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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實事求是的原則實事求是原則是工程預決算審查所有工作的根本出發點,也是保證預決算審查的嚴謹性、真實性,確保工程造價的準確性、合理性的關鍵性原則。工程預決算審查工作當中的實事求是原則要求審查人員必須要將施工圖紙和實際工作中的內容作為審查工作的基礎,既不能無中生有、高估冒算,也不把能合理的項目不予確認計定,人為壓低造價,要確保工程整體與各環節中的造價核算準確合理,保障工程造價合算的真實性、有效性。
1.2客觀公正的原則客觀公正原則也是工程預決算審查工作中所要遵守的重要原則,審查預決算編制是否合理的基礎和依據是工程的建設定額,定額的制定要遵循客觀的原則進行,在具有較強權威性的同時也具有一定的相對性。客觀公正原則要求在審查工作當中,審查工作人員要熟練掌握工程量計算規則、定額項目的組成內容依據套用規定,要以客觀為原則,以公正為態度,確保預決算審查的合理性。
1.3遵紀守法的原則遵紀守法原則是工程預決算審查工作中的最基本原則,也是規范和保障工程預決算審查工作的有效性與合法性的關鍵所在,對于防止工程造價核算造假,減少非法牟利行為,提高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有著保障性的作用。遵紀守法原則要求審查工作人員既要懂法、也要守法,用法律的約束端正自己的思想、規范自己的行為,在實際審查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定額、價格、費用等方面方針政策,并且要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一定的政策、業務水平,即能維護國家利益,又能以公正的態度維護各方面合理的經濟利益。
2明確工程預決算審查的具體內容
工程預決算審查工作人員是否明確工程預決算審查的各項具體內容直接關系著工程預決算審查工作能否有效地進行,明晰審查內容是保障審查工作順利有效進行的關鍵也是審查工作開展的基礎。工程預決算審查工作涉及到很多的內容,由于這是工程造價控制收尾關口,也是工程造價控制能否完美收官的關鍵一步,因此預決算審查工作必須嚴格細致。預決算審查工作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2.1對工程量的審核工程量的審核中要重點注意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審查施工圖列出的工程細目與預算定額中相應工程細目在口徑上能否一致,要注意是否存在因口徑不一致導致的同一項目的重復計算,影響工程造價的核算準確性。另一方面要注意施工圖列出的工程細目的計算單位,能否與預算定額相應工程細目的計算單位相一致。在實際工程量計算與工程預算定額中計量單位可能不只一種,如工程常用重量計量單位包括“t”和“Kg”,而在一些管道安裝中的計量有的以“10m”為計量標準,有的以“100m”為計量標準,計算單位不一致就容易產生混淆,使核算結果出現較大偏差,在工程預決算審查中要作為重點審查內容來進行。
2.2對字目套用的審核對字目套用的審核工作主要應注意經常換算的單價審查,避免單價核算出現錯誤,工程預決算中的字目套用經常出現的問題包括套價就高不就低、錯套以及重套等,導致單價失準,影響總體的工程造價核算準確性。如按照定額標準,普硬土100m3單價813.6元,堅硬土100m3單價l178.82元,此時如果就高套用,人為或失誤將普通土套用堅硬土的定額,就會導致普通土100m3單價要比實際高出365.76元,以這樣的單價標準來進行工程施工總造價的核算,將會出現十分嚴重的偏差,工程造價核算結果缺乏真實性,使工程造價的控制嚴重失效。因此在進行套用定額字目的審核工作時,要從兩方面重點掌控,一是注意定額字目所包含的工作內容;二要注意各章節定額的編制說明,熟悉定額中同類工程的字目套用的界限,從而確保工程預決算審查的合理性、真實性與公正性。
2.3材料價格和價差調整的審核材料價格與價差調整的審核對于提高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也有著重要的影響。其重點審查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安裝工程材料規格與型號、數量是否按設計施工圖規定,建筑工程材料數量是否按定額工料分析出來的數量記取。(2)審查材料預算價格是否按規定記取,以及在審查某工程時是否存在人為提高預算單價或只調正材差不調負材差來加大工程結算款的情況。(3)審查材料市場價格的取定是否符合當時的市場行情。在對材料價格與價差調整的審核工作中,審查工作人員要結合定額站所公布的材料市場信息價格的取定范圍,以及市場的供求變化與價格走勢,對一些工程量大、工期長、項目復雜、項目材料價格的波動性較大的工程進行重點審核。
