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農村審計論文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一)制定審計項目不確定重點。
現行農村審計項目有日常財務收支、收益分配等定期審計,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集體資產和資源、農民負擔、村級債權債務等專項審計。隨著城鎮化建設和各項涉農補貼資金的逐年增多,對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和涉農財政資金的審計已成為審計重點。由于審計人員有限,如果對審計項目不分輕重緩急,則項目的實施結果就容易疏漏出現較大違法違規問題或案件,形成審計風險。
(二)審計對象的責任區分難度較大。
如經濟責任審計中的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或企業法定代表人,由于其所處位置特殊,上下人際關系等原因,加之任職時間較長或財務人員頻繁更換,期間經濟業務數量多,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客觀、準確認定帶來困難;又因歷史與現實、自主決策與集體決策以及環境等因素,使其應負的主要責任和直接責任難以區分、界定不準,存在一定的審計風險。
(三)審計人員的素質和能力不適應。
目前部分審計人員的知識水平、業務素質以及對計算機輔助審計的應用能力等,還不能適應工作需要,嚴重制約著審計工作的深入,影響審計評價的客觀性和準確性,也容易形成審計風險。
(四)農村審計法規、規章可操作性不強。
相關法規對涉及農民負擔部門及涉農資金的審計沒有明確規定,很多內容過時、缺失。因此,在具體操作中會出現一些難以預料、評價沒有統一標準、處理依據不足的情況。如果僅憑經驗或習慣做法,則很可能在某些方面出現一些問題,使農村審計有一定的潛在風險。
二、規避農村審計風險的措施
農村審計風險的存在,不僅會使農村審計機構可能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還會對農村干部經濟責任作出不恰當的評價,更嚴重的是對落實黨和國家在農村的各項政策造成影響。因此,應采取有效措施,規避農村審計風險。
(一)適應形勢,確定審計工作重點。
農村審計立項,必須適應現階段農村經濟發展形勢,按照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重點審計項目,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并依據現有農村審計法規和規章組織和實施審計。
(二)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評價、界定責任。
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評價,既要謹慎合理地規避審計風險,又要觀點明確、客觀公正。一是審計范圍的經濟事項評價應突出重點;二是評價要以事實和數據為依據;三是評價用語要準確、規范,易理解。在評價基礎上,按事項、期間、適用的法規、規章確認責任主體,界定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強化風險意識。
農村經濟問題和財務管理問題是當前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農村財務工作人員由于對財務方面的知識缺乏,因此經常會出現農村賬務管理混亂的情況,農村經濟在審計工作開展時,一定要對賬目情況進行認真審查和檢驗,對被審計的農村財務執行情況需要進行科學管理和監督,這樣可以避免剛審核又出現錯亂的情況,可以使得農村經濟管理制度更加科學和完善,使得農村社會發展狀況更加穩定,不斷提升和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在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必須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對農村審計工作不斷加以規范處理,使得農村財務信息公開化,增大廣大人民群眾以及相關工作人員的民主意識,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
2目前農村經濟審計存在的問題
本身農村經濟審計工作就相當繁瑣,需要專業人士完成,同時也需要工作人員認真負責,通過這么多年的努力和國家的正確引導,我國在農村經濟審計方面已經有所突破,但是還存在一定的問題,目前農村經濟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審計規章不完善,調查取證難;二是審計人員專業性有待提升;三是農村審計缺乏必要的經費保障;四是單據管理和做賬不夠規范;五是審計執行不得力。
2.1審計規章不完善,調查取證難
盡管當前我國已經頒布了具體的法令制度,但是由于農村經濟審計工作開展缺乏專門的規章制度,因此在農村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經常會由于制度缺乏而造成取證難度增大,在審計工作開展時很多比較舊的歷史賬目沒有辦法進行科學正確的取證操作,再加上相關工作人員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對于可以提供的資料也是能夠避免就不提供,很多相關的審計工作也是能夠避免就盡量避免,這就使得農村審計工作缺乏了實際性,不具有實際開展意義。
2.2審計人員專業性有待提升
當前我國農村地區的專業高科技人才較少,很多審計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不高,沒有經過專門的培訓考核,因此在審計工作開展時由于缺乏對審計相關知識的正確認識,從而使得審計工作開展不完善,審計執行力度明顯降低。從實際情況來看,村級財務審計工作點多且面廣,這也對審計工作者提出了一定要求,審計人員不僅僅要有過硬的財務和審計知識,也要熟悉和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還要具備一定的耐心和職業素養,對自己的工作負責。另外由于村級財務審計工作比較繁重,工作點又比較多,所以也需要審計工作者具備一定的協調和溝通能力,所以這樣的綜合性人才在實際開展審計工作的過程當中也不是很多,也給審計工作帶來了一定阻礙。
2.3農村審計缺乏必要的經費保障
審計工作開展必須要有經費給予支持,如果經費缺乏,審計工作就難以順利開展,審計工作人員不能正常開展工作,會嚴重影響審計工作效率。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在開展審計執法或業務培訓時常常感到有心無力,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農村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部分地區由于縣鎮地方財政困難,在審計經費投入方面也不是很多,給在實際開展工作審計的人員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另外,農村審計工作開展環境一般都比較簡陋,也是影響農村審計工作開展的因素之一。
