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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兼職收入的個人,利用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界限的模糊,選擇稅負較低的所得納稅,降低稅負
(1)多處取得勞動報酬,可以選擇對納稅人有利的所得類型(工資或勞務)進行納稅,降低稅負。由于工資薪金的扣除額是3500元/月,稅率是3%-45%的超累進稅率,多處取得工資的要合并申報納稅。超過一個月的勞務報酬的扣除額是800元/月,稅率是20%。個人在取得兼職收入時,可以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選擇稅負較低的所得納稅,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兼職收入的大小和該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適用稅率。經過計算,個人取得兼職收入存在如下的避稅空間:①兼職收入不到800元/次(或月)時,對兼職收入選擇按勞務報酬所得納稅。個人超過一個月的兼職收入不到800元時,與雇傭單位協商,將兼職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扣除費用,計算繳納所得稅,降低稅負。比如,某個人的工資性收入為4000元/月,另外在外單位兼職取得收入800元/月,兼職收入按勞務扣除費用,計算稅款,該個人合計應納稅為:(4000-3500)×3%+(800-800)×20%=15元;假設該個人將兼職收入按工資計算,屬于兩處以上取得工資,應選擇一處合并申報納稅,應納稅為:(4000+800-3500)×3%=39元。將兼職收入選擇按勞務報酬納稅比按工資納稅減輕稅負24元(39元-15元)。②兼職收入超過800元/次(或月)的,要視個人當月工資的適用稅率和兼職收入的大小來定:工資的適用稅率為3%時,即每月工資在5000元以下,兼職收入低于941元/次(或月)時選擇勞務納稅劃算,高出時選擇按工資納稅劃算;適用稅率為10%時,即月工資在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兼職收入低于1600元/次(或月)時選擇按勞務納稅劃算,高出時選擇按工資納稅劃算;適用稅率超過20%的個人即月工資在8000元以上時,對外兼職可能性很少不做討論。
(2)目前我國稅務系統的自然人納稅申報系統不完善,超過一個月的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不自行合并申報,逃避了稅收。當前我國稅法對個人多處取得工資的要求個人自行選擇一處申報納稅,就執行情況看,很少有自然人主動到稅務局申報納稅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只賦予稅務機關對經營行為的管理權力,對個人(自然人)收入的管理權力比較欠缺,多處取得收入的個人不進行申報,稅務機關的管理比較困難,為納稅人逃避稅收提供了機會:將多處得的兼職收入全部按工資計算繳納稅款,每筆兼職收入都扣除勞動力成本3500元/月,個人在主要取得工資的單位已經扣除了一次勞動力成本(3500元/月),兼職收入又扣除一次,重復扣除了勞動力成本,計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減少,按稅法要求是由個人選擇一處合并申報納稅,對兼職收入多扣除的成本在個人申報時進行補稅,但實際工作中很少有個人(自然人)主動合并申報的,兼職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流失許多。比如,某個人工資收入5000元/月,取得兼職收入2000元/月,兼職收入選擇按工資進行扣稅,兼職收入沒有達到3500元/月,支付方應扣稅為零,個人應該選擇一處合并申報納稅,應納稅為:(5000+2000-3500)10%-105=245元,實際個人只對本單位的工資繳納了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個人不進行合并申報,少繳個人所得稅200元(245元-45元)。稅法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單位要求扣繳個人所得稅,單位支付在本單位兼職勞動者的報酬時只要與兼職者鑒定一份勞動合同,可以按臨時工工資以工資薪金所得進行扣繳個人所得稅,將兼職收入的個人所得稅風險全部轉移給取得收入的個人,而稅務機關對個人(自然人)的稅收管理權限是有限的,現實經濟生活中許多兼職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流失。
2、利用稅法對勞動報酬所得經營成本能否扣除不明確的規定,增加經營成本的扣除,降低稅負個人所得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報酬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可以扣除勞動報酬的經營成本,正常情況下,雇傭單位在支付勞動報酬時不應該包含經營成本,但實際執行中有些單位為了提高效益,將部分經營成本按勞動報酬支付,個人的收入增加了,扣除沒有增加,加大稅收負擔。按照所得稅的精神,應稅所得必須是扣除為取得所得所發生的耗費后的余額。個人取得勞動報酬有時會發生一些經營成本性質的支出,這些支出不一定都能取得合法的發票,特別是一些腦力勞動的成本,比如科研工作者的課題研究,大量的腦力勞動成本是沒有發票的,如何列支沒有明確的標準,實際執行中有些單位在支付勞動報酬時就直接要求個人提供形式合法的發票進行報銷經營成本,由于發票的內容不真實,當事人可能擴大成本范圍,將屬于勞動報酬的部分也用發票進行報賬,全部逃避掉個人所得稅。有些單位在發獎金時也用形式合法的發票進行報銷,逃避個人所得稅。
