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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辦法及標準
(一)聘用人員的考核原則上為每年一次,參加新城年度考核,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組織上崗考核,合同的簽訂和續簽以考核結果為依據。
(二)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指政治思想表現、工作作風、職業道德和品德修養。
能,指從事本職工作的基本能力和應用能力。
勤,指事業心、工作態度和勤奮精神。
績,指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益與貢獻。
廉,指遵守廉潔自律規定情況。
(三)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嚴格履行義務、崗位職責,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勤奮,出色完成年度工作目標,并得到上級部門及領導的一致肯定。
合格:較好履行義務、崗位職責,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或比較熟悉業務,工作積極,按規定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標。
基本合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工作能力及態度一般,基本完成本職工作。
不合格:不能有效履行義務、崗位職責,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四)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⒈填寫《年度考核登記表》;
⒉用人部門負責人根據聘用人員的平時表現,在總結聽取相關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出具對聘用人員的書面評語,并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見,黨政辦公室將用人部門初步意見一并上報黨工委;
⒊黨工委根據考核、民主測評等綜合情況,研究確定聘用人考核等次;
⒋將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人。
⒌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將《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
(五)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最多不超過15%。
(六)組織考核的職能部門為黨政辦公室。
二、聘用與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確需聘用人員的,由用人部門向黨政辦提出書面申請,報黨工委研究決定。
(二)聘用程序按區人事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確定聘用人員后,雙方應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勞動合同,新聘用人員試用期為1個月。
(四)用人部門負責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在勞動合同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合理安排工作任務,并定期對其工作表現進行考核、檢查,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
(五)有下列情形的,經黨工委研究決定,與聘用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⒈因原聘用崗位不需再設的;
⒉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而影響工作的;
⒋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⒌有違法違紀行為經查實的;
⒍年度考核被評為不合格的,或連續兩年被評為基本合格的。
(六)聘用人員自動提出離職的,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由黨政辦公室報黨工委研究決定。聘用人員未經單位同意自行離崗的,應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七)確定與聘用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被解聘人員應填寫離職登記表,將辦公物品交還,待工作移交等完成后,由用人部門、財經部門、黨政辦公室主管簽名認可,經分管領導審核,報新城主要領導審批后,由黨政辦公室辦理離職手續。
三、工資、福利待遇
(一)聘用人員實行年薪制,錄用后根據崗位性質,黨工委研究決定聘用人員的年薪基數。
(二)每年年終根據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及考核、評議結果,由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聘用人員的年薪調整。原則上,連續兩年考核合格以上,給予適當提高年薪基數。連續二年考核優秀的,作為突出貢獻獎,黨工委另行研究給予嘉獎。
(三)上述年薪基數獎勵封頂年限暫定為6年,獎勵比例及年限等可根據今后的實際情況另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