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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機關職責。
新《審計法》賦予了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方面的具體職責:
一是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十六條)(上審下)
二是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第十七條)。根據這一規定,我們每年的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計劃安排和審計結果都要向縣長匯報。(同級審)
三是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第十八條)
四是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九條)
五是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條)。
六是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二條)。
七是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三條)
八是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四條)
九是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二**條)。這就是經濟責任審計,一會我還要詳細講。
十是對其他法定事項的審計監督。
(二)審計機關權限
按照新《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擁有以下七個權力。
一是要求提供資料權。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以下資料:①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②預算執行情況、③決算、④財務會計報告、⑤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⑥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⑦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⑧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二是資產、資料檢查權。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第三十二條)
三是行政調查取證權。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四是查詢存款權。在這里我特別要對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以個人名義存放的公款這一權力進行一下解釋,目前個別單位存在著公款私存的現象,而審計人員發現后,當需要進一步查詢時,商業銀行往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的“為儲戶保密”的原則而予以拒絕。因此新《審計法》第三十三條新增加了一條規定: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第三十三條)
五是行政強制權。新《審計法》規定的行政強制權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制止。《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時,有權予以制止;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
2、對有關資料、資產進行封存。新《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審計機關在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
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3、申請法院對有關存款進行凍結。審計機關在必要時,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予以凍結。
4、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有關款項或者暫停使用有關款項。《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六是提請有關部門協助權。新《審計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七是審計結果通報或者公布權。《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這一規定,增強了審計透明度,實現審計監督與社會監督的有機結合。
(三)法律責任
李金華審計長提出:“審計是一把雙刃劍,在監督別人的同時,也可能傷到自己”。因此新《審計法》規定了四個方面的法律責任。即執行審計決定的責任、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打擊報復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和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下面分別進行講解:
1、為促進審計決定執行到位,《審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生效。為防止被審計單位拒不上繳應當上繳的款項,審計機關應當通報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扣繳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在此,我也特別強調一點,就是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時,新《審計法》規定了相應的救濟程序,分為對財務收支決定不服和對財政收支決定不服兩種情況。《審計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裁定。在這里,我也代表縣審計局鄭重表示,隨時歡迎各單位啟動救濟程序,維護你們的合法權益。
