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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建設項目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的管理,切實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推進“平安”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省氣象條例》和《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縣氣象局負責全縣建設項目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施工管理和竣工驗收。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納入建設項目管理必備程序組織實施。
第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施工。
第四條依法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項目,縣氣象局必須參與項目初步設計會審。縣發改局、規劃建設局等部門在批復初步設計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由縣氣象局出具的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準書。
縣規劃建設局、消防大隊等單位對依法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項目核發工程許可證和消防審核意見書時,必須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由縣氣象局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意見書。未經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五條加強建設項目的雷擊風險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易燃易爆場所,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等重要工程,各類場館、賓館、醫院、學校、車站等人員集中場所,發射塔、觀光塔、高層建筑、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筑,通訊樞紐、碼頭泊位特殊工程等,均應按規定進行雷擊風險評估,有效維護公共安全。
第六條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對防雷裝置的施工質量負責。在施工中應接受縣氣象局的監督管理。
防雷工程施工中有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審核。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的施工實施跟蹤檢測和竣工檢測。
防雷裝置竣工后,必須經縣氣象局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條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檢測檔案應當納入建設檔案管理。防雷技術檔案中應當包含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防雷檢測報告等材料。
第九條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應當對防雷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委托防雷檢測機構實施定期安全檢測。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御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御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第十條縣氣象局應加強雷電監測和雷電災害預警系統建設,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加強防雷安全管理,積極引導和推動建筑物防雷避雷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及建設單位違反本管理辦法,構成違法行為的,由縣規劃建設局、氣象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省氣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管理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