法。
3我國綠色消費促進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十分重視綠色消費,綠色消費行為的推行主要依靠法律與制度。近些年來我國進行了許多相關的立法,但效果差強人意。也許是因為促進型立法相對于管理型立法缺少一定的強制性和懲罰性,同時缺少相關的制度進行保障,導致政府、企業以及公民個人對于綠色消費模式認識不足,綠色消費的推進在我國陷入了困境。
3.1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國針對綠色消費的相關立法很多,其中《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即倡導公民進行綠色消費。《節約能源法》中也有涉及。但是這些法律對于綠色消費行為只是進行倡導和鼓勵,對于如何進行綠色消費并沒有具體的規定。相比較來看,《清潔生產促進法》與《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得更加詳細具體,因此這兩部法律可以算是綠色消費促進型立法的代表。總的來看,這兩部法律有以下三個特點:(1)從對政府的規定來看,完全符合促進型立法的特點,政府在其中更多的是倡導和激勵企業進行綠色消費,同時規定企業的環境標準,但懲罰措施相對較少。(2)從對企業的規定來看,這兩部法律中對于企業規定較多,重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消費行為。(3)從對公民的規定來看,規定最少而且只是倡導性建議。從上述特點可以看出,法律對于企業和公民的規范是不足的。企業進行的生產活動本身就是對資源的一種消費行為,而且消耗量也是最多的,規范企業進行綠色消費行為是十分必要的,不僅僅只限于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綠色消費行為應該是所有企業都要實行的。同時法律未對生產的全過程進行規范,綠色消費行為應該貫穿生產全過程,包括資源的使用、產品生產、產品包裝、廢物處理等一系列行為,真正做到企業生產全過程綠色消費[5]。對于公民個人來說,不僅僅只是倡導性意見,可以進行更多的規范。
3.2執法水平不高
目前我國對于綠色消費制度的執法只限于政府中的環保部門,環保部門作為執法機構幾乎屬于孤軍奮戰。但是隨著環境污染日益加重,問題也多種多樣,缺少其他部門的協助,環保部門執法難度陡然攀升。加之長期以來對于環保問題的不重視,造成了執法不嚴、動力不足、執法隊伍水平不高。此外,缺少跨行政區域執法以及區域之間的綜合執法,當面對跨行政區域環境問題時,執法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問題不能及時有效地解決。
3.3缺乏相關制度保障
合理的制度保障是必不可少的。企業生產作為綠色消費制度的主要環節,缺乏制度保障,造成綠色消費制度在企業生產中難以實行。企業的生產過程,對于資源的消耗以及環境的污染影響是最大的。但是從現實情況來看,對企業推行綠色消費卻出現了履行瓶頸。首先,綠色消費行為的推進需要技術以及資金的支持,但是企業生產都是以營利為目的,有的企業考慮到成本過高以及缺乏相應的技術支持,不想進行或無法進行綠色生產,此時再多的促進型制度都會因現實履行困境成為一紙空文。其次,缺乏對企業的生產監管保障制度,導致企業生產不合格的綠色消費產品來充當合格產品,欺騙消費者的現象時有發生,沖擊著大眾對綠色消費的信任。根據信息經濟學中的信息不對稱理論,在交易雙方掌握信息不同時,掌握優勢信息的一方在交易中占據主動權,而掌握劣勢信息的一方往往會處于下風,從而造成交易的不平等。企業在產品生產的過程中,對于資源的使用、生產方法、產品包裝等信息是很了解的,因此企業在產品生產是否為綠色消費行為中完全占有優勢。相對于企業來說,消費者對于產品信息掌握的程度遠遠不如企業,處于劣勢地位。消費者判斷產品是否為綠色產品,只能憑借著綠色標識或者在產品的使用中憑借個人經驗來判斷,而綠色產品相對于其他普通產品成本較高,技術難度大,從而導致綠色產品價格較高。有的企業未進行綠色生產,卻將其產品冒充為綠色產品,造成消費者高價購得普通產品。長此以往,消費者的權益會受到大大損害。
3.4綠色消費意識未達成共識
綠色消費的觀念是近些年才提出并推行的,公眾對這一理念的解讀未達成共識。一方面,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逐漸提高,消費觀念逐漸改變,消費不只是為了滿足生產和生活的需要,而變成了人們向他人炫耀的一種方式,奢侈產品成為了人們爭相追逐的目標[6]。但是這些產品往往都是對資源的大量浪費,完全與綠色消費不符。另一方面,有的人雖然形成了綠色消費的觀念,但是他們卻將綠色消費理解為純天然、純野生、原生態等,這些行為本身就是不環保、不節約的,造成了野生動植物的破壞,與綠色消費追求的可持續的、適度節約的健康消費觀念背道而馳。公民消費觀念的變化以及對綠色消費的盲目追求,都是對綠色消費內涵的錯誤解讀,消費意識的偏差直接導致綠色消費行為及目的的落空,因此扭轉錯誤意識是制度發揮實效的關鍵。
4完善我國綠色消費促進法律制度
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占有量少。隨著近些年經濟的迅速發展,資源消耗巨大,造成我國有些資源已經出現枯竭。綠色消費倡導的是環保、低碳、可持續的發展,對于解決目前我國資源匱乏的難題具有巨大作用。但是法律的不健全、企業落實的不到位、公民對綠色消費未達成共識,使得綠色消費行為推行受阻。解決這一困境可以從法治與制度兩方面出發,完善綠色消費促進型立法,同時構建相關制度以保障,促進綠色消費行為的推進。
4.1完善綠色消費促進型立法