2、被審計范圍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審計法》規定被審計單位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三類:一是違反審計法的法律責任;二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的法律責任;三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法律責任。不同類的違法違規行為都有嚴格界定,由于時間關系,我在此不一一列舉。在這里我要交待一下不同類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處罰的方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行為,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政收支的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可采取下列處理措施:①責令限期繳納應繳款項;②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③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④責令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⑤其他處理措施。對于被審計單位違反財務收支的行為,審計機關可以采取上述的五種處理方式外,還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3、打擊報復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新《審計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新《審計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這里,我也鄭重表示,如發現審計人員存在上述行為,我們歡迎大家到各級監督部門進行舉報,我們決不姑息袒護,以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公正。
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及如何圍繞審計內容進行評價;
(一)審計內容:
1、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測評,據以確定會計和其他經濟信息的可依賴程度。
被審計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不依賴內部控制,而直接進行實質性測試。
(1)被審計單位為小規模單位;
(2)相關內部控制不存在;
(3)相關內部控制雖然存在,但并未有效執行;
(4)內部控制測試和控制風險評估的工作量可能大于其所能減少的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
除上述情況外,應進行內部控制測評。
應進行內部控制測評的以“現場審計實施系統(ao)”中設計的調查表為內控測試的內容。重點測試以下內容:
(1)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有效,與財政部頒布的財務制度有無抵觸。
(2)會計核算制度是否健全,與財政部頒布的會計制度有無抵觸,采用的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是否經過同級財政部門認可。
(3)物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有效,各管理環節間的制約關系是否嚴密。
(4)投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控制投資規模、投資成本、投資效益。
(5)各項經濟管理制度是否嚴格執行,監督檢查情況如何。
2、審查領導干部個人執行廉政紀律情況。主要審查領導干部是否違規報銷應由其個人負擔的各項費用;私設“小金庫”為個人或小集團謀利;違規審批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等問題。對發現的問題和舉報的線索,應認真開展內查外調工作,落實和分清領導應承擔的責任。對領導干部個人任期內配發的辦公物品進行檢查,對轉移、隱匿、丟失、損壞等情況是否登記,離任時是否辦理移交手續。
3、對同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有關聯的單位進行審計調查。對所屬事業單位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看是否存在轉移財政資金的問題;調查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是否在下屬企業報銷不應由下屬企業負擔的費用;是否存在向企業亂攤派、亂集資、亂收費的行為;是否存在行政干預企業決策,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問題;檢查所屬企業在改制、兼并、重組過程中,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給國家造成損失的問題。
4、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重大經濟決策進行審計。
(1)審查決策的合法性:即審查決策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要求,是否與黨委和政府的有關指示精神相統一,是否與單位總體建設規劃相協調,有無私自決定開展上級明令禁止的建設項目或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或擅自改變項目建設的內容、擴大建設規模等現象。執行過程中有無隨意更改決策內容等問題。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是否存在不符合法規或顯失公平的條款。
