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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08)06―0070―07
1 農村金融體系三十年改革與發展的總結
改革開放30年來,農村金融改革走過曲折的探索之路:總體來說,可以劃分以下幾個階段:
1.1 農村金融體系的初步建構
上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隨著農村改革的突破,農戶、企業和經濟合作組織成為農村經濟的主體。農村內部融資需求的日趨強烈為農村金融體制變革提供了契機。從1979年恢復中國農業銀行開始,國家農業投資公司、國家林業投資公司、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等農業金融企業相繼成立,基本構成了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總體構架。即以農業銀行為主導,農村信用合作社為基礎,其他金融機構和融資方式為補充的多元農村金融體系開始形成。以農業銀行為主體、農村信用社為基層金融機構的農村金融體系的雛形確立。農業銀行恢復后,其農業貸款對象從以集體為主變為以農戶為主。農村合作信用社從政社合一的體制下解放出來,不再作為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明確界定合作金融組織的性質。這一體系改變了計劃經濟條件下對農村生產的壓抑,適應了農村金融的需求,為農業和農村的發展注入了強大活力。
1.2 對農村金融體系分層的深入探索
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農村金融按照“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系”的改革目標,以農村信用社改革為重心,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系。農業銀行完全撤出農村市場,農村金融體系的分層更加清晰,進一步明確了商業性、政策性和合作性農村金融機構的分工職能,使農村信用社有了自主發展的空間。1994之后,各地專門經營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的農業發展銀行相繼成立,特別是在1995年以后,農村信用社的改革不斷深化。農村合作銀行大量建立,信用社商業化的發展步伐加速,政策性的農發行職能由綜合性向單一性轉變,與此同時,對民間信用的管制開始松動,民間自由借貸活躍,農村社區的合作基金會和一些農業企業的財務公司不斷成立,對農村經濟的融資需求提供了很大的支持。
1.3 農村金融體系三位一體的嘗試
從上世紀末期到本世紀初,農村金融進入三位一體的農村金融體系時期。中國農業銀行發放商業性貸款,農業發展銀行發放政策性貸款,農村信用社則按照合作制原則發放小額農戶貸款,形成商業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分工合作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1998~1999年,逐步撤銷了農村合作基金會,并對其進行清算。在商業性和政策性銀行逐步退出或遠離農村金融市場的背景下,農村信用社身兼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三種支農任務,開始承擔著農村金融發展的歷史重任。至此,從正規金融的組織架構上看,農村金融初步形成了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為主體的三位一體的正規金融體制格局和組織體系。此后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以農村信用社為重心來展開,針對其資本金不足、產權不明晰、法人治理不完善等問題。政府不斷放寬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浮動范圍,運用財政政策解決其長期積累的不良資產問題,推動了農信社的不斷變革。
1.4 農村金融體系多元化產權體系的創新
2003年以來,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支持、地方政府負責”的總體要求,各地加快了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改革,突出了農村信用社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的定位,以期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的作用,更好地支持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2004年以來,以明晰產權和完善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體制為中心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全面深入推進,實質性改革的重點是明確產權關系和管理責任,強化內部管理和自我約束機制。至此,農村信用社的改革進入了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多元化產權模式的新階段,農村信用社的產權治理問題進一步得到了完善。
總結30年農村金融的制度演進歷程,可以看出,我們走的是一條供給導向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之路。其金融發展模式產生在實體經濟部門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之前,通過金融優先發展,調動傳統部門的資源,發揮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在這一模式中,對金融的需求不是實體經濟部門的自發需求,更多隱含著政府的作用。“供給導向”金融發展模式對農村經濟發展產生著重大引導性作用。通過對政策性金融資源如金融政策、政策性貸款、財政補貼等的配置、調度,引導市場性金融資源向有關區域傾斜,發揮著政府強大的調控職能,促進了農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但隨著制度、資源和外部環境的不斷變遷,這種政府主導的強制性金融發展模式也開始逐步暴露出內在的弊端。延續傳統外生主導型金融供給制度框架下的“技術性努力”,越來越表現為城市正規金融在農村的擴張與收縮。正規金融越來越脫離農村的信用基礎,割裂了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的橫向聯系。以農村信用社為例,越來越追求商業利益,逐漸將業務重心轉移到非農部門。而且,供給導向下金融模式“技術性改進”只能產生短期變革效應,無法從根本上改善農村金融運行的總體環境,因此,從正規金融體系角度解決農村融資問題的思路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的需求,新的農村金融模式的探究應重視從供給導向的強制性變遷向需求導向的誘致性變遷轉變。
