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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改善生活環境,防治噪聲污染。保證市民身心健康。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本方法所稱環境噪聲,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條本市市區內環境噪聲規范。執行《市區域環境噪聲規范適用區劃》府字〔〕30號
第四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部門職責劃分:
(一)環境維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協調其他依法履行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以及在商業、文化、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發生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二)公安部門負責對生產活動中排放的偶發性強烈噪聲,商業經營活動中和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以及音響器材發生的噪聲,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進行娛樂、集會等活動產生的噪聲,住宅樓內進行裝修以及進行家庭娛樂、悼念等活動的噪聲,機動車輛排放的噪聲和其他社會生活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三)交通、海事以及漁業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對船舶產生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同時,交通部門負責對各類運營車輛、客貨運輸場(站)和地方鐵路發生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四)城管、市場監管等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對市區內的早市、夜市、臨時攤點等占道經營以及農貿市場發生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邊境噪聲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規范的不予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邊境噪聲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規范的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七)環保、工商、文化、城管部門,街道和社區居委會配合公安部門管理社會生活噪聲,民政部門配合公安部門管理殯葬噪聲,交通部門配合公安部門管理機動車排放的噪聲,建設部門配合環保部門管理建筑施工噪聲。承擔噪聲監督管理的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互相協助配合,定期向環保部門通報噪聲監督管理情況。
(八)街道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轄區內的環境管理,協調解決居民住宅區的環境噪聲污染問題。
(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條從事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以及商業、文化、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使用固定設備向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需依照規定向環保部門料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和排污許可證手續。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可能發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需編制環境影響演講書表或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提出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依照國家規定的順序報環保部門批準。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料理許可手續。
第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需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發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必需堅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的正常運行;撤除或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需報環保部門批準。
第八條向周圍環境排放工業噪聲,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規范。
第九條向周圍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限值規范。
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和午間進行發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因建筑施工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需在夜間和午間連續作業的須提前7日持市建筑管理部門證明到市環境維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將規定的夜間和午間作業時間公告附近居民。
對搶修、搶險需連續作業的可先行施工,再報市環保部門備案。
中、高考前一周和考試期間,考場周邊二百米之內禁止發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第十條公安部門應當根據市環境維護總體目標要求以及維護和改善環境質量的需要,具體劃定機動車輛禁鳴的區域、路段和時間,實行交通噪聲管制。
機動車輛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機動車輛允許噪聲規范》
第十一條機動船舶進入市區水域、碼頭,應當按規定使用汽笛。
第十二條商業、飲食、娛樂服務業發生的音量對外部環境的影響應當符合市區環境噪聲規范。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進行招攬顧客、宣傳商品等促銷活動。
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發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需遵守公安機關的規定。
居民使用音響或舉辦家庭娛樂活動,應控制音量和時間,不得影響他人工作、生活和學習。
第十三條禁止在住宅樓底層興辦發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金屬加工、建材、車輛修理等企業。
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禁止夜間和午間使用電鉆、電鋸、沖擊鉆等發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具進行家庭裝飾作業。
第十四條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逾越環境規范的經營者,應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限期采取措施減輕或排除噪聲影響。
工業企業噪聲超標排污費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環保總局、經濟貿易委員會第31號令的規定,由環保部門直接征收。
建筑施工噪聲超標準排污費,依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環保總局、經濟貿易委員會第31號令規定,參照環境噪聲排污費征收規范,實行按建筑面積征收,規范為:磚混結構征收4.0元/平方米,框架結構征收5.0元/平方米。此項收費由市環保局在市行政服務中心操持,并接受該中心管委會的監督。
排污費征收實行收支兩條線,收費主要用于污染的防治。
第十五條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環保局依照國家規定的權限作出限期治理決定,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需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改正,并依法處以罰款:
一新、改、擴建可能發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
二擅自撤除或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逾越規定規范的
三未料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或拒報、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噪聲排污費的
五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
六居民住宅樓底層興辦發生噪聲污染的金屬加工、建材、車輛修理等企業的
七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發出的噪聲逾越規定規范造成污染的
第十七條違反本方法第九條規定,未經環保部門批準,夜間、午間及特定時期擅自進行施工作業的由環境維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處以罰款:
一商業、飲食、娛樂服務單位和個體經營業主在室外使用音箱器材進行招攬顧客、宣傳商品等促銷活動的
二違反公安機關規定,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發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家庭使用音響或樂器,舉辦家庭娛樂活動,發生噪聲污染的
四夜間或午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發生噪聲污染的室內裝修活動。
第十九條被處以罰款的單位和個人,同時承擔繳納超標準排污費、消除噪聲污染等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各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