(2)審查決策的科學性:一要審查該項決策的必要性。即其是否本單位、本部門建設和發展所必須,有無違反規定搞形象工程或重復建設等現象。二要審查可行性方案設計的合理性。是否從經濟效益、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群眾利益等方面進行可行性論證,技術要求是否達到標準,經費需求是否超過現有承受能力,是否有多個可供選擇的方案,并且對各個方案進行對比選優。三要審查對決策論證的充分性。是否經有關專家進行了科學論證。有無主觀臆斷,不計成本,不講效益,隨意決策的現象。
(3)審查決策的民主性:要審查決策的事項是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是否存在領導干部直接決定的現象;重大經濟決策的作出是否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是否經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有無打著民主決策的旗號,對非法項目以集體的名義來決定,逃避個人責任的現象;對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是否在一定范圍內或向社會公開,廣泛聽取意見。
(4)審查決策結果的效益性:審查項目投入使用后是否達到了目標要求,能否滿足建設和發展的需要,有無造成損失浪費、環境污染、資源閑置等現象;審查投入產出比是否合理,是否以最少的人員和資金投入,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
5、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1)預算收入的審計
一是撥入經費的審計。主要審查收入是否全額、及時入賬,專項經費與經常經費是否分別核算。
二是預算外資金收入審計。主要審查預算外收入來源是否合法;收入是否全額、及時入賬,有無賬外賬和私設“小金庫”問題;有無將預算外資金收入掛暫存款隱瞞;有無將應繳財政的罰沒款和專項款計入本單位預算收入,截留國家財政收入等問題;有無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亂集資問題
二是長期積壓商品物資,重點審查積壓一年或一個經營周期以上的商品物資。
三是不良投資,重點審查難以收回的投資,包括未確認的投資損失。
四是三年以上應收款項可能導致的潛在損失。
五是處于對外經濟擔保、未決訴訟、應收票據貼現等狀態下的資產可能導致的潛在損失。
六是潛虧,重點審查企業未足額計提或攤銷的成本費用。
七是掛帳,重點審查企業由于經營管理或政策性因素形成的,未納入企業當年損益或進行相應財務處理的損失、費用等。
八是應提未提或少提的各項減值準備。
九是其他因素引起的資產損失。
(3)審查有關經營活動和重大經營決策情況。除第四條所列內容外,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企業重大投資的資金來源、決策程序和投資收益情況,是否造成重大損失。
二是對外擔保、對外投資、大額采購與租賃等經濟行為對企業的影響情況。
三是高風險投資決策的控制情況。
四是企業改組改制、兼并破產、資產重組等行為的控制情況,有無造成企業損失或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五是有關決策協議和合同內容是否存在損害本企業的條款,其中有無個人謀利行為。
(4)審查企業法定代表人廉潔情況。除第二條所列情況外,重點審查有無以權謀私和揮霍浪費等行為。
(5)審查法定代表人任期內企業經營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確認法定代表人任職期初至任職期末各年的利潤總額、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期間費用等財務定量評價指標。審查企業收入核算是否真實,有無虛列、多列、少列或者轉移當期收入等問題;審查企業成本費用核算是否真實完整,有無錯列、多列、少列或漏列成本費用等問題。要在企業利潤總額中扣除任期產生的不良資產,并做出調整后的新的會計報表。
(二)審計評價
1、評價原則:一是圍繞審計結果和存在問題進行評價;二是抓住履行職責最重要的環節與經濟責任的聯系,尋找經濟責任和履行職責最佳切入點進行評價,防止單純的財務收支評價或單純的履行職責評價。三是找準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最突出的方面和最差的方面。四是對存在的問題,既要明確責任,又要對問題造成的結果、危害和問題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五是評價要簡明扼要,避免和審計結果部分重復。
2、評價的標準:在實踐中,我們摸索了一套對于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評價體系,并把評價標準分為四類:
一類標準:
(1)通過對經濟責任人審計,沒有發現違紀違規問題,或者違規問題特別輕微的;
(2)完成主要經濟指標與上級考核目標或與任職前主要指標相比,有80%以上指標,每年遞增10%以上;
(3)按經濟效益考核指標,與任職前相比,有80%以上指標,正面指標逐年提高,反面指標逐年下降;
(4)內控制度健全,執行效果好;
(5)重大經濟決策實施效果好。重大經濟決策投資效益與該項投資計劃或可研設計相比,節省投資或增加收益在10%以上。
(6)對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民主測評,滿意率原則上達到90%以上。
同時具備上述條件者,評價為很好地履行了經濟責任。
二類標準:
(1)通過對經濟責任人審計,發現存在較輕的違紀違規問題,其金額占所在單位收入總額1%以下。
(2)完成主要經濟指標與上級考核目標或任職前主要指標相比有50%至80%的指標,每年遞增5%至10%以內;
(3)按經濟效益考核指標,與任職前相比,有60%至80%的指標,正面指標逐年提高,反面指標逐年下降;
(4)內控制度比較健全,執行效果比較好;
(5)重大經濟決策實施效果比較好。重大經濟決策投資效益與該項投資計劃或可研設計相比,節省投資或增加收益在5%至10%以內;
(6)對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民主測評,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原則上達到80%以上。
同時具備上述條件者,評價為較好地履了行經濟責任。
三類標準:
(1)通過對經濟責任人審計,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其金額占所在單位收入總額1%至5%以內;
(2)完成主要經濟指標與上級考核目標或與任職前主要指標相比,有30%至50%的指標,每年遞增1%至5%以內;