2 改革進入新階段后的農村金融發展困境
進入21世紀后,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最大問題就在于正規金融機構面向農村的政策在弱化。農業銀行一方面承擔政策性金融功能,另一方面,商業化改革取向也非常明確。政策目標的沖突導致商業性貸款擠壓政策性貸款,“非農”化趨向嚴重。以農村合作基金會為代表的農村民間融資的發展,對于彌補正規金融融資的不足,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其不規范藏著極大的金融風險。農村信用社作為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經營體制僵化,不能滿足迅速發展的農戶、村集體和鄉鎮企業對金融服務的要求。目前,無論是從組織結構的框架設計,還是從產品的創新、保障機制的建立等方面,農村金融資源配置都與新農村建設的多元化、差異性需求形成錯位。
2.1 農村金融日益膨脹的需求與農村資本倒流的
矛盾
新農村建設處處凸顯出日益膨脹的金融需求:商品糧基地的現代化建設迫切需要大額農貸資金,縣域突破中的農村中小企業發展迫切需要高效便捷的信貸支持,農村基礎設施等外部環境建設迫切需要金融配套服務。農村潛在的消費市場迫切需要啟動農村消費信貸。而當前占區域人口70%的農民只占有16%的社會投資,農業貸款占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的比重僅為5.5%,用于農業的財政支出只占財政總支出的7.5%。與此同時,農村資本倒流現象日趨嚴重。“三農”的弱勢地位和需求特征,決定了農貸資金的“高成本、低收益”特征。在日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金融機構的生存需要使資本的盈利性管理不斷強化,“嫌貧愛富”成了農村金融機構的通病。中國銀監會2007年6月28日公布的《中國銀行業農村金融服務分布圖集》顯示: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域農村資金外流渠道主要為郵政儲蓄和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機構吸收的資金全部上劃,成了農村資金的“抽水機”,國有商業銀行縣級以下機構吸收的存款大多通過系統內上存的方式流出了縣域和農村。國有商業銀行縣支行和縣域郵政儲蓄機構兩大“資金漏斗”吸收農村資金大量倒流城市,使農村資金“非農化”問題十分嚴重,加劇了農村資金供求關系的緊張。
2.2 新農村建設中資金的分散需求與集中供給的矛盾
農村生活、生產行為致使金融需求有分散性、隨機性、偶然性特征,而改革后的農村金融市場格局發生很大變化,農村金融機構經營網點向縣城和鄉鎮大規模收縮,縣及縣以下農村地區平均每萬人擁有銀行業機構數只有1.26個,平均每個鄉鎮僅有2.13個金融網點,每50多個行政村僅有1個金融網點。許多鄉鎮沒有銀行業機構營業網點,分布在縣城以下鄉鎮的銀行業機構主要是農村信用社??h級金融機構大量撤并導致農村金融體系嚴重萎縮,未撤的縣級銀行貸款權也被上收,無法對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顯然,調整以后縣域農村金融機構種類少,網點覆蓋率低,農村金融體系的整體功能不能充分發揮出來,這不但大大增加農村正常儲蓄成本,而且降低了農民獲取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會,農村供給型金融抑制現象嚴重。
2.3 不斷強化的利益機制與模糊的產權制度的矛盾
我國的農村金融體制總體還未徹底剝離于計劃經濟模式,仍屬于政府主導型的金融體制。國家對農村金融市場實施控制,實現對農村金融的宏觀調控以及金融資源配置,地方政府充當著政府主導的直接實施者和利益相關者,農業銀行是農村金融的龍頭帶動者,信用社成為農村金融市場的基礎和中堅力量,各種利益主體相互之間的博弈形成農村金融市場的利益機制,市場化下利益主體不斷強化的利益訴求對過去長期被忽略的農村金融產權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以農村信用社為例,其自上而下的“外生式”改革,表現為“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圍繞著農信社改革所進行的注資博弈”,其后果是雙方糾纏于如何分攤改革成本。由于農村信用社管理者和農戶、農村企業等農村金融供求主體不在這種博弈中,所以農村金融制度的供求均衡這個最重要的問題常常被忽視,改革后的產權結構不適用,難以實現產權明晰的改革目標。目前農村信用社的產權現狀可概括為:政府主導下的社員非自愿入股、產權虛置與治理結構的殘缺。信用社大量存量股本以及80年代末發行的增量股本有相當一部分是法人團體股,信用社長期處于所有者缺位狀態。產權的模糊嚴重阻滯了農村信用社效率的提高,從而阻滯了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
2.4 金融產業的高速增長與農村金融低效率的矛盾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農村金融取得了突破性增長,區域農村金融體系初步健全,銀行業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規模和從業人員占全國的10%左右,以銀行業金融機構體系構成、銀行貨幣性金融資產規模、銀行業金融資產構成等為代表的各方面的數據分析都顯示了農村金融產業高速增長的現實。但產業的高速增長掩飾不了低發展中的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農村銀行不良貸款嚴重。據測算,在農業銀行所有貸款中,涉農貸款的不良貸款率最高。2001年末,農業銀行常規貸款中,涉農貸款不良比率為35.59%,高于全部常規貸款不良比率7.48個百分點。2003年底,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不良貸款率高達36%。2004年,遼寧省主要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為14.43%,吉林省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率為29.2%,黑龍江省全部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為23%。