2.4單據管理和做賬不夠規范
支出單據不規范,有的單據多為手制收條、收據,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收入不上賬的情況發生,審計工作對此類違紀現象的核查難度較大。再者,做賬不規范也影響了農村經濟收支的客觀具體反映,同時也加大了審計工作的難度,尤其是對專項資金的審計。
2.5審計執行不得力
農村稅費改革,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制作出了重大的變革,因此也對農村審計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研究農村稅費改革對農村審計工作產生的影響和面臨的問題,探求解決的途徑,對于適應農村稅費改革形勢,做好農村審計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本人就此談一點粗淺的看法。
一、農村稅費改革對農村審計產生的影響
眾所周知,農村稅費改革是通過調整規范農村分配制度,以實現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的目的,其主要內容是:取消鄉鎮統籌費、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向農民征收的行政事業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稅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政策調整農林特產稅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辦法。其調整的內容全部屬于農村審計中農村集體資產審計和農民負擔專項審計的范圍。因此,必將對農村審計工作產生影響。筆者認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縮小了農村集體資產審計的范圍。一是農村稅費改革前,鄉鎮統籌費雖然由鄉政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使用,但屬于集體資產,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收代交,全部納入村集體資產管理農村稅費改革后,取消了鄉鎮統籌費的收取,因此,農村集體資產審計的范圍也隨之縮小。二是農村稅費改革,將村提留款的籌集方式改變為農稅附加和“一事一議”兩種方式籌集后,農稅附加的征收管理納入財政稅收征管范圍。這一管理體制確立后,農村審計不再對農稅附加的征收實施審計監督,農村集體資產審計范圍進一步縮小。
第二,對農村集體資產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對農稅附加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籌集的資金和勞務應實行專項審計。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規定,采取農稅附加及“一事一議”辦法籌集的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需資金、勞務,應實行專款專用、村務公開、村民監督和上級審計的辦法管理,這就要求在農村集體資產審計中,不能將這項資金與其他集體資產混同起來,而應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要求,進行專項審計。二是提高了合法性審計的要求。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規定,農稅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報酬、五保戶供養和村辦公費三項支出,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上限控制。這就使農村稅費改革前對村提留的合規性審計上升為合法性審計,從而擴大了農村集體資產審計的合法性審計的范圍。
第三,減小了農民負擔專項審計中收費項目的監督范圍,加大了稅收項目的監督范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規定,取消鄉鎮統籌費、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因此,農民負擔專項審計中收費性項目的審計監督范圍將大幅度減小。但與此同時,開征農業稅、農林特產稅、牧業稅附加,將大幅度增減稅收項目的審計范圍和難度。
二、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村審計面臨的問題
由于上述幾方面的影響,實施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村審計工作將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和挑戰,主要是:
1對農村審計必要性的認識問題。農村稅費改革后,部分農業工作者甚至農村經營管理干部認為,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濟來源的鄉鎮統籌費取消了,村提留款中的大部分作為農稅附加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直接監督管理,農村審計的主要內容已不存在,因此對農村審計的必要性提出了質疑。筆者認為,這一觀點是十分偏頗和錯誤的,理由是:首先,如前所述,農村稅費改革后,由于鄉鎮統籌費的取消和村提留籌集方式的改變,農村審計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是縮小了,但是,農村審計的主要對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資產并沒有消亡,只要其組織存在,其資產存在,其經營管理資產的活動必然存在,則農村審計的對象和內容就不會消失。其次,農村稅費改革前,鄉鎮統籌費雖然在性質上是集體資金,但實際上使用權為鄉鎮人民政府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有代收代交義務,而沒有實際使用權。因此,取消鄉鎮統籌費,并不會減少農村集體資產的實際存量。第三,村提留并不等同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部收入,實際只占集體資產的極小部分。據統計,2001年全省村集體經濟組織總收入為18億元,其中村提留收入只有2.2億元,只占到其總收入的12.1%。第四,村提留的籌集方式改為農稅附加辦法后,其所有權和使用權并未改變,仍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使用情況的監督,仍然是農村審計的重要內容。第五,農村審計的目的和作用不僅是通過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防止集體資產流失,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它同時還肩負著減輕農民負擔,改善農村黨群、干群關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政治任務。因此,農村稅費改革后,加強農村審計是十分必要的。