(3)按經濟效益考核指標,與任職前相比,有50%至60%的指標,正面指標逐年提高,反面指標逐年下降;
(4)內控制度基本健全,執行效果一般;
(5)重大經濟決策實施效果一般。重大經濟決策投資效益與該項投資計劃或可研設計相比,節省投資或增加收益在1%至5%以內;
(6)對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民主測評,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原則上達到60%以上,但不足80%。
具備上述條件之一者,評價為基本上履行經濟責任。
四類標準:
(1)通過對經濟責任人審計,發現存在較嚴重的違紀違規問題,其金額占所在單位收入總額5%以上;
(2)完成主要經濟指標與上級考核目標或任職前主要指標相比,有50%以上指標無增長;
(3)按經濟效益考核指標,與任職前相比,有50%以下的指標,正面指標有所提高,反面指標有所下降;
(4)沒有建立內控制度,單位財經管理混亂;
(5)重大經濟決策不科學、不民主甚至不合法,投資無效益,或造成損失浪費;
(6)對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民主測評,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低于60%,不滿意率超過33%。
同時具備上述兩個以上條件者,評價為履行經濟責任較差。(只具備上述一個條件的,可評價為基本上履行了經濟責任)。
三、政府審計發展的趨勢
(一)績效審計將成為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
十六大提出要把經濟質量和效益作為經濟工作的一個重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基礎就是優化結構和提高效益。強調以結構調整為主線,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進一步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正確把握經濟發展量與質的辯證關系,實現經濟發展從量的擴張向質的提高轉變,實現速度和結構、質量、效益相統一,經濟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因此,隨著把經濟質量和效益作為經濟工作的一個重點,隨著公共財政管理體制的建立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公眾對政府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越來越關注,強化資金績效觀念也越來越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迫切需要對使用國家財政資金的績效進行審計分析評估。
(二)經濟責任審計在時空上將不斷拓展
經濟責任審計在時空上的拓展趨勢:在空間上,經濟責任審計范圍不斷擴大。在時間上,經濟責任審計從離任審計為主向任中審計為主轉變。審計署五年發展規劃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原則,加強協調指導,全面推進縣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擴大縣以上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覆蓋面,推動部門單位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三)審計調查將成為反映社會熱點的重要工具
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作為兩種不同的審計工作方式,它們各有特點和優勢。比較而言,審計主要是針對具體單位和項目的,側重于發現問題,糾正和處理問題。專項審計調查主要是針對宏觀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一定范圍內展開調查,側重于加強分析研究,提出審計建議。專項審計調查的靈活性更強,更有利于發揮審計監督的建設性功能。從今后審計工作的發展來看,對一些財政專項資金,應該更多地采用專項審計調查的方法,綜合反映和分析問題,促進加強宏觀管理。
(四)審計技術方法不斷向現代化邁進
審計方法手段創新的基本方向是:手工審計將逐步轉向計算機審計;就地審計轉向媒體網絡審計;事后審計將轉向事前、事中、事后審計相結合,并向適時審計方向發展;審計模式將由帳目基礎審計發展到制度基礎審計,直至未來的風險導向審計;由過去對會計資料的詳細檢查轉變為以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為基礎的審計抽樣方法。目前,會計系統正處在由手工操作向計算機處理的過渡時期,而政府審計中的計算機運用仍處在起步階段。審計署五年發展規劃提出要積極推廣先進的審計技術方法,提高審計信息化水平。加強對審計系統信息化建設的規劃、管理、組織和協調。加快“金審”工程建設,完成審計信息化辦公系統建設,逐步與相關部門開展網絡信息交流。完善審計局域網的建設,實現審計信息的網上傳輸。加快遠程網絡建設,逐步實現審計機關之間的局域網聯接,實現審計信息網上傳送和信息資源共享。積極推行計算機輔助審計,探索計算機系統審計,逐步實現對財政、金融等重點部門及重要骨干企業的聯網審計。探索與被審計單位聯網試點,逐步實現遠程網上審計。加快審計數據庫建設,基本建成審計對象、審計法規、審計專家等數據庫和共享作業平臺。大力推廣和完善審計抽樣、內控測評、風險評估等審計方法,積極研究探索適合我國審計工作的先進方法,不斷提高審計工作的管理水平、效率和質量。
(五)審計人員逐步向復合型人才轉變
隨著審計的外部環境將越來越復雜,對政府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也將越來越高,它不僅要求審計人員具備深厚的專業功底,而且還要求具備較強的社會適應能力和豐富的科學文化知識、成為熟練掌握計算機等相關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審計署五年發展規劃提出要優化干部隊伍結構,著力培養復合型人才。爭取到**年,熟悉審計業務,同時又了解和掌握工程技術、計算機、法律、經濟管理等知識的人員占整個審計業務人員的一半左右。未來審計人才的培養不僅僅是傳授專業知識,更重要的是培養綜合素質,使之具有良好的審計專業技能,具備豐富的經濟學、法學、管理學、環境學、心理學等方面的知識,成為熟悉科技和管理知識的復合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