這兩年來,盡管在降低不良貸款比率上采取多種措施,但數據仍不樂觀。二是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能力差。在農村貸款品種上,除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小額存單質押貸款和少量的聯保貸款外,其余就是擔保抵押貸款,而且稀缺,信貸消費正形成城鄉二元體制;在農村金融服務上,信貸、結算、委托、投資理財、信息咨詢等缺乏全方位的服務和引導支持,保險、證券、基金、信托等機構基本屬于空白,除少數鄉鎮的農村信用社開通代收水電費之類的中間業務外,網上銀行、投資顧問、項目理財等現代銀行業的創新業務大多尚未延伸至農村金融市場;在服務手段上,支付結算系統各自獨立,大部分只具有同城結算功能,不具備跨市、縣,特別是跨省等異地結算功能,部分金融機構沒有開通全國聯網的大額支付系統,其結算只能通過人行或商業銀行轉匯。同時,信用卡業務發展相對緩慢,銀行匯票、本票等結算方式使用更少,支付結算票據化程度低。三是農村金融服務理念落后。農村信貸需求正面臨由單純的生產需求向生產、消費等多種需求,由短期向中長期、由分散小額向集中大額等方面的轉變。但一些農村信用社仍熱衷于傳統農業貸款模式:貸款品種局限于短期農業生產性貸款,貸款金額偏重于小額農貸,貸款期限基本上控制在一年以內,農貸業務過分依賴低利率和利息補貼政策維持,貸款對象以項目而不是機構為基礎,從而不能適應農業生產的周期規律和新農村發展的客觀需要。
3 農村金融體系創新的國際經驗與借鑒
全球范圍內對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進行過多種嘗試,形成不同類型、各具特色的服務體系,其成功的共性在于:從整體上形成了多層次、全方位的金融體系,通過政府補貼、發展農村金融市場、增加農業貸款和農業生產社會化等渠道,發揮政府的監管和參與職能。同時,金融機構間有著嚴格的職能分工,既有較好的商業性農村金融,也比較重視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支農服務。
3.1 職能分層明確的多元化農村金融體系
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涵蓋完整、層次清晰、重點突出的農村金融體系。商業銀行是他們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支持農業經濟的發展中也起著主要的作用,但各國都是通過財政貼息或中央銀行減少準備金等優惠政策來束縛其趨利性,引導商業銀行扶持弱勢農業的發展。
重點發展政策性金融是發達國家的普遍共識。在法國,農業信貸銀行是全世界建立最早的農業政策銀行,其職能是主要負責制定和執行農業發展政策,并配
合貫徹國家不同階段的政策意圖。日本的農林漁金融公庫是其惟一的一家農業政策性銀行,它除了承擔農業的基礎建設和農產品的流通外還承擔著農業改良資金、農業生產資料資金以及農戶日常開支等貸款。
獨立、健全的農村合作金融管理體系是他們農村金融體系設計的獨到之處。包括監管機構、行業自律協會、資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保險集團等多種機構,形成共同的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為服務對象的管理服務體系。
美國的多元化農村金融體系是典型的代表。美國的農村金融體系主要特點是以私營機構及個人的信貸等農村商業金融為基礎,以農村合作金融的農業信貸系統為主導,以政府農貸機構等政策性金融為輔助。商業性、政策性和合作型金融層次分明,被稱作“復合信用模型”。商業性金融機構產權明晰,充分滿足美國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資本需要。政策性金融機構包括農民家計局、農村電氣化管理局、商品信貸公司和小企業管理局等機構,負責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信貸,向一般農戶和涉農企業提供資金。美國農村合作金融由聯邦中期信用銀行、合作銀行、聯邦土地銀行及土地銀行合作社三大系統組成,農村合作金融體系涵蓋監管、行協、銀行和保險等多個部門,體系非常完善。
3.2 產權歸屬清晰的農村金融機構
多數西方國家的農村金融機構是由政府主導或參與初期建設,但在其發展成熟后,政府逐步退出或減少干預,使得其產權歸屬明晰。如日本農村金融機構分為中央到地方三層,雖然政府在創辦初期輸入大量政策性資金,但政府與各級金融機構之間并無隸屬關系,中央農村金融機構只是對基層金融機構給予窗口指導,其內部仍然是獨立運行的資金系統。德國的農村金融體系中,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干預更少,除了審計監督和風險防范體系由中央合作銀行掌管,其他均由地方金融機構獨立執行,農村金融機構性質上是合作金融組織,但管理上是現代企業法人制度。法國的農村金融機構中將合作金融的經營與信貸政策的參與分離,一方面確保農村金融機構的獨立性,另一方面成立全國農業信貸聯合會來平衡農村金融機構的政策性要求和自主發展的要求。而且,法國的農村金融機構都是在民間信用合作組織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內生性的制度變遷也是其產權明晰的重要原因。
3.3 因地制宜的國有銀行產權改革
在農村金融體系重組中,一些國家對國有銀行產權制度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從改革的情況看,發達國家的銀行體系中,國有股權仍占有相當的比重,相對于私有銀行,國有銀行的效率存在較大差異,表明銀行國有產權關鍵在于能否建立相適應的治理結構。其次,國有銀行的作用大多與政府特定的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相聯系,隨著目標的實現,會出現國有股份逐漸下降的趨勢,銀行的股權結構趨向分散化和多元化。第三,國有銀行產權改革需要考慮社會經濟制度和環境的約束,據此設計產權改革安排,用市場方法培育銀行的經營機制和治理結構。第四,不同國家的國有銀行產權的改革具體方式不同。在市場經濟完善和證券市場發達的國家,主要選擇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造并公開上市,而在證券市場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大多選擇議價的談判方式出售股權。
3.4 重視小額信貸和非正式金融組織的發育
