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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化責任提高認識
做好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檢測和竣工驗收等工作。縣建設、安監、公安、消防、教育等部門要按照職責積極配合氣象部門做好防雷減災工作,形成防雷減災、安全生產齊抓共管的局面,把我縣防雷減災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各鄉鎮、各部門要站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的重要性,積極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認真組織學習、宣傳、貫徹有關防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全縣防御雷電災害工作統一由縣氣象部門管理。縣氣象局作為全縣防雷減災工作的主管機構,要依法加強對全市雷電災害防御的組織管理。
二、建立防雷減災保障機制
各鄉鎮、各部門要負責做好本地、本部門的雷電災害防護工作,將防雷減災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到預算。氣象部門要建立健全雷電災害監測系統,積極開展雷電天氣預警業務,加強雷電監測、短時和臨近預警預報,充分利用各種通信媒體及時雷電災害預警信息,為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提供服務,為廣大人民群眾增強防雷意識,采取避險措施提供幫助。電力、通信、石化、教育等重點防雷行業和部門及易燃易爆場所要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提高雷電災害應急處置能力。
三、強化防雷減災工作管理
防雷減災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各鄉鎮、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氣象部門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凡是縣行政區域內專門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省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并到縣氣象局登記備案,嚴禁無資質或超資質等級從事防雷裝置檢測、設計和施工。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并按國家和省有關防雷技術規范和標準設計、施工。使用的防雷產品必須在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接受當地氣象部門的監督檢查,禁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防雷產品,新建的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三)嚴格執行《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要求,對不按防雷設計圖紙施工,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不安裝浪涌保護器(SPD防雷設施不完善,縣氣象局對此工程不得驗收。
(四)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批準的防雷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由縣氣象局授權的防雷檢測機構進行跟蹤檢測,檢測結果書面通知建設和施工單位,并作為防雷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防雷工程設計方案涉及變更的應當重新履行報批手續。
(五)縣氣象局要認真落實防雷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制度,做好建筑物防雷審查把關和防雷專項驗收、監督工作。新(擴、改)建的建筑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到縣氣象局進行防雷設計審核并取得《防雷設計核準書》未取得《防雷設計核準書的建設部門不得頒發《開工許可證》防雷工程未取得《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不得組織驗收,消防大隊不得辦理《消防合格證》建設部門不得受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手續,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產證。
四、切實規范防雷安全措施
縣氣象局授權有資質的防雷檢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石油、化工、通信、電力、學校、賓館等行業和部門要認真執行防雷裝置年度檢測制度,每年都要主動向防雷檢測機構申報防雷裝置年度安全檢測申請,及時接受防雷安全檢測,防雷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真實、有效的檢測報告。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不得拒絕防雷檢測工作。對不符合使用要求、存在較大雷電事故隱患的防雷裝置,防雷檢測機構要提出具體整改意見。為了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源頭治理工作,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的管理,縣安監、公安、消防等部門在對相關企業進行年檢、年審時,要積極配合縣氣象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應檢查其是否安裝防雷設施并具有防雷裝置檢測合格證,對無防雷設施或經防雷檢測不合格的企業,不予年檢和年審。
五、嚴格執行雷災事故報告和責任追究制度
縣氣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調查、統計與鑒定工作,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縣氣象局報告災情,并積極協助做好雷電災害調查與鑒定工作,分析雷電災害事故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和措施。
縣氣象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大對防雷安全責任事故的查處力度,依法維護防雷安全工作秩序。對拒不接受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拒不執行防雷裝置定期檢測、防雷裝置不合格又拒不整改,使用不合格防雷產品的單位和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查處。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導致雷擊責任事故或災害應急處置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行為,要及時組織調查,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