2.4取費與執行文件的審核對取費與執行文件的審核,主要是審核取費標準的正確性與合法性,這對工程預決算造價有著直觀的影響,通過審核確保取費標準的正確性、規范性與合法性,對于實現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有著重要的意義。對取費標準的審查應著重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用定額是否與采用的預算定額相配套;(2)取費標準的取定與地區分類及工程類別是否相符;(3)取費基數是否正確;(4)有無不該取的費率;(5)費用計列是否漏項;(6)預結算中是否準確地按國家或地方有關調整文件規定收費。
2.5審查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對于工程造價具有法律約束的重要意義,也是工程施工合法性的基本保障,在對其進行審查時工作人員應該認真仔細閱讀合同,以合同簽訂的各項條款作為基礎,調整相應的工程結算金額,從而保障預決算的有效性,確保工程造價核算的合法性。
3總結
時間: 月上旬
內容:
1、借鑒他人一些先進有效的工作模式結合本系該部門的實際情況擬定招收成員的大概人數及大致分工。
2、在招聘新干事前,由各個部長分別收集本校或其他高校關于該本部門的相關信息。
二、招新干事
1、時間: 月中下旬
2、具體內容:a、深入開展宿管部宣傳工作,讓新生充分了解宿管部,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宿管部;b、本著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面試招新,以挑選適合我部門人才為重點,招收合格的新成員。
三、做好各項后勤工作
如:校運會、三人籃球、校籃球賽等各種比賽
要求:主要做好這幾項活動的后勤工作,及配合和協助學生會其他各部門做好我系學生會舉辦的活動的后勤工作。
四、消防知識競賽
時間: 月份
具體內容:宣傳消防知識,通過筆試的形式在知識競賽的過程使同學們獲得一定的自救安全能力。
五、參加“冬韻杯”及舉辦娛樂活動。
1、在宿管成員中選出優秀選手參加比賽,以鍛煉我部門成員的膽量及發掘其潛能。
2、適當舉辦類似于集體外游玩或夜晚聚會的活動,旨在增進成員們之間的感情,擴展他們的人際交往,豐富成員們的校園生活。
六、宿舍檢查
認真做好系的宿室檢查工作及積極配合院宿管宿舍工作。
1、要求: 加大宿舍管理力度,主要是宿舍的用電安全及環境衛生。
2、內容:采取特定檢查和突擊檢查兩種方式。
七、實行熄燈制度,維持晚休的正常秩序,讓同學們有一個良好的休息環境。加強對宿舍區的管理檢查,給同學們營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
關鍵詞:國際貿易 貿易爭端 政府采購協定 貿易救濟制度 爭端解決機制 非歧視原則
WTO《政府采購協定》( GPA)的制定緣自于經濟發達國家對新型貿易壁壘釣遠見卓識,確定于世界貿易組織體制鞏固之后,是WTO及其前身GATT體制對貿易自由化程度要求不斷提高的必然結果。WTO《政府采購協定》的變遷軌跡始終與WTO擴大自由貿易范圍、實現非歧視的不懈努力息息相關,其中GPA救濟制度的設計與完善正是捍衛“非歧視”這一核心原則,并實現貿易自由化這一價值目標的根本保障。
一、WTO《政府采購協定》救濟制度的價值取向
救濟制度是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內容,其目的是保障權利的完滿實現。因此,創設權利的具體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已然決定了其救濟制度的價值取向。價值目標是“可能對立法、政策適用和司法判決等行為產生影響的超法律因素”,是法律規制的核心和靈魂。任何一項具體法律制度的構建都離不開一定價值目標的選擇,法律規范正是人們為追求和保護一定的社會價值而創設的。這在國際法規制上體現得尤為突出,原因是國際法制的規則創設者是具有不同法律背景的多個利益主體,這些不同的利益主體要創制某一領域的國際社會共同行為準則,而這些行為準則能夠得到有效踐行還有賴于不同利益主體的國內法規制。可見,在如此龐雜的協調過程中,如果這些利益主體沒有對價值目標達成共識,那么其所創設的國際規則必定繁雜混亂,不能夠得到有效的踐行。世界貿易組織在其成長過程中是有過慘痛經歷的,有鑒于此,GPA在其序言中首先指出了促進貿易自由化的價值目標。