這在發展中國家農村金融服務中表現尤為明顯,較為典型的有孟加拉和贊比亞。孟加拉的格萊珉銀行是小額信貸的成功典型,具體做法是將相同收入水平的農戶組成信貸小組,每人存入少量資金,以此為基礎貸給需要的農戶,并根據其還款情況決定今后的信貸額度,小額信貸的利率較低,需要政府補貼。與此同時,銀行還為農戶提供培訓服務和保險,提高農戶的還款能力。這種社會投資型的小額貸款組織的資金來源還依賴于部分企業家與公益群體,它重視運用商業操作的模式來運營的金融機構,與商業金融機構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以利潤最大化為投資目標,但與公益性和慈善性的機構不同,它至少要做到成本回收,往往還能獲得社會平均利潤率。只有這樣,這些機構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解決部分商業金融機構解決不了的問題。民間小額資金融通具有先天的信息優勢,它是對多數發展中國家政府重視正規金融、抑制民間金融的修正。來自亞洲、非洲和拉美的案例研究證明,小額信貸是適應發展中國家農村金融市場的,且不會影響正規金融機構。
3.5 不斷創新農村金融服務
贊比亞作為農村金融服務創新的成功典范,最突出的改革措施就是,考慮本國收入差距較大的現實,廣泛創新農村金融服務業務,擴大商業金融在農村地區的覆蓋面,例如,推出“Mzansi賬戶”,這是一種縮小功能的存款賬戶,提供最基本的也是最適合農村金融需求的金融服務,因其交易成本低,符合農戶的實際支付能力,吸引了大量農戶。據統計,在開辦“Mzansi賬戶”服務的第一周,就增加了180000新用戶,到2008年,這一服務將使贊比亞的銀行賬戶中貧困人群的賬戶比例由32%增加到80%。同時,贊比亞商業銀行利用郵政儲蓄作,減少了其在農村設立分支機構的成本;改變原有繁瑣的存款賬戶認證方法,成立第三方信貸擔保,擴大了農戶信貸的可獲性。
3.6 通過法律指導和規范農村金融發展
很多國家的經驗都證明,沒有法規的硬約束,商業銀行不可能對農村金融有大規模的投人。為此,一些國家制定了特別的法律與法規,對金融機構支持落后地區發展提出了具體要求。最突出的有美國的“社區再投資法”,它要求存款機構必須為其所在社區提供信貸支持,而且其中一部分必須貸給社區的中低收入人群。美國的“社區再投資法”對平衡地區間發展差異,特別是對中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改善做出了重大貢獻。類似的規定也見于泰國,該國政府要求商業銀行對農村的貸款要占總貸款的20%。印度也有關于支持農村的貸款硬約束。各國的實踐證明,由于有了這些規定,商業銀行或者通過自己的營業網點,或者把資金批發給農村草根金融組織去向農民貸款,對農村與落后地區的發展起了重大作用。
4 我國農村金融支持體系的創新
借鑒國際經驗和做法,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創新,需要從以下幾方面重點給予關注。
4.1 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整合與重構
當前,亟待改變農村金融邊緣化現狀,構建一個以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其他金融相銜接的,適應新農村建設的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體系。從其現有的基礎和實際出發,通過整合與重構,重點發揮縣域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業發展銀行的支農服務功能,積極探索和推廣新型農村合作金融形式。突破現行以信用社為主的改革模式和供給主導型思維,建設需求主導型農村金融體系,推動正式部門與非正式部門的垂直合作,最終形成有效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金融體系。
第一,縣域農業銀行定位于服務于新農村建設的商業性金融機構,應在產權和市場化化明晰的基礎上,授予其較大的自,鞏固和發展其農村機構網點,通過
財政貼息和優惠準備金政策等措施不斷促其增加對新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特色農業、訂單農業、鄉鎮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農村環境,拓展農業產業鏈。
第二,農村信用社是農村合作金融的基礎和中堅力量的作用。應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注重商業金融與合作金融的協調銜接,允許成立跨行政區劃的信用社、商業或合作銀行,基層農信社可跨鄉經營,聯社或商業、合作銀行可以跨縣經營,允許盈利的信用社保留在聯社之外,或自主選擇加社等。穩妥推進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及其管理體制改革,充分尊重農村信用社股東和法人的自主選擇權,防止通過行政手段推動農村信用社兼并重組,保持縣域農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的長期穩定,使農村信用社真正成為服務于“三農”的社區性金融機構。應結合專項票據的兌付考核,將強化支農服務功能列入考核和檢驗改革成果的重要依據,促進農村合作金融擴大對農村勞務經濟和返鄉創業農民的信貸支持,更好地支持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
第三,縣域農業發展銀行作為重要的政策性金融組織,要擴大農發行的業務經營范圍,允許其發放農業產業化貸款、城鄉基礎設施貸款、縣域城市化的項目貸款,承接目前由農行發放的扶貧開發貸款,承辦縣域地區的市場債券、兌付、向縣域金融機構批發資金。改變信貸產品單一的現狀,在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綜合開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發揮重要的支撐作用。拓寬政策性銀行支農功能應逐步將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重心由目前的農產品流通領域轉向農業生產領域,從主要提供短期資金轉向主要提供中長期農業開發資金,重點支持周期長、收益低、不適合商業運作條件的農村公益事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綜合開發、農業科技推廣、農業現代化和扶貧等貸款業務。針對政策性金融介于財政和金融兩者之間的特殊性,應建立起科學的績效衡量指標體系以及風險防范體系。既要通過財政補貼來支持一些項目和地區的發展,又要防止政策性金融對財政資金的過度依賴。