二、規范勞動報酬所得稅管理的建議
1、完善個人所得稅法,規范勞動報酬所得征稅的建議勞動報酬所得分別按工資和勞務報酬征稅的規定是1994年制定并實施的,已經經歷了近20年,個人收入的形式已經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個人收入從主要依賴工資薪金到多種收入方式并存,十八大又提出收入分配向個人傾斜的方針,要求到2020年居民可支配收入翻一翻的目標,稅法現有的關于勞動報酬所得的規定已經很難適應變化了的經濟形式,給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帶來困難。建議國家在改革個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同時,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將勞務報酬所得中超過一個月的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統一勞動報酬所得的征稅規定,減少個人在勞動報酬所得上避稅的機會。
2、加強稅收征管,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1)修改稅收征收管理法,增加稅務機關管理個人(自然人)收入的權利。2012年有一些專家提出修改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建議,其中建議增加稅務機關對個人收入共享的權利,這意味著將稅務機關管理稅收的權利擴大到所有涉及稅收的領域,特別是對自然人個人所得稅的管理權力,對規范我國的收入分配制度可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可惜沒有被采納。建議專家繼續建議,爭取在修改稅收征收管理法時增加該類條款。(2)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的代扣系統。由稅友集團研發的個人所得稅代扣系統已經被全國許多省份采用,該系統能很好地監督個人的收入情況,加強對勞動報酬所得稅的管理,只要支付個人收入的單位嚴格通過該系統來進行,個人無論在什么地方取得的收入都會全部在該系統反映出來,個人在多處取得收入不申報納稅的情況就很容易被稅務機關查出,增加個人兼職收入不申報納稅的風險。實際執行中,有些單位沒有全部通過該系統支付個人報酬,特別是沒有達到納稅條件的收入即月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收入,削弱了該系統管理稅收的功能。建議稅務機關加大對該系統使用情況的監督,對沒有通過該系統支付的勞動報酬一律不認可,在企業所得稅里進行調整,或通過行政手段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負責人進行處罰。(3)提供更為便捷的個人自行申報方式,方便自然人自行申報。我國個人所得稅要求納稅人自行申報的項目有: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以及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的個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申報只是一年一次,稅務機關設置臨時機構就可以了,但兩處取得工資的要求個人自行申報,稅務機關就必須設置常設機構,方便個人申報,實際許多稅務機關還沒有專門的機構來服務個人申報。為了方便納稅人(自然人)自行申報,稅務機構還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和人員,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申報系統。(4)加大對會計不合規發票特別是內容不合規發票報銷的處罰力度。國務院2011年修訂的《中華任命共和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合規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的憑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許多單位的會計理解這里的合規是指形式的合規,忽視了內容的合規,在報銷有關費用時只重視對發票形式的審核,忽略了對經濟內容真實性的審核。會計一個基本的原則是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所得稅法也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發票只是證明支出發生的證據之一。假設發票的內容與實際業務不一致,會計報銷就會違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也是違反發票管理辦法和企業所得稅法的。稅務機關和單位的所有者應該加大對形式合法,內容不真實的憑證作為財務報銷依據的監督和處罰力度,減少資產的流失。本來會計的一項基本職責就是對經濟內容真實性的監督,貫徹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當然,對實際發生的經營成本還是要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只是扣除的依據(證據)應該是多樣化的,不僅是發票。納稅人為取得所得實際發生的費用只要能取得有效的充分的證據,都應該允許在稅前扣除。
作者:白文華單位:廣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