但是,價值目標作為法律制度的核心精神,不能僅僅作為追求者們仰望的空中樓閣,它必須通過某種媒介轉化為法律規則的創制基礎,才有可能成為可以被真切感知與欣賞的經典建筑。而法律原則正是法律規則創制中價值目標現實化、具體化的中介,是價值目標與法律規則之間的過渡和橋梁,它既是價值目標的落實,也是構建具體法律制度的指導。GPA促進貿易自由化的價值目標可落實為3個基本原則,即非歧視原則、透明度原則及發展中國家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非歧視原則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GPA的核心原則,要求成員方不得基于國別或者所有權等因素而對國內和國外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透明度原則與對發展中國家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是非歧視原則的體現和保障。同時,非歧視原則亦是WTO體制的核心原則。《WTO設立協定》在其前言中規定,成員締結該協定的目的在于消除國際貿易關系中的歧視性待遇。
GPA的價值目標和基本原則是GPA法律規制的價值原點和邏輯起點”,因此,GPA救濟制度的設計必然要反映GPA創制和實施的宗旨,并集中體現GPA的根本目的和基本使命。換言之,GPA救濟制度的內容必須體現GPA的核心原則“非歧視”,在發揮救濟實效的過程中維護國際經濟交往的公平與秩序,以利于“促進貿易自由”這一價值目標的實現。
二、WTO《政府采購協定》救濟制度的設計要素
既然GPA救濟制度的使命是要捍衛GPA的核心原則“非歧視”,那么,其制度設計必然要以排除政府采購過程中的“歧視”因素為重心。
政府采購以合同授予為界分為前契約階段和契約階段。在契約階段,政府采購實體和被授予合同的供應商依據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其中并不涉及“歧視”問題;又由于世界各國在源遠流長的契約理念影響下已經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合同法律制度,所以其救濟制度自然不需要GPA的特別關注。而在前契約階段,從采購信息到授予合同,政府采購實體一方始終占據主導地位,眾多國內外的供應商因掌握的信息有限而只能被動地接受采購實體的挑選。那么采購實體挑選的標準是否客觀、公正,是否帶有“歧視”就成為供應商所關注的焦點,同時也是追求貿易自由化的GPA最需要解決的問題。
消除政府采購過程中的“歧視”因素需要兩方面的努力:一方面要堅決貫徹透明度原則,通過不斷增強透明度來降低采購實體與供應商之間不對稱信息的比重,壓縮“歧視”因素滲透的空間;另一方面就是要設計科學合理的救濟制度,使可能因“歧視”而導致期待利益受損的供應商得到及時有效的補救,更好地解決因無法補救而惡化造成的貿易爭端。
依據上文的分析,筆者認為,GPA救濟制度的設計應以如下3個要素為支撐:一是救濟的階段為政府采購的前契約階段,這一階段都是采購實體一方為主導,供應商處于被動地位,采購實體的一切行為都有可能因沾染“歧視”而使采購最終結果的公正性受損;二是救濟的對象側重于未與采購實體簽訂采購合同的供應商,需要賦予供應商對采購實體的行為提出異議的權利,否則本來有可能被授予合同的供應商就會成為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三是救濟的層次要體現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對接。正因為GPA各締約方認識到了這3個要素的重要性,才使得GPA創設了以質疑程序為核心的雙層救濟體制。
三、WTO《政府采購協定》救濟制度的具體內容
GPA救濟制度的具體內容主要規定在2006年12月8日修改本[f}l(下稱GPA修改本)的第18條“供應商質疑的國內審議程序”和第20條“磋商和爭端解決”之中,體現了質疑程序與WTO爭端解決機制所共同構建的雙層救濟體制。
(一)質疑程序
1.磋商—質疑程序的前置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