第四,不斷創新和推廣農村新型合作金融。借鑒試點地區的成功經驗,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政策,積極推動在廣大農村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境內外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在農村地區投資設立村鎮銀行、農業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多種類型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揮它們經營方式活、管理層次少、運行成本低、運營效率高等特點,有效增強農村金融服務能力。通過引入競爭機制,發展和培育各類新型農村中小型金融機構,激活農村合作金融市場,解決農村金融服務瓶頸問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堅強資金后盾。
第五,加強農村保險服務體系建設。當前,有必要拓寬農業風險的分擔渠道,建立風險分攤、補償型的農業保險投保模式,完善農業災害風險轉移分攤機制。要積極借鑒國際農業保險制度和管理經驗,從補貼、定價、風險補償和分擔等多方面,加大對現代農業保險市場的支持。根據各地財政狀況和保險業發展基礎,分別采取組建非營利性的專業保險公司、設立由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保險公司、設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由商業保險公司代辦農業險或引進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等多種形式完善農業擔保和風險分攤機制。在風險補償上,合理分散支農風險。在保證財政投入總量持續增長的前提下,建立政府扶持和財政補償機制,對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的支農貸款和商業性保險機構從事的生產性保險業務進行補貼,并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引導銀行信貸資金向農業領域配置,保險業務向農業生產領域拓展。
4.2 農村資本供給和回流機制的再造
農業經濟要擺脫傳統模式的束縛,發展“高資金積累――高投入――高產出”的現代農業模式,僅僅依靠農戶和農村經濟組織的自身資金積累、國家財政支持及金融機構信貸投入的話,根本無法解決新農村建設對資金需求的多樣化與農村融資渠道單一的矛盾,必須建立以私人投資為主體,財政投資為引導,信貸資金為支持,其他等各類資金為補充的多元化的農業資本供給機制。
第一,加快培育和發展農村資本市場,通過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創新多種金融衍生產品來籌集新農村建設資金,充分利用資本市場深化農業產業化經營。當前應制定一些傾斜性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為企業債券、股票的發行和基金的運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充分發揮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直接在證券市場為涉農公司融通資金的作用,為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提供持久發展的動力。
第二,大力發展民間非正規金融。用登記備案的形式、自律管理的方式將民間金融規范起來,已成為解決弱勢群體和農村民間經濟融資問題的當務之急。借鑒孟加拉等國民間金融的成功經驗,積極引導非正規金融的發展,給予其合法地位,盡快制定《民間金融法》或《民間貸款組織法》,加強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和保護,把非正式金融、正式金融和準正式金融并列看作金融市場、金融秩序和金融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立法正名、政府定位、規范管理、監測監督、市場競爭等方面采取一攬子制度安排,逐步使農村民間融資成為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村資金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在此基礎上,強化民間金融市場退出制度,盡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和擔保補償,為民間金融的發展提供“保障”。
第三,推動建立農村資金回流的聯動機制。制定包括財政、稅收、貨幣政策在內的一攬子經濟政策和監管政策,引導資金回流農村。財政部門應出臺補貼、擔?;蚨愂諆灮莸却胧瑢F有的財政支農資金劃一部分作為貸款貼息資金、擔?;?、支農風險基金,推動商業金融對“三農”信貸介入。對政策性原因造成的農村金融機構呆壞賬,可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聯手打包處置或組建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剝離和處置;稅務部門應對所有金融機構的涉農貸款實行免征營業稅、減征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對其經營性收入、貸款損失核銷、抵貸物資處置給予必要的稅收優惠;中央銀行應給予涉農貸款機構再貸款、再貼現、金融市場資金拆借等資格優先、利率優惠等貨幣政策,對“三農”信貸投入大的農村金融機構應實行較低的存款準備金率和差別利率政策,適當控制非農貸款,加大支農再貸款額度調劑力度。
第四,加快郵政儲蓄資金的回流。引導郵政儲蓄銀行與農村金融機構以辦理大額協議存款的方式將郵政儲蓄資金返還農村使用,用于支農信貸投放。充分利用郵政儲蓄銀行點多面廣的網絡優勢,建立符合“三農”需求特點的零售業務經營體系,發揮其在農村地區的儲蓄、匯兌和支付服務功能,積極擴大小額存單質押貸款、小額信用貸款等涉農信貸業務。從機制上解決農村金融信貸交易權壟斷、貨幣政策承載主體單一的問題,有效解決當前金融服務在農村地區的嚴重缺失。
【關鍵詞】農村金融 農村金融體系 改革
一、農村金融的概念
農村金融要想發展依賴于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發展受農村金融發展的反作用限制,所以農村金融在整個農村經濟發展中占有主導性地位。我國對貨幣流通、信用活動與資金運動這三種密不可分行為,用農村金融活動來統稱。它是農村經濟發展下出現的一種產物,是一個金融部門,為農業和農村的經濟發展保駕護航。農村經濟形勢的發展,直接影響農村金融活動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來說,農村經濟是我國社會經濟的宏觀體現,而農村金融則屬于微觀行為,他們是整體和部分的關系。