完善的法律是推進綠色消費行為的基礎。我國目前有關綠色消費的立法,數量很多,但是大多數為政策性文件或者存在于其他法律之中,因此,造成綠色消費立法未成體系,內容碎片化,規范效力不足等問題。所以,要對綠色消費行為進行專門性和綜合性立法。首先,從法律內容上來看,法律應對主體權利義務、程序規則以及行為模式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主體應包括國家、企業、公民三者[7]。對于國家,要堅持促進型立法的特點,即法律中要明確規定國家具有鼓勵企業和公民個人進行綠色消費、完善相關的環境標準、加大對企業的資金和技術支持等義務。對于企業,應該堅持全過程引導和規范,包括產前的供給側結構改革、生產中減少資源浪費、生產后的廢棄物回收和綜合利用等環節,鼓勵企業建立嚴于國家標準的行業標準。對于公民個人來說,明確公民個人的綠色消費權利和義務,鼓勵公民進行綠色節約的生活方式,充分利用稅收的調節作用,倡導公民消費綠色產品。其次,完善立法的公眾參與程序。公眾參與是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綠色消費促進型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則。公眾參與的主體包括企業和公民個人。首先,公眾參與既然是法定性權利,公眾就應全程參與立法,包括法律的起草、審議、通過,提高公眾的話語權。其次,應該豐富公眾參與形式,嚴格采取法律規定的基本形式,例如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創新參與方式,例如利用網絡民意調查和公民調查問卷等方式,讓公民真正地參與進來。最后,參與的企業和公民要有代表性,企業和公民應該是本行業和本區域的代表,能真正地反映公眾意見,促進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最后,增加強制性制度規定。綠色消費立法作為促進型立法,不僅要有對企業和公民的激勵措施,而且還要有一定的懲罰措施。激勵與強制相結合才能保證制度的實效。強制性措施的責任主體包括企業和個人,責任形式可以包括行政、民事等類型,對違反綠色生產的企業可以采取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措施,而對于公民違反綠色消費行為的,可以采取罰款、教育等方式。
4.2提高綠色消費執法水平
立法是基礎部分,而執法是關鍵環節。擁有良好的執法制度體系,才能對環境問題起到懲罰與威懾作用,從而預防環境問題的發生,促進綠色消費方式的推進[8]。綠色消費執法,首先應該完善現有的執法體系,從體系上解決地方保護、政令不通的問題,完善上級部門對于下級部門的監督,加強政績考核,減少人情執法,排除地方保護。其次,建設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協調各政部門以及相關的行政區域,建立跨部門以及跨行政區域的綜合執法隊伍,及時有效地解決環境問題,為綠色消費制度的推進提供保障。
4.3建立相應的保障制度
制度對于法律的施行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嚴謹規范制度的構建可以促進綠色消費的實行,保障企業和公民進行綠色消費。
4.3.1完善經濟激勵制度對于企業來說,綠色生產無法進行,一部分原因是缺少資金以及技術的支持,因此政府可以建立一些經濟激勵措施[9],例如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綠色信貸等制度,給予企業資金上的支持,同時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研發新技術,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資源浪費,從而達到綠色消費。
.3.2構建企業信用檔案制度信用是一個企業的無形資產,關乎于企業的生死存亡。企業擁有良好信用,能夠獲得消費者的認可,從而擴大自己的市場占有份額,使企業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促進企業綠色消費,可以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對于企業的產品是否為綠色產品做出評估和確認,提高公眾對產品的認識程度,保障知情權,從而達到威懾的作用[10]。同時公眾對于企業的認可可以增強企業的競爭力,激勵企業進行綠色生產,從而使企業信用檔案制度達到威懾與激勵的雙重效應。
4.4培養公民的綠色消費意識
公眾在綠色消費、節約資源和廢棄物回收利用等方面有著直接的責任和義務。公民是綠色消費的主體,公民需求決定綠色產品的生產,引導市場的需求導向。公民綠色消費觀念的偏差會直接導致綠色產品的異化,因此加強公民綠色消費教育勢在必行。充分發揮民間環保組織的作用,加大對綠色消費觀念的宣傳和教育,使公民明確自己綠色消費的權利和義務,以正確的綠色消費觀念引導合理綠色消費行為,進而促成企業綠色生產,達到環境友好、資源節約的制度初衷。
參考文獻
[1]張雪敏.深入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黨的精神解讀[J].河北地質大學學報,2018,41(1):110-113.
[2]楊圣明.論中國消費模式創新問題[J].社會科學,2008(4):4-7+186.
[3]鄭琴.我國綠色消費法律制度研究[D].綿陽:西南科技大學,2017.
[4]周珂,譚柏平,歐陽杉.環境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
[5]邱晗.綠色消費促進法律制度研究[D].南昌:江西財經大學,2012.
[6]劉偉.綠色消費促進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D].昆明:昆明理工大學,2011.
[7]吳紅巖.我國綠色消費問題研究[D].長春:東北師范大學,2008.
[8]張雅楠.我國威懾性環境執法反思與重構[J].中國環境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8,28(6):19-22.
[9]張俊娥.基于綠色消費視角的我國現代流通體系創新構建[J].商業經濟研究,2018(3):36-38.
[10]姜宏.綠色消費:以綠色需求拉動綠色生產[J].環境經濟,2007(增刊1):16-19.
作者:任繼堯 單位:河北地質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