2確認籌資籌勞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審計依據,將直接影響審計結論的客觀公正性。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規定,采取“一事一議”辦法籌集資金或勞務,由村民委員會提出并作出預算,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審核后,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負責將籌資、籌勞的標準和數額填入省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農民負擔監督卡,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發到戶,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農民負擔監督卡填寫的數量標準提取或安排出工,嚴禁擅自立項或提高標準向農民籌資籌勞除按規定減免外,農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符合本辦法的籌資籌勞。農民沒有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的,村民委員會可依照村民會議通過的村規民約進行處理。根據這一規定,籌資籌勞的項目、標準一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就確立了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的債權、債務關系。但是,從審計工作的角度看,這一規定存在著以下兩個問題,一是由于這一政策規定未對作出決定的法定議程和法定文書作出相應的具體規定,就使其在執行中存在著較大的隨意性和變動性,這對作出確認其決定的合法性、合規性的審計判斷帶來了困難,因此也就難以保證審計結論的客觀公正性。二是村規民約屬于道德范疇,如果發生部分農民拒絕繳納籌資款或拒絕出工的問題,將很難依此做出合理的審計建議,這也將會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大量的不良債權,也會因為這部分農民墊資而造成集體資產大量流失。
3農稅附加管理的審計將成為農村審計的重點和難點。農村稅費改革后,農稅附加由鄉財政征收,征收后交給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由其存入農稅附加專戶,按村設賬。實行這一管理制度的優點是,強化了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資金的監督管理。但與此同時,由于鄉財政所、農村經營管理站均屬鄉鎮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下屬部門,農稅附加由這些部門征收、管理,實際上直接納入了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范疇。從體制上看,這為鄉鎮政府平調、挪用這項資金提供了可能性。由于目前我省大部分鄉鎮財政較為困難,因此,筆者認為,農村稅費改革后,農稅附加管理的審計將會成為農村審計的重點和難點。
4缺乏對違反政策規定、增加農民負擔行為的經濟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農村稅費改革及有關農民負擔政策,對違反政策規定、加重農民負擔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均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這為審計確認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作出審計決定及提出審計建議提供了依據。但遺憾的是,目前尚未制定出對上述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法律責任的法律法規。這一問題的存在,使得在農民負擔專項審計中,無法對增加農民負擔的行為給農民造成的經濟損失后的責任主體、責任范圍、賠償額度及賠償期限作出判斷和結論,這將嚴重影響農民負擔專項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
5農村審計中存在的原有問題。我省農村審計工作是依照《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的,但由于《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只對農村審計的主體、范圍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因此,農村審計長期存在著責任不明,職權不清,程序、行為不規范,違法違規行為的經濟法律責任認定標準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對農村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有著較大制約作用。隨著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深入,一些新的問題還會不斷產生,解決這些問題已迫在眉睫。
三、有關政策建議
第一,由省稅費改革主管部門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籌勞專項規范化議程和文書,以規范化方式為確立籌資籌勞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提供依據。
第二,盡快建立農稅附加及村內籌資籌勞專項審計制度,對農稅附加及村內籌資籌勞實施專項審計,以確保這兩項政策措施的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