二、農村金融體系的概念
農村金融體系是一個國家金融體現的重要組成,是金融體系在農村的運行和發展,農村金融體系又和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緊密相連,他們之間相互作用和影響。理論上它包含內容多樣的金融組織形式和服務品種,如銀行信貸、保險、證、結算、信托投資理財等。
在我國農村經濟基本是由縣域的城鎮工商業和鄉村經濟組成,城鎮工商業主要是圍繞農副產品加工、運銷和農民的生產、生活展開,鄉村經濟基本是從事農林牧副漁第一產業生產。由此可見,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農村金融體系,從地域上市指縣以下為農戶和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或是金融活動農村金融體系泛指,在縣及縣以下由若干銀行業等金融機構或活動組成的為農村經濟發展融通資金的金融組織體系。
三、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問題
雖自七十年代末,我國就致力于農村金融體制進行革新,也略有成效,但在很多方面還顯現出有待改進。
1. 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缺陷
(1)整個金融組織體系不健全。目前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致使許多依政策性建成的信用社、商業銀行的農村金融機構體系,不能發揮其應有效應,加上一些擔保租賃、商業性保險機構、證券等金融機構在農村還未設立分支機構,加劇了金融機構組織體系不健全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這點在我國中西部地區表現尤為突出。
(2)現有機構組織的功能缺陷。農村信用社不能全面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農業發展銀行職能單一,對政策性金融重任難以擔當;郵政儲蓄資金另作它用,減少了對農業的支持;農村金融里商業性金融的主宰地位面臨挑戰。
(3)農村保險業支農功能不健全。拒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農業有5億畝農作物受到災害,占全部農作物播種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成災面積占受災面積的百分之四十。這些災害帶來的嚴重后果卻只能靠傳統的方式進行彌補,即農業風險保障由民政部門主管的災害救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商業方式推廣的農業保險,僅這兩種救濟渠道解決農村保險業需要面對的問題,顯然是力所不能及。
(4)民間金融缺乏約束手段。農村民間的融資活動和金融組織,在政策壓制和地方性自發抵制的情形下仍然屢禁不絕,且有越演越烈之勢。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后,為禁止和取締民間金融組織,各地方政府出臺不少制度措施,這一現象在很多地方農村里雖有減弱趨勢,但至今還是在不少地方存在。
2. 農村金融市場體系的缺陷
農村金融市場體系發展制度有待完善;供給不足明顯存在,有形成局部寡頭壟斷現象出現;資金優化配置受到影響,由未形成統一的資金供求市場價格機制造成;適應不了農村經濟發展需求,金融產品供給短缺。
3.金融監管體系的缺陷
監管的方法單一;嚴密的分業監管;監管的涉及面狹窄。
四、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基本思路
綜上所述,通過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現存問題的探討,作為政府主宰產物的農村金融體系,并不符合農村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使我國農業、農村經濟建設及農村金融業本身的壯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和束縛。所以建立一個全新的農村金融體系,以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需求為框架,讓農村金融活動中占主體地位的金融部門發揮出應有職能,這一符合我國農村經濟特性的金融新體系構建勢在必行。
1. 構建農村金融體系的基本原則
(1)處理好農村金融發展與農村經濟增長的關系。保持農村經濟發展、增長和農村金融發展時相互關系的良好處理,是重構農村金融體系的核心。經濟發展中產生了金融,經濟制約金融,金融支持了經濟的發展,而農村經濟發展一樣需要農村金融的支持。
(2)從實際出發,按市場需求構建農村金融體系。在我國經濟發達區域,仍以農戶分散占有土地的小農經濟為主,零散農戶在市場中缺乏競爭力,應予以自辦金融權,逐步構建與小農經濟的合作金融,降低資本從農業流出,為分散的農戶和農業發展服務。經濟落后區域,需要出臺相關政策性金融條款協助,來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環境,建設基礎設施,豐富產業結構,合作金融為農戶供應融資需要,使農業不再是當地經濟的主要支柱。
2. 構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基本框架
(1)拓寬農業發展銀行業務領域,充分發揮其政策性金融職能。擴展農業銀行業務,改善農業發展銀行單一負責國家糧棉油收購貸款局面?,F在我國農業發展銀行不能很好發揮其功能,是由于業務面狹窄造成,遠未實現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
(2)發揮商業性金融的支農作用,拓寬農業融資渠道。商業銀行向農業投放貸款時,國家可在最低限額或比例上做出相關規定,或建議商業銀行存款增長到一定比例時,多出部分用于農業政策性金融債券和農業建設??紤]到商業銀行的盈利性和分流大量農村資金的現狀,不妨借鑒國外的方法,例如在某一地方獲得的存款,要有不低于多少比例的貸款使用在該地方的經濟發展上,規定了各行分支機構的資金使用比例。
五、結論
論文通過對現在農村金融體系狀況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剖析,在探討農村金融相關理論概念和實踐操作基礎上,結合前人有關研究資料,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改革提出以上淺見。
參考文獻
[1]何廣文.中國農村金融轉型與金融機構多元化[J].中國農村觀察,2007(2):13~21.
