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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城區農村居民身心健康,減輕農民負擔,提供基本醫療保障服務,進一步加強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市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市城區“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二條成立區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簡稱“區合管委”),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區衛生局、財政局、民政局、農村辦,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審計局組成。委員會主要職責為制定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規章制度、實施細則,研究決定有關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合作醫療保險執行情況。區合管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衛生局(簡稱“區合管辦”)。
第三條城北、婁門街道明確專人負責監督檢查各村合作醫療的執行情況,負責核定大病醫療統籌和醫療救助兩部分參保者的核報手續。
第四條農村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單獨建賬,專款專用,各村負責家庭醫療保健賬戶的管理。
第三章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本細則所指范圍和對象是指戶口在本區各村的農村居民和經區合管委批準的其他人員。
第四章基金的用途
第六條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途分為三部分:大病醫療統籌、醫療救助和家庭醫療保健賬戶。
第七條大病醫療統籌以區為單位組織實施。
第八條醫療救助按照《市農村特困人群醫療救助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家庭醫療保健賬戶,以村為單位組織實施。由村集體(單位、業主)和參保者個人所繳納費用組成,村集體不少于70元(單位、業主依此標準執行),個人不少于60元。各村按照《市城區“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執行,主要用于一定限額內的本市指定醫療機構的門診、住院小額醫藥費用分段按比例結報和預防保健工作。
第五章大病統籌
第十條資金來源:由區財政資助,按參保人數每年每人20元為標準,建立區級專用賬戶。
第十一條結報方法
㈠結報范圍
參保者在本市指定醫療機構的住院醫藥費用(醫保報銷范圍內品種)10001元—30000元部分,每年僅限結報一次。參保者住院醫藥費用30000元以上部分不予結報。
㈡結報比例
1.10001元—20000元部分按50%比例報銷,低保戶、五保戶按60%比例報銷;
2.20001元—30000元部分按55%比例報銷,低保戶、五保戶按65%比例報銷。
㈢結報程序
參保者發生醫藥費用后,由街道專門負責人審核后,憑定點醫療機構相關病歷、身份證明、票據以及村、街道審核證明到區合管辦(區衛生局)審批結報。
㈣結報時間:每月20日—25日。
第六章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參加區農村合作醫療村民的病歷和醫療卡只允許本人使用,將病歷借給他人者,一經發現,費用自負并取消其一年的醫療費報銷資格。如村民病歷遺失,需村委會證明,再到定點社區衛生服務站補辦病歷卡,補辦病歷卡工本費由本人負擔。
第十三條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結報限制內容(見《市城區“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