[2]高帆.中國農杖中的需求型金融抑制及其解除[J].中國農村經濟,2008(12):69~73.
關鍵詞:普惠金融;理論;文獻綜述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4)02-0085-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2.19
一、引言
聯合國在“2005國際小額信貸年”組織很多專家共同編寫了一本有關普惠金融體系的藍皮書。該書對普惠金融體系未來發展的前景做出了這樣的解釋:在政策、立法和規章制度的支持下,每一個發展中國家將會建立這樣一個金融體系,即可持續的、能夠給人們提供合適的產品和服務的金融體系。由此,普惠金融體系(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這一嶄新的概念被正式提出,受到了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2005年焦瑾璞率先在國內引進普惠制金融的概念,但國內目前對“普惠金融”尚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F階段,對普惠金融的研究多集中在理論探討方面,缺乏與實證的有機結合,總體來說相關研究較少。
二、國外相關研究
隨著全球金融業的迅猛發展,金融機構提供的各種金融服務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大,從金融機構獲得融資變得越來越容易,但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仍然是有限的。金融發展帶來的好處在惠及大部分人的同時,有一部分人和企業是享受不到的,尤其是那些貧困地區的人群。Kuznets(1955)提出的一項假說中他認為,在發展的初期不平等現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會不斷的擴大,直到經濟效益的增長蔓延到整個經濟體[1]。這一假說得到了美國以及其他發達國家早期發展的經驗證據的支持,但是在發展中國家顯然是不成立的。
一些再分配政策難免會對工作機會和儲蓄帶來消極的影響,Thorsten Beck,Asli Demirgüc-Kunt and Ross Levine(2007)認為金融部門改革的重點應該是消除這些負面影響。消極的激勵措施不應該是我們主要的做法,相反,應該選擇積極的政策措施,從而逐漸健全金融市場,提高人們的經濟權力和參與其中的可能性[2]。
世界銀行扶貧協商小組(CGAP)是現在世界上探究普惠金融體系相關問題的先驅,其努力構建包括貧困人群在內的普惠金融體系。其出版的《服務于所有的人——建設普惠性金融體系》(Access for All: Building 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s)一書闡述了現在世界上最新的普惠金融體系的相關概念,同時對小額信貸的發展歷程、基本要求及服務目標進行了介紹[3]。他們所倡導的理念與普惠金融高度一致,讓全部人群尤其是窮弱階層擁有同樣的金融權力,讓全部貧困人群切實受益于金融服務,同時指出小額信貸的根本任務是讓信貸服務扶助貧困或低收入階層脫離貧困。
三、國內相關研究
(一)關于普惠金融基本理論的研究
我國學者焦瑾璞2006年在亞太地區小額信貸論壇上率先提出了“普惠制金融體系”的概念。他認為普惠金融體系是小額信貸及微型金融的延伸和發展,體現了金融的公平性。同時提出了普惠制金融是以商業可持續的方式為所有人帶來多方位、多角度的金融服務的這一觀點,值得說明的是這里的所有人尤其強調包含貧困人群在內。杜曉山(2006)認為建立滿足或者適應農村全方位金融需求的、分工科學、功能完善、競爭適度、產權清晰、優勢互補、科學管理、監管有效、可持續發展的普惠性農村金融體系,應該是我國目前以及之后一段時期進行農村金融改革、建立完整農村金融體系的基礎原則和任務[4]。他還認為,從本質上看小額信貸是普惠金融理念的實踐。茅于軾(2007)的研究主要針對小額信貸的監管、貸款質量和小額信貸文化等方面[5]。他指出小額信貸機構的目標應該與一般的企業有所不同,它的最終目標是扶貧,即通過存貸款服務幫助貧困農民,他還認為小額信貸的運作機構需要法律的保護,應該按照企業而非政府組織來進行管理。韓俊(2009)認為我國現存的農村金融體系與普惠金融體系之間的差距還較遠,這集中表現在從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的需求方面來看我國正規金融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的深度和廣度還遠遠不夠[6]。吳曉靈(2010)從普惠制稅收政策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她認為為了發展農業和欠發達地區的農村經濟,應該引導縣級金融機構將增加的可用資金中的一部分投向涉農領域[7]。張平(2011)在小額信貸和普惠金融體系的建立方面也進行了相關的研究,主要針對普惠金融體系的框架以及構建該體系的意義、亟待解決的問題等方面,并認為應該讓扶貧融資服務滲透到金融體系的所有四個層面中,即客戶層面、微觀層面、中觀層面和宏觀層面(見圖1),讓那些沒有被包含在正規金融服務體系之中的貧困群體得到同等的金融服務[8]。胡國暉、雷穎慧(2012)總結普惠金融理論是在小額信貸和微型金融的基礎上逐漸發展而來的,但是普惠金融所要達到的目標不應該僅僅停留在小額信貸和微型金融的層面上,而應該遠高于此[9]。
(二)關于普惠金融與小額信貸比較的研究
杜曉山(2006)認為小額信貸應該是整個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忽略這一重要部分將會嚴重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建立,我們應該從普惠金融體系這個嶄新的角度來審視小額信貸這一問題,他將普惠金融體系框架的內容和要求劃分為微觀、中觀、宏觀三個層面。焦瑾璞、陳瑾(2009)認為普惠金融是小額信貸及微型金融的延伸和發展[10]。夏園園(2010)認為小額信貸和普惠金融的服務理念息息相關且高度一致,其服務拓展對象應該以窮人和低收入群體為主。因此,她認為小額信貸是普惠金融體系的中心內容[11]。何廣文(2010)認為目前小額信貸領域能夠得到迅速的發展是整個建立普惠金融體系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塊,也是十分緊急的一項任務,他提出讓小額信貸成為金融機構的一種主動性的行為,實現這個目的的途徑可以是建立某種機制也可以是實施某項政策。基于此種觀點,他認為普惠金融這一概念源自于小額信貸[12]。吳曉靈(2010)認為要想讓普惠金融體系切實發揮作用必須將全部正規金融機構都包含在該系統中來,小額信貸不應該只是來源于信貸組織,因此他認為普惠金融應以小額信貸為主,但不僅限于小額信貸。李明賢、葉慧敏(2012)認為普惠金融和小額信貸之間的不同在于,普惠金融強調切實地為社會各個階層的全體人群提供金融服務,而小額信貸主要強調向貧困弱勢群體和低收入階層提供小規模金融服務[13]。
(三)關于建立我國普惠金融體系的現存問題和制約因素的研究
蔡彤、唐錄天、郭亮(2010)總結了發展普惠金融目前存在的一些問題:第一,制度上欠缺科學性,從而影響了普惠金融相關政策的執行效率和目標實現;第二,需要增加法律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第三,普惠金融信貸扶弱政策的受眾面不夠,這主要是因為地方財政基礎較弱缺少執行主體導致;第四,相關部門之間的合作欠缺導致有關政策實施的成本上升,而效率降低[14]。夏圓圓(2010)分析了我國小額信貸發展的機制制約因素,她認為主要有三類,分別為技術制約因素、制度因素和外部環境制約因素,其中限制小額信貸發展的重點因素是制度因素。周兆函(2010)認為制約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發展的因素主要有三個,即農村小額信貸市場缺乏競爭,小額信貸可持續性乏力;信貸模式過于單一,產品缺乏創新;內控機制不完善[15]。
(四)關于普惠金融今后發展的研究
杜曉山(2009)認為如何減少金融服務提供方和客戶群體兩者的成本、金融服務怎樣惠及到更貧困和更偏遠地區的客戶群體以及如何為大規模的群體進一步擴展高質量的金融服務是之后貧困階層的金融服務主要需要解決的三個大問題[16]。周孟亮、張國政(2009)認為普惠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性、服務的深度和廣度與社會福利影響三者關系的協調問題是發展普惠金融要考慮的重點內容(見圖2),特別是前面兩者之間的協調發展問題更為關鍵[17]。
王安軍、王廣明(2007)提出了構建普惠金融服務體系的思路,即在金融服務體系的準入和監督等方面設計合理可行的機制,促進更夠使農民真正獲益的金融機構的建立,創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小額信貸組織,促進貧困地區農村金融改革,建立全面協調發展的農村金融體系[18]。蔡彤、唐錄天、郭亮(2010)認為發展普惠金融體系要建立完善普惠金融信貸扶持政策體系和框架,同時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制度。龍丹丹(2011)認為要想促進普惠金融體系的建設就必須切實發展小額信貸行業[19]。周兆函(2010)對農村小額信貸的可持續發展提出了若干建議,提出培育農村小額信貸市場服務體系, 構建可接受程度的良性競爭的金融市場;完善農村小額信貸的風險分擔機制;加強農村小額信貸模式與金融產品創新;完善小額信貸內控機制,控制小額信貸風險。
四、總結和展望
綜上所述,雖然普惠金融理念提出的時間不長,但已經得到了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獲得了很多國家的進一步認同,而且各國也展開了不同程度的實踐,有著不同的實踐路徑。從國內外相關的研究文獻中我們可以看到,部分學者已經對普惠金融體系做了系統性的分析和闡釋,這些研究得到的結論和提出的政策建議對現代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在宏觀層面上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在全球框架下討論普惠金融問題有利于調和國內外需求,重新構建國際合作的機制,在金融工具創新方面提供了理論依據。另外,關于普惠金融的研究融合了多門學科的知識,可以為今后經濟學研究提供一些研究方法,積累有益的經驗教訓。但無論如何這仍然是一個新興的研究領域,仍需要進一步的探索,形成具有嚴密邏輯的體系。在這一領域還有很多問題值得我們去探究,比如如何對普惠金融的有效供給進行測量,怎樣解釋在經濟中政府行為的成功與失敗,怎樣分析普惠金融在全球的差異中反應出來的偏好,這些都是在普惠金融相關研究中需要進一步探究的話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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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李明賢,葉慧敏.普惠金融與小額信貸的比較研究[J].農業經濟問題,2012(9).
[14]蔡彤,唐錄天,郭亮.以小額信貸為載體發展普惠金融的實踐與思考[J].甘肅金融,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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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杜曉山.建立普惠金融體系[J].中國金融家,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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